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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镇琦:诉权自由岂容侵夺

时间:2013-07-30 22:33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诉权自由岂容侵夺

——论民事立法与司法剥夺公民代理权、委托权和起诉权三大恶相

吴镇琦

 

哈耶克《自由宪章》的首句是“本文研究人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中他人的强制被尽可能地减到最小状态。这种状态我们称之为‘自由’”,其收山之作《致命的自负》认为“所谓自由人,是一个在和平年代不再受其共同体具体的共同目标束缚的人”。换言之,只要不处于战争年代,任何人均不受他隶属的任何一个共同体包括国家的具体共同目标的约束,共同体和其他人对他的强制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且这个强制只要还可以减小那么就不具备合法性。

当下,在中国的司法领域,民众本来就不多的自由和权利被变本加厉地侵夺,突出表现是:政府侵夺公民们的民事代理权、委托权和起诉权。代理权与委托权是耦合权利(侵犯代理人的代理权,必然也侵犯到相对方即委托人的委托权,故可合并论述);它们又是起诉权走向专业化、效益化所必然伴生的自然权利,故三种权利统称为诉权。诉权自由关联人的人格是否独立完整,诉权被侵夺是矮化公民的法律地位,乃至剥夺其公民做为“人”的资格,人不再有自由而沦为“会说话的工具”。

诉权自由是普适规则。法谚云:“无人可禁止当事人作原告”,诉权不受人为限制。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的拒绝审判罪就是为保护诉权。日本规定只要诉状符合几个形式条件,法院就必须受理。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不得剥夺人民……要求伸冤的权利”。因为诉权是行使其它司法权利的起点,没有诉权就没有司法救济,所以保护诉权是立法、司法的核心内容。

新近剥夺公民诉权在立法上的恶相是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的“新修订”。其一、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和法律没指定的单位则均没有起诉权。这种立法既无视“让普通人有资格成为起诉主体”的要求,也无视国际通例——鼓励公民行使公益诉权。大陆地区环境污染为全球之冠,仅指定组织有诉权,而中国的各种组织均由国家控制,这就将形成对环境污染不起诉、无诉讼的局面。

其二、为剥夺公民诉权,“新修订”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4项:“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此举取消了公民的诉权自由。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的《民事诉讼法解读》为此恶法背书,对此“删除”大加肯定。但是,其文后面附录的“最高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68条”恰恰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这就狠狠掌了民法室一嘴巴。众所周知,所谓取消“公民可担任诉讼代理人”之规定的首要理由是:“公民不懂法”。其实,大多数公民只是不懂“勾兑法”、“行贿法”、“不良法官淫威法”、“含冤忍辱法”而已。再有,更有甚者,一些不良法官认为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应修改,因为其认同公民诉权自由。但是,这些“法盲们”却不知道“法院组织法”、“仲裁法”、“劳动仲裁法”、“民法通则”都规定公民有诉权自由。

恶法剥夺公民诉权在司法上的恶相更多。如今年1月28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刘云云(曾是广州的选举独立候选人)一案。审判长刚落座,即大声宣告:“新民事诉讼法禁止公民代理案件!你们手续不全,无权代理此案”。我作为原告代理人,与另一代理人孙万宝立即提出异议,并严正抗议:第一、民诉法只是修改并非制定,不存在新民事诉讼法的说法;第二、第58条只是称“下列人员可以担任代理人”,是以列举的方式列明部分“可以”担任代理人的人员,即这些人不得被排除在外,并非规定“担任代理人的限于以下人员”,更没有任何文字“禁止”三类以外的公民作代理人;第三、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从正面规定公民的诉权自由;第四、法院不是立法机关,无权废止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自由。第五、修正案去掉“法院认可的公民”是一个限权行为,是废除法院对代理行为和委托行为的审批权;第六、要求“必须经单位推荐”系非法增加委托人的负担;第七、没有任何法律赋予单位为法院的司法活动开具推荐信的权力和义务,单位也没有承担此法律风险的义务,也没有能力审核、决断某一公民能否胜任某一具体案件;第八、代理人开得推荐信则在某种意义上成了推荐单位的代理人,有违委托忠诚;第九、对于仲裁前置的案件,代理权在仲裁阶段有效,不可能一进入法院阶段就失效;第十、法院不是行政机关,无行政许可权,所以公民代理无须经过法院同意。审判长理屈词穷,伸手重拍桌子,遭到我们的严重抗议,并要求其注意法庭秩序,控制自己的情绪。审判长恼羞成怒,呼叫法警,采取强制措施,但经我们陈明事由后,法警未配合其违法行为。之后,一庭长为其解围,因提不出理据,就自觉退庭了。再后,一领导出来说我们可以继续代理此案,此事才告结束。这可能是中国“民诉法”修订后,抵制侵犯诉权的第一个成功个案。

今年笔者的其它代理案,在云南楚雄中院未受到侵夺,在江门蓬江区法院、东莞市第三法院等,经轻微辨法析理后,也都顺利地行使了代理权。但在法院系统内传达的文件则明确表示要剥夺公民的代理权,以至笔者好几个在法院工作的同学听到传达此文件后,即打电话来,向我表示关切和忧虑。最高法院官网也登有好几篇文章,赞许删除“公民可担任代理人”的条款,如《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现象分析及治理对策》、《由新民诉专利代理人规定看知产代理的完善》等,这不得不令人警醒。

当下,当局指导思想左转、反宪政逆流而行,在“国家主义”的引导之下,借法律之名而剥夺“公民的代理权”乃自然之事。为此,笔者特和读者分享哈耶克的一个法治思想:“由法律来统治,反对由俱乐部统治”。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09期   2013年7月12日—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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