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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劲松:“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不当失职行为”之《公民紧急投诉检举专函》

时间:2008-10-16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

“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不当失职行为”之

《公民紧急投诉检举专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我的居民身份证号是 362427196507100012。

   以“日前国家主流新闻媒体调查报道披露的杨佳案相关具体事实”及“日前我自身经历的与杨佳案直接相关的具体事实”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绳;   我发现: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董检察员陈检察员许检察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刚法官叶建民法官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存在下列不当失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故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

   为略尽自已一点微力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为略尽自已一点微力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向贵机关致送本《紧急投诉检举专函》。

   特此紧急请求贵机关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依法及时查纠“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董检察员陈检察员许检察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刚法官叶建民法官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下列不当失职行为”。

   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具体不当失职行为:

   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正式转来的我实名报案举报上海谢有明律师是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报案举报材料后至今,该局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履行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之法定职责,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尊严。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对该局此不当失职行为,其不仅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法定领导责任;由于该局信访办及督查支队警员均已指证局长是该局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的最终决定者,故而,其对该局此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尊严的不当失职行为,还必须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2008年7月21日,我向上海市公安局法定负责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法定负责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法定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法定负责人各寄交了一份书面的关于“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之《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正式报案举报“我发现:
   A、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
   B、上海谢有明律师很可能即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
   C、上海谢有明律师即便不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他也应该是与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关系亲密深获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信任的知情关系人!

   我认为,北京警方目前正在依法寻找的失踪市民王静,现应该正是处于“被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的危险状态之中!

   我认为,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或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的幕后指使者,其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主要目的之一,应该是惧怕王静自已或王静帮杨佳聘请的北京律师将相关责任人此前在处理杨佳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言行曝光于世被中央领导及全国民众知道千夫所指!

   我认为,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或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的幕后指使者,其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主要目的之二,应该是确保不让上海谢律师之外的其他律师有条件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 

   详见:
   相关证据材料之一:关于“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之《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全文。
   相关证据材料之二:寄交《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的特快专递存根。

   2、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收到我寄交的报案举报材料后,及时履行了法定职责,北京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陈警官,依法于2008年7月24日9时18分左右,和我电话联系,就我的报案举报依法给了我通知回复。

   3、2008年8月5日,我又收到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寄送报案举报人的《答复函》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书面答复我: 
   “李劲松同志:根据您反映的内容,按照管辖,我们已于2008年7月28日将来信转给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处理。您如果需要咨询或办理相关事宜,可以直接与经办单位的信访部门联系,经办单位将会按照有关规定给您答复。特此简复”。

   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检察长收到我特快专递寄交的报案举报函后,也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该院已经依法审查确认:

   A、我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

   B、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之规定,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我的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

   C、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无权管辖我报案举报的这个刑事案件。我报案举报的这个刑事案件的法定的管辖主管机关依法应该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之规定,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把自已依法接受的我的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材料移送主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E、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之规定,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通知报案举报人“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材料已经移送法定的管辖主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4、于是,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把我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材料移送法定的管辖主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我这份报案举报材料后,该局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然而,该局事实上却是,在2008年7月28日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报案举报材料后,竟把它视作垃圾毫不理会一直置之不理。

   直到一个月后的2008年8月26日,该局仍没有依法办事,仍没有去“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亦没有就此给我任何回复。

   5、2008年8月26日15:35左右,我为此致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与信访办主任通话,询问其该局是否收到了检察院移送的我这份报案举报材料,该局对我的报案举报材料是如何处理的。信访办主任给我的回话是“有关杨佳的这个事情,我信访办没法答复您,没法告诉您,要通过我们分局”。

   6、2008年8月26日17:59左右,我又为此致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督查支队向一位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投诉;要求查纠处理此报案举报材料相关警员的不当失职行为。督察支队这位始终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给我的回话是“我们有部门有程序的,我这里投诉也有流程的,请您先去查明处理此报案举报材料相关警员的具体姓名警号后,再来我这投诉”。

   7、2008年8月28日10:41左右,我为此再致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与警号为032039的警官的通话;要求该局明确“我的报案举报信,闸北检察院已经在7月28号移交给闸北分局,为什么到今天分局还没有给我任何回复?”,给我的回话是“我跟领导联系了一下,领导商讨下来,这个情况,还是检察院处理,他说我们会把相关材料转回检察院的,您有相关的问题或需要答复的话,跟检察院联系”。

   8、2008年8月28日11:17左右,我再次致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督查支队,向警号为03401的警官投诉;坚持要求该局“对我这个报案举报材料依法做出处理、尽快去落实这个案子”。由回话获知“有关杨佳所有的案件,我们都要跟局长反映”。

