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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答辩状

时间:2007-01-06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答辩状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文件

沪新出法[2004]21号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住所地:上海市绍兴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 颙

   因冯正虎诉我局沪新出[2000] 电字第047号批复一案,现答辩如下:

   同济大学出版社向我局提交该社发文日期为2000年4月28日的《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以下简称《申请》)。该社同时提交了《电子出版物合同》、《内容提要》和《终审报告》作为《申请》附件。我局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2000年 6月 14 日,我局作出《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列选请示的批复》(沪新出[2000]电字第047号),告知该社撤选。

   我局认为,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我局具有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选题审核职责。根据新闻出版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济大学出版社申请的选题《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属重大选题。根据《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同济大学出版社报送的材料中没有书稿和电子出版物样片,经与同济大学出版社联系后,依规定作出撤选的批复。

   原告行政起诉状所称我局批复违反三十日时效规定。我局认为,根据《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三十日的备案期限为新闻出版署自决定受备案之日起三十日的办理期间,与我局的审核期限无关。

   综合以上情况,我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章)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在庭审之前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1.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2.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冼题备案办法》、3.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沪新出[2000]电字第047号文件》、4. 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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