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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2月5日(总21期):严惩截访,保障人权

时间:2009-02-10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督察简报
 
(上海版)
 
2009年2月5日(第2期)总21期                       护宪维权网•冯正虎编
 
 
严惩截访,保障人权
 
冯正虎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于2008年7月颁布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本意是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惩违法的官员。但是,《解释》和《规定》颁布后,各地政府、部门非法截访、打压信访人的行为更加变本加厉,动用警力、不惜一切手段阻止信访人上北京申诉,防范地方上的徇私枉法、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背后的腐败问题被揭露,其后果导致《解释》和《规定》又一次成为空头支票,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苦难。
 
  一、上海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暴殴上海市民的罪恶
 
   2008年12月26日是中共领袖毛泽东的诞辰日。上海市民当日早上去北京天安门广场瞻仰毛主席的遗容,刚进入天安门广场,就受到北京警察的盘问,在表示并非上访纯粹只为悼念毛主席而来、且随身未带任何上访材料后,听从北京警方安排被警车送往天安门广场分局。但是,77名上海市民因曾经有过上访的经历,被上海当局已列入上访人员的黑名单,因此遭到北京警察的无辜扣留,并移送到全国各地访民集中地马家楼,通知上海政府前来领人。
 
   但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违背了为上海市民服务的宗旨,为镇压上海市民依法走访北京的截访人员提供便利与支持。上海市政府派出的工作人员在北京大打出手,非法拘禁77名上海市民,强行搜身、勒索钱财、没收手机、扣留身份证,并暴殴、侮辱部分上海市民。上海市民曹宝义被殴打致头部多发性骨折。丁菊英、范桂娟等多名上海市民回沪后又遭上海警方滥用法律继续拘留处罚。12月26日的截访暴行已公之于众、震惊中外,上海市政府驻京办截访负责人—-市政府信访接待员204号(绰号”小山东”)是这起违法犯罪事件的直接指挥者。
 
   2008月12月26日的暴行并非偶然,是上海截访人员的必然行径,他们有上海大亨的撑腰,在上海的领地上已习惯于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抓谁、打谁、拦截谁、堵住谁家的门、抢夺谁的财产、剥夺谁的诉权,他们想得到就能做到,受害人却状告无门、欲哭无泪,学杨佳也是死路一条。现在,上海截访人员的威风耍到天子脚下,公然在北京打压上海市民,就像处罚自己的家奴一般,北京政府也只好开一个眼闭一个眼。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持续不断、肆无忌惮的截访暴行伤害各地人民,同时也在侮辱中央政府。全国、全世界的人都会发问:中央政府在哪里?中国的法律有权威吗?
 
   二、镇压信访人的违法观念及其潜规则
 
   地方政府及其截访人员已经制造并强化了一个荒唐的潜规则:上访人员+非上访地点=扰乱社会秩序。而且,这个潜规则已被地方政府的截访人员,包括警察、法官默认,并取代法律。依据这个违法的潜规则,参与截访的警察、法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随意传唤、拘留、关押、审判维权上访人员。12月26日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77名上海市民是上访人员,他们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这个非上访地点出现,就是扰乱社会秩序。按照这个荒唐逻辑,上访人员24小时吃喝睡在信访办里最安全,否则他在任何地方,甚至在自己家里,都会被认为涉嫌扰乱社会秩序,都有可能被传唤或拘留。
 
   其实,这个潜规则是违法的,而且很荒唐。现在,必须正本清源。上访人员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可以去任何非上访的地点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要不违法犯罪,他们的权利都受国家法律保护。“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范畴,法律上已有严格确定,不可滥用。
 
   (一)上访人不是罪犯,而是守法的公民。
 
   上访人员俗称“上访人”,但是在中国官方的法律用词中的正规称呼为“信访人”,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已有信访人的明确定义。但是,上访人员长期以来被地方官府及截访人员妖魔化了,当作罪犯看待,在官方的记录中上访人与有前科的犯罪分子等同,一直受到截访人员的追逐与打压,在司法审判中也可以荒唐地把上访的经历作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上访人相信党和政府,才依法信访或走访,他们是最守法的公民,他们理应同其他公民一样可以行使公民权利,并得到法律保护。而且,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在《信访条例》及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中进一步得到保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认真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还要“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而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二)“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或违法行为不可滥用
 
