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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中国公民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惩罚

时间:2007-09-05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12000余家中国日资企业、4000余家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出版发行后,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日本《东方时报》于2000年7月26日整版发表该报记者采访上述电子出版物主编冯正虎的文章,称誉上述电子出版物是架起中日经济交流的彩虹。当时的上海市市长徐匡迪、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分别来电来函称赞。冯正虎作为上海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者的代表被政府部门特邀参加2000年10月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高新技术成果展,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当时上海的所有电视台都在新闻栏目上传播。

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十五天,一个悲惨的命运降于天伦公司与冯正虎。2000年11月13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刑事拘留,接着就是逮捕、判刑,在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提篮桥监狱遭受三年冤狱,罚金40万。其罪行就是编写出版上述电子出版物,并销售了226本。在同一个政府的治理下、在同一个城市里、同一本电子出版物,仅相隔十五天就使作者经历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这是什么世道?现在大家都明白,上海是黄菊、陈良宇之流的家天下,徐匡迪市长是另类,在这样一个以强凌弱、结帮包庇、徇私枉法的黑社会势力当道下,坚守法律、不屈权势、不同流合污的创业者不是被排挤,就是坐牢的厄运。

对于个人来说,这个冤案已成为历史,冯正虎已承受了司法不公正的恶果,即使平反,也无法弥补三年冤狱所造成的伤害。而且,公众的舆论已经将受难者誉为争取与捍卫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先驱者,并将迫害者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但是,对于社会来说,每一个冤假错案的存在都是对法律的亵渎。当政者今天仍在坚持昨天的错误,这就意味着社会没有进步,昨天的冤狱明天还会发生。没有司法公正,其他人迟早也会遭受冯正虎的厄运,创业积累的资产一瞬间就会被剥夺,连人身自由都难保,即使今天还在权力、财富、学识的高位上张扬的社会名流,明天也不能自保,也有可能沦为阶下囚。因此,冯正虎必须履行社会的责任,近七年来始终坚持不懈地申诉,并撰文向公众呼吁,直到公民出版自由权利在司法上得到保障、法官敬畏法律的权威为止。

一、本案的经纬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的著作权人是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并于2000年3月 22日签订(2000)同版电字第002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由同济大学出版社在国内出版发行,天伦公司享有部分销售权。 2000年4月中旬,冯正虎按合同规定向同济大学出版社提交了该电子书的样盘。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审查结论明文记载:《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对上海市改革开放成果的对外宣传、经济发展具有一定作用。本光盘由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经审查和检测符合出版要求”。同济大学出版社同意出版后,2000年4月30日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将书号(ISBN 7-900609-33-4)与亲笔写的电子光盘复制要求的书面指示送至天伦公司,由天伦公司代理委托其它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加工。天伦公司于2000年6月初委托上海铁道大学信息化研究所复制该电子出版物的光盘,嗣后上海铁道大学信息化研究所所长王景铭委托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复制加工上述电子出版物光盘(裸盘)。所以,根本不存在天伦公司“私自制作光盘”(判决书)或“非法制作5000张《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光盘”(裁定书)的事实,在《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复制出版过程中,天伦公司与冯正虎没有一点过错,更谈不上违规犯法,而是在尽一个著作权人的义务。

而且,同济大学出版社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备案规定,于2000年4月28日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递交了出版备案申请,并要求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开具复制该光盘的委托书。报审的材料有:1. 电子出版合同;2. 内容提要(目录);3. 终审报告。根据国家规定,出版行政部门超过30日未予答复或者提出意见的,备案即自动生效。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是在2000年6月14日突然下达批复给同济大学出版社,认为其所报材料不符合国家出版名录的有关规定,请撤选。但是,天伦公司于2000年6月20日收到同济大学出版社转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请撤选”批复之时,该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已成为事实,照顾行政机关颜面的机会也没有了。至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为什么提出“请撤选”的批复,直到2004年11月19日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诉讼开庭之时,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才给出理由:“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中缺少书稿和样片”。对此,冯正虎的诉讼代理人杨绍刚律师十分愤怒:“他们审查的46天内,如果仅仅是因为缺少一点材料,新闻出版局应该有告知的义务,你只需要花三分钟的时间打个电话,出版社或冯正虎马上就可以满足他们的要求,这些东西都是现成的!假如我们的公仆们只要稍为具有体贴作者创作的甘苦,稍有一点责任心和同情心就不会将作者的43万投资付之东流;你只要口头告知作者一声就可以避免作者的电子出版物毁于一旦,更让人不解的是,你在批文中为什么不说明这一如此简单的理由?”

