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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第1期):在日华侨回国投资引发的命案—-沈正富被殴致死案的调查报告

时间:2007-08-25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督察简报
 
(上海版)
 
2007年7月1日(第1期)总1期            护宪维权网•冯正虎编
 
 
在日华侨回国投资引发的命案
 
                     ——沈正富被殴致死案的调查报告
 
 
 
    在日华侨宁化敏先生回国投资上海市宝山区长兴岛宝乐度假村(现归属上海市崇明县),却遭受一场命案。宁化敏先生的国内代理人沈正富2005年1月10日被殴致死,犯罪嫌疑人俞阿林至今仍逍遥法外。在国际大都市的上海,居然被害人的尸体二年半仍躺在殡仪馆的冰柜里无法下葬。沈正富含冤而死、死不瞑目。被害人家属对上海执法不公正的愤恨情绪已临近极点。
 
    我接受了被害人家属的控诉委托,开展对本案进行全面调查,研判各方面的证据资料,提出控诉意见,供上海当政者参考。
 
一、本案的概况
 
    被害人沈正富,男,生年55岁,上海市人,上海宝山区长兴岛宝乐度假村的经营者,系在日华侨宁化敏先生的兄长、国内投资的代理人,家住上海宝山区长江路68弄15号402室。涉嫌命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俞阿林,号称上海凇南一带 “拉登”,是在当地出了名的典型的流氓黑势力代表。这起命案至今未归案,打人凶手仍逍遥法外,是由于凶手在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有保护伞,受到地方权力人物的庇护。张伟民(系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警支队副队长)、顾乃源(号称宝山区长兴岛“岛主”)、他们均是俞阿林的滴血结拜兄弟。黄汉荣(上海市边防局副局长)也是俞阿林家里的座上宾。
 
    (一)案发起因
 
    沈正富被殴致死主要起因是俞阿林与宁化敏共同投资宝乐度假村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宁化敏和俞阿林约定共同出资,以上海市仕发裘皮服装厂的名义收购上海宝山长兴园沙职工休养所(即现在的宝乐度假村)。俞阿林任总经理,沈正富代其弟宁化敏任副总经理。但开业三个月,俞阿林未按合同约定出资,沈正富要求俞阿林履行合约,否则退出合作经营,由实际投资人独立经营。几经谈判,俞阿林由于出资不到位,被迫退出合作经营。
 
    俞阿林离开度假村后,怀恨在心,数次纠集无业游民和民工来殴打沈正富,每次或被沈正富躲过或被员工制止。但2005年1月10日沈正富终于躲避不及,被俞阿林及其同伙等7名犯罪嫌疑人殴打致死。
 
    (二)案发当日经过
 
    2005年1月10日下午2时许,俞阿林带着6人驾车来到宝乐度假村,留下5个人在外面望风,俞阿林带着刚从监狱出来的同伙王成刚闯入被害人沈正富的办公室,对沈正富大打出手。当时被害人母亲王秀珍在事发现场的隔壁房间午睡,听到打闹声后起来,发现被害人坐在办公桌前,俞阿林站在被害人的右手边,王成刚站在左手边,正揪着被害人的衣襟对被害人的头部进行殴打。被害人的脸部青肿,嘴角鲜血直流,当场昏迷不醒人事。于是,被害人母亲王秀珍就上前阻止,并指着俞阿林说:“我认识你,你打我儿子,你跑不掉的”。俞指着王成刚说:“我没有打是他打的”。王成刚不满地说:“你不是也打了吗?”随后,俞发现被害人的脑袋已伏在办公桌上,就一推被害人说:“你不要装死”。此时被害人已经失去知觉,被俞一推就倒在了办公桌下。俞见状慌乱中将被害人的母亲推倒在地,跑出门外呼喊在外望风的同伙来帮忙,将处于昏迷中的沈正富抬上他们开来的车子,在送往医院途中沈正富不治身亡。当天下午3时30分左右,号称长兴岛“岛主”的顾乃源通知被害人家属,沈正富死在长兴岛卫生院。
 
    事发之后,沈正富妻子沈玲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是负责该辖区治安的宝山公安局长兴岛派出所(注:2005年8月1日起长兴岛派出所归属崇明县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却迟迟不予出警,反而在电话里责怪报警人,要求报警人要把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区分开来,声称被害人是正常死亡,不需要公安机关前来处理!直至被害人亲属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强烈要求长兴岛派出所派警员到案发现场的情况下,该派出所才在事发9个小时后的当天晚上11点钟派警察赶到案发现场。被害人明明是被一伙暴徒殴打致人死亡,公安机关却拒不出警,而且在没有派人到现场查验的情况下,居然就事先作出被害人正常死亡的定论,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警方的渎职行为致使7名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时间串供,形成攻守同盟,防止本案的调查。当时,俞阿林的滴血结拜兄弟张伟民就是上海市宝山分局刑警支队副队长,直接管辖这个命案。
 