   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的罪名或违法行为,只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或违法行为,其罪名或违法行为的各项内容都有严格的法律界定。没有证据或事实表明当事人已经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名义传唤或拘留处罚,甚至错判当事人都是违法的。
 
   在《刑法》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28条,《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7条, 共计35条法律条款中,没有一条规定认为中国公民去北京天安门广场观光旅游、瞻仰毛主席遗容,或路过并仰望中南海大门,或在信访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停留办事或反映问题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可以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或违法行为。中国也没颁布歧视上访人的法律规定。
 
   因此,上访人员去信访机构之外的所有地方,包括北京天安门广场都是合法的,是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外地居民(包括截访人员)在北京违法犯罪,北京警方肯定会将他们绳之以法,不需要在北京游荡的这些外地截访人员代劳。
 
   三、截访人员如同文革 “三种人”臭名昭著
 
   中国人不会忘记文化大革命。文革是中国建国后的一场空前大灾难,它对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发展所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文革结束后,文革中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和打砸抢分子三种人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出沉重的代价,遭受严厉清算,下场极其悲惨。文革“三种人”都是一些“和尚打伞,无发无天”的人,他们漠视法律,服从领导,以政治需要至上,侵害刘少奇、邓小平等干部及一般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现在的截访人员比文革“三种人”更邪恶。文革“三种人”是顺从毛泽东的潮流,在一个没有法制的社会环境中作恶,他们的是非标准只能靠政治领导人的评判标准。而截访人员是逆向胡锦涛的潮流,在一个有法制的社会环境中作恶,他们明知违法还敢为非作歹,公然漠视宪法法律,侵犯人权,挑战“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主流政治路线。截访人员大致由五种人组成:便衣警察、便衣法官、政府部门街道的工作人员、保安人员及临时雇佣的地痞流氓。截访人员是维护地方权贵利益及其没落政治路线的执行者与牺牲品,他们所有的截访行为都得不到中国法律的支持,与中央政府的主张及国家机关多数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行为格格不入。
 
   中国朝野上下都已共识的政治法律意识:对于公民,法无禁令即自由;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无授权即违法。但是,一小撮权贵及截访人员倒行逆施,把上访人员作为鸡来杀,在全中国人面前张扬他们的权力与恐惧,企图破坏正在建设中的法治社会。上访人员与截访人员的对抗是官民矛盾冲突的集中表现,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与“以官为本,执政为权贵”的两条不同政治路线在社会上的反映。截访人员的行为已涉嫌徇私枉法、渎职、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多项罪名。《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审判截访人员的法律依据。
 
   四、中央政府应当树立法律权威,严惩截访人员
 
   中国是一个地方官员敬畏宪法法律的统一国家,还是一个趋于诸侯称霸的分裂国家?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国家领导人可以依靠个人的绝对权威治理并统一中国;现在的中国,国家领导人只有依靠宪法法律治理并统一中国,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就是树立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诸侯在自己的领地上漠视法律、徇私枉法、公器私用,居然还敢派出截访人员在天子脚下大打出手,目无王法。如果中央政府一味视若无睹、置若罔闻,就是姑息养奸,贻害自己。共产党的地方干部、地方行政官员、法官不敬畏法律,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还会有权威吗?
 
   申诉上访的民众比当官的人更相信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他们遭受地方贪官污吏、奸商恶徒的欺压与掠夺,继而又遭受昏庸法官的司法迫害、截访人员的殴打绑架,但是他们始终没有“以暴抗暴”,仍然坚持不懈地走一条坚守法律的、和平的、公开的申诉上访之路,不断向党政、人大领导部门倾诉,期望用他们的苦心与血汗来打动官僚的铁石心肠。他们向往北京,因为中国的宪法法律是在北京颁布的,出台好法规、好政策的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都在北京,制约上海地方司法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北京,北京到处有压住地方官僚的大官,北京有讲道理的希望。中央政府有责任保护这些守法的公民,兑现国家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
 
