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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15日(总20期):扰乱公共秩序的上海警察

时间:2009-01-17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督察简报
 
(上海版)
 
2009年1月15日(第1期)总20期                       护宪维权网•冯正虎编
 
 
扰乱公共秩序的上海警察
 
冯正虎
 
   2009年1月6日中午,在上海华德饭店举办上海维权上访人士的贺新年聚餐会,我已应邀出席。但是,5日深夜一个急促的电话,改变了我第二天的日程安排,6日上午我必须先要陪同回国探亲的兄长去浦东仁济医院探望病危的岳母,办好这件重要的家事后,才可以考虑出席聚餐会。我们的聚餐会原本就不是开会,没有议题,自愿参与,有时间来聚一聚,没空闲就可以不来,通过人与人之间的轻松而自由的交往,弱势群体中的人们可以增进友情、分享快乐、提高自信。
 
   一、向海外华侨炫耀警察的霸道
 
   1月6日上午8:15许,我与我兄长下楼出门受到彭姓警察等三人的拦截。彭姓警察告知我:“冯老师,今天你不能出门。”我告诉他:“今天我已把自己所有的事放下来,先要陪我哥哥去浦东仁济医院,昨晚接到他岳母病危的通知。你们可以陪同我们一起去。”彭姓警察请示领导后告诉我:“他们不能陪我们去。”并且,告知我兄长:“你可以一个人去,冯老师不可以去。”我兄长告诉他:“我已离开中国23年,上海的城市变化很大,如果没有我弟弟陪同,我根本无法找到医院。”但是,彭姓警察没有一点同情心,傲慢地对我兄长说:“你自己去喊一辆出租车,你会讲中文,就可以自己去找医院。其他事我不管,我就是不能让冯老师走。”
 
   我兄长冯正宝是日本侨界的名人,日本武当拳法协会会长兼最高示范,精通形意八卦太极擒拿格斗及各种兵器拳路,拍摄近10部武术练功的示范影片,是日本武术专业杂志的封面人物,参加国际武术比赛的日本选手很多是他的学生,他在日本弘扬中国武术。而且,在学术界也有名声,他毕业于日本著名的法政大学大学院,获政治学博士,专著论文数部,任日本智库——中国研究所的研究员,并兼任上海社会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特约研究员。他离开中国已23年,对中国的了解更多的是来自于报纸书刊,原来他还无法想象在中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遭遇是怎么一回事,中国的警察真得会如此漠视人权、蔑视国家的法律吗?现在他也亲身经历了。
 
   我兄长第一次碰到不讲理、不讲法的上海警察,这些警察连警察的制服也不穿,又没有任何执法凭证,却在光天化日之下如此蛮横,气势汹汹,可以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他一下子还没有反应过来,上海怎么变得与一些落后的拉美国家一样,是警察的天下呢?他还是很礼貌地以商量的口吻向这位蛮横的警察请求:“你们可以与我们一起去医院,这样你们也可以管住我弟弟,他不会逃跑。医院回来,你们还可以继续管住他。现在,我们急着要去探望病危的老人。”彭姓警察生硬地回答:“不行。”我当即就谴责彭姓警察:“你是没有人性的。”这位所谓讲政治的警察只是领导的私人工具,根本不通情理,不讲法律的。
 
   面对警察的蛮横,我兄长仍保持绅士的风度,还在彬彬有礼地讲理,因为他长期居住在一个法治国家已经没有动手的习惯。但我没有兄长的斯文,与流氓打交道多了,也沾染一点不文明的野蛮味。我知道:对付这些假冒警察就像对付流氓一样,光靠讲理讲法是没有用的,还需要力量的对拼,需要在街头的大庭广众之下揭露他们的罪行,违法犯罪分子都怕见阳光。我一贯先礼后兵,既然这些拦截人员不通情理,我就与他们拼命吧。我开始向小区大门走去,彭姓警察急了,他抱住我往后推,我向前冲,我一边拖着他,一边谴责他的违法行为。我将他拖到小区的大门口就停住了,他也知道我会当众训斥他的违法行为。
 
