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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雄发:红旗下的法西斯、阳光下的罪恶

时间:2007-12-22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红旗下的法西斯、阳光下的罪恶

 常雄发

第一部分控诉红旗下的法西斯叙述经历

   常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46岁,住在上海市安远路591号302室, 曾经任职于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工作,家中有养父母、妻子、女儿,一家六口平静而安详生活, 正值风华正茂。不料在生母找到我的同时,灾难也接踵而来。却遭受张雅芳的诬告陷害,使我饱受创伤,牢狱煎熬。官司缠身、折磨五年、诉讼二十七、每案四审、逢诉必输、身败名裂、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我遭受非人待遇,严重侵犯我人身权、民主权。今日怀着无比悲愤心情向你们来控诉; 当前法制社会的中国,文明大都市上海市发生了离奇冤案,我以万分沉重的心情向一切有正义感和爱心的人们,发出人道主义与法律全方位的求助,伸不白之冤。

   我出生三天;被(做娼妓)生母张雅芳抛弃的“孽债”婴儿,庆幸被常登甫夫妇收养。八十年代末张雅芳通过组织相识,只是做私下亲戚来往。不久张雅芳为其现夫(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曹泽兰(原太仓县副检察长)孙子曹飞,从江苏省太仓县户籍迁入上海落户我家遭我们坚决拒绝,欲将我置于死地。曹泽兰利用其身份及影响,使一桩很普通曹飞户口迁移与房产纠纷,竟发展到牢狱之灾。谁会料到他们居心叵测、编造为所谓刑事“强奸”案件、制造假案、陷害于我。串通上海市静安区警方、江苏省太仓县公安城厢派出所。从而引发出27个起,刑、民案件,使整个纠纷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当时在上海市安远路591号302室我家中六口人住房只有27平方米,根据实际居住条件,我们不能也无法接受他们在江苏省太仓县曹飞户籍迁入上海落户的要求,遭我们是坚决拒绝。管段民警和亲邻好友也为此操心,进行了无数次相劝磋商,相持不下。99年10月16日晚上,我夫妻与曹泽兰、张雅芳及其表弟倪振元(原南市区教育局长)等五人在安远路协商毫无结果,曹泽兰竟疯狂地说“在一个月内将你搞臭、搞倒、搞死”,当时在场人谁也不在意。至10月20日又恳请民警上门调解,曹泽兰、张雅芳狮子就大开口,非要将安远路和常德路两处房屋全归他们所有,如果不答应就将拒绝谈判。并再次威胁我“要将你彻底搞臭、搞倒、搞死”房屋自然归其曹飞所有,不需要民警和里委会人多管,谈判就此不欢而散,我们还以为曹泽兰、张雅芳是得老年痴呆妄想症。在上海这样国际大都市,不是在你曹泽兰的江苏省、太仓县“腐败分子势力范围”。

   事件发生在99年11月27日星期六上午七时,我们突然;接到曹家渡警署岳警员通知去与曹泽兰、张雅芳协商房屋纠纷之事。谁知当谈判到9点钟,刚破裂不多时,上海市静安公安分局警长葛伟刚身穿便衣出现,使在无任何法律手续情况下,葛伟刚用擒拿格斗术,将我按倒在地,反背手,拷上手铐。让我站立以后扔起两个大耳光,你犯罪分子老实一点,随后葛伟刚与阿华的人将我作飞机式,押往警署门外0.6吨昌河小面包车,甩死猪一样的卷腿半卧硬塞进后车厢躺着。而我的父亲和妻子却被甩在警署内,曹泽兰、张雅芳等四人跟进车厢就坐,等到达静安刑侦队门口,打开后车厢我被又像抓捕死猪一样拖进50-60平方米大房间里,葛伟刚讲“市公安局局长要将你抓捕归案,你将永远呆在监牢里去死吧”。

