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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沪一中行终字第20号

时间:2007-01-06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沪一中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正虎,男,195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国定路600弄27号50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本市绍兴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颙,局长。
委托代理人詹毅,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同济大学出版社,住所地本市四平路12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超,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兆民,该社工作人员。

   上诉人冯正虎因行政批复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4)卢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l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同济大学出版社与案外人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出版冯正虎编著的《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1年版)中文简体版》光盘,同年4月28日同济大学出版社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出版该光盘。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于2000年6月14日以沪新出(2000)电字第047号文批复同济大学出版社,要求同济大学出版社撤选。2000年6月20日冯正虎得知批复内容。此后,冯正虎继续出售该光盘,2001年6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1月12日被刑满释放。2004年10月20日,冯正虎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2000年6月12日作出的沪新出(2000)电字第042号批复的行政行为。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冯正虎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足,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冯正虎要求撤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作出的沪新出(2000)电字第047号批复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冯正虎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冯正虎诉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辩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上诉人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第三人同济大学出版社述称上诉人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正确处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于2000年6月14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冯正虎2000年6月20日知道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于2004年10月20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冯正虎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被上诉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有关上诉人冯正虎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辩称意见成立。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冯正虎的起诉不当,本院应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4)卢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冯正虎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什人民币200元,退还上诉人冯正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章)

审判长      曹 洁
审判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李 欣

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许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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