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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观察”第四次注册申请纪实

时间:2015-03-26 08:5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中国人权观察(注册中)第二十四号文告

中国人权观察第四次注册申请-20150324

      “中 国人权观察”是一个以联合国人权原则为宗旨的人权团体,以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各人权公约为指导,根据中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第 35条关于公民有结社自由的规定,正在依法向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的民间人权组织。自1998年成立以来,一直都走在合法注册的道路上,正所 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2015年 3月24日,也是联合国“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里“中国人权观察”(注册中,下同)副理事长张家 瑞,理事马永涛、丁灵杰,成员伍丽娟、张素珍、徐秦一行,受“中国人权观察”理事长秦永敏的委托,于上午9点钟再次来到北京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 纪写字楼505室,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室的民政部社团管理局大厅进行第四次合法注册。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前三次 注册经过,第一次秦永敏2014年元旦去北京注册“中国人权观察”,被武汉当局绑架截回拘留了十天;第二次待注册“中国人权观察组织”副理事长张家瑞受理 事长秦永敏委托,率理事马永涛,成员毛善春于2014年3月25日前往中国民政部注册大厅注册“中国人权观察组织”,被当局以没有部委级单位挂靠为由拒 绝;2014年9月25日,理事马永涛接受理事长秦永敏先生的委托,带领王芳、丁灵杰,第三次前往中国民政部注册大厅注册“中国人权观察组织”,被当局以 没有门面房办公室为由拒绝。
众所周知,尽管本次注册已经是第四次,我们深知以中国目前糟糕的人权状况也不会轻易进入合法注册程序。尽管我们有充分的心理和思想准备,大厅登记处官员和后来接待我们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处处长柯晓峰在未看任何材料的情况下,单方面口头拒绝了我们的申请。更令人遗憾的是作为部级单位的办事部门连最起码的书面程序都没有回复,而全是强词夺理的口头拒绝,除了权力的蛮横无理,民政部社团管理局没有给我们留下任何良好印象。
虽然与第三次注册申请拒 绝的依据发生了变化,但理由仍然一样的混乱和自相矛盾,以没有同级别的行政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成立的证明材料被拒绝接受登记资料,至于那部多灾多难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合法性、时效性,他们自己都说不清楚,更不用说上报审核注册了。本次注册的主要经过如下:

一、当局再次拒绝注册违反的常识和国内外法律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组 织管理局登记处处长柯晓峰在未看任何材料的情况下,单方面口头拒绝了我们的申请后。人权观察员徐秦女士认为中国民间组织管理局在拒绝提供任何书面法律依据 及书面回复拒绝登记理由的情况下,口头引用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进行登记。此次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再次拒绝中国人权观察民间社团登记注册,公然违背以下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条文:
    1、《世界人权宣言》 第二十条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具有普世性,高于任何国家的法律)
    2、中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 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即:《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发(2013)22号】“重点培育、优先发 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 “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指令。
    4、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早在2012年5月7日答美国之音记者问民政部门对有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工作在去年下半年已经开始实施,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发展,我们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需要,是有分类管理和重点发展的。对政治类、人权类的社会组织可以开放发展,它虽然不是我们发展的重点,但是在登记管理 上是平等的,也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审查它成立的条件、成立的必要,以及开展活动的宗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并在2013年7月4日全国民政法制工 作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透露,《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于年底前(2013年)修订颁布。
所以,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对我们中国人权观察团体坚持不懈的依法注册登记,是有坚决阻止不予登记的充分准备的,但是这么大的阻力究竟来自于何方?

二、申请中国人权观察注册过程经历了四次交锋

    首 先,当我们几个代表走近登记大厅柜台前,一位男性官员在问我们是来干什么的?我们刚告知是注册人权观察的,他并不接我们手中的递过去的资料文件夹,而是直 接问我们有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登记的证明吗?没有的话,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你们不能登记,其他资料我们就不去要看了。(这一开门见山的一问,就 充分说明他们是有准备的。半小时不到我们的副理事长张家瑞就接到国保的电话“慰问”,以及门口的监视,大厅里在对我们无防备下摄像等)。
这次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作为窗口服务先后接待我们的三名政府官员,均不愿透露其真实姓名或工号,最后一个官员是在我们首先坦坦荡荡做了实名自我介绍示范后,再三要求其告知我们真实姓名和职位下,才得知其名柯晓峰,是咨询处处长。
    上面已经说过,中国民间管理局第四次拒绝中国人权观察注册登记的焦点和理由与第三次注册被拒绝的理由是一致的,但奇怪的是依据发生了变化。我们以理据争,和对方先后进行了四次交锋。
 