   12月26日上海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暴殴上海市民的事件在互联网上曝光后,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及时派出国家信访局的官员赴上海调查,并向受害人曹义宝、孙建敏核实事件真相,关心曹义宝的伤势。民众都在关注中央政府的处理结果,期盼中央政府有权威,颁布的《解释》和《规定》能行之有效,严厉查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背后的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惩截访人员,纠正冤假错案,平息民怨,争取民心,稳定天下。
 
   五、公民依法反抗截访,誓死捍卫宪法权利
 
   最近读了刘亚洲将军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基地营以上干部的讲话《中国是一部改善从恶的历史》,他对中国人的习性特征作了极其精辟的分析,论述也是很精彩的。他认为:封闭的、内敛的、内向的中国文化致使中国人养成对外怀柔、对内残忍的习性,而且“这也是解释我们为什么在外国侵略者面前是羊,在自己同胞面前是狼的原因。近百个日本兵,就能够押着五万名国民党军俘虏到燕子矶去枪杀。不要说反抗,他们连逃跑的勇气都没有。”笔者深受启发,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几只截访狼就可以镇住一大群上访羊的原因。羊对狼有一种习惯性的心理上恐惧,而且上访人员的俯首听命、苟且偷生、贪图小利助长了一小撮权贵及截访人员的霸道与凶残。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权利,并承诺国家保障人权,而且所有的法律也有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具体条款。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也倾向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路线,支持民众的维权。相比于过去的年代,现在中国民众的法制意识与维权主张已经普遍提高,除了法官还可以无法无天不受制约,所有的行政官员在法律上都已受到制约。但是,为什么侵犯人权的案例还会大批产生?为什么一小撮狼可以轻易地绑架欺压数百倍的羊群?因为一小撮权贵控制当地最强势的司法机关,而且他们以党和政府的化身出现在人民群众面前,谁反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谁就是反对党、反对政府。但是,如果上访人员以及其他老百姓没有臣民的心态,解脱了心理上的自我恐惧,就会理直气壮地揭露一小撮权贵及其截访人员的欺世盗名,反抗他们的压迫,就不会使他们侵犯人权的罪恶轻易得逞。
 
   我们上访人员受到欺负,罪恶在截访人员一方,但上访人员也有责任,是上访人员过去一直仅看重财产权利,而没有重视做人的尊严,轻视了人身自由权,还有我们只关心自己的遭遇,没有去关心别人的遭遇,一再默认或纵容截访人员的罪恶。没有人身自由,其他所有的自由不复存在。上访人员具有法律上、中央政府政策上、民众包括绝大多数守法公务员的同情以及国内外网络舆论支持的优势,但是如果上访人员不能克服心理上羊对狼的恐惧,不从臣民的意识转变成公民的意识,没有想到自己奋起反抗的责任,只是在盼好皇帝、大清官、替天行道的英雄,甚至还要寄托杨佳泄愤,那么这些优势对上访人员等于零,他们照样被奴役,遭受欺压。谁先站起来,谁就率先解放自己。公民权利要靠自己争取,靠自己维护,不靠谁的恩赐。
 
   2008年12月26日事件的受害人已站起来,依法捍卫自己的公民权利,维护做人的尊严,追究上海市政府及其截访人员的违法责任,要求严惩凶手。2009年1月15日李惠芳、曹义宝、孙建敏、王海凤、范桂娟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嗣后其他72位受害人也纷纷向居住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清楚地知道:目前,中国的法律是软弱的,谁也不会尊重她,尤其是这些权倾一时的权贵,但是每个公民坚持不懈地用生命捍卫她,她就变成强硬,再也不会被人忽视,全体公民(包括权贵)最终都会对宪法法律敬畏,公民权利也会得到所有人的尊重。
 
 
2009年2月3日上海仁和苑
 
 
 
状告韩正,反对迫害
 
   2008年12月26日上海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暴殴上海市民的违法事件发生后,77名受害人依靠法律奋起反抗,2009年1月15日李惠芳、曹义宝、孙建敏、王海凤、范桂娟等五人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其他受害人也纷纷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上海市市长韩正,要求严惩肇事凶手、反对迫害访民。本行政复议书已于2009年1月15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X568977929CN),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已受理本行政复议。
 
