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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23日(第5期):司法不作为的社会没有和谐

时间:2007-10-24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督察简报
 

(上海版)
 
 
2007年10月23日(第5期)总5期                     护宪维权网•冯正虎编
 
 
司法不作为的社会没有和谐
 

—–上访上海法院、检察院的纪实
 
冯正虎
 
 
   2007年10月10日下午2:00左右,我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接待室,门卫发给一张“立案5”的票子,我就在第五接待门口坐等法官的接待,前一位来访者离开接待室,我就进入,并向接待的法官叙述立案的事由及请求。
 
   我陈述道:“2007年2月17日贵院管辖区的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方面违约,擅自中断出租我已签约购买的虚拟服务器,导致经国家备案注册(备案序号:沪ICP备07002309号)的合法网站护宪维权网的网址fzh999.com被封闭,只好另租其他公司的虚拟服务器,并重新购买域名,造成我的经济及名誉的损失。双方协商无效,我就以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于2007年3月20日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沈伟俊法官当即接受了我的诉状及其证据资料,并出具收据。2007年2月17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我的起诉状,但是至今10月10日,共计236天,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既没有立案通知当事人,也没有裁定不予受理。我用邮政特快专递多次向上海市闸北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告知,并一再提出诉讼,但上海市闸北人民法院法官不予理睬,耍赖到底,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公民权利。法官司法不作为的行为客观上是在保护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协同本案被告持续延长对原告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损害,为被告谋取非法的商业利益,法官也成了本案的利益相关一方,属被告的一方。所以,我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把滥用司法权、剥夺我诉权的法官个人也追加为被告。”
 
   第5接待室的法官听明白我的事由,对闸北区法院的做法不可思议。他说,“闸北区法院不予受理你的案件,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这样我们可以依法受理你对闸北区法院裁定不服的案子。现在我们没有办法受理,我国的法律上没有规定可以直接诉讼审判机关。”我回答,“是的。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如果是行政机关,官员的行政不作为,公民就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把官员所在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现在,法官违法怎么办?法官的司法不作为实际上就在维护被告的利益、协同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没有法律依据公民可以诉讼法官所在的法院,所以我是把上海市闸北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法官沈伟俊作为个人列入本案的第二被告,不是用行政诉讼法,而是用民法。”在今天提交的起诉状里,我已阐述了这个理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法官沈伟俊司法不作为的行为客观上是在保护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协同本案被告持续延长对原告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损害。闸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本该处于司法裁判的高位,现在却心甘情愿地为本案被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打工,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力,剥夺原告的诉讼权利,为被告谋取非法的商业利益,最后他们成了本案的一方,属被告的一方。他们理应对自己的违纪犯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的确,我在起草这份民事起诉状时,自己就觉得这份诉状有点不伦不类,把法官也列入被告了,不知道可以归属于哪类诉讼。但是,在中国特色的法制社会里,这个离谱的诉讼是一个现实,既然法官可以做出不可思议的违法行为,公民也就会提出不伦不类的民事起诉状。第5接待室的法官告诉我,他实在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受理这个把法官也列入被告的诉状,一定要有下级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后才能按程序受理。我说,“闸北区法官耍赖到底怎么办?”他说,“找检察部门管他们。现在你还是到信访室去反映。”我道谢后,离开第5接待室。
 
