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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8日(第8期):改革中国人大体制从上海做起—-对第十三届上海人大组成及改革的建议

时间:2007-12-18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督察简报
 
(上海版)
 
2007年12月18日(第8期)总8期                         护宪维权网•冯正虎编
 
 
改革中国人大体制从上海做起
—-对第十三届上海人大组成及改革的建议
冯正虎
 
 
   第十三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共十七大之后组成的,而且也是陈良宇下台后的新一届上海市最高权力机关,因此第十三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及改革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政治路线,充分体现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吸取陈良宇主政时期的第十二届人大的经验与教训,彻底清除以官为本的政治路线对上海民主法治建设的危害。我提出如下建议,供中共中央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第十二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即将产生的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参考。
 
一、俞正声理应出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按照中国的宪法法律,全国及各级人大是全国及各级地方政权中最高的权力机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中共在人大代表已占绝大数,理应可以派出中共的高层领导人出任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职务,名正言顺地获取人大中的领导权,“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在全国,胡锦涛总书记任国家主席,排列第二的中共政治局常委吴邦国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地方党委书记出任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国共产党已成为中国的执政党,这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党政分家是指中国共产党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分家,而不是指与政治权力的分家,政党的生命就是占有与分享政治权力的过程,它就是以占有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来实现它的政治目标。1949年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成功已使它夺取了全国的政权,但是它的心态、气度以及治理国家的方式一直还是处于地下党、革命党的境界,只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力图走上宪政之路,逐渐使革命党转化成一个与现代政治文明接轨的名正言顺的执政党。
 
   在政治上,上海是落后的。第十二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是一个普通党员,在中共上海市委内是没有权力地位的,而由人大委任的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吴志明却是中共上海市委常委,龚学平与吴志明谁服从谁?根据中国特色的政治,肯定是龚学平服从吴志明的命令。陈良宇是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是市委副书记,龚学平对陈良宇、韩正有多大的监督权力,也就显然易见。龚学平先生能在上海市最高权力机关的高位上做稳就不容易了,完全仰仗与这些权贵们的个人关系,也因为他在党内没有高位实际上矮化了上海市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与威望,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没有实权胜任监督“一府二院”的职责。上海官员腐败、司法不公正与人大的领导体制都是相关的。委派一个普通党员出任上海市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领导,成为上海法理上的一号首长,这是中共上海市委的政治幼稚,也是对宪法与国家权力机关的轻视,冀望于用地下党、革命党以及黑社会帮派的治理方式来统治一个地区,就势必会出现一个陈良宇。在中国政治现状中,要使人大常委会成为最具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必须由执政党内最有实力的人物出任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领导人。
 
   因此,依据宪法的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理应出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法理上成为上海的最高领导人。如果俞正声的威望与执政能力不足以胜任上海的最高领导职位,或者感受到上海人大代表及党政官员对他不服,那么他就有可能无法出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之职。
 
二、第十三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是专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提高了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威望,强化了人大的监督权,对“一府二院”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工作日常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在法理上,人大常委不再是虚职,65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已成为上海市合法的最高领导人,是握有上海市最高权力的人,他们的地位、权力与义务都被这部法律确立了。这是中国跨出依宪治国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开始行使监督“一府二院”的权力。而且,对“一府二院”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已成为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共九章四十八条,其中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每章的各项条款都规定得很具体,要胜任这些职责不仅要求人大常委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并提高治理国家的专业技能,而且更需要人大常委必须投入全部精力与时间,天天兢兢业业,而不是每月一次会议举举手而已。
 
   位高权重,有权不用,责任依然要负。上海市的兼职人大常委是根本无法胜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工作,也是对一千多万上海市民的政治委托不负责任。治理国家或地区的领导工作是政治家的专业工作,如果滥竽充数、业余兼职玩玩,就是一个不良的政客,也是一个对自己声誉与人格极其不负责任的人。第十二届上海市人大常委65人,就有26人是兼职的,在兼职的常委中大学的校长、院长、教授有6人,还有公司、证券交易所的经理2人,其他都是一些单位团体的领导人,这些人以教书育人、经商发财或自己的单位团体工作为本业,还是以治理上海市的执政工作为本业?如果他们在教书育人、经商发财或自己的单位团体工作上兢兢业业,那么只能在治理上海市的执政工作上敷衍了事,因为人的精力、时间与专业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不称职的人大常委每月举手一次还有时间,但要求他履行人大常委的法定义务,做到天天代表执政党与人民去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就力不从心了。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人敷衍了事,不仅是对人民不负责任,而且对国家的利益也是一个严重的危害。
 
   因此,第十三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是专职的。上海人才济济,中共及各民主党内、社会各界也有许多优秀的政治人物,应该能推选出六十几位上海市最高权力机关的领导人,而且富裕的上海财政足以养活六十几位上海的政治家,他们不必兼顾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应当专心致意地治理上海的国事,在其位谋其政。
 
三、逐渐废除以官为本的人民代表大会体制
 
   “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共十七大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因此,全国及各级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结构也应当相应改革,逐步废除以官为本的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建立以人为本的人民代表大会体制,把官僚俱乐部的人民代表大会改变成“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
 
