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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芳:饱受阳光下的痛楚

时间:2008-12-30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本人李惠芳,女,今年46岁,我是一个农民的孩子,具有农民的朴实和善良,单身独自抚养儿子读书。父亲是技术人员,解放初期属于国家栋梁之才,1960年父亲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下放农村,当地乡政府腾出办公用房,自留地配置给我父亲,父亲还建了房屋,即本户原居上海市长宁区北瞿路屈家桥980号。当时,一家几代数口人,住在独幢二楼一百多平方的洋楼里,感觉自己是受阳光沐浴,在蜜水里泡大的。我自己经营多家餐馆,擅长烹饪,亲自掌勺,我想凭借自己的一技之长到国外去发展,只身一人背井离乡、漂流海外,到欧洲,在法国、比利时等国家,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可谓是生活上丰衣足食,原本回国是想开具未婚等公证,尔后回欧洲。未曾料想可恨的动迁,原全家平安而安祥的生活被剥夺,同时接踵而来的是灾难。彻底改变了我们全家的命运,使我饱受创伤、牢狱煎熬、病魔缠身、折磨5年。

“代表政府阳光动迁”的吸血虫

彻底改变本人命运的是拆迁开发商,是“代表政府阳光动迁”的官商勾结者,我被他们列为 “第三次革命对象”。第一次革命是针对地主官僚的,第二次革命是针对资本家、走资派的,“第三次革命”却是把我们这些“翻身农奴、国家主人”成为官商勾结的开发商的“革命”掠夺对象。

2003年5月26日,8月22日,上海市长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给开发商上海新长宁集团股份公司商住房建筑项目,核发长拆许字(2003)第18号、第26号两份房屋拆迁许可证,未经依法征地、公告、登记、补偿等合法程序,违法使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未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并对商业开发项目非法划拔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等国法,并使国有资产流失,肥了官商勾结的利益集团——这些“代表政府阳光动迁”的吸血虫。

我父亲是在动迁前的2000年逝世的,由于动迁对本户适用低标准待遇,本户被剥夺依法应享有的平等权利、回搬权利和农村社员的待遇,只给我们全家八口人依货币安置补偿人民币拾玖万元。由于协议不成,拆迁实施单位采用的黑社会流泯手段,母亲李兰英,一个年逾古来稀的白发老人,经受不住拆迁单位恐吓、迫害,动迁开始一个月,母亲就含冤而死。

我自幼受到正规的阳光教育,能明辩善恶是非,有正义感,深信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我对拆迁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毫无畏惧,决心用自己的微薄力量来捍卫宪法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坚守人权,捍卫我们老百姓的民生权利。

于是官商勾结,导演了一出又一出的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好戏,先是拆迁人向区房地局违法申请裁决。

继是区房地局滥权违法作出《长房地拆裁字(2004)第9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再是区房地局申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于是乎长宁区人民政府发出《长宁强执(2004)第98号强制执行通知书》,十五日后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立时,乌云布满天空,我家100多平方土地之上的天空再也见不到阳光!从此,我被堵在家里,足不出户,动迁商24小时监控我,人身自由被完全受到限制达八个月之久。

这八个月里,自有当地好心民众为我送水供粮,为我轮流站岗放哨。这八个月里,长宁区人民政府组织属下官兵、动迁流氓对我实施三次强迁,最终于2005年8月7日,出动200多名特警、武警、消防等,借“麦沙台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名义,从晚上六点到零晨二点,投放二枚烟雾弹的作用下,强迁成功。我不服非法强迁,割头胫自杀以此抗争,即送武警医院缝针救怡。我家整幢楼房仿佛受到了特级大地震,立时成为废墟一片。我养的二十多只猫也难逃一劫。

抵抗抢劫就是“妨碍公务”

几家欢乐,几家仇!抢劫者举杯祝贺,被抢劫者却以“妨碍公务”锒铛入狱。强迁的当天,我被刑事拘留一个月,莫须有的罪名。我守在自己的家里,足不出户,何罪之有?妨碍了谁?强盗也未见得有这样的逻辑!还多次非法传唤在初中读书的未成年的儿子,甚至不给上课,使我儿子在精神上受到极为严重的打击。

2005年9月5日刑满释放当天,又被处“取保候审”一年,我被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由于拆迁人长期恐吓折磨,由于长达八个月的“自禁”,由于三次强迁及被刑拘的迫害,造成我病魔缠身,行走困难,大出血,多次就诊。2006年3月,我再次急诊长宁区中心医院,住院半月余未愈。经主任医生诊断:即需开刀。我自行筹集资金,长宁区新径镇政府商议后,要我到长宁区妇幼保健院就诊。2006年4月26日,由长宁区妇幼保健院专家主任医生曹美良诊断,要求我立刻住院准备手术。熟料,住院一周后,该院主治医生曹美良、董淑筠、沈佩军竟无视患者生命健康权,在病情上做假,剥夺我求生的权利,然后又勾结某些官员,瞬时白衣天使成恶魔,我的“病房”成牢房。我被24小时看管起来,密封两天两夜。紧接着,我被栽赃,以“上访滋事,扰乱秩序”名义,再次刑事拘留一个月。2006年6月13日无罪释放,却送到劳动教养所,给予非法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罚决定。直到2007年5月18日再一次获释,可怜我未成年的儿子也没有监护人的照顾。我原是一个躺在病床上急待开刀的病人,为何一下成了阶下囚?我到底犯了何法?何罪?难道就连最基本的健康权也要被剥夺吗?更为可恶的是,在劳教时两次到市监医院就诊,医生做假诊断,说我无病。我行走困难,强忍疼痛,整整一年病情未得到医治。

我获释后,顾不上回家,立即到各家医院门诊治疗,直到再次急诊自费住进上海华东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因未能及时得到医治造成我重要器官丧失。2007年6月22日出院后,我仍在继续治疗,我成了一名器官不全的残病患者。更让人始料不及的是,我出院后,回到原居地,承租房已转借他人,房东宋春宝受人指使,将我可怜的儿子赶出家门,流浪街头。室内我的财产被有持无恐地随意抛弃,我再次变得一无所有。出院后我也无住处疗伤,没有一个政府部门来看望、关心我们母子。2006年5月在长宁区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的一些财物和药品,我多次到长宁区公安分局要求归还,但至今未归还给我。从2005年5月23日到2007年5月18日,三年中实施诬告、栽赃、陷害,六张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书,一案多处理.

司法不作的上海法院

天若有情天亦老。老天为何对待一个弱女子如此不公?幸亏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具有优越性,幸亏我们是在共产党领导之下,提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我们还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可以到法院去辨一下是非曲直。由此,我先后对滥权裁决、非法强迁、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劳动教养、行政不作为、警察参与抢窃等案提起行政、刑事诉讼、并附行政赔偿请求;对医院民事侵权、房东抛弃财物侵权等提起民事诉讼。

令人遗憾的是,尽管领导我们的是无比光荣而又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最高权力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可是上海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一小撮贪官腐败分子利欲熏心,在力量无比的金钱利益引诱下,已经无法无天,视党的领导如粪土,视法律如草芥。除了长宁区法院对长宁区房地局滥权裁决一案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之外,其余案件均搁浅在-审法院,如石沉大海,法院已是无赖到底。至今我病情还未全治愈,完全丧失了劳动的能力,孤儿寡母无经济来源,还要独自抚养儿子读书。我如何才能合法维权呢?

我满腹的辛酸!满腹的冤屈!请世人为我主持公道!

定稿于2008年11月28日

李惠芳手机:13585973365

 原载《督察简报》总17期(200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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