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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司法二审杨佳 社会二审上海司法

时间:2008-10-16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司法二审杨佳 社会二审上海司法

   大河网讯 杨佳刺警一案即将进入二审程序,这个二审,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不仅仅是二审杨佳,而是二审司法,二审上海的司法。上海的司法在审判杨佳,上海的司法同时也要接受公民社会的审判,接受法与正义的审判。

   杨佳刺警案一审程序严重违反司法公开原则,被舆论界认为是对杨佳的暗杀,可见一审法庭虽然审判了杨佳,但其自身并没通过公民社会的审判,人们即使对一审杨佳的结果没有异议,但却对一审杨佳的程序无法接受,因此,一审法庭必须接受社会公众再一次的审判,一审法庭必须与杨佳一道接受法与正义再一次的审判。

   人作为一个肉身的存在来到这个世界上,其具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与人格尊严;人作为一个一个国家的公民,其人权与公民权就受到国家与法的保护。国家与法如果要剥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要遵守法律规定并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同时其他公民也有权利知道其权利为什么以及怎样被剥夺。 
   

   即使是一个犯了弥天大罪的人与公民,国家与法律在剥夺其自由或生命的时候,也要给本人以及其他公民一个说法,使其本人以及其他公民得以知道其自由与生命为什么以及怎样被剥夺。毫无理由或者秘密处死其所谓的犯人是专制与特权法的主要特征,而任何对平等自由的共和国度公民的自由或生命的剥夺有要依照共和国的宪法与法律,任何不依照宪法与法律的实质或程序规定而剥夺国家公民自由或生命的行为都是对共和理念以及宪法与法律的践踏。

   杨佳作为一个共和国的公民,其自由与生命受到国家宪法与法律的保障,其被剥夺自由与生命的理由是否充分,其被剥夺公民权的程序是否公正,这都要经过国家宪法与法律的检验,都要经过公民社会的检验。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过多辩护。”杨佳刺警案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所以属于必须公开审理的案件。

   所谓的公开审理,就是对社会公开,对公民社会公开,就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旁听。而杨佳案的一审是怎样做到公开的呢?旁听席坐满了自己人,武装人员密布在法院周围,如临大敌,新闻媒体被拒之门外,一般公民更是别指望靠前。这哪里是公开审理,这分明是秘密会议,把这样的审理比作暗杀,毫不为过。法院如此的公开审理,显然是缺乏对宪法与法律最起码的尊重,是对宪法与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宪法与法律在其眼里,似乎是其自家的三岁孩子,好蒙的很。

   宪法与法律是公民社会的神,公民社会是宪法与法律尊严的捍卫者,上海司法如此的对待宪法与法律,必然会引起公民社会的不满。如今,杨佳刺警案即将进入二审程序,上海司法这次能否顺利通过公民社会的审判,司法能否赢得公民社会的信任,国家宪法与法律能否重新获得尊严与权威,我们期待着。

来源:大河网 http://www.huanq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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