   官僚的本性就是墨守成规、追求部门利益、扩张部门权力。他们墨守成规,就会循规蹈矩,保证国家机器稳定的运转;他们追求部门利益,可以表现他们的政绩;他们扩张部门权力,是为了获得更好的行政效率。但是,官僚本性也会导致另一方面的坏结果:墨守成规会阻碍社会的进步,过分的追求部门利益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协调发展,扩张部门权力会侵犯公民权利。以官僚为主导的人民代表大会体制让官僚本性的坏处无限放大,在立法上抵制与拖延对行政部门不利的法规,或强制通过对行政部门有利的法规,监督“一府二院”也是徒有虚名,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自己为自己作裁判能公正吗?其结果导致官僚及其部门财富与权力的无限扩张,损害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使官方与民众的矛盾冲突加剧,危害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以人为本的人民代表大会体制是以代表各阶层各区域各群体公民利益的政治家为主导的。这些获取国家权力的政治家不是任命的,区县级人大代表是通过直选,省级及全国人大代表是通过间接推选,法理上他们的权力由人民授予,也可以被人民收回。政治家与官僚是两类不同的社会角色,政治家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获取更多民众的支持,客观上他们与官僚的本性相对立。通过废旧法立新法,进行政治制度创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中代表各方利益的政治家的博弈与妥协,追求社会的整体利益;通过保障公民权利的法规制定及对“一府二院”的监督,制约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政治家与官僚各司其职,才能保证政治制度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改革。
 
   中国现在缺乏政治家,缺乏各阶层各区域各群体公民利益的代言人,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了行政部门及其官僚的一言堂,这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与要求。因此,必须大幅度地缩小政府官员任人大代表的比例,逐渐过渡到除了人大推选的政府首脑任人大代表以外一府二院的公务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同时,通过直选或间接推选的选举方式让更多德才兼备的政党领导人、各阶层各区域各群体的社会活动家、律师等其他从政之才担任各级人大代表,造就一大批适合现代政治文明的中国政治家。上海市人大代表的换届改选可以率先推行以人为本的人民代表大会体制。
 
四、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是立法、监督一府二院、为民请愿
 
   首先要明确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是什么?无论您过去是教授、律师、商人、还是政府官员,一旦您被推选为人大代表,而且您也自愿接受了公众的政治委托,这天起您就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就是您的本职工作,教授、经商、做行政官员的工作就暂时成为您的兼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六条的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所以,人大代表的职务工作不是临时性的,而是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得到国家与社会的工作保障。
立法、监督一府二院、为民请愿就是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而且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就是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而且,中共十七大报告也提出了 “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因此,人大代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树立为选民服务的思想,要热情接待上访公民,认真处理上访公民提出的意见与要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成为真正的人民代表。
 
   第十三届上海市人大应当将现在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转变成人民代表接待处。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根本没有权威与判断是非的能力,它就像法院驻人大的信访接待室,不会比法院的门卫收发室功能多一些。如果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比喻成一个医院,现在就诊室坐台的工作人员是护士,不是医生。这些没有行医资格、没有处方权的小护士却在给病人号脉治病,不出医疗事故已是大幸,还能指望这家医院能治病救人吗?没有医生,却让小护士瞎忙一阵的医院就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的现状。真正的医生应该是上海市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的上访是法律规定的职责与义务。第十二届上海市人大代表有八百多个,即使每天有十个上海市人大代表坐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接待人民群众的上访,就算365天都在办公,每个上海市人大代表一年也只化费四天时间接待上访的人民群众。这几天的时间可以让人民代表倾听人民的呼声,对人民代表的立法与监督“一府二院”的工作也是有益处的。而且,人大代表还可以在自己的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设立接待室,方便与人民群众的直接联系。
 
五、新一届人大代表将面临中国公民的厚望与压力
 
   “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中共十七大提出的这些要求,首先应当从各级人大代表做起。
 
   如果接受中国公民委托治理国家的各级人大代表玩忽职守、不是全心全意、兢兢业业地做国事,而是忙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无法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会被官僚独占,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为行政机关的橡皮图章。在中国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宪法法律上赋予最大权力、最大责任的人大代表却是一个最清闲的隐蔽的公众人物,只是在每五年一次的选举时、每年一次人大会议举行时露过背影,仅有身兼高位的极少数人大代表才有露脸的机会,平时都消失在公众的视线里,既不知道他们何时当选,也不知道他们何时离任,更不知道这些政治人物的政策主张是什么,一般民众全然不知道他们是谁、住在何处,只有他们的亲属、单位同事知道他们是谁,人民群众与这些无影人联系比上天还难。久而久之,中国民众忘记了这些人大代表,也极度轻视这些人大代表。例如,所有的官方民间媒体及公众讨论中,论及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建立合理有序的信访机制时,设想请律师、法律援助组织、维权志愿者等等各方人士来参与调解或充当信访的代理人,唯独没有想到人大代表,把这些上通下达、为民请愿为本职的人大代表忘记了,因为在人们的思维定向中人大代表已归属于官僚。在电视广播报刊上,经常邀请一些学者教授、商界大亨议论纵横、清谈国事,但很少邀请以参政议政为本职的人大代表来议政,使人大代表失去了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最好方式,没有机会树立起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中国政治家的崇高声誉与威望。
 