2009年2月5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惠芳 女,1962年12月2号出生,汉族
身份证:3101051962120232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北渔路98号贝多茶室转
邮编:200335
电话:13052088636
 
申请人:曹义宝 女,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310102510219082
地址:上海市制造局路363弄1号503室
邮编:200011
电话:13661556116
 
申请人:孙建敏  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310104196202274415
地  址:上海市莘朱路779号434室
邮  编:201100
电  话:021-54377745
 
申请人:王海凤  女  1958年3月16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310110195803164644
地址:上海市双阳二村63号105室
邮编:200093
电话:021-65395066
 
申请人:范桂娟 女  1962年6月11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31010262061152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三村28号302室
邮编:200126
电话:13472819335
 
被申请人: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正   市长
住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邮编:200002
 
请求事项
  
    1.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于2008年12月26日日强行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2.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强行扣留申请人于河北省保定区人民政府驻京办、北京南站救助接济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3.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强制对申请人搜身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4.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非法扣留申请人身份证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5.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强制没收申请人手机、钱财以及强迫申请人写欠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6.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暴殴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6日是中共领袖毛泽东的诞辰日。申请人当日早上去北京天安门广场瞻仰毛主席的遗容,刚进入天安门广场,就受到北京警察的盘问,在表示并非上访纯粹只为悼念毛主席而来、且随身未带任何上访材料后,听从北京警方安排被警车送往天安门广场分局,并由北京警察分别登记并询问情况。下午陆续将申请人送到全国各地访民集中地马家楼,再详细询问、拍照、登记各自情况后,通知地方政府前来领人。
 
   申请人未在北京违法犯罪,仅依法配合北京警察调查,因此北京警方也没有作出任何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驱逐出北京的处罚决定。但是,被申请人却作出了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强行驱逐申请人离开北京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海市驻京截访负责人)—-市政府信访接待员204号(绰号”小山东”)等人具体执行。
 
   当日晚上11时左右,上海市驻京截访办将申请人及其他77个上海市民分三批送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三路居167号的”河北省保定市驻京办”(邮编:100073,电话:63407894/92),在穿过一幢十几层高楼的底层通道后,这些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上海市民被安排在一排有长走廊的平房最里间。随后2人一组被上海市政府的截访人员分批叫到另一房间搜身,包括内衣裤里外全都查遍,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钞票都无一例外的被抄走,没有任何手续。身边无钱或不多的人,全都被勒令写欠条。第二天凌晨1:30左右,部分上海市民又被押送到北京南站救助接济中心。
 
   申请人曹义宝、孙建敏及其他上海市市民孙秋生、顾全根等还遭到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员204号(绰号”小山东”)等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毒打。12月27日申请人等77名上海市民被强行押送上海,非法关押于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500号(原上海市救助站)的访民集中地,摄像后由各街道派出所”接”走。而且,被申请人的所属警察还伪造和滥用“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本案的详细事实已在《上海冤民曹义宝等人悼念毛泽东主席被上海驻京办截卒暴欧致眼眶、面颌骨折纪实》一文中记载,所有出场的人物均是本案的证人。
 
   被告所属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多项公民权利。而且,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每一个公职人员,包括警察在职务时间内的行为已不是个人行为,他(她)必定会为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同时,他(她)所属的行政机关也应当为他(她)的职务时间内的行为要承担法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1.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中国公安部关于警察执行公务以及办理刑事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执法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的执法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而且,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搜身、扣留他人身份证、没收钱财的执法权。2008年12月26日至28日,被申请人所属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没有穿着警服、佩戴警号标志,又不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执法证件,也没有向申请人出具被申请人作出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搜身、没收的决定书等任何执法凭证与法律依据。
 
   2. 执法实体上的违法
 
   申请人既没有犯罪,也没有违法,2008年12月26日中国政府也没有宣布北京天安门广场地区实行紧急戒严,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什么权力可以强行剥夺或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驱逐上海市民离开北京呢?没有法律规定:上访的公民不可以去天安门广场。上访的公民与不上访的公民的权利是同等的,而且公民的上访权利是受到中国法律法规保护的。即使警察面对犯罪违法的嫌疑人,也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搜身,而且严禁殴打。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没收77名上海市民的身份证、钱财、强行搜身、逼迫当事人写欠条、暴欧部分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是上海市政府领导人的指示?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中国也是一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申请人伪造滥用“扰乱社会秩序”罪名打压信访人
 