   我回到立案大厅填了一张来访登记表,并到信访接待窗口提交。一号接待窗口坐台的法官接待我,我又重复上述的立案的事由及请求。信访室的法官一听也明白,问我,“他们给出什么理由吗?”我告诉他,“他们一字未给、死不作声。” 信访室的法官说,“没有他们下级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我们是无法受理的。你还是要去找他们。”我说,“我已多次用邮政特快专递告知他们,至今已236天,难道还找得不够吗?我已很有耐心。他们无赖到底,就是违法,你有能怎样?是否也要像其他访民一样天天在法院门口喊口号静坐,他们才会在乎?”“法律是明明白白的,他们依法办事就很简单,可以受理的案件就立案,不可以受理的案件就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也不需要我去找他们。” 信访室的法官明知下级法院的行为有错,也想不出可以解决的方法,还是让我再去找闸北区法院信访办一次。他当即与闸北区法院信访室打电话联系,然后告诉我,“闸北区法院信访室姓陈的法官会接待我处理这件事,他等在那里,你去吧。”我对他说,“闸北区法院信访室能解决问题吗?我已多次信函给院长,他们都知道,都没有回复,这位陈法官能解决问题吗?好吧,我就再去一次。”我明知这是推诿敷衍,但还是愿意再光顾一下闸北区法院,看看他们是否进步了。我走了,这里信访室的法官也可以松一口气。不尊重宪法法律的法官是不会受到公众的尊重,中国公众已不会傻得因他们披上一件法袍而会对他们敬畏,他们只配承受公众的谴责与嘲笑,没有尊严地向权势者媚笑、向上访的维权者赔笑。
 
   我走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马上去闸北区人民法院。我知道,去闸北区人民法院解决问题是徒劳的,仅是给这位中院信访室法官一个面子,既然安排了,也就出场一次,再一次证实法院的推诿敷衍而已。我先去隔壁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提交控告状,这是预先安排的司法程序。我进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接待室,一位姓陈的检察官与一位年轻的检察官一起接待我。我向他们讲述了在法院里已讲述两遍的本案事由及请求,但这次提交的不是起诉状,而是控告状。检察官也听明白这个司法不作为的案由,法官显然是违法了,但是他们无法受理我的控告,因为他们没有这项监督职权。陈检察官解释,“检察院一般监督公安局立案后的案件,法院终审后的申诉案件,现在还没有法律规定对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监督。”我马上指明,“这个案子不是法院不受理的案子,如果法院明确表态不予受理,可以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当事者就不会找检察院,完全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上诉,现在的问题是法官司法不作为,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剥夺公民诉权。连二中院的立案庭法官也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找检察部门。”陈检察官马上回答,“哪个法官说找检察院,你把他找来,我要问问他,到底是谁应该解决这个问题?”我说,“这个法官也没有说错,根据民事诉讼法,上级法院法官只能见到不予受理裁定书才能受理这个案件,进行审判监督,没有进入审判司法程序的案件,上级法院是无能为力的。法官不能监督法官,违法的法官只能靠检察官监督。宪法上已规定检察院的职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应当有权监督法官的违法行为。”陈检察官说,“这是宪法上的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法规规定我们可以有这项监督职能。这是人大应该管的事,我们很希望你向人大反映。如果人大授权我们检察院,我们就可以监督这类案件。你也可以继续向上海市检察院反映。”陈检察官的解释也有一定道理,这是一个现实。我认为,“法院这种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立案的司法不作为不是我第一碰到,这是他们不愿受理麻烦案件的经常做法,但盯住他们司法不作为不放的,或许我是第一个。现在这个具体诉讼案件已不重要,而法官的司法不作为却成了严重的事件,违背程序法就具有普遍的意义,而且没有一个机构可以监督法官的违法事件就是一个更大的问题。”陈检察官指示年轻的检察官,把我来访控告的事由简要记下并备案,他们不受理我的控告,但可以向上反映情况。我理解他们的做法,很快结束我来控告的话题,转而和谐相处,彼此交流了对其他法律问题的看法以及其他话题。
 