   中共十七大后,中国共产党也希望走宪政民主之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力图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避免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而引发的社会动乱。中国共产党是否还愿意让人大代表养尊处优、清闲偷乐、坐山观虎斗,还是要求人大代表同甘共苦、为国事操劳,联系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和解的协调?现在,中国的各级人大会议秩序井然、一派和气、吃吃喝喝、你吹我捧,但是会议外的现实社会乱象丛生、冲突迭起、你夺我抢、维权坐牢前赴后继,民众抗议示威的规模次数有增无减。如果哪一天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开始争吵不休,甚至还要打架,那么社会上肯定就开始安宁和谐了。
 
   中国民众也开始重视人大代表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一部分人开始竞选人大代表,例如2007年10月山东大学七十多岁的老教授孙文广也积极自荐参加区人大代表的竞选,百折不挠,人气高涨,成为今年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亮点。还有一部分人公开表示不参加选举,例如著名的维权律师唐荆陵发起了一个赎回选票的不合作运动,号召人民重视自己手中的选票,珍惜自己的政治权利,不参加违背自己意愿的人大代表选举,这个运动已持续一年,也有数百民众参加,以真名实姓公开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在中国尚属首次。绝大多数民众虽然还是与过去一样参加了2007年的地方人大代表选举,在矮子里选长子,但是选民的观念改变了,意识到自己的政治权利也是有价的,不会白白送人,要求回报,理直气壮地向每个人大代表索求服务。在中国现行的选举体制里,县区以上代表是间接选举,那么中国的每一个选民就可以用一张选票购买整个中国的人大代表,就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人大代表为选民提供服务,他不提供服务也不行,因为他与选民之间有契约,这张契约就是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因为是他自愿乞求选民选他出任人大代表。选民用一张选票可能直接购买了一个很差的人大代表,但是通过间接代理购买的原则,选民可以获得全部人大代表五年内为选民服务的权利。选民可以在五年里随时依法使用自己的权利,监督他们、要求他们、追究他们,当然也要支持与帮助他们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有冤屈的选民不是去信访办,应当找人大代表代理请愿;有政策提议的选民,也应当去找人大代表代理提议;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天经地义,法律规定,即使选民天天去他办公室找他服务,他也必须接待,他没有热情、没有能力胜任人民代表的工作或者觉得麻烦可以自己辞职让贤,没有谁强迫他做人大代表。如果中国公民都爱惜自己的政治权利,人大代表也会很快转变成真正的人民代表。
 
   第十三届上海市人大代表也将面临着上述的厚望与压力,而且高素质的上海市民会在未来的五年内对上海市人大代表有更大的期望与要求。人大代表是公选人物,他比著名歌星演员、高位官员更是公众人物,他的时间与隐私都可以公开,接受新闻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不是为他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第十三届上海市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不可以讲述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多么作为,必须讲述自己接受上海市民的授权后在立法、监督“一府二院”、为民请愿的本职工作上有多少作为。政治不作为就是人大代表的罪责,它比司法不作为、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更大。为了确保人大代表的权力正确行使,也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群众监督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监督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权力制约权力,来自于权力的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
 
六、财政拨款,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备的物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本法第四章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作了各项具体规定。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十二条规定,“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为人民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备的物质条件,进行财政拨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长期以来,中国的一些学者关于人大代表专职化的问题呼声很高,但人大代表始终不感兴趣,真是皇帝不急,太监急。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只需要他们捧捧场、举举手,中国民众也轻视他们,根本不去找这些玩偶办正经事,清闲的人大代表靠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得利,靠人大代表的光环得名,名利双收,悠闲自在。但是,现在中国共产党走宪政民主之路的需要与人民群众要求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压力,正在迫使人大代表自觉要求专职化及提出物质支持的诉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做什么事都需要花钱,义工也要吃饭,为人民服务也需要必备的物质条件,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责时理所当然需要养家糊口的工资报酬、需要接待上访公民的办公室、需要协助工作的秘书人员、需要联系人民群众的交际费、交通费、需要监督“一府二院”的调查费、需要立法项目的调研费,等等一切活动经费。不做事,不需要钱;要做事,就离不开钱。如果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第一个提案是关于人民代表履行职责工作的财政预算报告,那么人民群众应该高兴,表明人大代表真正要做事了。第一个提出关于人民代表履行职责工作的财政预算报告的人大代表一定是一些诚实而有勇气的人大代表,他们的杰出贡献将被载入史册。
 
   富裕的上海财政应当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备足“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经费,让八百多位人大代表体面地成为上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的社会地位、经济待遇应当不低于行政机关的处局级公务员,让专职的或兼职的人大代表不再留恋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在任期内专心致力于上海的国事。每个人大常委在人大常委会所在地都配备一间宽舒的办公室、几个秘书、与人民群众直接相联系的通信设备、有充足的调研费,现在的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应当成为他们共同使用、轮流坐镇、亲自接待上海市民的接待室;每一位人大代表也应当在自己的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设立选民接待室,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及通讯工具,这些基本费用由财政核定支付,也可以靠民间社会资助部分。总之,上海的纳税人供养得起数以万计的行政、司法公务员,也一定能养活八百多位市人大代表,让他们尽心尽力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督促“一府二院”的公务员勤勤恳恳为上海市民服务。
 