   将我双手重新拷进长板椅杆铁柄上,就扔起大拳猛打我全身严刑逼供,曹泽兰在静安公安内进进出出,像承办人一样的繁忙,竟在旁助威,连声叫喊!“打死他畜生有我来负责……。”打得我鼻青眼肿,猛踢我腰部,当时我被打倒在地上疼痛万分。在相隔一个时辰阿华人;还硬逼要我承认在静安分局内拒捕殴打葛伟刚造成双方殴打和“强奸”事实,实际上掩盖警察对我殴打惨景。我才知道前26日星期五晚,由曹泽兰陪同张雅芳捏造事实,而指控我七个月以前,即同年4月份在太仓县所谓“强奸68岁张雅芳”案件,笔录中(实变“强奸”8岁老处幼女)还不忘曹飞从江苏省太仓县户口的迁移上海落户我家事。在邻居笔录中她为了房屋纠纷非要死咬我一口,让他进公安局监狱永远出不来。给居委会的诬告信中是企图“强奸”杀人灭口和给法院林爱华信中是3月26日“强奸”时间与经过是有几种说法,颠三倒四、胡说八道。由此拉开序幕,谁会料到他们居心叵测、无中生有、设计陷阱,曹泽兰的狂言终于展演了。紧接着下午,就将我急转押往太仓城厢派出所,曹泽兰曾任所长之职所里去审讯。我再次遭受法西斯严刑拷打。晚上将我手斜背拷着,蹲在地上又进行轮番突击审讯,用大聚光灯照着我的脸要我谈犯罪经过,至半夜以后,在押往铁笼子里双手是拷在铁杆,又开灯光对着我,当时我浑身酸痛等于一夜没有睡。也经历一次电影,我像等于犹太人进入德国纳粹的集中营。

   在第二天11月28日星期日;上午将我双手拷在铁窗框上,脚跟离地、处于半悬空状态,用拳击式审讯,对我脸颊、肝部、腰椎、胸部、乱击一通。全身像散了架一样酸痛,要我交代怎样贩卖毒品及黄色带和在单位是有经济问题等一系列罪名。下午在我精神恍惚时还抽我静脉血进行化验,以证实与张雅芳裤裆上血迹的一致性。晚上,当他们还审问我张雅芳信中的内容,我说明;张雅芳在这段时间来信还赞扬我言词,现指控是毫无依据,我才知道葛伟刚在28日星期日抄我家时没有搜查到信原件,后问原信在什么地方,要我交出,达不到目的这下触动他们神经,又惨无人道得恶打,威迫交出写书信,用警棍猛击我的头部,疼痛无比、顿时头部流血,头晕眼花,我又是一个深夜,经留下伤痕在相当长时间才逐步退掉。这一群家伙像日本鬼子,对待抗联勇士。

   到第三天的11月29日上午,更为下流的竟派一名不明身份女人;来扒我裤子,捏取精液,几经折腾到夜晚,太仓民警突然将我押往上海静安分局内,诱骗我说“在笔录上签字,马上放你”,还请该局纪委书记来劝说。软硬兼施下只看到静安公安报告纸,内容已无法看清,为求早日逃脱致死之地,由于长时间的折磨与摧残,三天三夜、点水未进、身体虚弱、眼皮红肿、无力支撑、使我身体以无法达到正常人的思维能力精神恍惚,就被迫落笔。但当我刚出刑侦队门口,边上;窜出太仓县民警又将我押上车,重回城厢派出所,强行按我手印于笔录,才知两地公安串通,耍阴谋。我强烈的指控他们的法西斯行为,一个警察竟敢说我们还没有像渣滓洞里上老虎凳来对付你,我们还不算什么。在我被拘押第六天,朋友沈诚与律师看到我的脸部浮肿,身体伤情。一群腐败分子,就像国民党的刽子手对付赤手空拳的中共地下党。

   11月30日中午,我被移送到太仓看守所。时隔半个月提审,审问房屋问题,还游说只要房屋交出,张雅芳就可撤诉释放你,遭拒绝后。最后太仓县警方无奈,只得在99年12月29日开具一天拘留释放证。还厚颜无耻的说“请常老师以后不要在外控告,你也不再来太仓县争30天关押事,”白白的冤狱了33天。

