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忘记密码

@ 章诒和:致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信

时间:2007-04-09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致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信
 
各位代表:
 
     新年之初,百事伊始,构建和谐社会的蓝图待制,出版总署邬书林副署长竟能不顾大局,不管国策,自举一帜,颁令禁书八种,出版社分别受罚,从而昭告世人,出版当局遗有“和尚打伞”,并无和谐可言,舆论震惊。这当然不是突发的偶然性失误,海外反映的强烈远超去年此时发生的“冰点事件”。邬副署长出面否认,几番辩解;看他欲言又止,意图卸责,不幸又恰恰折射出这次下令禁书的的确确是他的职务行为。
 
     二十多年来,几乎天天讲“依法治国”,十多年间,几乎月月论“提高执政能力”,执政为民之说更是四处充斥。可是,禁书、废书、封书、删书的非法举措又几乎时时都在发生,其范围之广,数量之大,手段之奸,危害之烈,大有与时俱进之势。受害的作者遍及各个层面、许多领域乃至各种派别,管你是年轻新秀、革命元勋!管你列左还是排右!至于为“禁、废”而设的所谓“评审制度”,恶奴黑笔,有口皆碑。待到邬氏主事理政,读者广泛称善的好书竟也在劫难逃,所不同者只是在乱禁之中立了新规,即因人而废:今日可以废我,明朝将能禁君,后天不知又会斩杀何人?如此公然违宪,如是肆无忌惮,形成一股改革大潮冲击未退,与人类社会普世价值悖违的逆流。形势这般严峻,诸公权重,受之于民,该替百姓管管了。
 
     尽人皆知,书是言论的载体,靠出版而传播,或禁或废,都是对作者自由权利的剥夺,构成对《宪法》第35条的违反。须知该条规定的出版自由首先是、主要是公民个人的出版自由,出版总署以及其他宣传机关则只应列后,或尊奉执行,别无它途。再查《宪法》第33条2款,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明定,据此,“因人废书”的行政行为分明构成了对该款宪法原则的对抗。诸公位尊,是否该问问署长、副署长,他们这是想干什么?
 
    违宪引发“逆流”,得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说起.1998年3月,我政府正式宣布将于“近期加入”该项公约;历经九年,本次大会之前又传出将借“奥运”东风予以批准,作为改善人权状况的庄重承诺。议程未作安排。但《公约》的原则既已成为世界公认的“主流”,又为我国政府宣告承认,岂能公然违反?查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即使在特殊条件下对权利的行使应加限制,也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另一是“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并且还必须立法明定,即不能实行“预先限制”的办法,任由有权单位臆定“禁区”,进而实行表达权的无形垄断,同时还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而不能由政府官吏自由裁量,理所当然,也决不允许悄悄地打个电话或者“吹个风”就完成“限制”,实现“控制”。
 
     现实情况如火焚心:出版主管机关的行政性工作经常违法越权,他们手上的黑名单、黑书目时常轮换,损害作家,殃及读者,怨声载道,大背民心。邬先生的禁书行为,外则失信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则忤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无疑义,诸公监督有责,何时起而纠偏?我们不希望把问题拖到“奥运之年”,那会丢掉国格,影响国誉。是故建议根据《宪法》第73条的规定,在大会期间,就出版问题上的违宪行为、专断劣迹,向有关机关提出质询,要求正式答复,尔后据之作出相应决议,坚决废除现行条例、规章、制度中的不当内容和实践中的全部陋习陋俗,为制定《新闻出版法》奠定基础。
 
     如认为提出此议时间过于匆促,原订日程不宜改动,复无充分理由延长会期,则请依据《宪法》第71条的规定,组织一个关于党政机关非法禁书的“调查委员会”,于闭会之后展开调查,在一定的时限内作出决议,明确宣告:违宪必究,任何机关不得例外;毁法有责,位居副职署长者也难逃其咎。惩前毖后,以儆效尤,以期实现我国宪政民主、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并茂的和谐社会的美好目标。
 
     请予审查,至盼采纳。
 
     本件征得我委托的律师团(代表)同意联署,以昭郑重,以示负责。
 
“废书”受害人:章诒和
 
法律顾问团代表:张思之、浦志强、付可心
 
2007.3.12 于北京
 
0

发表评论

你必须 登录后 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