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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就《日本企业》出版遭遇致函胡锦涛主席

时间:2010-10-05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

   您好。

   我是《日本企业》简体中文版作者,非常关注您今年五月上旬访问日本。我建议,您访日期间有自由活动时间的话,应该参观一下日本的书店。您会发现,日本的大小书店的书架上都摆放着许多最新出版的日文版的关于中国问题及信息的各类书籍资料向日本读者出售,而在中国的书店里关于日本政治、外交、军事、经济、技术、管理、企业等诸问题及信息的中文书籍资料绝少,绝大部分是一些学习日语的教材,还有一部分控诉日本侵略罪行的历史书、影片。书店的一斑就可以推知中日两国之间信息获取能力巨大差距的全貌,这表明日本人对中国的现况可以了如指掌,而中国人对日本的现况一无所知。中国兵书上早就写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认为,作为一个大国的领袖应当重视这个差距,而且有责任去努力缩小中日之间的信息及其获取能力的差距。

   中日之间的信息及其获取能力的不对称使中日国家之间的合作处于不平等的基础上,使中国与日本的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而且,更加严重的是,造成两国民众的认知隔阂,日本民众越来越清楚地了解现实的中国,但是中国民众绝大多数知道的还是侵略掠夺时期的日本,而不是一个现代政治民主的日本。由于对日本经济信息的匮乏,中国企业与日本企业的合作与竞争中也始终处于劣势,没有选择的余地,一直处于被动,直至失败。这种信息占有不平等的合作,即使日方在谈判桌上获胜,中方也会事后反悔,会给日后的合作留下不利的隐患。只有在信息沟通、互相了解的基础上,才能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与平等互利的经贸合作。但是,造成中日之间的信息及其获取能力的差距这个责任不在于日本,而在于中国。因为日本是一个出版自由的民主国家,绝大部分的日本信息是公开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公开信息,日本政府与国民都希望外国人能完整地了解日本,在信息分享公平的基础上与日本进行合作与竞争。问题就在于中国是否有能力去分享公开的信息呢?中国人是聪明、努力的,有能力去分享公开的信息,但中国以官为本的行政管理体制及固步自封的中国官僚是信息获取能力得以发展的阻力。

   中国的现行新闻出版管理行政体制,对于剥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出版自由权利是一个很好的体制。但是,这个新闻出版专卖的行政管理体制对于提高国家创新力与竞争力却是一个最坏的体制。作品的创造是最有创新力的活动,无论是文化艺术,还是科学技术的创造都依赖于自由出版的环境,作品能否出版应当由作者自己决定。没有出版单位出版,他可以自己印制出版。作品对社会公开,对社会有益,就会激发作者的创造力,不断创新。每个人的创新就形成了国家的创新能力。没有自由出版的环境,就会萎缩个人的想象力与创造力,最终还会导致整个民族、国家没有想象力与创新能力。而且,这个体制也限制了每个单位、每个中国人分享海外信息的能力,致使国家竞争力弱势化,因为获取海外信息的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您了解一下《日本企业》简体中文版的出版遭遇,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会造成中日之间的信息及其获取能力的差距。

   我的新作《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是国际上第一本全面介绍日本企业的中文版日本企业信息大全。本书收录了3万余家日本企事业单位,其中包括近1万3千个日本企业网址及部分E-mail地址,读者用鼠标一点就可以上网浏览与联系,详细地及时地了解这些企业的现况。本书介绍的26,227家日本公司(包括6,419家对中国投资贸易的日本公司)、2,740家日本企业驻中国代表处、1,399家日中关系的机构・团体以及日本47个省级地方概况等最新的资料,还编著了对日经济合作与竞争的必备知识,完整地反映了日本企业的现状以及日本对华投资贸易的现状。本书利用国际上最新的电子书制作技术,把A4版面近6千余页的浩瀚信息汇于一张光盘CD,数据最新、资料翔买、检索迅速、携带方便。这样一本有益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创新之作于2007年9月制作成品,但是至今还不能让国内的中国公民分享我们的信息成果,经历近六个月的行政审批及复议,于2008年3月又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等到这本书出版之时已是一本没有阅读价值的旧作,最新的信息也已陈旧了。

   我们作为《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国特色的方式办事,这部作品制作完成后,就向中国官方的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获得上海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号:09-2007-A-248,以此证明我们是本书的著作权人,可以享受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益,受中国政府保护。然后,我们又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条、《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许可及备案的申请。但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没有履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自己制定的规章及受理备案的义务。而且,没有法律依据擅自规定,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这一规定实际上剥夺了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侵犯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嗣后,我们又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提起行政复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也是一个答非所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法规[2008]195号)。我们于2008年2月29日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月10日法院受理立案,但法院最终还是屈服于行政部门的压力,拖了一个多月,于4月13日作出一个荒唐的不立案裁定,其理由是本案诉求不属于人身权、财产权,其实这些昏庸的法官是在故意犯错,维护上海权贵的利益。我们的诉求就是为了维护我们著作权人的权益,而著作权就是作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已明文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我们又开始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了。