   9、到今天,已是2008年9月6日,一个多月过去了。

   被我报案举报的犯罪嫌疑人谢有明,堂而皇之地依据被我报案举报的“利用其涉嫌作为参与非法拘禁绑架北京市失踪市民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方能获取的所谓杨佳母亲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已成功地使不明真相的杨佳“在见到谢有明出示的有自已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后,误以为自已的母亲还是处在象常人一样正常的自由生活状态下,是在可自由自主地从众多律师中选择两个律师的情形下,择优选聘了谢有明和谢晋律师担任自已的一审辩护人,故而亦同意谢有明谢晋始终作为自已的辩护人出庭”。

   即:直至2008年9月6日,被我视为犯罪嫌疑人之一报案举报的谢有明律师,的确是完全成功地占据住了举世瞩目的杨佳一审庭审辩护人这一有条件让杨佳案全部真相大白于天下的关健位置。

   至2008年9月6日,被我视为犯罪嫌疑人之一报案举报的谢有明律师,的确是已成功地参加了庭审,成功实现了被我在报案举报材料里分析指出的“不让中央最高层领导暨上海和全国各地深切关注杨佳杀警这一巨大社会悲剧的社会公众们,充分全面了解到上海警方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投诉案过程中的全部言行;不让中央最高层领导暨上海和全国各地深切关注杨佳杀警悲剧的社会公众们,充分全面了解到酿至杨佳杀警这一巨大社会悲剧的根源和真相”这一“谢有明及其他涉嫌非法拘禁绑架北京市失踪市民杨佳母亲者” 的可能犯罪动机。

   但是,身为已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确定“对我所报案举报的谢有明等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案负有法定审查处理职责的具体主管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不仅始终不依法及时调查落实处理我报案举报的谢有明等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案,而且对我的相关投诉要求亦仍是至今置之不理。

   所以,我至今依然是: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关于我的报案及投诉的一个电话;也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关于我的报案及投诉的一条短信;更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关于我的报案及投诉的一封书信。

   10、由上可知: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李劲松实名报案举报上海谢有明律师是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报案举报材料后,该局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然而,该局事实上却是,在2008年7月28日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报案举报材料后至今,竟敢于把它视作垃圾毫不理会一直置之不理。

   直到一个月后的今天,该局仍没有依法办事,仍没有去“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亦没有就此给我任何回复。

   详见:
   相关证据材料之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寄送报案举报人的<<答复函>>。
   相关证据材料之四:2008年8月26日25:35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男值班警官的通话资料。
   相关证据材料之五:2008年8月26日17:59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督查支队男值班警官的通话资料。
   相关证据材料之六:2008年8月28日10:41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女值班警官的第一次通话资料。
   相关证据材料之七:2008年8月28日10:44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女值班警官的第二次通话资料。
   相关证据材料之八:2008年8月28日11:17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督查支队女值班警官的通话资料。

   二、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具体不当失职行为:

   1、2008年7月收到我实名特快专递寄交上海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局长的报案举报“1、上海谢有明律师是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2、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这伙犯罪嫌疑人应该是惧怕杨佳母亲自已或杨佳母亲帮杨佳聘请的北京律师将相关责任人此前在处理杨佳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言行曝光于世被中央最高层领导及全国民众知道千夫所指、3、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杨佳母亲的主要犯罪目的应该是想确保不让上海谢律师之外的其他律师成为杨佳辩护律师有条件发现和全面披露杨佳案全部事实真相”的报案举报材料后,该局至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履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之法定职责。

   2、身为报案举报人,我至今依然是: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我的报案举报的一个通知电话;也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我的报案举报的一条通知短信;更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我的报案举报的一封通知书信。

   3、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对该局出现的此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尊严的不当失职行为,
作为此份报案举报材料的收件人及该局法定代表人,至少应承担法定领导责任。

   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具体不当失职行为:

   1、2008年7月收到我实名特快专递寄交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报案举报“上海谢有明律师是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这伙犯罪嫌疑人应该是惧怕杨佳母亲自已或杨佳母亲帮杨佳聘请的北京律师将相关责任人此前在处理杨佳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言行曝光于世被中央最高层领导及全国民众知道千夫所指、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杨佳母亲的主要犯罪目的应该是想确保不让上海谢律师之外的其他律师成为杨佳辩护律师有条件发现和全面披露杨佳案全部事实真相”的报案举报材料后,该院至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履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之法定职责。

   2、身为报案举报人,我至今依然是: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关于我的报案举报的一个通知电话;也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关于我的报案举报的一条通知短信;更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关于我的报案举报的一封通知书信。

   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对该院出现的此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尊严的不当失职行为,作为此份报案举报材料的收件人及该院法定代表人,亦至少应承担法定领导责任。

   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董检察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陈检察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许检察员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具体不当失职行为:

   1、熊烈锁律师和孔建律师接受杨佳父亲委托担任杨佳的辩护人,于7月15日上午到上海市第二检察院向负责该案的陈姓检察员和许姓检察员递交律师手续,二人说要核实律师证和杨佳父亲委托书的真伪,还要问问杨佳本人是否同意二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16日下午董姓检察员向二律师出示了注明日期为7月15日的询问笔录,并根据杨佳在笔录中的陈述“我只接受母亲为我聘请的律师,其他人聘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父亲”(大意),告知二律师不能担任杨佳辩护人,不能阅卷和会见杨佳。

   17日告诉二律师杨佳已于当日聘请谢有明等为其律师。

   2、三位检察员的上述不当失职行为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因律师不是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检察机关许可,如何安排会见嫌疑人,应当由看守所依法办理,与检察院无关。

   3、三位检察员的上述不当失职行为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A、杨佳案是7月10日,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负责该案的陈姓检察员和许姓检察员依法本应当在7月1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杨佳有权委托辩护人。

   但事实上,负责该案的陈姓检察员和许姓检察员却是公然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7月15号之前他们根本没有按规定告知杨佳有权委托辩护人。

   假如7月13号之前他们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告知了杨佳的话,则其7月15号上午即无需就此专门另找杨佳补做笔录了。

   直到7月15日上午孔熊二律师到上海市第二检察院向负责该案的陈姓检察员和许姓检察员递交律师手续后,二人为阻拦孔熊二律师会见杨佳,才假说要问问杨佳本人是否同意二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并在向杨佳隐瞒了“其母亲已失踪家人及北京公安均无法联系上,但其父亲已替他聘请了二位北京律师做他的辩护人且这二位北京律师现已到达上海要求会见杨佳”这一事实的状态下,于7月15日对杨佳补做了一份所谓“已告知杨佳关于委托辩护人事项但杨佳今天已决定特别指定由其母亲代为聘请律师不愿意接受父亲代为聘请律师”的笔录。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熊孔二律师接受杨佳父亲聘请担任其律师合法,并有权会见杨佳。根据上述规定,检察院虽然有通知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义务,但无权干涉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和聘请哪位律师。

   检察官为剥夺杨佳父亲替杨佳所聘北京律师的辩护权而找杨佳隐瞒相关事实真相误导杨佳就如何聘请律师做专项补充笔录,并依据该笔录阻拦律师担任杨佳的律师,拒绝二位北京律师阅卷和会见杨佳。
此行径实属无法无天、无理无耻。

   4、三位检察员的上述不当失职行为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尊严。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因此二律师会见只要凭法定的律师手续(包括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书)。二律师会见杨佳时递交了律师手续和杨父的委托书,符合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检察员和看守所都无权以讯问笔录对抗和剥夺二律师担任杨佳辩护人和会见他的法定权利。

   5、上海检方相关审查起诉人员与上海谢有明律师非法恶意串通变相限制和剥夺了杨佳的委托辩护律师权,其这一代理人与利益相对方恶通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伤天害理行径,不仅有违做人的天良,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上海检方相关审查起诉人员与上海谢有明律师必须按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之规定承担应负法律责任。

   杨佳父亲为杨佳聘请律师,杨佳拒绝其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都是民事行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无关。没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任何个人、任何单位均无权代理杨佳作出民事行为。

   第一,熊律师受杨父委托担任杨佳的律师,合法有效。

   第二,杨佳如果拒绝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应当亲自对律师说,律师作出笔录,然后律师才可以解除和其父亲签订的委托合同。

   第三,如果杨佳需委托他人回绝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则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本案中,杨佳并没有委托检察员办理回绝律师的事务,故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任何人员都无权代理杨佳办理此项回绝事务。

   第四,检察官(院)是控方,杨佳和其律师是辩方,双方利益对立,检察员不能代理利益对立方杨佳委托的民事事务,这显而易见 。所以,即使杨佳真的委托检察员来办理此项事务,检察官也不应接受。

   第五,检察人员的这份笔录最多只能算作杨佳曾向第三人陈述的只愿意接受其母亲代聘请律师的意愿的一份民事证据,而不可能是回绝杨父为聘请熊烈锁和孔建律师的民事行为本身!