   我再一次责问他:“你今天没有穿警察的制服,什么执法的凭证也没有,是一个普通的市民,你有什么权力可以如此霸道地拦截我们呢?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是违法的。你是一位治安警察,你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吗?你的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他说:“我不清楚。”我说:“你一直知道抓别人,也应该抓一下自己。我告诉你:你现在的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其违法行为已在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明确认定:追逐、拦截他人的。其违法行为的最轻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继续说:“你以为你可以逃脱处罚吗?你是治安警察,你应该明白:小偷盗窃了东西,虽然逃逸了,但这个盗窃行为只要被记录在案,他就一直会被追究,无法逃脱法律的处罚。你的违法行为也是这样,你可以暂时逍遥法外,但最终也要被追究的。”
 
   彭姓警察急着给指使他干违法工作的领导打电话,要求他们来现场处理,但是这些领导死活不肯来。其实,这些领导也清楚这个行为是违法的,出事后没有一个行政机关愿意为他们的违法决定承担责任。现在,他们有权力让彭姓警察做牺牲品,而不愿自己来现场受到人民群众的严厉谴责,事件闹大了,他们还要丢乌纱帽。围观的群众逐渐增多,彭姓警察见势不妙,就要求我们去五角场街道派出所找领导谈。我严厉地回绝他:“出门是我们的自由,我们没有必要去向你的领导申请。”他见我们不服从,就企图耍一下警察的派头,以传唤的口吻吓唬我们:“我要带你们去派出所。”
 
   我嘲笑他:“你以为派出所是什么地方,是你的家,是你的公司,想去就去。它是公安机关,我们不愿去,就可以不去,除非你正式传唤我们。”他说:“我现在就传唤你们。”我说:“你有传唤证吗?”他回答我:“没有。是口头的。”我指着他狠狠地批评道:“你这个口头传唤有个屁用。你看看自己像一个警察吗?不穿制服、没有任何凭证,就可以说口头传唤。照你这样,我也可以给你一个口头传唤,要你跟我走。”彭姓警察很尴尬,他连骗小孩的招数也使出来了,但没有人理睬。彭姓警察肯定没有认真学过《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使穿制服的警察,口头传唤也不能滥用,法律上都有严格规定。此时,门口的路人都说彭姓警察做得不对,路过的本小区居委会党支部毛书记也认为他做得不妥,彭姓警察不再蛮横了,我也暂停争执,与我兄长乘彭姓警察的车子去派出所找他的领导,因为我兄长急着要去医院探望病危的老人。
 
   二、草木皆兵的上海警察
 
   我们的车子停在五角场派出所门口,派出所的倪指导员已在等候,我们彼此招呼了一下,我笑着告诉他:“你看,你们的警察又违法了。”他无话回答,只是苦笑一下。我们进入派出所,这位领导不跟进,明摆着派出所的领导是不愿卷入这场麻烦的纠纷中去。的确,中国的政治运动一场又一场,后一场清算前一场,没有一个明白人愿意做政治的牺牲品,现在遵守法律、做好自己分内工作的人最平稳。不被领导喜欢的彭姓警察又一次被借出去做牺牲品。我们进入了派出所的小会议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国保警察李科长、老沈已在等候,我们已是鸿门宴上的老朋友。上海市公安局的国保警察小朱后来也赶到。
 
   我一进门,就向他们介绍了我的兄长,并对警察拦截我们去医院的违法行为提出强烈抗议。国保警察老沈马上向我兄长作解释:“大哥,你不清楚。我们不让冯老师出门是为了他好,据说今天有三百人聚在一起请他讲课。他现在越来越出名了,这个不好,这样下去很危险,我们要把他拉回来。——。你正好回国,我们要向你反映他的情况,请你配合我们,做做他的工作。——。”我的兄长是从日本刚回国,在一个法治国家里这个警察除非是一个疯子,否则绝对不会以这些理由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的兄长越听越糊涂,此时他只想快去见病危中的岳母与在医院里等候他的妻子,他打断了国保警察老沈的诉说:“我现在急着要去医院,你们是否同意我们去,我医院回来,再慢慢地听你的介绍。”
 