七、坚守国家法制的统一,强化人大司法监督的地位
 
   中共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统一的法制已被各地诸侯分割的局面,中央法令不及地方法规、文件,各地党委严密控制地方司法权,形成没有监督机制的独立王国,上抗中央下欺百姓,致使贪官污吏成群、冤屈访民遍地、国无安宁之日。所以,中共中央提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应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更具体地说,是人大内务司法委的日常工作。从法理上来说,人大司法监督在全国及各地方中是最高地位、最具权威的,因为人大握有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权以及规范司法行为的立法权。法律上授权人大常委会及人大内务司法委直接监督法院与检察院,并通过法院与检察院督促公安局依法行政。但是,在现实的司法体制里,这个有法可依的合理监督次序与结构却被颠倒混乱了。法律上没有授权的各地中共政法委却越俎代庖,窃取了人大内务司法委的权力,成了当地司法的最高领导机关,统辖公检法。而且,地方上的公安局局长都是由地方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在重大案件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有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都要向公安局局长汇报工作、听候指示。在这个滑稽而混乱的司法体制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可以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吗?人大的司法监督也是有名无实的,只好打肿脸充胖子自慰地对外宣称,人大不管个案。
 
   上海司法不公正、贪官污吏逍遥法外与上海的现行司法体制相关。陈良宇及其帮派一统上海天下,在加强党领导一切的名义下,也控制了上海的司法权,不是中纪委亲临上海,陈良宇至今还逍遥法外、官运亨达。在强化政法委领导的司法体制里,只要抓住政法委书记一个人,就可以控制当地的司法权,有了司法权就可以黑白颠倒、为所欲为。现在,上海依然是政法委领导的司法体制。吴志明是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又是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如果上海市公安局被告上法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吴志明,法院敢判吴志明败诉吗?即使哪个初出茅庐的法官敢判吴志明败诉,还有二审、还有政法委的内部协调,吴志明坚持要赢,法院院长敢冒犯吗?政法委定下的基调,公检法谁敢依法抗命?市委领导要保驾的贪官污吏奸商恶徒,公安局、检察院是否敢一查到底,法院会独立行使审判权吗?或许,有人敢违背领导旨意,但他还没有行使职权,自己的职务就被免除了。这些领导的旨意当然是通过政法委传达的。对于上海司法不公正、贪官污吏逍遥法外,吴志明作为统辖上海公检法的政法委书记是有责任的,但这不是他个人的过错,是这个体制造成的错误。我建议吴志明先生辞去上海市公安局局长之职,出任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的职位,可以依法掌握上海市的最高司法监督权。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应当堂堂正正地领导中国,理所当然地占据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职位,依靠宪法法律治理中国,没有必要仍然保持革命党、地下党的陋习,在合法的国家组织体系外另搞一套班子,通过非法的人治的方式来控制国家政权,这种治理方式在革命时期或革命成功的初期是必要的,但在执政时期是不可行的,会危害自己的政权。现在,中国共产党已经可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它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已经健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也已发育完备,完全有能力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但是,它们至今还不能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的原因,是与政法委这个机构的存在与干扰相关的。各地政法委已不适合中国共产党执政时期的需要,成为国家法治化的阻碍,应当撤销这些机构,或转化这些机构的职能,成为中国共产党内的法律咨询机构。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应当是,虚化中共政法委、解放公检法、强化人大内务司法委。我建议,俞正声先生领导的中共上海市委应当通过人大实行司法监督,强化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地位,虚化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让公检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各自职权又互相监督与制约,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上海司法公正,纠正冤假错案,真正构建上海的和谐社会。
 
八、人大代表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
 
   中国共产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需要人大代表的举手,各阶层各区域各群体使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也需要人大代表的举手。尽管目前中国的人大代表的普遍参政水平低下,个人的政治能力也不尽人意,但是在中国走向宪政民主过程中,人大代表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他们软弱的手一旦举起就是强硬的权力,因为他们拥有法定的立法权。
 
   建立法治国家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良法,一切违宪的法律条款,违宪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文件都必须废除,不破不立,破除旧法比立新法更重要,更艰巨,需要拥有立法权的人大代表以夜继日地努力清理。2003年5月俞江、腾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2004年12月、2006年4月冯正虎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侵犯出版自由权利的规章文件提出违法审查,要求国家新闻出版署归还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2007年11月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等为首的43位学者、法律界人士,发表致国务院的公开信《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最近还有一批学者与维权人士正在审视中国所有违宪违法的法规条款及规章、司法解释,为中国人大通过中国政府已签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好准备。但是,在这个维护宪法法律的提案人群中,现任的人大代表是缺位的。如果有拥有质询权的人大代表的参与,就可以直接进入法定程序,限时审查与废除违宪违法的旧法陋规,加快法治化的进程。上海的人大代表应当将上海市、全国的法规、规章及其文件检查一遍,在第十三届上海市人大会议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更多的违宪违法审查的提案,为实施中共中央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扫清障碍。
 
   作为中国政治家的人大代表拥有修宪立法的权力,通过立新法破旧法来进行政治制度创新,使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有法可依,并在法律上巩固改革的每个成果。因此,人大代表可以享有中国人群中最高的言论自由,“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都是公开的。也就是说,即使他们公开提出废除宪法序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与提案也不受法律追究,有法定的言论免责权。相比之下,安徽省政协的汪兆钧先生就没有言论免责权,他的上书就有一定风险,不过有政协常委的身份,也算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本分,当局就默认了。南京师范大学的郭泉博士,是民盟盟员,他的上书可以算是友党诤言,仅由学校当局出面认定他提倡多党制的言论是 “违宪违法”的,给予发配到资料室工作的处分而已。没有政治身份的草民高智晟、郭飞雄、吕耿松等其他人公开上书或发表几篇反党文章,就要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或其他变相的罪名,成为殉难的先驱者。因此,有言论免责权的人大代表应当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负有更大的责任,与时俱进的政治创新是他们的本分工作。
 
