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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中国拆迁年度报告

时间:2011-02-15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2010年中国拆迁年度报告

  提要:“2010年,是有史以来拆迁形势最糟糕的一年。”长期从事拆迁事务的北京律师王才亮称:为总结这“最糟糕的一年”,他和他所在的中国建设管理和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制定了一份《2010年中国拆迁年度报告》,并于 2011年1月9日发布。

  一、综述

  2010年是中国进入后拆迁时代的第三个年头。因为从《物权法》实施的那天起就标志着后拆迁时代的到来。之所以作出这一划分是2007年8月24日,原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同志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理由是物权法从10月1日执行,而《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将停止执行,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制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管理办法》。这是中国的拆迁管理的最高官员首次公开承认《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承认《拆迁条例》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同时也表明现行拆迁制度自即日起处于非法状态,故我们将此刻作为后拆迁时代的起点。

  然而,三年过去了,我们在等待与期盼新制度的日子里又迎来了2011年。回顾过去的2010年的拆迁,我们努力了,但我们似乎还在困局中。

  为了2011,为了中华民族的长远,我们总结2010的拆迁,形成本年度报告。

  (一)特点

  我们分析2010年的拆迁活动,与以前的拆迁活动相比具有四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所有有良知的人都承认现今的拆迁由于不区分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以公权力强力推进,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违宪的,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所以,2010年是各方面期盼、关心拆迁制度改革的一年。

  二是开发商作为拆迁人上第一线与被拆迁人直接发生冲突的情况让位于许多地方政府成为了拆迁人或拆迁公司,政府与民众关系日趋紧张。由于有了“征收”的商标,许多地方政府毫无顾忌的公开成为运动员,各种拆迁“指挥部”应运而生。政府张贴的“大拆迁”的标语到处可见,公务员无奈之下不务正业成为了拆迁员,其气氛早就超过了2004年初的湖南嘉禾事件。基层公务员和拆迁管理机关与被拆迁群众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

  三是绝大多数地区并没有因为有了《宪法》、《物权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停止拆迁,反而加大了拆迁的力度。从城市到乡村,大江南北狼烟四起,处处飘扬着“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旗帜,改造成为掠夺的代名词。其中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有的确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合法的房屋征收行为,但更多的是鱼目混珠的假公共利益项目。如假棚户区改造或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名的的商品房开发,假城乡一体化、城中村改造之名的掠夺农村土地的拆迁,甚至土地的一级开发、土地储备项目都高举公共利益的旗帜。

  四是化解拆迁矛盾的工作各地严重的不平衡。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拆迁矛盾的比例下降。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诉讼,在北京、上海等地,“立案难”的问题日益严重。从唐福珍、席新柱、陶兴尧等人的以自焚抵制拆迁事件,再到张剑、周颖智、杨义等人的以暴力反抗拆迁事件,绝大多数是有关地方**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矛盾激化。一些执法者不能与人为善,没有化解矛盾的责任感的结果是弱势群体求助无门。

    (二)立法

  2010年,拆迁制度改革和立法及政策调整有一些亮点。

  例如: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重拳出击遏制农村土地征用和城镇房屋拆迁。《紧急通知》明确,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6月13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主持召开第15次部长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会议强调,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需要在用地预审中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到农民个人,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明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以及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

  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两次公开征求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意见和建议,引起了社会的广大关注。征求意见和建议的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高潮。

  国务院2010年10月10日作出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七个方面的任务,并围绕这些任务的落实规定了具体措施,增强各项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中,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规定对规范**的拆迁活动有着直接的影响。

  然而,由于上述活动民主和公开性不够,使得拆迁制度改革和立法与社会期盼有重大差距,实际效果也不理想。尤其是《物权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并没有对拆迁制度改革和立法的进程产生实质性的正面影响,对于民众财产权和表达权没有予以足够的保证。

  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0年1月28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但是,形成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比第一稿在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满足了地方**的诉求而更不利于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引起社会了不满。对此,我们的评价是“亮点不亮,暗处更暗”,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了我们的书面意见。

  国家对征地拆迁的新的法律和政策没有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及时公开,发挥其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至今没有认真宣传落实,而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到7月13日才在网上公布。

     (三)原因

  2010年,引发拆迁纠纷的源头没有好的变化。中央**的调控总是落空的原因是土地财政即**经营土地的问题更为严重。而土地财政的背后则是日益艰难的产业税收无法满足日益高涨的**支出,使其越来越依靠土地收益,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的冲击。

  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为14239.7亿元,比2008年增长43.2%。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相当于同期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6%左右。