   申请人去北京天安门广场瞻仰毛主席,而且没有带任何上访材料,就是因为申请人有上访的经历,在上海官方的记录里已被认定为上访人,所以北京警方会把申请人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也由此案由扣押并迫害申请人,还要扣上一顶“扰乱社会秩序”的帽子,永不翻身,可以随意传唤或拘留。
 
   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地方政府都在制造并强化一个荒唐的潜规则:上访人员+非上访地点=扰乱社会秩序。而且,这个潜规则已被地方政府的截访人员,包括警察、法官默认,并取代法律。依据这个违法的潜规则,参与截访的警察、法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随意传唤、拘留、关押、审判维权上访人员。这次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申请人是上访人员,他们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这个非上访地点出现,就是扰乱社会秩序。按照这个荒唐逻辑,上访人员24小时吃喝睡在信访办里最安全,否则他在任何地方,甚至在自己家里,都会被认为涉嫌扰乱社会秩序,都有可能被传唤或拘留。
 
   其实,这个已被上海官方用习惯的潜规则是违法的,而且很荒唐。现在,必须正本清源。上访人员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可以去任何非上访的地点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要不违法犯罪,他们的权利都受国家法律保护。“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范畴,法律上已有严格确定,不可滥用。
 
   (一)上访人不是罪犯,而是守法的公民。
 
   上访人员俗称“上访人”,但是在中国官方的法律用词中的正规称呼为“信访人”。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已有信访人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上访人员长期以来被地方官府及截访人员妖魔化了,当作罪犯看待,在官方的记录中上访人与有前科的犯罪分子等同,一直受到截访人员的追逐与打压,在司法审判中也可以荒唐地把上访的经历作为违法犯罪的证据。这个非正常的环境中,截访人员与上访人员的心理都扭曲了,违法的截访人员理直气壮,守法的上访人员忍声吞气,上访人的权利可以随意被践踏。但是,这些地方官府及截访人员的所作所为没有被中国的法律所支持。
 
   上访人相信党和政府,才依法信访或走访,他们是最守法的公民,他们理应同其他公民一样可以行使公民权利,并得到法律保护。而且,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在《信访条例》及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中进一步得到保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认真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还要“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而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二)“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或违法行为不可滥用
 
   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的罪名或违法行为,只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或违法行为,其罪名或违法行为的各项内容都有严格的法律界定。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用“扰乱社会秩序”的词检索,在本法仅有两处相关,即:“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上述法条表明“扰乱社会秩序”是后果,不是行为或罪名,是在实施法律上确定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警察、法官不可以随意用“扰乱社会秩序”的棍子来整人。没有证据或事实表明当事人图谋或已经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名义传唤或拘留处罚,甚至错判当事人都是违法的。
 
   在《刑法》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28条,《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7条, 共计35条法律条款中,没有一条规定认为中国公民去北京天安门广场观光旅游、瞻仰毛主席遗容,或路过并仰望中南海大门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可以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或违法行为。申请人也没找到歧视上访人的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行为是合法的,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还有犯罪的行为。
 
   三、判断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依据
 
   1.《宪法》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立法法》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3. 《刑法》的依据
   第二百三十四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5.《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第四十条(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身份证法》的依据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以上是申请人的陈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断。中央政府理应执政为民,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
   李惠芳、曹义宝、孙建敏、王海凤、范桂娟
 
 
2009年1月15日
 
附件:
   一、《上海冤民曹义宝等人悼念毛泽东主席被驻京办截阻暴殴致右颌面部多发性骨折纪实》
   二、《走向北京》(《督察简报》2008年12月23日总19期)
 
 
 
上海驻京办暴殴访民致多发性骨折,
 

        毛泽东诞辰日竟成悼民受难日!
 