   6、三位检察员的上述不当失职行为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的尊严。

   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三检察官上述不当失职违法行径,严重违反了此规定。

   7、三位检察官的违法行为,剥夺了杨佳父亲为其聘请律师的权利,剥夺了律师依法会见杨佳的权利,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也严重影响了上海检察机关办案的公正性和社会形象。

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刚法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叶建民法官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具体不当失职行为:

   1、不让媒体和群众旁听。

   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尊严。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不要搞司法神秘法的指示阳奉阴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8月25日,《财经网》记者报道了杨佳案在26日开庭审理消息。报道中称:因该案社会影响巨大,上海政法高层对此案开庭时间,旁听人员等俱作出“周密安排”。

   8月27日新华社报道,杨佳故意杀人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在8月26日下午一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同日,《新京报》则报道了记者被法院拒之门外,不让旁听杨佳案的情况。报道中提到:“当记者准备登记进入法院时,被告知媒体谢绝入内。而在法院门外,还有几名打算旁听此案的上海市民。据他们反映,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此次庭审并不对外发放旁听证。”“之所以出现开庭后旁听席即满的情况,是因为上海市公安局已预定完座位。”

   从上述报道可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阻止了媒体和群众旁听杨佳案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各界人士旁听的立法本意,而且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

   《意见》第16条规定.,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杨佳袭警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在全国有着重大的影响。这个案件既然属于公开审理,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意见》规定,就应当允许社会各界人士去旁听。

   既使旁听人员很多,小法庭无法容纳,就应当安排在大法庭开庭,尽可能满足各界人士旁听案件要求。虽然法庭的座位是有限的,但是不能因为座位有限,而将旁听座位全由某个机关的人员来负责占据,最起码也得给来旁听的众多媒体选派代表去几张旁听证,留出几个位子吧? 字串1 
由于将旁听席证大都给了上海市公安局安排来占据旁听座位的人员,导致前来旁听的20多家媒体和不少民众无一人进去旁听。这不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疏忽造成的,而是他们有意不想让媒体和市民旁听案件。

   只让法院选定的人员旁听,而不允许其他各界人士旁听,如何使民众相信法院的公信力?

   在8月20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会将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消息,通过本院网站上的“开庭排期”栏予以公告。

   可是从8月20日起,该院就取消了在本院网上发布“开庭排期”信息。
至到杨佳袭警案审理后的第二天,即8月27日,该院才恢复发布“开庭排期”公告。

   不在本院网上公告开庭日期,显然是不想让社会各界人士知晓杨佳案的开庭时间。

   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提出,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在发展司法民主方面,尽可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知晓司法、监督司法。

   王院长在讲话中,还特别强调不要搞司法神秘化。

   对照王院长的讲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杨佳案中,明显没有做到公开透明。特别是在发放旁听证上,是在公然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及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讲话的尊严,公然顶风作案大搞司法神秘化。 
    
   2、对杨佳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尊严,严重践踏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尊严。

   该院杨佳案审判庭王智刚法官叶建民法官当庭违法拒绝了杨佳辩护人要求对杨佳重新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该院杨佳案审判庭王智刚法官叶建民法官违法无理采信了一个非法无效的精神病鉴定。

   没有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没有对杨佳刑事责任能力作出合法有效的认定,法院的审判程序和证据采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7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就杨佳袭警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从媒体的报道中知道,上海市公安局曾在7月5日,委托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为杨佳做了精神病鉴定。经该研究所鉴定,认定杨佳无精神病,有刑事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本不是“医院”,其所做出的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相信别说专业法官,相信仅具有三岁小孩子智力的法盲都有能力准确判定其属于无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隶属于国家司法部,故其无鉴定主体资格,无权对外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200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的请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规定,对此问题做出了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然只是规定法院系统的司法鉴定,不能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去做。但是,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是法律规定,那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同样也应遵守。

   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杨佳的刑事责任能力时,是不能以公安机关委托的这份鉴定为依据。 

   公安机关抓获杨佳后,之所以会为他做精神病鉴定,也是认为他可能患上了精神病。公安机关的怀疑并不是全无依据,因为杨佳曾经患过心理疾患一直没有去医治。

   袭警案发生后,一些心理和精神科专家也认为杨佳有人格偏执。由于公安机关委托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属于无效鉴定,法院就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重新对杨佳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以避免对无刑事责任人进行司法判决。 

   3、杨佳袭警一案,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案子,直接受害对象是无辜警察,但杨佳与这些受害警察无冤无仇。

   的确,与新疆袭警案的罪犯不一样,杨佳与这六位受害警察并不是敌我矛盾。

   杨佳并不是与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机器、整个执政党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杨佳不是与公安部、北京公安局、山西公安局、上海公安局、上海闸北分安分局这些国家机器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杨佳也并不是与公安部、北京公安局、山西公安局、上海公安局、上海闸北分安分局这些国家机器里的所有警察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杨佳并不是与政府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杨佳并不是与政府里的所有行政司法执法工作人员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杨佳并不是与执政党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杨佳并不是与执政党内的所有执政官员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被杨佳视为你死我活仇敌的,其实仅仅是被杨佳自已主观认定的“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内的几个无法无天、不依法办事、欺人太甚、严重伤害了自已的几个警察败类”。