  而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支出总额为12327.1亿元,比上年增长28.9%。其中,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4985.67亿元,占支出总额的比重(以下简称占比重)为40.4%;用于土地开发支出1322.46亿元,占比重为10.7%;用于城市建设支出3340.99亿元,占比重为 27.1%;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为433.1亿元,占比重为3.5%;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194.91亿元,占比重为1.6%;用于土地出让业务支出86.89亿元,占比重为0.7%;用于廉租住房支出187.1亿元,占比重为1.5%;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 477.56亿元,占比重为3.9%;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107.25亿元,占比重为0.9%;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等支出1191.17亿元,占比重为9.7%。

  然而到了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高达2.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70.4%,更让我们担忧的是,地方财政进一步依赖于土地收益,四大直辖市的比重也达到50%左右,而此前的北京市才占25%。据统计,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最高的10座城市,土地出让金总收入比2009年要多出 3000多亿,达8752.41亿元,增长率超过54%。

  正因为如此,2010年,各地的地方**以压倒一切的热情推进“拆村并居”、“城中村改造”、等拆房卖地的行动,使拆迁范围更加扩大。这场以城市利益出发、试图增加城市土地财政收入的城镇化运动目前尚看不到有效的遏制手段和正确引导,已经成为拆迁矛盾激化的新源头,我们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

  (四)出路

  为此,我认为当前已经不仅仅是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是要对整个拆迁制度进行修改。

  当前尽快要做的事有四:

  一、废除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开端,进而制订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征用法》及配套法规。

  我们在许多学者支持下起草的《不动产征收征用法(立法建议稿)》此前已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公文形式送交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我们希望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使我国的不动产征收征用活动有法可依。

  二、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政治。如果能真正做到让人民

  在政策和法律制订、官员选拔任用上有话语权、监督权,干部们的权力将受到制约,就能减少贪官酷吏产生的土壤,减少拆迁扰民现象的发生。而执法机关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法为民,决不允许以所谓的“**行为”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保护伞。依法保护群众的正当防卫的权力,遏止暴力拆迁蔓延的势头。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要联系实际,坚决废止土地财政和“**经营城市”的理念,把过高的社会管理成本降下来。其方法:一是通过体制改革,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二是要在“精兵简政”的同时改革财税制度,使基层**减少财政压力带来的拆迁冲动,使多数公务员能洁身自好。

  四、要落实问责制。

  拆迁矛盾加剧,血案频发的原因多半并非敌我之间的生死之争,其中绝大部份化解不了的原因则是执法者不能与人为善,没有化解矛盾的责任感。一些拆迁拆出命案的地方,责任者不受追究甚至提拔重用的现状必须改变。

   二、2010年十大拆迁恶性事件

  1.老战士父子自焚
  2010年3月27日,为阻拦强拆,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68岁的陶惠西和92岁父亲陶兴尧自焚,陶惠西当场死亡,其父重伤,据称目前仍处于维持生命状态。由于陶兴尧是曾参加过解放战争的老战士,该事件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案发后当地政府称:的确没有拆迁证,而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办理在这种集体土地上强拆的手续。
  

     2.王广良被刺而死
  2010年4月8日,辽宁省抚顺市高湾区住建委主任王广良在组织强制拆迁过程中,被被拆迁人杨义刺死。这是国内拆迁血案中拆迁方死者中职务最高者。
  王广良之死是一起标志性的血案,引发了拆迁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反思。

 
  3.刘大孬驾车撞人
  2010年6月1日上午9时许,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南刘庄村的拆迁现场,村民刘大孬驾驶厢式货车撞向拆迁人员,致4死16伤。刘大孬投案自首后被捕,该案尚在审查起诉阶段。
  这是拆迁冲突中,一次死伤人员最多的事件。

 
  4.抚顺截访命案
  2010年9月30日,十八岁的少年赵明阳因捅死暴力截访人员而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该案暴露了当地村委会被黑恶势力把持,欺压村民的黑幕。2009年10月9日,赵明阳随200多村民因征地拆迁一事到开发区管委会上访途中,遭遇由小瓦村村书记臧军指使的一群社会人员截访,发生冲突。冲突中,赵明阳用手中的水果刀捅死李小龙,李抢救无效死亡。而事发前夜,李小龙及部分截访人员,拿刀闯入拟上访的村民家中,并将刀架到赵明阳母亲脖子上,警告其家人不得参与第二天的上访。

  5.昆明拆迁
  2010年8月20日12时许,昆明高新区梁家河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已拆迁的村民和相关工作人员与未拆迁8户村民进行交涉时,一幢房屋内发生液化气爆燃事件,造成10人受伤(4人特重度烧伤,2人重度烧伤,3人中度烧伤,1人轻伤)。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证实:爆燃系人为所致。这一场景颇像“文革”中的武斗。

