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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海律师就被阻止出境一事提出行政复议

时间:2011-04-26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程海律师就被阻止出境一事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程海,汉族,1952年出生,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常住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佳运园。电话13601062745。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邮编100740,电话110;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一街21号,邮编100621 ,电话010-58105321;
    法定代表人该总站站长 满聚友(兼任北京市公安局边防局办公室主任、副局长)。 
     
  

请求事项 

    1、确认被申请人2011年3月13日阻止我出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3日我拟乘14时起飞的大韩航空KE856、KE629次航班从北京至巴厘岛旅游,同行的有董前勇律师。当日约12时30分我到首都国际机场出境边防检查柜台时,被工作人员拦下,说要核实我的护照。我被安排在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边防检查4队询问室等待小个多小时,来人告诉禁止我出境,说是北京市公安局通知禁止我出境的,并递给我一纸条,上写“北京市局第一总队 刘晴 010-58593333”,说我如果有意见可找北京市公安局刘晴联系交涉。我即打电话过去,刘晴说此事不是他办的,要请示领导,过十多分钟再打电话过去,接电话人称刘晴不在,电话打错了。在我强烈要求下,边防检查4队队长韩立勋过来解释,仍说是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不让我出境,自己是执行机关,有意见找决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参与阻止我出境的边防检查4队的警察还有:孙副队长(警号030025),警号031092和030261等人员。
    
    3月15日,我书面传真010-58105333向被申请人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站长满聚友(兼任北京市公安局边防局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政委聂建世、纪检督察投诉。3月18日下午该总站督察处010-58105321武军涛来电话代表总站口头答复:是北京市公安局禁止我出境,北京边检总站是执行机关,有意见可与北京市公安局联系,拒绝书面答复。3月20日,我向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纪检委书记鲁小兵特快专递投诉信,要求查处该局有关工作人员阻止我出境的违法行为并尽快纠正和书面回复。北京市邮政局短信回复特快专递已经送达。至提起本行政复议时,北京市公安局没给申请人任何答复。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该法第八条规定了不批准出境的六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后不予签发护照的七种情况,内容完全涵盖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批准出境六种情况。
    
    依法禁止公民出境,除上述法律法规不批准出境、即不予签发护照的规定外,还有:(1)护照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2)出入境管理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3)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对公民出入境实施行政许可,护照就是公民出入境行政许可证书。我持有效中国护照出境,证明我已经获出境批准或行政许可;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工作人员核查我的护照并没有发现有权阻止我出境的法定事实,护照也还给我。说明我出境的手续完全合法。
    
    两被申请人是公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是警察也是公务员。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第五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警察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严格执法”;第三条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我已是花甲之人,一生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严格守法的中国公民。2007-2008年,因为北京市公安局不予依法办理本人迁户入京、非法强制我办理暂住证,我向北京市法院起诉其违法;2008-2011年连续四年元旦,我联合几十位北京常住居民,向北京市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发出公民监督书,要求监督和纠正北京市户口管理上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为近1000万在京外地户口常住居民依法迁移户口入京;2011年2月我又向北京市法院起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我新购机动车登记强制要求我提交暂住证的行为违法。我想应当是我的这些起诉和监督行为,导致北京市公安局以禁止我出境的方式对我打击报复。也请对其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一并查处。
    
    综上,2011年3月13日两被申请人阻止我出境,侵犯了我的出境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现申请人向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请求事项,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纠正两被申请人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此致

    北京市政府
    
    

   附本申请书副本二份及证据
    
    

申请人: 程海

 2011年3月28日

     
    附申请人证据:
    
    1、2011年3月13日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核查并返还的本人中国护照关键页和签证页复印件。证明我出境已依法获得批准,出境手续合法有效。
    
    2、携程旅行网下载的购票行程单;首都国际机场票务柜台出具的ITINERARY;2011年1月13日13时多首都国际机场大韩航空公司办理的本人北京至仁川转机去巴厘岛的KE856KE629两张登记牌。证明我已经购买机票和办理登机手续。
    
    3、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韩立勋安排人交给我的字条,上写“北京市局第一总队 刘晴 010-58593333”。佐证两被申请人非法阻止我出境,理由不成立。
    
    4、本人给两被申请人的投诉信《请求立即查处首都机场边防检查4队队长韩立勋等人滥用职权非法阻止我出境的违法行为》、《请求查处、纠正你局有关工作人员非法阻止我出境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和邮局的寄据和送达回证。证明两被申请人拒绝依法履行职责、拒绝纠正阻止我出境的违法行为。
    
    5、2011年元旦我快寄北京市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2011元旦公民监督书(连续第四年):强烈要求北京市政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本市约1000万外地户口常住人口依法办理户口迁入北京》。证明北京市公安局阻止我出国,涉嫌对我打击报复。 
    
程海律师就被阻止出境一事提出行政复议
请看博讯热点:警察、官员恶行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4月26日 转载)
    来源:参与 作者:程海
    
     行政复议申请书 (博讯 boxun.com)

    
    
    申请人:程海,汉族,1952年出生,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常住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佳运园。电话13601062745。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邮编100740,电话110;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一街21号,邮编100621 ,电话010-58105321;
    法定代表人该总站站长 满聚友(兼任北京市公安局边防局办公室主任、副局长)。
    
    
    请求事项
    1、确认被申请人2011年3月13日阻止我出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3日我拟乘14时起飞的大韩航空KE856、KE629次航班从北京至巴厘岛旅游,同行的有董前勇律师。当日约12时30分我到首都国际机场出境边防检查柜台时,被工作人员拦下,说要核实我的护照。我被安排在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边防检查4队询问室等待小个多小时,来人告诉禁止我出境,说是北京市公安局通知禁止我出境的,并递给我一纸条,上写“北京市局第一总队 刘晴 010-58593333”,说我如果有意见可找北京市公安局刘晴联系交涉。我即打电话过去,刘晴说此事不是他办的,要请示领导,过十多分钟再打电话过去,接电话人称刘晴不在,电话打错了。在我强烈要求下,边防检查4队队长韩立勋过来解释,仍说是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不让我出境,自己是执行机关,有意见找决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参与阻止我出境的边防检查4队的警察还有:孙副队长(警号030025),警号031092和030261等人员。
    
    3月15日,我书面传真010-58105333向被申请人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站长满聚友(兼任北京市公安局边防局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政委聂建世、纪检督察投诉。3月18日下午该总站督察处010-58105321武军涛来电话代表总站口头答复:是北京市公安局禁止我出境,北京边检总站是执行机关,有意见可与北京市公安局联系,拒绝书面答复。3月20日,我向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纪检委书记鲁小兵特快专递投诉信,要求查处该局有关工作人员阻止我出境的违法行为并尽快纠正和书面回复。北京市邮政局短信回复特快专递已经送达。至提起本行政复议时,北京市公安局没给申请人任何答复。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该法第八条规定了不批准出境的六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后不予签发护照的七种情况,内容完全涵盖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批准出境六种情况。
    
    依法禁止公民出境,除上述法律法规不批准出境、即不予签发护照的规定外,还有:(1)护照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2)出入境管理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3)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对公民出入境实施行政许可,护照就是公民出入境行政许可证书。我持有效中国护照出境,证明我已经获出境批准或行政许可;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工作人员核查我的护照并没有发现有权阻止我出境的法定事实,护照也还给我。说明我出境的手续完全合法。
    
    两被申请人是公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是警察也是公务员。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第五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警察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严格执法”;第三条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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