   我对李科长说:“你们可以陪同我们一起去,医院的探望结束后,你们还可以把我们带回派出所。”李科长说:“我们要请示一下。”他们请示后告知我们:“只允许大哥一个人去,冯老师还要留在派出所。”他们派警方的车子专程护送,并由警察及社区保安老李陪同我兄长去医院,保证安全送回。我对国保警察说:“你们太缺乏自信了,不让我一同去,你们这么多警察陪同我们一起去,还会让我逃跑吗?”考虑到兄长的急事,我也不再坚持原先的立场,同意他一个人去,由警察陪同肯定不会迷路,我被迫无法尽到礼仪,他妻子的家人也会谅解的。我兄长走后,我与国保警察的对话就转入正题。
 
   国保警察问我:“今天你们有个活动,怎么一回事?”我回答:“什么活动怎么一回事,我们是贺新年聚餐,你们单位里也有聚会,我们也一样,就是年终聚一聚,吃一吃,有什么可以值得你们紧张呢?大惊小怪的是你们的领导,我们已不是第一次聚餐,这次是第四次了。”国保警察老沈说:“传说这次聚会有二、三百人。一帮访民说:是你组织的,要听你讲课。”我回答说:“我也不知道这次聚餐会有多少人参加,我们是自由参与的。与以往一样,是聚餐,摆饭桌的,有什么课可以讲。如果我要演讲,你们应该高兴,派几个暗探,把我的讲话录音下来,从我讲话里是否可以找几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话,如果有,就可以判个三、四年,这样多么省事,消除了我这个麻烦。”他们听着,也尴尬地笑了。我继续说:“如果他们以后要请我讲课,我真想给他们讲课,讲一下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
 
   “有人说我组织的,就让他说吧,也没有什么关系。其实,我也没有精力去组织,听说聚餐都会自己来的。或许,有人通知说冯老师也出席,很多维权上访的人会慕名而来,因为大家愿意与我在一起,共享欢乐。我在的场合,不会有什么出格的事,大家有安全感。聚餐就是聚餐,不需要借聚餐做其他惊天动地的事。现在,你们把我们扣留在这里,我不在现场,或许那边会发生什么事。”我与国保警察的谈话期间,聚餐会上的朋友来电话问我何时到,我告诉他们:家里有事可能不出席。我不想让大家为我操心,更不希望聚餐会变成抗议警察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的声援大会。
 
   接着,我又继续对国保警察谈法律。我希望国保警察以后自己到现场,不要再让派出所的基层警察来做这些违法的事。我对他们说:“老沈,你现在专门叫基层警察做违法的事。从法律的角度,我们来讲一讲,你们不要回避法律。比如你们今天让小彭来执行任务,是可以的,但请他带好传唤证。现在特殊时期,你们有许多自己都讲不清楚的所谓政治任务,其实都是一些领导交办的非法任务,上面的决定是违法的,但下面的执行程序上可以做到合法,你们开一张传唤证也很随便,就像开一张介绍信一样,都是你们自己的东西,多开几张也没有关系,你们还在乎什么难堪吗?这样,至少给法律有一个形式上的体面,让你们的单位去承担责任吧。否则,我不会服从你们的要求,我必须尊重法律。执行任务的警察不穿制服,什么执法凭证也没有,如同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他又什么权力可以执法,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是违法,还有什么资格可以口头传唤公民去派出所,他的违法行为必定要受到公众谴责,也要受到法律追究。他不是对不起我,而是对不起法律,对不起公安部的所有规章。”
 
   三、没有冯正虎出席的聚餐会
 
   当日中午12:00许,警察护送我兄长回派出所,大家都要去吃午饭了。国保警察指令派出所警察小叶驱车送我与我兄长回家,然后由三位警方人员贴身陪同我们,去五角场万达商业广场里的面馆吃面。午餐后,我们回家,警方车子里的三位警方人员仍在我家楼下看守。国保警察领导要等到聚餐会结束后,才会发布撤岗的指令。

