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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就福建范燕琼等涉嫌“诬告陷害罪”提出法律意见

时间:2009-09-08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律师就福建范燕琼等涉嫌“诬告陷害罪”提出法律意见 

    (维权网义工肖天报道)8月18日,本网义工接到北京律师刘晓原、金光鸿与福建律师林忠、林洪楠、李颖善联合就福建维权人士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三人被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指出:“7月31日对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以涉嫌诬告陷害执行逮捕,执行逮捕时没有告知为何变更罪名,也没有告知他们诬告谁,陷害谁,更没有提供指控证据”,要求“对错拘错捕的网民、访民无罪开释”。目前法律意见书 已经送交“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中共马尾区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涉法涉诉访民涉嫌诽谤随意变更罪名
以“海西”司法软环境大局为重建议对涉案人员无罪开释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中共马尾区委政法委员会:

   我们于2009年7月17日、7月29日向你们呈送了《关于涉法涉诉访民涉嫌诽谤界定涉密案件不妥拟依法安排律师会见履行职责法律意见书》,《关于涉法涉诉访民网民涉嫌诽谤不拟刑事追究 吸取王帅、段磊等诽谤案 的教训 建议对涉案人员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7月底警方对杨雪英、陈焕辉、林爱德、郭宝锋等人予以取保候审。7月31日对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以涉嫌诬告陷害执行逮捕,执行逮捕时没有告知为何变更罪名,也没有告知他们诬告谁,陷害谁,更没有提供指控证据。8月10日、12日刘晓原、林海、林洪楠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分别会见了游精佑、吴华英。范燕琼患病在福建省建新医院医疗,会见再次推迟。现根据会见情况,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意图。对具体案件应作具体分析。

   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46条诽谤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规定的理解,结合警方已告知的相关罪行,会见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所了解的情况,本案缘于《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帖子和“一片只忠实记录严晓玲家属讲述立场,不代表记录者立场”的录像的上网和发帖。

   我们认为,从涉案的“一纸代书”和“一片录像”的内容系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和其舅舅林爱德的陈述,仅因帖子上举报了“丽歌”夜总会以及聂志雄(警方以吸毒人员对其劳教一年处罚)、林、卢警官、涂检察官四人。若如上网三天内,造成对聂志雄等四人伤害情节严重,他们提起自诉、涉嫌诽谤,打个“擦边球”,或许还能成立。

   现有涉案的、逮捕、刑拘、拘传人员都是老上访户,今年四月中共中央巡视组来闽期间,他们都几乎无例外向巡视组申诉,反映有关冤假错案。他们同情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在女儿死后的一年半里不断上访申诉,诉告无门,想仿照邓玉娇一案在网上引起中央及上级司法机关重视,希望中央派专案组来彻查严晓玲之死。警方文过饰非,规避涉嫌诽谤,涉及自诉与公诉之争,用涉嫌诬告陷害替代涉嫌诽谤,指控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三人是站不住脚的。他们的行为与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是风马牛不相及。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任意虚构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我们应严格区分该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

   二、谨防“找法整人”,适应网络、全球眼的监督,坚持有错必纠。

   案发后,引起国内外业内人士评说,指出本案对刑拘和传唤的网民人数之多,案件“变脸” 频繁,让人目不暇接,创了记录;担心因言获罪成了一种地方性“瘟疫”;在这里法律如同儿戏,罪名仿佛是魔术师帽子里的兔子。本案目前这种做法,存在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5.1施行)和中共中央政法委(2006)10号《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精神之嫌,也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关于重拳出击,整治司法腐败,决不手软的精神以及中央“亮剑”,问责官员的精神相违背。近日,人民网组织各省市公安厅(局)长热议-用心读懂网民、访民信访是反映民意的“晴雨表”,值得我们借鉴。

   为此,我们认为为让世人洞察“海西”正沿司法公正、公平、透明、效率的轨道阔步前进,发扬我党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摒弃文过饰非,对错拘错捕的网民、访民无罪开释。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忠 林洪楠 李颖善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晓原
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光鸿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主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中共马尾区委政法委员会
抄送: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中共福州市委政法委 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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