    (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执法不公正
 
     2005年1月10日沈正富的命案发生至1月26日期间,俞阿林的滴血结拜兄弟张伟民是直接主管本案,而不主动回避。在被害人沈正富亲属一再强烈地提出要求其回避的申请下,上海市公安局作出了回避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回避决定书字[2005]001号­),认为张伟民与俞阿林确系朋友关系,决定张伟民回避。但是,张伟民的影响力依然可以左右这个命案的公正处理。只要使沈正富的死因归属于非人为因素所致,属于病理的正常死亡,就可以不立案,达到使凶手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005年3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签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沪公宝字[050013]号),认定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其理由,就是2005年3月22日签发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沪公宝刑字[2005]0461号),认定“沈正富系生前因支气管哮喘发作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验尸报告是由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沪公刑技检字[2005]00018号)。
 
    被害人家属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认定,多次申请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案件承办人出示鉴定报告原文,但遭拒绝。被害人家属及律师无法了解鉴定结论的论证依据和逻辑过程,当然要怀疑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嗣后,被害家属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出复议申请。
 
    2005年7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签发了复查决定书(沪公宝复字[2005]第1号),维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2005年3月22日作出的对沈正富死亡案的不予立案决定。其依据是,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死因复核鉴定书(沪司鉴病复字[2005]1号的鉴定结论是“沈正富系支气官哮喘发作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但是,被害人在长兴岛卫生院死亡时脸部有明显的淤痕、右眼出血、右嘴角血迹斑斑、神情极端痛苦不堪,尸体的状态与哮喘病发作致呼吸衰竭而死亡的病理特征不同。因此,被害人家属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表示怀疑。而且,两份鉴定的结论也仅仅是表述了被害人的直接死因,但诱发直接死因的起因是什么?被害人生前的确有哮喘病,但并不严重,几年才发作一次。而且,在被害那天,上午还和职工爬上高处修自来水管,这说明被害人在事发当天并未发作哮喘病。死因复核鉴定书在分析说明中有也指出,“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可诱发危重哮喘发作”。什么情况使被害人情绪如此“激动”呢?俞阿林等人的殴打行为就是案发当天的起因,这就是犯罪事实。
 
 
二、 案情分析及其结论
 
    我们根据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钱律师的调查笔录、上海法治报记者葛子长送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调查报告、上海市公安局110接受回执单、上海市公安局回避决定书(字[2005]001号)、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沪公宝字[050013]号)、­鉴定结论通知书(沪公宝刑字[2005]0461号),复查决定书(沪公宝复字[2005]第1号)、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死因复核鉴定书(沪司鉴病复字[2005]1号)等官方的书证,分析证明了凶手俞阿林等人犯罪事实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包庇做法。
 
    (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包庇做法
 
    1、故意隐瞒俞阿林等人殴打沈正富的事实
 
    根据《死因复核鉴定书》的案情摘要,“据送检材料记载:2005年1月10日,被鉴定人沈正富在本市宝山区长兴乡宝乐度假村与俞阿林谈话期间突然倒地,送医院发现已死亡。” 这份送检材料表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故意隐瞒沈正富是被俞阿林、王成刚殴打后倒地的重要情节,把严重的殴打事件轻描淡写地歪曲成“谈话”,以此误导专家的死因复核鉴定。如果沈正富没有被殴打,他“系生前因支气管哮喘发作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就可以归属于病理的正常死亡。
 
    2、不予立案可以使凶手逃脱司法审查、逍遥法外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复查决定书的认定是错误的。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与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的死因结论,仅是判断了沈正富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这个结论不能作为是否刑事立案的唯一依据,而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司法审判时的量刑依据。《死因复核鉴定书》的分析说明,明确认定“据送检材料记载,被鉴定人既往有支气管哮喘病史。在情绪激动情况下可诱发危重哮喘发作。” 什么行为导致被害人“情绪激动”?被害人死因的起因是什么?参与殴打行凶的人理所当然是犯罪嫌疑人,只能等立案后,靠侦查才能搞清楚他们的行为是否是犯罪。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不予立案复查决定书认为,“且我局多次调查也未发现沈被他人殴打致死的犯罪事实”。这一认定显然是歪曲事实,包庇凶手。
 
