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忘记密码

蔡瑛:边控之惑?边控之诉!

时间:2015-11-09 01:1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边控之惑?边控之诉!

 

蔡瑛律师诉湖南出入境边检总队<

 

行政诉状

 

原告蔡瑛,男,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边防检查站,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1000号。
法定代表人宁小平,职务站长。
被告湖南省公安边防总队,住所地长沙市新姚中路99号。

第三人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边防检查站2015年8月17日“执行决定机关不准蔡瑛出境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2、撤销被告湖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湘公边复决[2015]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自长沙往返台湾的机票和其他交通费损失3336元,误工费等其他损失1000元,合计4336元。

4、判令两被告就“执行决定机关不准蔡瑛出境决定的行政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5、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8月17日,原告拟从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搭乘南航CZ3017次航班直飞台湾。出发时,原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公民身份证、登机牌正常通过安检,却在出关口被第一被告长沙边检站的工作人员以“原告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为由,不准许出境(边控)。原告要求他们出具对原告采取边控措施的法律文书,其不能出示,只告知原告决定机关是北京市公安局。该工作人员一直扣留原告登机证件直至南航CZ3017次航班起飞,导致原告未能成行。

原告对此不服,向第二被告湖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第一被告禁止原告出境违法等。

2015年10月26日,第二被告边防总队作出湘公边复决字[2015]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有第一被告长沙边检站提交的《控制表》和原告的《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证明“蔡瑛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依此维持了第一被告长沙边检站2015年8月17日执行决定机关不准原告出境决定的行政行为。
原告依法提起本行政诉讼。

一、原告持有合法申领并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公民身份证、登机牌,第一被告应当查验后放行,准许出境。

二、从办理出境证照至提起本行政诉讼之日止,原告从未收到北京市公安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任何部门关于不准出境的决定通知;

三、第一被告不准原告出境时,未向原告出示协助执行等法律文书,也未告知原告救济途径。

四、两被告称原告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款“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告是一名中国律师,近年来从事的工作如:参与人权拷问建三江事件,披露益阳检察酷刑黑幕,监视居住国家赔偿研讨,代理湖南永州特大双规案,为“709事件”被抓律师辩护等,正是原告依法执业,恪尽职守的行为,是履行维护社会公平、匡扶法制正义的基本义务,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五、第一被告口头称不准原告出境的”执行决定机关是北京市公安局”,第二被告在复议决定书中又称原告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的不准出境人员”,说法各异,却都没有所称部门下达的法律文书支持。而两被告的行为,不仅导致原告台湾之行未果,还给原告造成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名誉损害。

综上,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所谓“执行决定机关不准原告出境决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第二被告不予纠正,维持认定的复议行为违法。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提起行政诉讼如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蔡瑛

2015年11月5日

 

来源:蔡瑛_微博

0

发表评论

你必须 登录后 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