1、交锋的第一回合(二变执法依据)
    第三次注册不予登记的依据是: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还是民发[2000]41号?网上就有两个日期的版本)
    但 由于昨天,中国人权理事马永涛提出: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发(2013)22 号】,明确规定:“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 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强调:后法优先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
故官方立马将不予登记的 依据改变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一位在场的女民政部官员反复强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 转变方案》只是全国人大决议,不能算数,人大决议后必须等待相关法律修订,法律文件修订下来我们才能依法执行。在这过渡期,我们更要慎重,因为人大决议下 来我们不能说不能登,但我们又不能决定,简直是活脱脱的自相矛盾。难道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不是全国人大?人大的立法权只是花瓶?不能算数?
2、交锋的第二回合(三变执法依据)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咨询处处长将不予登记的依据改为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印刷的没有公章的《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当人权观察副理事长,理事马永涛和观察员徐秦、武立娟多次向民政官员提出索要相关法律条文的书面材料和不予登记理由的书面答复函时均遭拒绝!
    人权观察员徐秦问道:“含有“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是1998年颁布的。请问新的呢?”
   答:“新的还没有出台。”
   徐秦再问:“那么2013年7月4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全国民政法制工作会议上承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于年底前修订颁布。现在是2015年了。新的条例应该已经出台。”
   答:“那是网络媒体,不作数。”
徐秦再次诘问柯晓峰科长:“难道民政部部长在全国民政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也不算数?人大决议再次强调要加强依法行政。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故请求柯处长给我们出具不受理的书面回复函。
    柯晓峰处长答:“我们确实按计划修订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报了上去了,国务院说还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其实我们民政部和你们一样很着急,也很尊重您 们,知道你们来一次不容易,但我们只是咨询部门,我们只能按我们办事指南跟你们要材料,材料欠缺,就不能登记。有些话我们不能说,文件我们也不能给你们, 你们可以向法制科咨询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徐秦:“感谢柯处长刚才的直白!因为从他口中说出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已如期出台,问题卡在国务院。”以此类推,如果人大早就立法,国务院不 批准通过,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人大处处受制于行政部门——国务院,谈何司法独立和依法治国,更不要谈遥遥无期的漫长等待,专制权力的傲慢和低效 由此可见一斑。
3、交锋的第三回合(提示重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可能已经出台,只是没有公布?)
    中国人权观察理事丁灵杰问:柯处长,刚才你说,即使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我提醒你们,政治,法律类和其他复杂类的还是会实行双规的!那请问人权属于哪一类?
    柯晓峰答:“你们都是人权专家,问我我哪知道?我只知道人权观察不属于直接登记的四种类型之中。”
    中国人权观察举办人伍立娟问:“如果条例不修改,我们人权观察就永远不能登记了?”
柯晓峰答:“我没说永远不能登记,不能登记我都没说,我只说材料不全。我再次重申部门职责,你们记住,我这个部门只受理材料,上报材料到部里,由部里决定能不能登记。”
4、交锋第四回合(木偶官员也很无奈
    柯晓峰问:“你们申请人权观察原由是什么?”
    人 权观察员徐秦解答:“我们申请人权观察的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及国家宪法赋予我们中国公民结社的自由。而且宪法 第五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人大决议确定政社分开, 成立社会组织,只要对社会经济发展或人民群众有利,就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人大所例举的四大类型只是被指定的重 点培育、优先发展的行业而已。我们要求成立人权观察的理由很简单,我们宗旨是为保障13亿公民的基本人权而合法抗争,13亿公民也包括你,请问你是否也和 我们一样每天都生活在北京首都的雾霾中,你的人权不也随时随地都在遭受不法侵害,你能逃脱吗?”
    柯晓峰答:“我不懂世界人权是什么?宪法是什么?你好像对法律很在行。你说的雾霾倒是确实,你说的对,我们都生活在雾霾中,说心里话我们也希望你们注册成功。”
经过大致四个回合较量, 深知这是一个无赖加专制的政府,和这些不能有自主意识的木偶官员,说到大天亮也无济于事,我们决定暂时撤退。具有天然合法性的保障人权组织——中国人权观 察,在中国大陆这片特殊土地上的第四次注册暂时告一段落,不出预料的再次受阻,而当局对“人权”二字的深度恐惧,可能从侧面证明这是一个践踏人权而不是保 障人权的政府。

三、回家后我们上网查找相关信息又意外发现

1、 民政部门对有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工作早在2011年下半年就已经开始实施,而且对政治类、人权类的社会组织是不是也可以开放发展,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美国 之音记者表示,它虽然不是发展的重点,但是在登记管理上是平等的,也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审查它成立的条件、成立的必要,以及开展活动的宗旨,对经济社 会发展的作用。(民政部:政治类、人权类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上平等_新闻中心_中国网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改版可能在就出台,因为不但【国发(2013)22号】明确规定民政部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李立国部长在2013年7月法制会上也表态2013年底完成条例的修订,而且今天我查看民间组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政部
 http://mjj.mca.gov.cn/article/zcfg/
发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文件点开来是:“系统错误,请与系统管理员联系”字样,被抽掉的该文件上架时间是2013年1月11日,而现在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首页法律法规登载的首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2003年10月上架的1998年的条例。
我不禁要问:阻扰中国人 权观察合法注册的是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您真的是言行不一的小人?您有这么大的能量吗?国务院?真的是国务院?(以民政官员的说法)为了阻止中国人权观察民 间组织合法登记注册,尽快开展工作?难道我们的(注册中)人权观察理事长秦永敏、秘书长刘兴联分别先后被当地国保非法拘禁、非法查抄没收通讯工具,甚至对 (注册中)人权观察团队一个小小的擦皮鞋的小工——我(笔者徐秦),也通过无冤无仇的地方国保、信访办肆意打压,企图用拘禁,堵截、恐吓等侵害公民人身自 由权手段,阻止本人正常进京打工的权利,最终迫使我放弃为保障13亿公民人权合法抗争的意愿的一切操手是中央?
呜呼!我(笔者徐秦)虽然已绝望地发表过退出中共的公开声明,但我还是希望习近平主席能够和我们一样堂堂正正站出来告诉我们,中国人权观察组织是否能够在您强调依宪治国的当今中国合法注册?秦永敏和刘兴联两位老师能否早日恢复自由?
中国人权观察(注册中)
副理事长潘露电话:18651440884
笔者徐秦电话:18952773815

2015年3月25日

来源:中国玫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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