   聚餐会上的朋友发来短信:“冯教授:新年好。不是家事不来吧?要是还能方便发短信问大家新年好的话。我会代为转达。”我当即回复短信,祝贺大家:“诸位朋友:新年快乐。举杯共庆2009年,祝福大家身体健康、心想事成、快乐维权。没有我出席酒会,大家照常热闹喜庆,这就是聚餐的魅力。警察非法阻止我出席欢乐酒会只是暂时的,我们的欢乐聚餐会经常举行。无论我出席或不出席,我都会分享大家的快乐。谢谢大家。”

   事后一些参加聚餐会的朋友告诉我,当天上海警察兴师动众,派出许多警车,也不知为何如此高度紧张,但是我们的聚餐会还是如往常一样,在欢乐的气氛中平稳地举办成功。正巧上海维权人士董国箐的三日绝食抗议活动也在1月6日启动,但没有影响聚餐会的正常进行,仅是聚餐结束后有部分维权上访人士前去慰问与声援。我欣慰地感到:上海的维权人士整体上已趋于成熟,自主选择对自己更适合的维权形式,不再感情用事,更加理智守法,更多人将复归正常人的心态,勇敢地公开地与侵权的权势者作殊死的斗争,同样也分享普通人的快乐生活,重视他人的友情与互助的力量。
 
   我希望这些草木皆兵的上海警察及其领导也应当复归正常人的心态,不要去干涉公民的合法活动。我告诉国保警察:“你们也可以与我一起去参加聚餐会,我把你们介绍给这些维权的访民,他们一定会欢迎你们。彼此可以多交流,对立的双方就可以减少冲突。”上海的官方非常重视维权上访人士的聚餐会,这是好事,表明维权互助的力量受到关注。我们希望上海官方的领导人参加我们的聚餐会,这也是官民对话与交流的平台,化解怨恨,促进上海和谐。
 
 
2009年1月11日上海仁和苑
 
 
本期的附录:《审判截访人员》
 
 
审判截访人员
 
冯正虎
 
   2009年1月3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编号:EX568972405CN)就上海市公安局所属警察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侵犯公民申诉走访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秉公司法,依法追究上海市公安局的违法责任,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申诉走访权利。
 
   截访人员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多项罪名。但是,参与截访的国家机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属个人行为,还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由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截访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拦截公民上访的行政复议申请,法院不受理该案的行政诉讼或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判断的行政复议决定或司法裁决的文书就已经确认:参与截访的警察及其他公职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拦截他人上访的违法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与盗窃、绑架抢劫、贪污、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等同。
 
   每个公民都应当见义勇为,依法制止非法截访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参与截访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害人得到行政复议机关、法院行政诉讼的确认后,可以通过检察院的控告、刑事自诉,把参与非法截访的国家机关人员绳之以法。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兵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邮编:200042
电话:021- 62310110
 
   起诉人于2008年12月27日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不字(2008)第140号),继而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被告所属警察于2008年12月16日至21日强行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2. 依法确认被告所属警察强行阻止原告赴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3. 依法确认被告所属警察强行拦截原告走访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上海市检察院信访办、中共上海市纪委信访办、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信访办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4. 依法追究被告及其所属警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扰乱公共秩序(非法拦截原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5.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月12月16日至12月21日上午,一辆停在我家楼门口的牌号沪EC2565的黑色小车成了警察昼夜栖居的岗亭,白天一组三人由民警小叶带队,晚上一组也是三人由张警长带队,他们都在执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国保警察沈国良同志的指令:强行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阻止原告赴京申诉。2008年12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的国保警察小张与沈国良一同出现案发现场,参与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表明被告的国保部门是这起事件的责任部门。
 
   原告受到警察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日,就向民警小叶提交原告的三份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状、一份致中国公安部的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以及晚上赴京的特快列车票复印件,并由小叶警察转交给他的领导。这一做法明确表明:原告是依法去北京最高法院申诉的,谁敢阻扰,谁就违法。但是,国保警察沈国良及他的上级领导知法违法,继续实施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2008年12月18日,原告要去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信访办、纪委信访办、上海市检察院信访办上访举报,也遭到强行拦截。本案的详细事实已在《走向北京》一文中记载,所有出场的人物均是本案的证人。
 