 
     6.北海银滩强拆
  10月10日,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村外,建筑工人正在对包围白虎头村的围墙进行最后的合拢。围墙内还剩50余户村民拒绝拆迁,围墙外竖立着高档楼盘的广告。当天清晨9时许,由法院、公安、边防等多警种组成的执法队伍对位于银滩镇白虎头村的3幢建筑实施了司法强拆。
  据介绍,该项目涉及用地面积4011亩,分为拆迁改造区和安置回建区两大区域。工程总投资约12亿元人民币。工程项目房屋拆迁涉及银滩镇咸田和白虎头两个村委会、共4个自然村的拆迁户1525户,人口5000人,拆迁房屋建筑总面积约21万平方米,是北海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史上单次房屋拆迁涉及人口最多、拆迁建筑面积最大的一次。
  由于动用警力,引起了社会对该案的关注,点击“北海银滩强制拆迁”三个词,网页达33000个。

  7.常州打死被拆迁人
  2010年9月1日傍晚,位于常州武进湖塘中凉二村附近的一幢拆迁楼内,56岁的被拆迁户盛有荣被打致小肠破裂、肋骨骨折,伤势严重。9月4日凌晨,盛有荣不幸身亡。二名年轻男子行凶打人后迅速逃匿。
  该被拆迁户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但时至今日,网上仍查不到警方宣布破案的消息。

  8.宜黄拆迁引发自焚
  2010年9月10日,江西抚州宜黄县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户主钟如奎的妹妹钟如琴、母亲罗志凤,大伯叶忠诚被烧成重伤。江西宜黄 “9•10事件”中被烧伤的3名拆迁户随后被送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伤者叶忠诚(79岁)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钟如琴、罗志凤后被送往北京三〇四医院抢救已经脱离危险。
  相关部门对责任官员问责,包括原宜黄县委书记、县长在内的8名官员受到处分。处分人数与力度均超过嘉禾事件。

 
  9.武汉拆违流血事件
  2010年11月16日,湖北武汉黄陂区组织公安、城管、国土2000余名执法人员,对区内后湖村80余处、近9万平方米违建房实施强制拆除。村民龚泽林情急之下驾车冲向执法人群,撞伤11名城管执法队员。
  11月17日,龚泽林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但此案给我们留下的思考是为何有如此大面积的违法建筑要在建成后再组织如此声势浩大的强拆?为何未能防范惨案的发生?

  10.五百村民黑暗中迎新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但是2010年12月17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村全村停电,全村变压器主线路和分叉线路全部被剪断,村民求助无门。
  五百余村民在黑暗中生活,至2011年元旦也没有恢复供电。

 
   三、拆迁纠纷妥善处理十大典型事件

  2010年,我国的拆迁混乱局面达到顶峰。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拆迁乱局中,依然有众多的有良知的官员、学者、律师和民众一起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显然,我们在批评违法拆迁的同时,要肯定那些为化解拆迁矛盾作出努力的人和事,才能抑恶扬善,真正推进社会的民主和法治进程。经向广大网友征集,我们紧急寻找了2010年发生的十个拆迁领域正面典型事件。

 
  1.青岛市八大湖小区不拆了
  2010年6月7日对于青岛市八大湖小区的居民来说,曾是一个难过的日子,因为按照当地正在进行的旧城改造项目,这一天是八大湖小区的居民们搬迁腾房的最后期限。而他们生活了20多年的家园将被拆除。那么八大湖小区里居民们的生活状况怎么样呢?经过实地核实,这个小区的拆迁活动在6月12日《焦点访谈》曝光后,省市、区政府领导认为:即使旧城改造也要群众理解和支持。为此,政府在多数居民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将这个拆迁项目停止了。对于已经安居乐业的被拆迁人和有关方面来说,不拆是最好的和谐。

  2.北京五环汽修站被拆获得赔偿
  2010年12月25日,是北京市五环汽修站厂主一家最高兴的日子。五环汽修站建设于1988年,占地面积2400平米。由于拆迁补偿价格过低,企业拒绝搬迁。当地采取由出让单位起诉其中一个合同无效而腾退全部土地的方法以降低拆迁成本。2009年2月20日该企业被强拆。该企业依法维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北京市二中院和朝阳区法院的主持下,终于获得900余万元的赔偿。