   被杨佳视为你死我活仇敌的,根本不是公安部、北京公安局、山西公安局、上海公安局、上海闸北分安分局这些国家机器。

   被杨佳视为你死我活仇敌的,也根本不是公安部、北京公安局、山西公安局、上海公安局、上海闸北分安分局这些国家机器里的所有警察。

   与杨佳有冤有仇的其实只是,被他牢牢记住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非法打伤了他,伤害了他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几个目无法纪滥用警权欺凌他这个社会弱势个体的警察败类。

   与杨佳有冤有仇的其实只是,被他牢牢记住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纪检督察部门没有依法尽职处理他的投诉,加剧了他在讨说法过程中所受的二次伤害痛苦,使得他被刺激委屈至深感生不如死,决定您不给我说法,我就要舍命相拼给您一个说法的,少数几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狗眼看人的官僚污吏。

   致杨佳踏上死路,致六个无辜警察被刺身亡的,表面上,是杨佳自已一个人。

   致杨佳踏上死路,致六个无辜警察被刺身亡的,源头上却是:被杨佳牢牢确认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非法打伤了他,伤害了他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几个目无法纪滥用警权欺凌他这个社会弱势个体的警察败类。

   被杨佳牢牢确认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纪检督察部门没有依法尽职处理他的投诉,加剧了他在讨说法过程中所受的二次伤害痛苦,使得他被刺激委屈至深感生不如死,决定您不给我说法,我就要舍命相拼给您一个说法的,少数几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狗眼看人的官僚污吏。

   六个被刺身亡的无辜枉死警察,根本不是杨佳非想杀害不可的与杨佳有冤有恨的仇人。

   六个被刺身亡的无辜枉死警察,根本就是成了“被杨佳牢牢确认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几个警察败类及官僚污吏”的替死者。

   这是一起特殊的案件,又是一起在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刚法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叶建民法官等在审理杨佳案时,本来必须站在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的高度,确保不仅要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维护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其所作所为却是无法确保实体公平、明显破坏了程序公正、粗暴践踏了司法公正。
    
   4、审判工作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要求的是:

   A、在处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事项时,审判工作一定要讲法治,严格依法进行审判工作。

   如,在处理辩方提出的重新司法鉴定申请时,法官就必须依现有刑诉法120条之规定,确认控方提供的这份鉴定系鉴定主体不合法自然无效,法院必须依法支持辩方申请决定重新委托鉴定。

   B、但是,当在审判工作中如遇到了法律规定不太明确的事宜,则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确保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一致的政治高度、从确保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从确保有利于化解社会冲突的高度、从有利于树立全社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的高度,进行审判工作。

   如,公开审判的旁听席不够,要求旁听的媒体和市民太多时,针对这一目前法律并没有直接细致的硬性规定如保解决此问题办法的现状;法官就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确保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一致的政治高度、从确保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高度、从确保有利于化解社会冲突的政治高度、从有利于树立全社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的的政治高度;作出更换大庭、安排坐不下的人至其它小法庭观看庭审录象直播、与电视媒体联系庭审电视直播等决定。

   然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刚法官、叶建民法官等在审理杨佳案时,却根本没有做到站在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的高度进行审判工作,
竟然把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这一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矮化成了“既不讲法治又不讲政治,只讲现管长官意志和封建神秘人治”。 
 

   六、我认为:
   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董检察员陈检察员许检察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刚法官叶建民法官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上列不当失职行为”,
必须予以查纠!

   七、因为:无论如何,我们这个正在民族复兴之路上前行的国家,都绝不能放任纵容地方基层行政司法执法人员“无视法律尊严、肆无忌惮地滥用公权力、以非法手段粗暴践踏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

   因为:地方基层行政司法执法人员用非法手段处理社会问题,问题只是暂时被盖住,不但没能根本解决,还肯定会使问题累积、扩大、激化。

   更主要的是:
   如果非法手段被国家机器的操控者广大地方基层行政司法执法人员习以为常地随意使用,将会使得相关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和受益者及体制内外耳闻目睹相关违法行为的所有社会成员,都不再重视尊重和信仰遵守法律;
这对中华民族文明复兴进程的破坏程度,将是最严重!