   下午3:30左右,我离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接待室,乘出租汽车直奔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完成今天临时增加的最后程序。走进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还是一片乱糟糟的感觉,信访室里法官也没有,坐着一位上访的老人在等法官。我在看门的保安人员指点下,在立案大厅的101房间里找到这位陈法官。我说,“二中院法官已与你相约,要求你接待我,并解决我的问题。”陈法官说,“二中院法官来电话说,你要来,我也不知道什么事。你的事我也不清楚。”我说,“根据你们法院的规定,我们可以约见院长会谈。你是否可以帮我预约一下见院长?”他说,“按规定周四立案庭长接见,你可以周四来找庭长反映,但我不知道下周四庭长是否会来。”我说,“我已多次写信告诉院长,院长都没有用,庭长还会有用吗?”我来之前,就知道陈法官的接待就是如此,周四庭长的接待也是如此,根本就不要指望在闸北区法院可以讲道理,没有希望也就没有失望,我实在怜悯这些没有尊严的法官。来也匆匆走也匆匆,离开闸北区法院,回家写我的文章吧。
 
   今天下午我走访二个法院一个检察院,最大的收获就是验证了一个普遍而被忽视的严峻事实:法官随意剥夺公民诉权的违法侵权行为是不受上级法院监督,也不受检察院监督。而且根据上海人大不管个案的现行做法,人大也不会去监督法官的司法不作为。没有监督与制约的司法权力必然腐败。对敏感的、领导交办的、有关系背景的、经济收益低的案件、等等法院认为麻烦又没有经济实惠的案件,法官都会采用这种违法的司法不作为的手法对付提起诉讼的公民,而被剥夺诉权的公民或是处于无奈的地步,或是向党政部门不断上访,或是逼上梁山、揭竿而起。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法官公然违法、随意剥夺公民的诉权已是普遍现象,这一个一个不起眼不受监督的小小事件正在导致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失败,不是政令不出中南海,就是成了法律也是一张废纸,满地遍布的司法不作为正在瓦解中国共产党的权威与执政能力,让胡锦涛总书记提倡的和谐社会成为一个遥远的梦。没有法治,没有司法途径,利益对抗的中国公民只能处于一场又一场恶斗,永无止境。
 
写于2007年10月13日上海仁和苑
 
 
附录:
   向上海市检察院控告闸北区法院司法不作为
 
 
举报闸北区法院司法不作为的控告状
 
 
控告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控诉请求
 
   1.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法官沈伟俊滥用职权、违法侵犯公民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要求被控告人因司法不作为所造成的物质与精神上的伤害予以赔偿。
   2.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督促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控告人状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
 
事实与理由
 
   2007年2月17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区的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方面违约,擅自中断出租我已签约购买的虚拟服务器,导致经国家备案注册(备案序号:沪ICP备07002309号)的合法网站护宪维权网的网址fzh999.com被封闭,只好另租其他公司的虚拟服务器,并重新购买域名,造成我的经济及名誉的损失。双方协商无效,我就以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于2007年3月20日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沈伟俊法官当即接受了我的诉状及其证据资料,并出具收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完全符合法律的立案规定:本案原告冯正虎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这件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的范围与管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即使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不想受理,也应当依法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原告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是,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可以公然蔑视法律,拒不遵守。2007年2月17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我的起诉状,至今10月10日,共计236天,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既没有立案通知当事人,也没有裁定不予受理。我用邮政特快专递多次向上海市闸北人民法院院长告知,并一再提出诉讼,但上海市闸北人民法院不予理睬,耍赖到底,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公民权利。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中国公民的诉讼权利,我特此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控告,强烈要求检察院履行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督促法官遵守法律、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控诉人:
      冯正虎
2007年10月10日
 
 
附件:(略)
   1. 《督察简报》2007年9月15日第4期:《剥夺公民诉权的上海法院》、《上海市闸北区法官滥用权力》、《法官,请您保持法官的尊严》;
   2. 冯正虎状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3.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接受诉状材料收据;
   4. 冯正虎申请fzh999.com网站注册备案的网页图片;
   5. 冯正虎已购fzh999.com域名及主机的网页图片及被告发票复印件;
   6. 2007年2月16日被封后最后定格的网站首页图片。
 
送: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上海市委书记习近平、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上海市市长韩正、全国政协上海市委主席蒋以任、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相关部门及人士。
 
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办公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办公室、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办公室、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信访局、相关中央部门及人士。
(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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