   我被无罪释放后,在当时伤情,同学汤泽民和我老师方光治看到我头部伤痕及全身此情景从186斤减至120斤不寒而立。曾向两地公安机关要求验伤,却被拒开验伤单。只能到我统管公费上海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过了十个月医疗,我目前CT片摄出腰椎L4、L5向盘突出压迫神经造成终身致残。我妻子和父亲到处在寻找我的时候,他们也到过市局、市督察大队、大柏树里面警察说:常雄发人在里面,因参与国家机密案件铁证如山的证据。

   更出乎意料的警长葛伟刚,在已将我移送到“犯罪发生地”太仓去处理第二天,即11月28日星期日,已无处理权静安警方,由葛伟刚等三人,仍插手冲到我家安远路591号302室,借搜查犯罪证据为名,将我妻强行推出家门外,翻箱倒柜,跟随张雅芳乘机将我的房产证、户口簿、售房合同、发票、租赁卡等资料,以及家具等钱财物洗劫一空,价值6万5千多元。非法搜查,为了曹飞户籍从江苏省太仓县迁移到我上海房内,无非想彻底毁灭揭露他们的证据。此后我们即向曹家渡警署周浩晗警官报案,不予受理。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分别向静安公检法控告葛伟刚等三人滥用职权、公办私案、非法搜查、徇私枉法,控告曹泽兰、张雅芳诬告陷害及盗窃侵吞财物,均遭驳回、,得不到法律的保障。(2003)沪静检不立案第7号通知书,葛伟刚等三人《有此行为不构成犯罪》世上绝顶法西斯。我家里被盗窃连碗、筷一个不剩,房内给一扫而空,实际上就是日本鬼子的三光政策,房内的惨景有照片附上。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灾难和流浪在外,女儿常莹佳无法上学读书。家具与日用产品在同学、朋友支助下,才有日后的五个月逐步正常生活化。

   几经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因此至今两地公安警方没有提交证据行为及法律依据。只开一天拘留的(99)字第154号释放证,就是一个铁证。两地公安明摆着想逃避法律的责任,在一、二审包括审监,判决上都确认是11月27日被羁押,12月29日被释放,那里来的只有拘留一天释放证?分明做贼、心虚、将错就错,而判决书只字不提,难道法律岂容忍吗?太仓警方来上海应诉;却要静安警方陈嘉敏作为代理人,难道江苏省就没有一个精通法律人才吗?实际上太仓县公安就是想通过静安警方“黑网”来掩盖他们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当上海长风法律服务所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去静安区法院查阅材料却屡遭阻拦,更为奇怪,太仓警方的回答更巧妙了,先被告知“档案室无此案在别处保存。”实在是太离谱了吧!当我先后向江苏省太仓公检法、人大、苏州市公、检、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甚至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监督都置若罔闻。从上述事实中是不难看出,有谁能为此周密的安排运作,巧妙来回穿梭与两地公安,又为啥选择“发案”启动时间为公安领导和干警,在休息和临近休息、周五夜和周六、日接连操作,为什么静安公安接报后不依规定转太仓公安,而往城厢派出所送,到第三天再回转静安刑侦队诱骗签字后,送往太仓县城厢派出所。静安警方,明知指控“犯罪地在太仓”已转出,有必要插手再在上海市住地搜查吗?且任意让张雅芳窃取贵重的证件,搜查结果也不告知,为什么太仓县城厢派出所能擅自严刑拷打,搞残忍“鉴定”,直到最后是只开拘留一天的释放证。为啥执法部门和监督机制不起作用,把受害人的控告拒之门外,形同虚设。那么曹泽兰、葛伟刚等人在此过程中扮演了怎么样的角色?!这就充分证明两地警方,怎样与曹泽兰、张雅芳相互勾结。对我暗箱操作,蒙受了残酷的迫害和冤屈。当前揭露出来的黑社会性质及势力,内外勾结,残害百姓又有什么两样?我们一家五口人至今生活在白色恐怖当中,屡次受到特务监控。能使人不叫心寒吗?原因何在?不能不令人们深思,但我常雄发始终坚信社会,党会还我公道,我的冤屈真相会大白天下。