   1、我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胡锦涛先生为总代表、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私利的”中国共产党。

  2、我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温家宝先生为总代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府。

  3、但是,我同样坚定地反对执政党及政府内的贪官污吏。

   2005年11月,就朝阳法院针对北京小区业主的大规模强制执行问题,我写给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长李新生要求其引咎辞职的建议函中,即已明确指出,我坚信: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而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此后,我欣慰地看到:
   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胡锦涛主席,代表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自身私利的中国共产党,已在十七大报告中,
   明确公告:“反腐败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
   明确公告:“与党内和政府内的贪官污吏腐败现象水火不相容”!
   明确公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明确公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认为:
   再美好的蓝图,如果没人动手一砖一瓦地去做实事,把它落到实处,使它变成美好事实,则它自然将永远也只是充不了饥的画饼。

   有义务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蓝图化为美好事实的责任人,绝不仅仅是确定设计描绘出这一美好蓝图的几位中央最高层领导。

   国家兴亡人人有责。就象各个小区的业主们不能“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建设安居乐业和谐社区的责任全落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几个委员们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旁观小区业委会几个委员们与无良房地产开发商及无良前期物业公司老板及其在黑白两道上的打手走狗们浴血艰辛拼搏,期待坐享其成”一样。任何一个有基本良知、有基本社会责任感、理性的现代公民,都不会也不能,把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一重大艰辛工作和责任,全推到几位中央核心领导人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当看客,期待坐享其成。

   有义务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蓝图化做事实的责任人,是既包括我在内,也包括几位中央最高层领导在内,还包括所有中国人在内的,全中国的所有公民。

   我非常认同山东青年盲人陈光诚听到自已妻子“这么多残疾人的困苦,都是社会问题,光靠我们俩能改变什么?什么也改变不了”这句话后对自已妻子所说的几句平淡简朴家常话“很多很多人都有您这种想法,说同样的话,都在讲,这个社会如何如何不好,多么多么黑暗。可是,您有没有想过,您为这个社会做了什么?哪怕只说一句公道话,做一件公道事;哪怕把这个社会不好的地方,改变一点点,尽一点点力也好。假如人人都能这样,那咱们的社会不好的地方肯定都能改变”。

   当然,我也知道,自已数年来:并没有也不可能象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一样,与党内和政府内的“所有”贪官污吏们都水火不相容。

   自已其实更多的是:
   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感到惋惜,
   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们无辜受人白眼的老父老母感到难受,
   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们无辜受人白眼的弱子弱女感到难受。

   因为,所有的贪官污吏都并不是经济困难到了生存不下去的地步而不得不违法乱纪去伤天害理唯利是图害人害己;所有的贪官污吏都并不是被挤压到了生存不下去的地步而不得不违法乱纪去伤天害理祸国殃民害人害己。

   而且,我清楚:所有的贪官污吏,也都有自已真心牵爱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也并不都是天良泯灭十恶不赦。

   4、我知道,腐败贪官和污吏们的心里,根本不会有“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兴亡荣辱、民族的未来前程”。

   我也知道,腐败贪官和污吏们是既不会讲法治也不会讲政治只会讲长官意志和封建人治。 

   腐败贪官和污吏们,是根本不会在意,自已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伤天害理坑害百姓的祸国殃民损人利已行径,会使国家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使政府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使执政党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使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使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受到多大损害、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多大损害。

   但是,我坚信,
   体制内具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和历史责任感的民族精英,
   肯定会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肯定能对民间蒙冤百姓的疾苦声有揪心感应,
   肯定能在意,
   自已随心偶然的一言一行,
   会否“使国家形象受到损害、使政府形象受到损害、使执政党的形象受到损害、使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形象受到损害、使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受到损害、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损害”。
 
   5、我知道:
   在所有真在用心致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中,
   最辛苦最心累的,并不是体制外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精英,
   最辛苦最心累的,其实是执政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正在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正在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正在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正义良知犹存的民族精英们。

   6、我确信,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所聚集的民族优秀精英真比现执政党内目前已汇集了的民族优秀精英更多。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的领导核心的组织能力和治国执政能力真能比目前的执政党更强。
   当然,我也确信,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内存在的贪官污吏比现执政党内目前存在的贪官污吏更多。
 
   所以,我的确始终期盼:
   体制内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与体制外所有同样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民族精英们,能良性互动。
   体制内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与体制外所有同样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民族精英们,能相互体谅同声相应。
   体制内外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能齐心协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

   我们这个国家,我们这个民族,来自内部的内讧,相互敌视,或者是自相残杀,所造成的伤害,远远大于外来列强的侵犯。
   所以,
   希望,我们这个民族、国家不要再这样,要多些彼此宽容、多些友爱和谐。
   希望,坚持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那种力量,民间的有,官方的政府里面其实也有,希望这个力量,能尽可能地汇到一块,那对我们的国家、社会,民众就会更有利。

   7、2006年11月访美期间,在美国白宫、国务院、国会山,在同美国总统顾问、国务院高级官员、国会议员代表座谈时,我多次明确述说:

   中国是一个从五千年的封建人治法社会向现代法制社会转型的国家,中国的民主法制肯定是并不尽如人意的,不过,中国的民主法治能够有这几年这样的进展,我认为其实已经是很难得了。