   清除贪官污吏,必须依靠人大代表。中国的官场腐败已到了不可治愈的地步,也是民众最深恶痛绝的问题。上海的贪官污吏有几个是靠上海的纪检部门自己查出的,都是靠中央纪委派出巡查大员查出的。现在,上海也准备照搬这个纪检监察组织派驻体制和模式来应付反腐的压力。但《瞭望新闻周刊》第49期刊文对上海的做法提出质疑,没有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空降”纪委书记也会成俘虏。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破解反对腐败的难题,必须发扬党的群众路线的传统。反腐败不敢走群众路线,是真反腐败和假反腐的分水岭和试金石。(此文转载于2007年12月10日上海解放日报主办的《报刊文摘》首版)但是,反腐没有人大代表的参与,一般群众根本不是贪官污吏的对手,大多数反腐英雄都没有好下场、历程坎坷、没有扳倒贪官污吏奸商恶徒,却把自己陷于冤狱苦难之中。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人大代表,他们有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拘捕或者刑事审判的豁免权,享有其他法定的特权,可以不怕打击报复;他们有法定的调查权,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他们的活动经费,可以得到财政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明文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所以,人大代表理应站在反腐的第一线,监督“一府二院”的官员就是人大代表的本分工作。乱世用重典,国家应当建立一项制度,本地区、本单位有贪官污吏逍遥法外,也应当追究所在地区、单位的人大代表监督不力的渎职责任。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人大代表发挥协调的作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最亟盼社会和谐,因为党政部门、司法机关与民众的对抗,此伏彼起的群体抗议事件,已经严重威胁到政权的稳定。天真的普通百姓比当官的人相信党和政府,信以为《信访条例》能管住所有官员,信以为中国共产党还能领导一切。当他们受到司法不公正的伤害后,就会向党政、人大领导部门申诉,党政、人大部门的信访办肯定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告知已转请法院处理,回复格式千遍一律,法院也司空见惯党政、人大部门的转信,不予理睬,我行我素,愤怒的受害者又继续向党政、人大领导部门申诉。这是一个无穷的怪圈,越来越多的民众卷入进去,每经历一圈增加了愤怒的情绪,减少了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实际上,中国大大小小的法院已失去公信力,已失去保障社会正义与公众的作用,已失去保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功能,相反地它们成了地方权贵的帮凶,可以随意破坏法律的权威,批量制造冤假错案,成为社会动乱的根源。对敏感的、领导交办的、有关系背景的、经济收益低的案件、等等法院认为麻烦又没有经济实惠的案件,法官都会采用司法不作为的手法对付提起诉讼的公民,而被剥夺诉权的公民或是处于无奈的地步,或是向党政部门不断上访,或是逼上梁山、揭竿而起。法官公然违法、随意剥夺公民的诉权已是普遍现象,这一个一个不起眼不受监督的小小事件正在导致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失败。著名律师李苏滨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官颠覆法律颠覆共产党政权。法官公然漠视中国法律及公众舆论,对司法受害者紧闭法院大门,把他们推向街头、推向北京、推向国际。成千上万的上访维权者历经恐吓、殴打、拘捕、判刑等各种磨难,变得更加坚定、成熟、有理智,不屈不饶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地方官员、警察及地痞流氓已无法阻止上访维权者浩浩荡荡地走向街头、涌向北京。正如刘杰等万人签名的《中国万名访民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信》中的一段话,“当被压迫者通过抗争表明自己已超越了恐惧时,就是压迫者开始感到恐惧的时候了。被压迫者已经看到向他们抡起的棍棒和鞭子的手在颤抖。” 社会危机如火山岩浆将随时爆发,如何使冲突的双方化为和解?谁来调停矛盾,解开上访怪圈的死结?这个法定的调停人是人大代表,他作为人民代表的身份,与上访维权者没有利益关系与冲突,他的本职工作就是为民情愿,上通下达,他有权罢免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官员、司法不作为的法官、检察官,也可以耐心细致地向上访维权者说法讲理,依法调解矛盾,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但是,现在这些调停人却被闲置着,他们也索性清闲偷乐、坐山观虎斗,看着党政要员急得团团转,上访维权者处于水深火热中。中国共产党真心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应当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要求他们履行职责,与人民群众保持紧密联系,帮助上访维权者排忧解难,依法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平息矛盾。例如,上海市八百多个人大代表每三人受理与督办一件上访申诉案,区级人大代表也可以这样,一年就可以解决上千件上访申诉案,不需要警察及行政官员的非法截访,上海社会就会和谐了。
 
   当然,谁都知道现在的人大代表是什么货色,人大代表的政治不作为一直受到公众的非议,但是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的社会角色是不可轻视的,他们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是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
 