第二部分控诉阳光下的罪恶

   我被羁押期间;葛伟刚帮助张雅芳侵占我户口簿,常雄发与张雅芳在法律上无任何关系,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二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静安警方任意确定为母子关系。在1999年10月当我全资购得常德路633弄104号房为承租人后,警方违反规定,未经我同意私自将张的户口抢先入户,立为户主。张雅芳又深谋心计,非常嚣张的叫嚣市公安局刘局长同意外地户口迁来上海,就肆无忌惮地将其张雅芳和曹泽兰的孙子“曹飞”的户口从江苏太仓县非法迁入上海我房中。又擅自将我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竟是当地民警战友上海市警备区部队团参谋长李家荣,形成诉累案件四年之久,使承租人陷于空壳房屋完全失去了权利。张雅芳将其窃得,购房资料和户口簿不归还我,更肆无忌惮地的阻挠我户口迁入。尽管在同年12月30日我向江宁警署提交“未征得承租人同意,不能让他人迁入的备忘函”。张雅芳竟弄虚作假,不仅隐瞒其在沪,本是空挂户口,长期居住太仓的事实,还谎称“落实政策”将在太仓中学读高二的曹泽兰孙子曹飞,未经我承租人同意,向警署申请异地来沪照顾她生活,要求让其户口迁入。而警署违反政策法规,让曹飞从江苏省太仓迁入来沪,为享受一份 “曹飞落实政策、空挂户口”照顾“张雅芳空挂户口”特殊待遇。二年后,曹飞随后进上海市海运学院住学生公寓,为其曹飞在我家法院已判其无居住权,仍占据此屋的居住权。我对警方擅自履行将张雅芳户口迁入,请求变更户主及曹飞户口迁入违法分别诉讼,并提供有关行政法规,但静安警方不提交有关书证,辩称只有张雅芳同意户口才能进出、变更,我的诉讼遭驳回。而我长期来为户口迁入进行诉讼,却屡遭驳回否定我居住权身份,再申诉市高院遇见李健法官,她一身正气,毫不犹豫,对静安警方限期解决,至03年4月30日,但静安警方向张也拿不到户口簿,才添发户籍续本。“才有常雄发户口迁入权利”一束阳光冲破黑暗乌云总算照到我身上一会。等我无罪释放后,目前房产已经不属于我们,而一家五口人只能“非法”居住在自己安远路家里。残酷迫害一切法定权利被剥夺殆尽。还殃及到家庭,目前我和养父母、女儿常莹佳在上海是无一寸居住使用地,使我女儿和养父母权益被侵犯。

   曹泽兰、张雅芳是继续仍旧没有停止对我的迫害,为了达到侵占上海市安远路、常德路住房之目的。就向静安区法院起诉我妻黄爱娟,要求确认安远路591号302室房屋为共有,该房系动迁安置房,当时分配给我妻和女儿常莹佳及三人,因为独生子女,增半人计算。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法院也明知常莹佳有一个半人份额,却混淆民事权利人与民事行为能力人概念,违反法定程序,任意剥夺同住人常莹佳,有独立请求权为第三人的权利,不依民法通则第九条“民事权利人出生到死亡时止”和市高级法院(96)250号对“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规定。违法调解确认其与我妻共有。她们采用欺诈和胁迫方法,使黄爱娟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不可能将夫妻共有安远路房产权分割,也无权单独处理割让给张雅芳,更不可能再损害第三人即女儿常莹佳利益。但静安法院对此不做采纳,导致我女儿常莹佳的根据动拆迁协议和《动迁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取得12平方米所有权份额违法被剥夺。常莹佳多次起诉与申诉均遭回绝,滥用已作废94、95年条文。相同案件闵行、黄浦、长宁法院,孩子都应有权力,惟独静安法院是参照某人报告论学为法律依据、剥夺常莹佳合法权益。以上三个法院案件如果是错,而只有静安法院判决与裁定是唯一合法正确吗?(2000)静执初字第751号执行;确认之诉违法当作变更之诉强制来执行;使安远路房产权原黄爱娟权利人现变成张雅芳,(见证房屋登记证)将违法的罪恶来彻底化。