   被告所属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而且,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每一个公职人员,包括警察在职务时间内的行为已不是个人行为,他(她)必定会为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同时,他(她)所属的行政机关也应当为他(她)的职务时间内的行为要承担法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因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告所属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1.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中国公安部关于警察执行公务以及办理刑事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执法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的执法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2008年12月16日至21日上午,被告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既没有穿着警服、佩戴警号标志,又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也没有出具被告作出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决定书等任何执法凭证与法律依据,甚至连领导指示的凭证也没有,比社会上冒牌的假警察还不如。
 
   2.  执法实体上的违法
 
   原告既没有犯罪,也没有违法,2008年12月16日至21日上午的上海官方也没有宣布本地区实行紧急戒严,上海警察有什么权力可以强行剥夺或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呢?即使警察面对犯罪违法的嫌疑人,也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警察有什么权力可以阻止原告按照司法程序去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呢?警察有什么权力可以拦截原告走访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等官方信访机构呢?而且,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随意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在中国也是一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判断被告所属警察违法的法律依据
 
   1.《宪法》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 《立法法》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3.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依据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4. 《刑法》的依据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5.《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第四十条(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6. 《信访条例》的依据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7.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依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8.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依据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截访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属个人行为,还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不字(2008)第140号)认为:经审查,申请人(本案原告)未向本机关提供被申请人(本案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的确,原告向复议机关提供了被告所属警察的具体违法的证据材料,但无法提供被告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因为警察在实施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根本就没有出具被告作出的决定书,这个行为本身就表明被告所属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申请人虽未向复议机关提供被申请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书,但被申请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口头或书面决定的事实还是有可能存在的,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被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是否作出过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分清责任、查办违法。如果否认或隐瞒行政机关作出错误决定的责任,这些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就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的犯罪违法行为,要被从重处罚。
 
   《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复议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的诉讼受案范围是不同的,前者侧重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后者侧重于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本案的行政复议及诉讼受案范围上,《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留、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扣留、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因此,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忽视申请人已提出的关于被申请人(本案被告)所属警察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而以申请人没有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为理由决定不予受理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的行政诉讼。
 
   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以及公正审判,不仅是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执行违法命令的公职人员负责,分清违法责任,划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执行违法决定的公职人员的各自责任,可以减轻对相关公职人员的处罚。如果不依法受理本行政诉讼案,就是对这些违法效命的公职人员最大的不负责任、不公正,指使他们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不愿出面承担责任,他们被会被抛弃,他们的所作所为就不是职务行为,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从重处罚。这些截访人员的命运现在或不远的将来必定是很凄惨的。
 
   参与截访的国家机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属个人行为,还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由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截访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拦截公民上访的行政复议申请,法院不受理该案的行政诉讼或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判断的行政复议决定或司法裁决的文书就已经确认:参与截访的警察及其他公职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拦截他人上访的违法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与盗窃、绑架抢劫、贪污、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等同。每个公民都应当见义勇为,依法制止非法截访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参与截访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害人得到行政复议机关、法院行政诉讼的确认后,可以通过检察院的控告、刑事自诉,把参与非法截访的国家机关人员绳之以法。
 
   以上是原告的陈诉,请法官明断。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理应司法为民,依法追究被告的违法行为,支持原告的诉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冯正虎
 
2009年1月3日上海仁和苑
 
 
附件: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不字(2008)第140号)
   二、纪实:《走向北京》(《督察简报》2008年12月23日总19期)
   三、录音:原告与违法行政的警察对话
   四、照片:执行违法任务的黑色小车(牌号沪EC2565)及警方人员
   五、2008年12月16日19:32发车的Z14次上海至北京的火车票复印件
   六、三份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状、一份致中国公安部的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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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上海市市长韩正、全国政协上海市委主席冯国勤、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上海市各民主党派领导人、相关部门及人士。
 
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办公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办公室、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办公室、中共中央书记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相关中央部门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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