   我记得,八十年代我担任上海最有影响、最具实力的社团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时期,1987年元旦在一本介绍本会小册子的扉页上题写了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的宗旨:我们的事业就是致力于中国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家阶层的崛起。20年过去了,虽然我与很多朋友个人遭受了各种磨难,甚至被边缘化,中国社会也经历六四屠杀、清洗法轮功、官商勾结掠夺财产(城乡圈地运动、国企私有化等)三场劫难,但是中国的改革与发展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无论您是反对,还是赞成,无论您喜欢称为资本主义的,还是标榜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在中国基本上建立,大部分国有企业已转化为私有或民营企业,以资产经营为职业的企业家阶层也已崛起。我们今天能站着指点江山,独立地抨击权势者的侵权行为,也是得益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成果,经济自由了,只要吃自己的饭,就可以说自己想说的话,坚守自己的政治信仰。跛脚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一系列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果,但也造成不公平、不公正、不和谐的社会危机,这正是再次启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与机会。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会走一条类似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路线,完善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转化成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议会体制,把现在的人大代表改造成真正的政治家。它的转变过程比经济体制改革容易,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是摸着石头过河、无法无天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有法可依的,只要兑现宪法及相关法律,要求人大代表履行法定的职责,人大代表就可以转变成真正的人民代表—中国的政治家,有这些真正的人民代表主导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也就成为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议会。我们希望各地区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代言人参加人大代表竞选,但按现行规定也只有区县级人大代表可以直选。因此,可以通过执政党的需要与人民群众的压力,直接迫使现有的人大代表自觉转化或淘汰,主动为选民服务,促使中国政治家阶层的崛起。而且,还要更大程度地、不分信仰与主义地争取各地区各阶层各群体的代表人物参政,包括反对派人物,让各种利益的诉求都反映到人大会议上,通过议会斗争与妥协,化解社会冲突的危机,达成社会和解与稳定。如果每一人大代表都真正开始履行法定的职责,对治理中国的本职工作负起责任,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有所作为,那么就可以避免一场由群体事件引发的暴力革命,有希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和平地进行社会转型,建立一个自由、民主、法治、尊重人权、和谐的新中国。
 
 
写于2007年12月18日上海仁和苑
 
 
 
 
附件:
1.《中国的人民代表在干什么?—- 寄语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
2.《上海市人大代表的职责在哪里?—- 寄语第十二届上海市人大第五次会议代表》
 
 
中国的人民代表在干什么?
—- 寄语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
 
[编者按]
  本文已于2006年2月15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0480288479CN)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请办公厅转呈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作者也直接寄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有人民代表吗?通常的称呼是“人大代表”,即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县区级人大代表是直选的,县区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是由下一级代表大会推选出,为召开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而存在,需要他们在几天的会议上举手通过一府二院的工作报告,他们没有反对意见的质询案,大会就可以喜气洋洋,圆满结束。如果你们就是人民代表,你们就应当对人民负责,听取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依法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精于立法,严格监管一府二院的工作及审议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在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对任何违宪违法的行政与司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不是抽象的,是一个个活活生的公民,也是你们的选民。虽然中国人民没有直接选举县区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但这些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人大代表还是通过间接的方式产生的,你们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就必须为人民服务,理直气壮地行使治理全国或地方的权力。
 
   而且,我通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人大代表”就是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理应是人民授权治理国家的中国政治家,法律授予人民代表的职权与地位大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官僚、审判机关的法官及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国家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定通过的,地方法规是省直辖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定通过的,而且人民代表有权监督法律实施、有权任免行政高官、法官及检察官。问题是我们的人民代表是否尊重自己,是否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手中权力、是否明白自己就是负有治理中国责任的政治家?目前,绝大多数在其位谋其政的中国政治家都是业余兼职的,怎么有时间与精力去顾及国事,连个履行人民代表职责的办公室及经费也没有,极大多数选民不知道人民代表在哪里专心致意地从事治理国家事务的本职工作。其结果使官僚独断专行、法官随意立法,受到冤屈的公民直接上访中央、地方的党政机关,而不是去找自己选区的人民代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谁也不怕谁,社会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局面。一个大国没有一大批精于立法、严于监管执法者、司法者的政治家守护着,就会出现贪官污吏横行霸道、徇私枉法我行我素、公民上访怨声载道、欺下瞒上尔虞我诈、莺歌燕舞惟缺信念的乱世现象。这是中国政治家的失职,也可以说是中国政治家的缺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就是要让全国及省直辖市数万名中国政治家的生活工作有保障,并负起责任,致力于国事,保证社会公正与和谐。让人民代表成为真正的中国政治家,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人民代表自己要努力去实现的头等大事。
 
   人民代表,尤其全国人大代表与省直辖市的人大代表,你们的职权是什么?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审查一府二院的工作报告及重大规划、提出意见或质询案、任免政府主要官员及法官、检察官,来制约一府二院的行政、司法行为,保证宪法与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最更重要的是伸张社会正义、保证司法公正。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只要法官公正司法,就可以督促与保证行政官员的依法行政;只要人民代表立良法、动用罢免法官的权力,就可以督促与保证法官严格遵守法官的第一义务: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而且,每一个公民必须有义务去监督和帮助人民代表履行职责与义务,要让人民代表知道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是良法、谁在违宪违法,使人民代表有效地运用手中的权力来督促与保证“一府二院”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人民代表应当依法受理本选区公民的上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
 