    3、滴血结拜兄弟情重义深、却徇私枉法
 
    俞阿林在上海宝山淞南一带号称“拉登”,是在当地出了名的典型的流氓黑势力代表,劣迹斑斑,行凶霸道,但他凭借当地少数政府官员及执法部门的亲密关系,屡屡逃过打击。俞阿林多次公开扬言:“在宝山谁也不能把我怎样?!”气焰十分嚣张。的确,俞阿林有滴血结拜兄弟张伟民庇护就可以逍遥法外。张伟民系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他的权势正好覆盖俞阿林殴打沈正富的管辖区,致使被害人家属上告无门。
 
    (二)俞阿林等人犯罪事实的成立
 
    1、俞阿林等人殴打沈正富的事实成立
 
     2005年1月13日宝山分局长兴派出所110接报回执单记载,“据死者沈正富的母亲王秀珍称2005年1月10日下午14:00左右,俞阿林(宝乐度假村法人)到沈办公室后不知何原因殴打沈正富,致沈昏倒,俞叫车将沈送长兴卫生院,经医生检查已死亡,死因不明。”同时,《死因复核鉴定书》的综合分析说明也印证了这个殴打事实。“被鉴定人左颞部散在小片状表皮剥脱,左颞肌出血,未见颅骨骨折和脑挫伤。该损伤轻微,不足以致死。”但是,这场殴打足以致使被害人情绪激动,诱发危重哮喘发作,是间接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2、殴打间接致死的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殴打直接致死,还是殴打间接致死?警方与被害人家属的认定还会有分歧,可以重新鉴定或调查。我认为,根据现有的书证,殴打间接致死的事实已经很清楚。这个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事实。俞阿林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是严重,还是较轻,这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由法院判断。
 
     3、俞阿林等凶手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根据现有的书证分析,我个人认为,俞阿林等人殴打沈正富的主观动机不是杀人,仅是殴打泄恨、威胁逼迫。这点可以从沈正富被俞阿林等人殴打昏倒后、俞阿林主动叫车将沈正富送长兴卫生院的这个情节得到印证。这个情节在司法审判量刑时法官会酌情考虑。俞阿林等凶手殴打沈正富,不仅使被害人左颞部受到伤害,而更严重的是致使被害人情绪激动,诱发致人死亡的病理原因,这个事实也已得到《死因复核鉴定书》的综合分析说明的印证。无论是直接致人死亡,还是间接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已构成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法律受理被害人家属的刑事立案请求。俞阿林等凶手犯了命案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决不容许逍遥法外,不受法律惩罚与赔偿责任。
 
 
三、上海当政者应当关注本案
 

     “人命关天,国法难容。在众目睽睽之下,一个活生生的健康之人明明在遭受重力殴打之下才造成死亡的结果,为什么到了公安机关,在一些人的黑手的遮盖下,转眼间就变成正常死亡了?如此颠倒黑白,难道上海真的就没有讲公理的地方了?!”这是被害人家属的愤怒呼声。

    二年半的时间,被害人家属不断地申诉。但是,所有的申诉回复,包括2005年5月23日公安部的批复,最终还是回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利益相关,他们不会自愿改错。不是敷衍了事,就是不了了事,坚持错误。迟到的司法公正就是不公正。
 
    被害人沈正富的父亲宁大良(有六十多年党龄,十七岁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证号:沪字34982)、母亲王秀珍(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其子女兄弟均是在日华侨或外籍人士。因此,本案的执法不公正直接影响到这些参加革命的老共产党员对上海当政者执政能力的评价。同时,也影响在日华人及日本社会对上海投资环境的评价,因为本案的直接起因是被害人沈正富的弟弟宁化敏(日新艺术沙龙代表、日中文化交流副理事长)对上海的投资所致。
 
    这起命案发生及执法不公正是处于陈良宇先生当政的时期,反映出这个时期以强凌弱、结帮包庇、徇私枉法的普遍特征。现在,新的上海当政者应当重视这些负面的遗产,尽快解决这些典型的案件,转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重塑上海的形象。清除地方上的黑恶势力,恢复法律权威,这是上海当政者的首要工作。如果让这个命案的受害者尸体继续停放在殡仪馆迎接2008年的奥运会、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这是上海当政者不明智的做法。
 
 
 
    冯正虎
 
 
2007年7月1日
 
 
 
附:
    1. 被害人家属代表:宁大良。联系地址:上海市虹中路786弄3号7楼E座。电话:64460719
    2. 本文作者简历:冯正虎系留日学者、法律专家。80年代任上海财经大学讲师、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现任日中展望出版社总编辑、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护宪维权网主编。联系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手机:13524687100
 
 
 
 
送: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习近平、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上海市市长韩正、全国政协上海市委主席蒋以任、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相关部门及人士。
 
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办公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办公室、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办公室、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信访局、相关中央部门及人士。
(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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