 
——上海冤民曹义宝等人悼念毛泽东主席被驻京办截阻暴殴致右颌面部多发性骨折纪实
 
马亚莲
 
 
   冬日清晨的北京大街上,除赶着上班的人们顶着刺骨的寒风、缩着脖颈匆匆急走,很少行人在外闲散,连一向晨炼的人们也比以往少了许多,升国旗后的天安门广场也因此显得格外的空旷、冷寂。
 
   然2008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前书记毛泽东的诞辰日,天安门广场却骤然出现大量北京和外省市的民众,同时北京的警车、警察和各地方省市大量的截访人员、车辆密布,以强力截阻呈几何倍逐年递增、来自全国各地民众的自发悼念,愚蠢地将供民瞻仰、表达敬意的毛泽东纪念堂置于尴尬。
 
   而悼念者的心绪、目的虽各有不同,但理由却都惊人的一致,那就是毛泽东时代没有那么多的贪官污吏、没有大规模的失业失地、强抢民产致民无家可归甚至致人死亡,更没有光天化日下的截访与暴殴。
 
   上海被强制拆迁的维权民众们无疑也是悼念大军中的一列,但由于上海政府金钱势力的强大、截访手段的蛮横,故访民们的自发悼念每每都被截断落空,今年更由于截访人员暴戾本性的超常发挥,使毛泽东诞辰日染上血色浓重的印痕。
 
   一、北京警方阻止上海驻京办截抢访民,曹义宝等人遭截访暴徒虐、殴报复致右颌面部多发性骨折。
 
   26日清晨,上海黄浦区访民曹义宝与其他6人还未进入天安门广场,即被“火眼金睛”的北京警方截住,在表示并非上访纯粹只为悼念毛主席而来、且随身未带任何上访材料后,听从北京警方安排被警车送往天安门广场周边分局。
 
   与曹义宝等人一样,上海其他访民约70人左右也在上午分别被截,但访民孙建敏(徐汇区)、孙秋生(徐汇区)、顾全根(浦东新区)未曾料到,就因为听从北京警方安排拒上驻京截访办的车辆,更因为目睹了北京警察指责上海驻京截访负责人——市政府信访接待员204(人称“小山东”)的嚣张截抢行为,而在随后遭遇了小山东凶狠的报复。
 
   到达天安门广场周边分局后,北京警察分别登记并询问情况,下午16时左右将他们全部送到全国各地访民集中地马家楼;再详细询问、拍照、登记各自情况后,通知地方政府前来领人。
 
   晚上22时左右上海驻京截访办将77个访民们分三批送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三路居167号的“河北省保定市驻京办”(邮编:100073,电话:63407894/92),在穿过一幢十几层高楼的底层通道后,访民被安排在一排建有长走廊的平房最里间。随后2人一组被截访人员分批叫到另一房间搜身,包括内衣裤里外全都查遍,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钞票都无一例外的被抄走,没有任何手续。身边无钱或不多的人,全都被勒令写欠条。
 
   57岁的曹义宝因为右手本就有伤不能弯曲,就将装有130多元钱的包直接交给他们,气愤地说:“你们要抄就自己抄好了”,小山东竟以她口气强硬为由,令人“将她拖出去”,曹义宝被拖到走廊后即遭一个便衣警察劈头盖脸的殴打,曹直喊救命,又被推到走道最里面,揿在地上拳打脚踢。激愤的曹义宝无所畏惧指责他们的畜牲行为,不堪凌辱一次次奋力站起,四肢发达的暴徒揎她耳光、揍她眼部,又一次次将她揿在地上,见曹义宝脸部已全部青肿、眼睛被打得睁不开、声音都快发不出,却仍无丝毫惧色,小山东怕打出性命,才叫行凶者住手,令他们将她“拖出去”强塞到外面小面包车上。小山东跑过来对曹讲“你发什么人来疯”,“你准备怎么样?”曹义宝再次指责他强权违法并要求验伤,小山东讲:“你昏头了”、“侬是草命一条,……。”小山东还讲“打你不算报复,拘留你才是报复。”
 