   中国的行政、立法是在进步。我们去政府机关办事看到公务员的笑脸、在马路上看到警察的笑脸比过去更灿烂;我们也看到大批法律法规在加速生产,到了每年12月5日法制教育的横幅标语遍地挂满。但是,司法没有进步,除了法院大楼盖得更气派、法官穿上了法袍,其他什么也没有变,只不过增加了一些穿法袍的党政官员而已,有些地方法院已沦落为地方行政部门非法行政或豪富不正当敛财的帮凶,致使国家的统一法制分崩离析,亵渎法院的尊严,诋毁法律的权威,社会正义与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不公正已成为中国社会的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近的公开讲话中也承认这个事实。最近,中国的十大杰出律师、闻名中外的大律师高智晟先生也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失去信任,惟以绝食的方式来维护公民的权利。诚如高智晟律师所言,“作为一名律师,一名维权律师,却不得不用这种最原始的方式来维护本应该用法律来维护的中国公民的权益,这是一种扭曲和无奈,但恰恰的体现了我们生活在最别扭、最悲哀的时代。”“当法律渠道出现被堵死的时候,我们只能使用最原始的身体作为资本去抗争,为了人生存的最低的道德底线、人类最基本的尊严、以及人类文明价值的存在!”高智晟律师2月4日发起的维权绝食声援接力运动正在全国各地、世界各国掀起。如果中国司法是公正的、法律的管道是通畅的,我们中国公民还需要这种绝食的方式去争取与捍卫公民的宪法权利吗?
 
   中国是法制社会,也就是有法律制度的社会,但还不是法治社会,一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宪治国的社会。法制与法治是一字之差,但含义迥然不同。在法制社会里,有法律制度,但没有人去遵守,权力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利用法律谋私利,也可以随意制定违宪的法律、违法的行政、地方法规及规章,实际上还是人治社会。但是,法制社会要比没有法制的社会是进步了,至少行政、司法还有一个程序,无任作恶,还是行善都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这类技巧无非两种,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证据。权力机构不受制约,法律就会成为权力者掌中的玩物。没有忠于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华而不实的装饰品。只需要有偏记、偏写、偏听的技巧,也可称“一半原理”,就能轻而易举地制造一个冤假错案。在审讯时,记录一半供述;在写起诉书时,拼凑一半证据;在一审时,偏听公诉人的这一半,忽视被告人的那一半;在二审时,偏听一审判决的这一半,不听上诉人的那一半。被告人有辩解、上诉、申诉的权利,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不记、不写、不听,其结果偏听则暗,冤假错案就成定局。所以,在法制社会里,制造冤假错案也是很容易的,而且法院就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法院的司法不公正就是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祸根。
 
   法院是法律实施的裁判者,它的权威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无论是依法审判,还是依法纠错,都是在增强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在提高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法院是解决个人、团体、国家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所,也是保证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它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也是冤假错案的清除者。如果法院都不顾法律的权威,只是顾及本部门或行政部门的利益,制造冤假错案、坚持错案或拖延受理申诉,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而言。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法律权威,行政部门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例比比皆是、人们只能在没有法律秩序的社会中冲撞,用权力金钱或身体去维护或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样的社会能持久稳定吗?无论是高官厚禄之士,还是山野的草民,都有可能祸在旦夕,没有安全感。
 
   实际上,中国的法院仍依附于党政部门,不是具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部门,不可能成为中国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因此,我们不再迷信法院的公信力,也不会寄望法官的公正,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更需要人民代表来守护司法公正,督促法官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人民代表的职责不仅仅是立法,而且更主要的是保证法律的实施。用通俗的话来说,不能只生孩子,却不负养孩子的责任。除全国人民代表有立法权之外,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区县级的人民代表连制定法规的权力也不具备,他们主要的职权就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因此,守护司法公正是人民代表的首要职责。人民代表应当通过典型的个案来实施对行政执法及法院司法的监督,而且更主要的是督促法院司法公正,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得到贯彻。
 
   当然,人民代表对处于一审、二审阶段的个案可以不发表意见,不去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应当尊重法院的审判权。但是,人民代表对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的个案可以进行审查监督。如果司法审判的终审是不公正的,人民代表应当接受选民的上访申诉,并对不公正的个案进行审查监督。司法不公正的案例一般就有二种情况:(1)法官依据的地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违背宪法法律的;(2)法官不依法审判或徇私枉法。第一种情况要依法修正地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意见或质询案,或者要求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司法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或质询,也可以对典型案例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依法对徇私枉法或不履行法官第一义务的法官提起弹劾。人民代表的这些职权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条款上已明确规定。
 
   因此,中国公民有权请求人民代表关注侵犯公民权利及司法不公正的问题。而且,各级人民代表应当有义务接受本选区公民的上访申诉,为民请命,履行人民代表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与执行,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与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冯正虎
2006年2月15日上海
 
 
 
 
 
上海市人大代表的职责在哪里?
—- 寄语第十二届上海市人大第五次会议代表
 
[编者按]
   冯正虎2007年1月15日、18日分别信访868个上海市人大代表,并将致第十二届上海市人大代表的信《上海市人大代表的职责在哪里?—- 寄语第十二届上海市人大第五次会议代表》直接寄至各位人大代表的所在单位。冯正虎花费了一个月的生活费(约1200元人民币)直接与所有的市人大代表沟通,支持与督促人民代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一个选民一次拜访了一个省级市的全部人大代表,这是全国首创。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最合适的上访申诉代理人。更多的公民会像冯正虎一样,直接信访、走访人大代表,依法要求与督促人大代表参政为民、为民请愿、恪守人大代表的职责,这样持续下去,现行的人大代表就会转变成真正的人民代表。
 
