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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2)沪高刑监字第42号

时间:2007-01-06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2)沪高刑监字第42号

冯正虎:

   你为非法经营一案,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原判认定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公司)和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分别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01年版)》中文版电子出版物5000张《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出版物1000张,合计6000张,并销售了其中的226张,销售金额计人民币7.8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对天伦公司和你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级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与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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