   几小时后,小山东又令手下将她从车上拖下来,猛推致她摔在地上,曹被拖、押到里面房间。当天夜里,曹义宝与其他拒写欠条的24个上海访民,被关在无暖气(故意关掉)、无被子、窗户透风的平房里,哆哆嗦嗦、饥寒交迫地捱到27日下午16时左右,押往北京火车站。期间曾有北京警察进入察看,但面对曹义宝等上海访民的求助,却置之不理很快离去。
而访民孙建敏、孙秋生、顾全根则被叫到走廊抄身时,分别遭到小山东为首的截访人员的殴打。孙秋生被叫出去后,先被小山东猛踢二脚,随后被一个便衣警察狠掴了一个耳光;孙建敏刚到走道,便衣警察说“找的就是你”即掌击他的后脑勺,随后小山东将他叫到抄身间门口时抽他一记耳光,小山东边打边说“你老上访了,还不懂规矩。”6个截访的便衣警察、市府信访办“保安”围住他,3人动手击打他的头、脸部,接着令他脱下短裤搜钱,小山东还亲自动手检查,抄到孙建敏另外藏匿的400余元后,与另一个便衣警察共同连续抽打他的头部数次。孙建敏今头痛、晕、耳鸣;顾全根的后脑部被击打。
 
   他们3个与其他近50位访民一起,于凌晨2时被送到位于北京南站的接济站休息。27日下午与曹义宝等访民一起乘坐103列车返回上海,但曹义宝等25人被看管、限止在餐车坐位。
 
   28日上午9:30时左右回到上海,全部被押送到普陀区府村路(原上海市救助站)的访民集中地,摄像后由各街道派出所“接”走。
 

   曹义宝坚不离开,向市府信访办留驻该处的216接待员提出验伤要求,216答无验伤单,哄骗曹义宝随“接她”的半淞园派出所民警和街道人员上车去区府处理。民警和街道人员见曹义宝伤情严重,不想惹麻烦,将曹送到区府附近。区府值班人员推给街道处理,街道来人还是不管;心力交瘁、走投无路的曹义宝强忍剧痛、强睁伤眼(肿得只剩一条缝),到康平路市府领导办公地喊冤抗议,被半淞园警察接到派出所后仍拒绝受理,疲累、伤痛交加的曹义宝回到家中已是深夜。29日上午,痛苦中煎熬的曹义宝再到康平路找领导,还是由半淞园派出所警察接出,半途放她回家。接她的警察和街道人员都讲:市里做的事,下面的人谁敢处理。(经市九医院CT检查:曹义宝右面颌部多发性骨折,伤势严重伴吐血,需住院治疗。伤势报告见附件)

   孙建敏等人也全都被押到所属地派出所,警察拒绝开具传唤单,却违法给他们做笔录(都拒签)。其中李慧芳被长宁区新泾镇民警押到派出所后,副所长贺钧(警号024496),警察张庆友(警号025749)给她拍照后,竟还给她打十指手印,扬言她“扰乱社会秩序”要行政警告处罚,被拒签后却不交给李慧芳,声称放入档案。李从中午11时被非法留置到晚上19时才放出。

   二、对访民非法截访、暴虐、抄身等构成刑事违法,体制内维权道路的封堵最终是将现政权逼入险境。

   按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上海政府派出人员截访、暴殴、查抄访民等行为均已构成刑事违法,有些事件已属于重大刑事案件,理应由检察院立案、公诉。然现实中,我国人大、检察院、法院的傀儡所为,足以让民众们气出内伤。
 
   小山东侍权违法侵害他人还怪受害者孙建敏“不懂规矩”;“打人不算报复,拘留才是报复”道破了上海政法系统因其“政绩”受损而以关押手段整治、报复民众的事实;行凶此严重的恶性刑事违法故意在上海官员的眼中竟被如此的轻描淡写、不当回事,杜荣林、段惠民、陈小明被活活打死、关死、诸多访民被打得大吐血、骨折也就不足为怪了。
 