第十二届上海市人大代表
 
    您好。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于2007年1月28日召开。您是否考虑过如何去履行您的职责?你是否感受到上海市民的议政素质已经大大提高,正在要求并注视您的参政表现?目前,上海市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业余的,如果在仅有的一年一次的人大会议上还不表现出自己的参政才华与责任、不去维护自己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威与尊严,那么您的不作为不仅会愧对自己的人民代表称号,而且还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员的失职行为。
 
   上海近年来出现一连串贪官污吏勾结不法商人侵吞人民资产的重大案例,上海司法不公正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最后都是由中央机构来发现问题并清除,那么上海负有监督“一府二院”责任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哪里?人大代表在干什么?绝大部分人大代表每天为自己领取薪水单位的业务忙忙碌碌、为生计奔波,谁在专心致意地关注治理上海的大问题、履行监督“一府二院”责任、为民请愿?您是否有时间去提高自己治理国家或整个地区的政治专业技能与水平?处于业余水平的兼职人大代表是根本没有精力去管理与监督专业水平的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只好做橡皮图章、任官僚摆布。
 
   我希望您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一议案是人大代表专职化的问题,也就是解决人大代表自己的生存问题。人大代表没有工资、没有办公室、没有助手、没有办公经费,您是否能专心致意地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吗?您靠单位或部门的工资养活一家老少,当然要尽本分,首先要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那么,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都在不务正业、三心二意,这个国家或地区怎么会治理得好呢?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是迟早的事,上海可以率先做起。上海在人大代表信息公开化上已开创了中国第一,您打开全国及各地人大的网站,就可以看到上海人大网站已公开了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使上海市民可以与市人大代表直接联系。虽然这些数据还不充分,但在全国走出第一步的举动本身就可以值得称赞。
 
   我提出二个议案,供您参考。请您可以依法在会议上或闭会期间单独或与其他人大代表共同提出相同的提案或质疑。
 
1. 上海司法不公正,追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的领导责任。
 
   每年的人大会议上有一项固定的节目:审读及通过或不通过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您在审读法院工作报告前是否已了解上海司法的实际状况?您在上海市委、市府、人大、法院、检察院信访办的抽屉里可以看到上海司法不公正的实际状况。您是否相信,一个作者编著出版一部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居然在上海要遭受三年刑罚?这是千古奇冤,是上海的一个真实故事。而且,这个情节简单的冤案,申诉至今已有五年多,还没有一个公正的结果。上海司法既无公正,又没有效率。本案的错判及申诉的过程典型地反映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正的现状。上海市民、留日回国创业的冯正虎一人就独占4个冤假错案,10场错判。这些简单明了的案例,不是考核法官的审判能力,而是考核法官是否恪守法官的第一义务: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参见附件《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冯正虎的冤假错案》以及登载在冯正虎的个人网站:护宪维权(http://fzh999.cn )上的一告、二告、三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状及其他文章。
 
   因此,今年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理应受到质疑,甚至不予通过。滕一龙先生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正的责任。因此,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弹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7日颁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第四条(一)、第六条罢免滕一龙的院长职务。
 
2. 改革人大信访办,转变为上海市人民代表接待处。
 
   现在的上海市人大信访办不是人民代表接待处,根本没有权威与判断是非的能力,它就像法院驻人大的信访办,不会比法院门卫的收发室功能多一些。接待工作人员不接受上访人员的申诉资料,只是记下法院判决书的编号,以后就向法院一转,也就告知此人曾到此一游,法院不理睬,上访人员再来人大信访办,一圈一圈玩下去,看谁先消耗体力。上访人员辛辛苦苦一次一次远道而来,翘首以盼人民代表为人民作主、主持公道,但他们都是失望而归。精明的法官早就知道这个把戏,当然不会把人大的司法监督当一回事。
 
   如果把上海市人大信访办比喻成一个医院,现在就诊室坐台的工作人员是护士,不是医生。这些没有行医资格、没有处方权的小护士却在给病人号脉治病,不出医疗事故已是大幸,还能指望这家医院能治病救人吗?没有医生,却让小护士瞎忙一阵的医院就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的现状。真正的医生应该是上海市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的上访是法律规定的职责与义务。上海市人大代表有八百六十五个,即使每天有十个上海市人大代表坐在上海市人大信访办接待人民群众的上访,就算365天都在办公,每个上海市人大代表一年也只化费四天时间接待上访的人民群众。这几天的时间可以让人民代表倾听人民的呼声,对人民代表的立法与司法监督工作也是有益处的。
 
   我建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具体措施,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创造条件,让上海市人大信访办从本质上转变为上海市人民代表的接待处。
 
 
   只要您恪守上海市人民代表的职责,上海的贪官污吏一定会少一些,司法不公正也会难以得逞,人民的怨声就会愈来愈少,就能真正保证上海社会的和谐。这是上海市民对您的期望。我在我的个人网站(护宪维权)上已专门开通了您与选民的联系渠道,这是一个尝试,请您支持与指教,并补充提供一些信息,便于人民群众了解您、联系您。我将志愿为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供一些义务帮助,让上海社会变得正义、公正、和谐。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07年1月15日上海
 
 
 
 
 
护宪维权网  http://fzh999.cn      http://fzh999.com      http://fzh999.org   
送: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上海市市长韩正、全国政协上海市委主席蒋以任、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上海市各民主党派领导人、相关部门及人士。
 
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办公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办公室、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办公室、中共中央书记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信访局、相关中央部门及人士。
(印150份)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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