   中国现有的宪法和法律里面,至少已有80%的内容是符合普世人性和世界文明的。

   我觉得眼下最该做的事情,不是去无休止地纸上谈兵争论另20%是否符合普世人性和世界文明。

   我现在最想做的事情,是尽力协助以胡锦涛主席曾庆红副主席温家宝总理为代表的体制内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力量和法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民众,把这80%的,体制内外都认可的,符合普世人性和世界文明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在这样一个由五千年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型过程中,在立法执法层面客观上都极容易出现人治皇权传统的反复,所以需要的是法制国家成熟经验的建设性批评和细致到位的援助帮助。

   我认为,中国实现民主法制的关键,在于协助中国基层的普通民众牢固树立起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我个人非常欣赏中国目前的最高层领导核心胡锦涛主席曾庆红副主席温家宝总理身上所具有的人性光芒。

   我确信他们是有现代普世文明法制理念的领导人(总统顾问当即插话说,他对此也深有同感)。

   中国如今的人权污点个案,至少有80%的象山东陈光诚案一样,是地方政府不法官员所酿成的。

   8、2007年,接受法国外交部的邀请在法国访问期间,在与法国司法部长及法国外交部国务秘书等法国朋友们会谈时,我也坦诚说明:

   中国是一个从五千年的封建人治法社会向现代法制社会转型的国家,中国的民主法制肯定是并不尽如人意的,不过,中国的民主法治能够有这几年这样的进展,我认为其实已经是很难得了。

   在这样一个由五千年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型过程中,在立法执法层面客观上都极容易出现人治皇权传统的反复,所以需要的是法制国家成熟经验的建设性批评和细致到位的援助帮助。

   我认为,中国实现民主法制的关键,在于协助中国基层的普通民众牢固树立起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所以,我希望了解,象法国这样的成熟法治国家,在制度性建设上,特别是惩治防范司法腐败方面,有哪些中国可以直接引用和直接借鉴的东西。

   2007年,赴法国巴黎领取法国政府颁发的“2007年度法兰西共和国自由、平等、博爱人权奖”期间,我回访了在陪同萨科齐总统访华期间和我及莫少平律师在北京已会谈过一次的法国司法部部长。

   在巴黎法国司法部部长办公室与司法部长会谈时,我对法国司法部长说:关于中国的人权进步,我还注意到了一个小实例,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没有一个政治反对派被判处死刑剥夺生存权。

   法国司法部长听后立即笑着说,她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确实是这样,而且这句话她陪同萨科齐总统访华期间,曾听到胡锦涛主席也说过。

   9、我非常清楚:
   一定要将人民政府同那些混入人民政府中的贪官污吏区分开来!

   一定要将庙里的个别坏和尚同其他并没犯错的好和尚区分开来! 

   不要因为受到庙里坏和尚的伤害便过激地将这个庙里的好和尚都视为坏人!

   不要因为受到庙里个别坏和尚的伤害便无理地认为整座庙都该拆除! 
没有中央政府的理解、支持、指导和帮助,弱势群体抗击有权有势土皇帝非法侵害的护法维权工作将困难重重难以成功!

   因为,当这些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们“手握类似土皇帝一样的实权却又缺少多党或一党内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对手监督、缺少及时有效的公民监督、缺少及时有效的人大代表监察、缺少及时有效的新闻监督、缺少及时有效的上级正直领导监督”的时候,
   这些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们客观上即真成了“手头上除了没有独立的军队外,已拥有二级政府、二级公安、自成一体的二级检察院、自成一体的初审及终审法院、二级人大、报纸、电视、财政、税务、工商、医院、大学等国家要素”因而可无法无天胡作非为枉法祸国殃民迫害百姓的“封建诸候王国土皇帝”。

   没有中央政府的理解、支持、指导和帮助,弱势群体就极难及时有效地制止住这类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的违法乱纪行为。

   我深知:维护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的行为,它根本不是会让执政党的领导核心敏感反感的行为。

   其实,最害怕中国社会弱势群体依法维护权利的人。
就是离社会弱势群体最近、最容易并事实已经常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地方基层执法部门的土皇帝们。

   因为,这些地方基层执法部门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土皇帝们,其主动或被动获得的权力寻租利益,正是产生于“将执法责任变作执法权力”、“将执法权力变作不受监督的行政特权”、“将行政特权变做横行无忌为所欲为的霸权”!
 
   我深知:
   违法乱纪侵害老百姓利益的贪官污吏们经常用来打压护法维权弱势群体的高调,即是“权力被侵害的公民们的集体护法维权行动多是易被利用的”、“被侵权者的护法维权行动直接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但是,
   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其实根本不是”权力被侵害的公民们的护法维权正义之举”。
   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其实是必须得到有效制止的“欺上压下、弄权渎职、祸国殃民、唯利是图”的地方基层贪官污吏们“对无权无钱势单力薄的普通公民们的非法侵权行径”!