   令人质疑的是,无论是首都警方、还是国家信访局等国务院其它部门对地方滥政违法的束手无“策”?倘若真是如此,这个政权还有何希望呢?恐怕只有等其或盼其早日寿终正寝了。
 
   更令人悲愤的是,公安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甚至最高法院实际扮演的角色竟是违法的老大。按常理论,最高领导层、中央相关部门、最高法院应该是想让地方政府解决民生和受侵害民众问题、清除地方腐败的,此次首都警方在处理阻止上海驻京办截抢悼念毛泽东主席访民的过程和处理中也是有此倾向的。但官本位、家长制的思维定式,致使实践中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也损害了民众的权利,并起到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的上行下效作用。从将上访民众收容遣送;不按信访、法律规定办案,将民众往地方一推了之;到对地方政府在北京暴殴访民视若无睹甚至提供场所(如:接济站、火车站);拒绝受理访民在京被截访人员暴殴致伤、死案;再到对上海政府借河北省保定市驻京办收拾访民的佯装不知;……等等,莫不是如此。
 
   处于社会中低层的弱民们不懂政治,其中的大多数人更没有政治欲念与诉求,真如曹义宝所说:我要的只是安居乐业、吃饱穿暖、良好教育、病老保障等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而现在,声称要建立“和谐社会”,却让权势集团疯狂掠夺民财、镇压民意,造成民众前所未有的恐慌和怨忿。投告无门的民众们,当然愈发怀念毛泽东,怀念那时相比现在而言的简单、平等和清明,尽管毛时代生活并不富足甚至贫乏、艰辛。但比起私产被抢掠一空的今天,又显然安定、太平许多。
 
   面对逐年递增的上访洪流、悼念毛泽东人潮,首都权利机构和地方政府非但无丝毫反思与长进,竟动用公检法等力量予以整治和报复,并强力阻断人民对前中央书记的悼念。比如本文提到的访民曹义宝、孙健敏、李惠芳,就因为反抗违法强制拆迁、状告地方政府,而都被刑拘、治拘、取保候审或劳教过。官商利益集团联手对无辜百姓的一次次重击,无疑将摧毁民众们对现政权的信赖,并引发他们对现有体制的强烈不满。
 
   时值胡锦涛总书记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大会上提出“不折腾”、年终岁末迎新年之际,曹义宝、孙健敏、……,却带着剧烈的伤痛跨入新年,同时带去的必然还有对滋长恶官作孽体制的强烈愤慨。而象他们这样的愤慨,正同样在深受侵害却维权无望的民众中漫延,……。
 
   而草木皆兵、坐立不安的背后,则显露出腐败官儿们外呈强势、内则胆虚慌张的本质。欺压民意的结果,早晚会让他们懂得:终有一脚踢到铁板上、呲牙咧嘴也缩不回去的时候。
 
   再次强烈抗议上海政府暴虐、镇压访民!
 
   再次强烈抗议中央政府、各部门对地方政府的不法行为视若无睹、置若罔闻!
 
   强烈请求公安部彻查、追究河北省保定市驻京办成为非法拘押、虐殴访民黑监牢的真相与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写于2008年12月31日
 
附件:
   一、曹义宝受伤照片2张。
   二、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CT报告、住院单、病历记录和瑞金医院病史记录、X光片报告共5张。
 
本文所涉当事人因维权上告被报复而多次关押情况如下:
   1、曹义宝,女,57岁,联系地址:黄浦区制造局路363弄1号503室,手机:13661556116
2006年9月13日,欲到中纪委调查组在上海办公处递交举报材料被公安截阻,行政拘留10天;2007年8月16日,到上海二会会场递交控告材料被公安截阻,刑事拘留后转行政拘留7天;2008年9月29日,在天安门广场附近散步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被驻京办截回上海后,行政拘留5天。
   2、孙建敏,男,47岁,联系地址:闵行区莘朱路779号434室,手机:13671947476
   2004年8月18日,到建设部举宪法要求其履行职责,被上海驻京办截回上海后,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刑事拘留31天转取保候审;2006年9月22日,欲到中纪委调查组在上海办公处递交举报材料被公安截阻,行政拘留17天。
   3、李慧芳,女,47岁,联系地址:长宁区北渔路98号裴多茶室转李慧芳,手机:13052088636
   2005年8月7日,因抵制非法强迁被以”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一个月转取保候审;2006年5月19日,以自杀抗争街道联手医院作假,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转劳动教养一年。
   4、孙秋生,男,53岁,联系地址:暂无,电话:021-54290848
2004年8月24日,到建设部举宪法要求其履行职责,被上海驻京办截回上海后,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转行政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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