    张雅芳接踵而来2002年6月再次诉请析产,要我全家搬出。审理中,我妻一再提出将遗漏的同住人常莹佳,追加为第三人,并依照市高院(99)528号文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要求确认其在系争房屋内应有份额,但法官一意孤行,一错再错,沿续被废止的旧规定,以同住人未成年不具有共有人资格为由,反将常莹佳份额分给张,使原未确定具体份额从2/7提升到1/2,扩大张的房屋份额。该调解书记载“本市安远路591号302室产权由原告张雅芳及被告黄爱娟共同所有”。并不是按份共有,对此内容(2001)沪二中民监字第262号中明确解释“…但认为当时调解仅明确了张雅芳对系争房屋有份额,而未明确多少”。既然依据的调解书都未明确份额,判决是凭什么支持张雅芳拥有系争房的1/2产权。屡经上诉、申诉、再申诉都一脉相顺,连市高级法院,自己制定规定也不执行,到了如此有法不依,违法不纠地步。

   2000年8月,我是莫名其妙地收到曹泽兰、张雅芳起诉,要求偿还其4万元债务的诉状,其内容原来是说“他俩用我名义向其亲友等十人借了4万元给我未还,而转入其名下来追讨,”但始终提交不出,经我同意由债权人将债务转给他们的依据,且在借款转移书上有的签名也是曹泽兰、张雅芳代签,增补变更与十人所谓8月26日转借书有五人不存在,也是无法律效力行为。原借条上用“曹雄”连我自己也不知,常雄发从婴儿后与原告无任何关系,见证户籍资料佐证。我与张雅芳99年7月份的关系,是你死我活(见证行政裁定书)张雅芳的借款数值上前后不一,伪借条是有6万、4万、3万、1万元。真是矛盾百出,他们如此万花筒无穷变化,才有说不清道不明事。这样案件静安法院竟不按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有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规定,以“债权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债务人同意”,判决我予以偿还。我上诉、申诉、再申诉都被驳回。

   以上事实说明:从99年9月份曹泽兰、张雅芳就蓄谋已久,阴谋勾结静安警方和太仓城厢派出所,并实施诬告陷害我计划,将我们一家人叫到曹家渡警署内,疾呼冤枉可他们却置若罔闻,葛伟刚讲“上海公安局局长要抓你的,将曹飞的户口迁入上海,也是局长意思”。而静安公、检、法与太仓警方一伙腐败分子是助桀为虐、高职位、高智商、高水平违法犯罪,就任凭张雅芳等诬告和起诉为根据,颠倒黑白、如此猖狂、滥用法律、徇私枉判、践踏人权。不单要迫害我本人,还剥夺了常雄发的女儿在安远路591号302室居住所有权,还霸占常德路房屋使用权架空承租人,以及替人讨清债务4万元。我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在2001年9月6日只能以刑事自诉形式,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至今毫无结果。五年来他们就是这样,通过各种手段拖延和回避对此诉讼请求,就是害怕非法的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下。为什么!!!原因何在。为什么曹泽兰和张雅芳有全套刑询笔录?作为行政原告常雄发为什么至今没有刑询事实依据与相关法定手续证据?静安警方是否有不可告人,见不得人的黑幕存在。五年来我养父母八十岁,以拣垃圾补充家用,跟随到处上访控告,连上海市政府的信访办的警察都说杨乃武与小白菜又来告状了,我们一家人好像生活在上世纪四十年代罪恶时代。希望党中央领导,申派出调查组来,替民做主。维护我养父母和女儿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拯救我们现穷困潦倒的生存权。(又是一起河北省京山县佘祥林式的冤案)

一、查清事实,还我清白、还我工作、还我生存权、惩办肇事人。
二、还我们被非法搜查没收六万五千元财产与相关的证件。
三、还我房屋维护养父母和女儿常莹佳在上海市合法的居住权。
四、张雅芳和曹飞的户口从江苏太仓县非法迁入我家必须迁离,恢复常雄发户口合法权益。
五、赔偿常雄发的经济和精神的相关损失。

                              此致
         敬礼
                                  

申冤人: 
            常雄发

                                             
住所:上海市安远路591号302室

电话:021—62300188,
邮编:200042,
网址:chang.xiong.fa/@citi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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