   是谁在真正害怕“个人合法权益被贪官污吏滥用国家机器强权侵害后不懈护法维权的弱势个体及协助弱势个体护法维权的律师”?

   绝不会是问心无愧“正在身体力行建设法制政府”的“真正想落实亲民便民利民政策”的中央政府最高层核心领导!!

   肯定是“欺上压下、弄权渎职、祸国殃民、唯利是图”的地方贪官污吏!!

   10、我坚信:
   只要及时尽职保护好了国家的主人我们的人民“我们的权利被侵害的弱势个体”;
   只要及时惩前毖后处罚了“违法乱纪的不法侵权贪官污吏”;
   政府及执政党就肯定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长久立于不败之地!!
  
   我坚信:
   民间理性法律人在知悉有关违法事件发生后有序建设性地介入,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国家法律的切实有效执行,
   有利于“惩前毖后”促使各地行政和司法工作人员切实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11、我坚信:国家兴亡人人有责。

   任何一个有基本良知、有基本社会责任感、理性的现代公民,
都不会也不能,把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一重大艰辛工作和责任,全推到几位中央核心领导人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当看客,期待坐享其成。
       

   九、我知道:正在复兴之路上前行的中华民族,在转型期急需和必需的,就是必须树立全民族所有人(特别是全国各地各级掌握国家行政司法公权者)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我知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1、胡锦涛主席2007年11月27日再一次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关键在于:
   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必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党员必须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员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必须综合运用公民监督、新闻监督、利益相对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2、我认为,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与医院的医生有不少共通之处,
   执法者的笔与医生的笔一样都是重若千钧,
   是不能出现丝毫错误的。
   因为,
   他们稍有失误,
   结果就是祸国殃民,
   都可能会害得他人家破人亡、害得社会动荡难安。
   对这两个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显然必须高于对工厂企业的资本家对生产工人的管理要求,
   众所周知,
   企业工人生产出一定比例的次品,社会危害不一定是太大,可都得赔款下岗。
   所以,
   行政司法官员,若水平不够或人品道德败坏,确实就更该要其立即下岗并及时将其绳之以法。

   3、我深知:
   身为守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是在替国家替中华民族守护法治甘泉的水源。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结果就是祸国殃民!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他人家破人亡!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社会动荡难安!
   而且,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将责任视为职权、将职权再变成特权、把特权又化成霸权”的违法乱纪为所欲为言行,
   将会沉重打击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将会导致出破坏社会和谐影响国家稳定的无序群体性事件隐患!

   的确,
   为了国家民主法治的有序进程,为了中华民族的现代文明复兴之路,为了在国人心中渐渐切实树立起自由平等博爱精神;
   就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努力从源头上化解产生社会问题的矛盾。 
   就必须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自觉地把各项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来考虑和谋划,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努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更是必须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责任感及历史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4、很显然:
   若允让目无法纪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继续霸坐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机关这座好庙的庙门关键位置上把持着公权力又真还无法有效制约他的恶行,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这座好庙的庙门就肯定是有几个恶和尚把关万千遇难求援民众莫开。

   有少数几个把握实权无法无天唯自身私利是图的恶和尚,就能使得万千遇难求援民众无法进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这座好庙里;
   有少数几个把握实权无法无天唯自身私利的恶和尚,就能使得万千遇难求援民众无法享受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这座好庙里切实存有的亲民便民利民救民卫民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之暧人阳光。

   而且,其“将责任视为职权、将职权再变成特权、把特权又化成霸权”的枉法恶行,不仅会败坏国家政府的法治形象让行政司法队伍中的清白正直之士因而蒙羞受害,并将会沉重打击人们的法制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严重伤害人民群众对人民政府血肉相依之情、严重动摇人民对国家民主法治对社会公正正义对行政司法机关的信心、严重激化和恶化社会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利益分配纠纷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十、我期待,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做到尽职尽责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能够做到带头维护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我认为,
   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肯定不会“公然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及胡锦涛主席的上列指示”!
   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肯定不会“视国家宪法和法律及胡锦涛主席的上列指示为耳边风置之不理”!

   我期待并坚信,
   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有能力按胡锦涛主席的要求做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我期待并坚信,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有能力做到“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我期待并坚信,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能做到“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十一、综上所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中的上列不当失职行为:

   增加了社会的民怨!加剧了社会矛盾!
   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损害了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败坏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
   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对法律对司法公权的信心!
   使得全国无数关注杨佳案的人民群众对上海的司法公正丧失信心、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为此,
   我特向贵机关致送本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时不当失职行为”之《公民紧急投诉检举专函》。
   紧急请求贵机关依法及时查纠“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不当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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