 
  3.山东省两级法院确认政府行为违法
  戴修清等十人是山东省邹城市亚圣商场的小业主。当地政府为了扶植另外一个刚刚引资建设的副食市场“东方圣都市场”,决定对亚圣商场进行整体拆除。 2008年5月18日,戴修清等人购于九十年代的店铺被当年的出卖人——邹城市工商局强制拆除。无奈之下,他们将作出强拆决定的邹城市政府诉至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26日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的邹政字[2008]33号《关于同意对亚圣商场胡庆民等21户房屋执行行政强制拆除的批复》违法。被告不服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2010年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4.太原严打暴力拆迁
  2010年10月30日凌晨2时30分许,数十人搭梯子翻入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村民武文元家,将在武家借宿的邻居孟福贵从睡梦中活活打死。案发后,当地检察机关对事涉安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瑞军等十七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庇罪依法提起公诉。安保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有关官员受到处分。
  父亲孟福贵死于暴力拆迁的悲剧,让复旦大学博士生孟建伟在痛苦之中思考暴力拆迁之恶。此后,孟建伟以网络日志的形式记录下父亲被害后的经历。虽然此案已告一段落,但孟建伟仍在通过网络密切关注暴力拆迁,他说,现在已不仅仅是为了父亲。

 
  5.江苏省宿迁市王马玲获轻判
  2010年,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法院对王马玲作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将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王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2009年5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小区内,因不堪忍受拆迁人员逼上门的不断骚扰与折磨,业主王马玲三姐弟与拆迁公司员工发生“对攻”,最终酿成1死6伤的“拆迁血案”。法律界人士认为,这起案件和本溪张剑案件的宣判可以看出司法机关至少在尝试破解被拆迁户自力救济方式和程度的这一 “两难”问题,这不仅敲响了目前中国各地暴力掠夺式拆迁的警钟,还或将成为保护公民权利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

 
    6.宜黄自焚事件逝者安息、伤者得救
  2010年9月27日,江西宜黄县政府与钟家签订协议,就9•10强拆致被拆迁人死伤事件的善后问题达成一致。宜黄县**对叶忠诚因烧伤不治身亡给予一次性补偿人民币30万元,并承诺承担两名伤者罗志凤、钟如琴在本次事件中因烧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两名伤者在住院期间及后续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交通费,两名伤者今后可能发生的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钟家母女次日便被送到北京三〇四医院抢救,目前已经脱离危险,正在康复中。
  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协调成功,主要原因是有关各方如钟家兄妹、关心此事的媒体朋友、江西省和抚州市的有关领导求得一个共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抢救钟家母女的生命优于一切。此案同时表明化解矛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日益彰显。

 
  7.河北省沧州市正确对待批评
  2010年7月30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辛明的署名文章《小区12年遭两次旧城改造官方称”百姓无理取闹”》批评了河北省沧州市“工商银行居民小区”拆迁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被拆迁人的意见。该市、区两级正确对待批评,知错即改,与被拆迁人和律师交换意见并针对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有关政策和具体做法,切实解决被拆迁人的困难,化解矛盾,力求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解决纠纷。至2011新年到来前,拆迁双方基本达成拆迁协议,保障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8.政府委托的行为应由政府承担行政责任
  2010年3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行终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安徽省铜陵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事业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无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铜陵县**通过《铜陵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授权安徽省铜陵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拆迁许可证,应当视为委托,安徽省铜陵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实施的行为应当由铜陵县**承担行政责任。现才洪浩、才华对安徽省铜陵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铜房拆字(2007)第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不服,以铜陵县**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才洪浩、才华的起诉错误。上诉人才洪浩、才华的主要上述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裁定:
  “一、撤销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铜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二、指令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在发回重审的过程中,拆迁人与铜陵县**及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终维护。
  在众多的地方法院千方百计将被拆迁人不服拆迁许可的诉讼拒之门外,甚至成为“拆迁公司”的情况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决难能可贵。我们需要向作出这一公正裁决的法院、法官致敬!

  9.河南法院判县政府赔偿
  2010年5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金锁、陈士敏等八人诉确山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确山县人民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确山县人民**应该对陈金锁承担赔偿责任。确山县人民**强行将陈金锁的房屋拆除,将土地出让给金地公司进行商品房开发,并在争议发生后为金地公司颁发有关建设手续,违反承诺、放任金地公司在诉讼中将商品房开发完毕,并且对外出售,造成在事实上不能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给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带来严重困难,同时也引发陈金锁等人的强烈不满,甚至采取赴京非正常上访等极端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山县人民**应该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陈金锁等八人的合法权益。

 
  10.黑龙江省政府停止大庆市政府拆决定的执行
  2010年8月17日,大庆市十一户居民认为市**以土地整理名义立项,后以棚户区改造名义核发拆迁许可,且没有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定形式,实质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权利而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1月9日,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就十一户裁决复议案公开听证审理。2010年12 月3日,大庆市政府对于包括十一户在内的共十三户作出了行政强拆决定。十一户立即向黑龙江省**的行政复议机关反映。省**充分听取了律师意见,依法履行职责,有力地缓解了社会矛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研究中心
  

2010年1月9日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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