   您应当看一看,中国的社会现实与中国宪法法律以及您的治国理念相差多大。一本已经官方版权登记的经济信息类工具书经历了七个月尚未面世,需要地方、国家二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批,最后还要由法院来判定。这或许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中国特色。如果在日本,同样这本书,作者一完稿就可以马上出版发行了,无论是自行出版,还是委托出版社出版,都不需要行政部门许可审批。中国人不比日本人笨,我们有能力创造出许多优秀的作品(包括工业产品),但是我们没有日本的自由创造环境,要比日本人花费大于创造的时间与精力去应酬中国官僚的许可,在内耗的体制里失去创造欲望、错过时机、自相残杀。我们编著《日本企业》是在缩小中日之间的信息及其获取能力的差距,我们这些留日学子有能力做到这点,而且在对日合作与竞争中我们客观上帮助了自己的祖国,我们应该自豪,但我们还是感到悲哀,最终《日本企业》简体中文版还是被扼杀在中国官僚的手里,他们主观上为了维护自己行政部门的权力与利益,客观上帮助了中国的竞争对手,致使中国落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应当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明文规定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比宪法、法律低一层次的下位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3号令)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而且,您领导的中共中央已向全世界宣布要实施以人为本的政治路线,坚持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治国方针。照理说依据中国法律与您的治国理念,我们中国人也应该与日本人一样享受法律规定的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益,可以自由地创作、自由地出版自己的作品。但是,现实的中国社会与纸面上的中国不同,我们国内的公民根本无法享受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违宪违法的规章文件以及法院的徇私枉法实际上已剥夺了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

   中国的宪法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是保障中国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根本没有禁令规定公民出版物出版需要行政部门许可,也没有授予出版社的出版垄断权。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禁止条款,仅仅限制了0.001%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制度,符合现行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这些禁止条款本身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消除。但是,在以官为本的中国社会里,新闻行政部门为了垄断出版物出版的权力,将控制出版社的权力扩张到对全体公民出版权利的控制,不断出台违宪违法的规章文件,以及依靠司法权强化新闻行政部门的垄断权,在社会上形成一个“潜规则”:公民出版物的出版需要行政部门许可,出版物应当由出版社出版,否则就是非法出版物。中国的新闻行政部门将99.999%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也剥夺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一方面把中国公民可以依法行使出版权利认定为“非法”,另一方面允许这些靠它施舍生存权的出版单位独占著作权人的出版权,其目的就是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压力下,继续维持行政部门的利益,独占中国公民出版权利。而且,出卖书刊号是中国特色的腐败,或许世界上是唯一的,这是新闻出版专卖管理体制的必然结果。
而且,根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潜规则”,有知识的中国公民(包括您们这些高官)都有可能在违法犯罪,或许中国有上亿个违法犯罪嫌疑人。这不是一个惊人的假设,是根据上海法官认定的“潜规则”作出的判定。从一般识字的工人、农民到大学生、科学家、作家都会创作一些文字性的东西,有的只是一张纸,有的是厚厚一本,赠送自己的朋友或者销售给需要这些知识的人。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在网上写几句见解或发表一篇文章都是很自由的。这些作品的出版发行都没有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都属于“非法出版物”。如果不推翻这个违宪违法的“潜规则”,新闻出版部门的权力就会不受制约地膨胀,会无休止地颁布违法侵权的管理条例及文件通知,没有法律信念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也会以此取代法律依据,随时可以借非法出版的理由对公民进行拘留、逮捕、判刑、送进大牢。当然,法不治众,这个“潜规则”也无法管制上亿公民的出版行为,但它可以进行选择性惩罚,谁被它选中了,谁就倒霉。越有文化、越有创作能力的公民越危险,他们离坐牢的边缘太近了。在这个恐惧的、审批繁琐的、权钱交易的出版环境里,还有多少创作的灵感呢?国民的创新能力怎么会不萎缩呢?在中国,作者未经政府部门许可制作、销售自己的作品与不法商人制作、倒卖盗版影像制品、书籍出版物都是“违法犯罪”的,而且成本更高、风险更大,所以中国盛行盗版,而不是创作。您只要微服暗访一下中国的民间就可以看清这个事实,您就会决心改变中国的丑陋现象。

   送上《督察简报》第11期上刊登的万字长文《中国公民捍卫出版自由的宣言》,供您参考。实际上,中国现行的新闻出版专卖管理体制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没有益处的,反而危害中国的健康发展,扼杀中国的创新能力,还是中国出版领域腐败的根源。您看一看,这本《日本企业》中文简体版的出版遭遇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但是在中国这种遭遇又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依法要求自己出版发行自己作品的每个公民都会遭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拒绝,最后还要对簿公堂。中国人的聪明才智都不得不用于窝里斗。

   恳请您关注与帮助《日本企业》中文简体版在中国的出版。这本书能缩小中日之间的信息及其获取能力的差距。而且,对于中国新闻出版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我们胜诉,我们就可以自由地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这就意味99.999%的中国公民与我们一样,马上可以真正享有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益,自由地创造自己的作品、发行自己的作品,不再恐惧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遭受惩罚。从此,中国公民就进入真正享有出版自由权利的时代。我相信,您也乐意我们中国人享受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

此致

敬意
 

中国公民:冯正虎

2008年4月27日上海仁和苑

注:本信函已于2008年4月27日用特快专递邮寄胡锦涛办公室(EMS编号:EU487311282CN)

件:
1、《督察简报》2008年3月10日总11期:《中国公民捍卫出版自由的宣言》
2、上海市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09-2007-A-248)
3、《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

图1、 上海市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09-2007-A-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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