2000年11月1日,冯正虎应邀去同济大学出版社,会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出版的未解决事宜,也就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请撤选”批复的问题。面对上级行政部门的“请撤选”批复,同济大学出版社表现出极度恐惧,知情的社长叶传满逃避会面,不知情的副社长王有文、副总编辑黄国新出面会谈,他们企图诬告上海天伦公司伪造书号,以此来摆脱他们的困境,但这个企图遭到冯正虎当即反驳,并经当场核实,这个书号是同济大学出版社的。但是,同济大学出版社在会谈之前已经向公安部门诬告了。或许,他们已经来不及撤销诬告。或许,企图迫害冯正虎的有关部门就索性将错就错、借刀杀人。

2000年11月13日上午,十几名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工作人员身着便装,冲进天伦公司,出示证件后就开始搜查,扣押了所有刚刚出版的以上内容的电子书光盘5000余张以及公司的财务账册、公章、文件和电脑等物品,并将冯正虎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2001年6月,冯正虎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冯正虎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终审维持原判。上海的公检法合谋制造了一起公然侵犯人权的典型冤案,这也是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一统上海司法天下的杰作,一个作者编著出版一部公认的有益社会的作品居然在上海要遭受三年刑罚,这是千古奇冤,也是上海的耻辱。

时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的杨绍刚律师当时是冯正虎的辩护律师,他在2001年5月21日的本案一审庭审辩护中就已经明确指出,“依据法律与事实冯正虎是无罪的。而且,作为留日归国的学者,抱着拳拳爱国之心,利用其掌握的高新技术,开发了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利于介绍上海投资环境的电子出版物,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为上海作了一件好事,理应称赞。”但是,权势者已经没有耐心听取杨律师的诤言,也不可能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冯正虎在法庭上已感悟到大难临头,我不入狱谁入狱。在一审庭审的最后陈诉中,冯正虎慷慨陈词:“这种徇私枉法、司法制假的勾当得逞,对于我个人来说,危害不大,只不过是坐牢。冤枉坐牢不要紧,“只要清白留人间”。(注:引自于谦(明末)的《石灰吟》:千锤百炼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身碎骨浑不怕,只要清白留人间。)我在狱中撰写的万言书《谁之罪》已告示世人,是是非非自有公断。

“但是,司法界要警惕!敢于玩弄法律,以“非法经营”定罪的司法制假一旦得逞,就会开创一个徇私枉法的先例,其结果中国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企业法人代表的人身自由将会受到任意侵犯,冤假错案就会不断出现。目前,中国处于从长官意志为中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的摩擦常常会有,与行政部门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的新事物、新问题也会常常出现,行政部门规章随着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在不断调整,这种过渡时期产生的矛盾与问题,应当依靠行政手段或民事手段,不能滥用刑事的司法手段,决不能玩弄“非法经营”之罪名,随意抓人封店,制造冤假错案。这种司法制假行为,不是严肃国家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不受侵犯,而是破坏法律,保障长官意志不受侵犯,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危害。”

从此,冯正虎就成为行使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罪犯”,于2001年9月11日从上海市看守所押于监狱。同时,也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冯正虎不抗拒、不屈服、微笑地坐牢,于200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二、行使公民出版自由权利是无罪的

时隔六年,今天国内的普通老百姓、学者、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所有与本案平反没有利益关系的公民闻之本案都会感到震惊,不可思议,上海居然还会发生这样荒唐的冤案。当然,至今还有极少几个权势者及制造冤案的相关人员还会不顾真相与法律,拒绝讲道理,固执错误。但是,这些人的看法也是会变化的。

所属中国最高检察院主管的《方圆法治》杂志2004年12月刊登记者的专题报告《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一文的结尾已预示:“那些促成了这一事件的人们,可能会因为每天处理一些“大事”而很快把它忘却,有朝一日当他们从位高权重的位置上退下来坐在安乐椅上回忆往事的时候,或者是偶然在一个故纸堆里发现了这本《方圆》杂志并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他也许会感到惊奇:‘哦,有过这样的事吗?’”。 现在,黄菊故世了,我们可以不提及他。陈良宇先生已在狱中享度晚年,会有闲时读书;刘云耕先生已移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闲职,转移到监督司法的立场;吴志明先生仍留在政法委书记的位置上,是在承担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责任,不久也会移位;其他在上海权倾一时的人物也会闲下来“偶然”读到这期旧杂志。

现在,人们对本冤案的发生已是不可思议的,年轻一代更会认为是一个荒诞无稽的故事。其实,六年前的社会环境、政治制度至今都没有变化,还是哪几部法律,重要的是这几年人们的观念发生根本性变化,树立了“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的法治观念。2002年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一上台就首开尊重宪法的风范,号召全民学习宪法,力图树立宪法的权威,以依宪治国来制止地方的分割,统一国家法制。2003年中国公民维权运动崛起,2004年3月宪法增加了“国家保障人权”的条款,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这些举措强化了中国公民的法治观念,提高了公民维权觉悟。中国已开启一个从国家官僚本位回归到个人权利的时代,尊重宪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无法律就无行政、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的观念已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现在,中国公民已经不是依据长官意志与政府部门的“潜规则”来判断是非曲直,而是依据法律。所以,法院判定的“罪犯”往往还会成为民众称道的英雄,而且公众舆论会把徇私枉法的官员、法官判定为罪犯。

长期以来,中国流行一个“潜规则”:一切作品的出版都要经过新闻出版部门的批准,否则就是非法出版物。这个“潜规则”是由政府部门的违法规章文件形成的,又通过类似冯正虎冤案的暴力恐惧加以强化。不断重复发布与宣传这些巩固新闻出版部门利益与权力的违法文件,不断通过行政处罚、剥夺人身自由的暴力来惩罚行使宪法权利的公民及团体,久而久之、一代又一代,整个社会屈服这个违法的“潜规则”,谁也没有对这个“潜规则”提出质疑,“潜规则”也就堂而皇之位于法律之上的地位,成为所有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警察抓人、检察官起诉、法官审判的依据。由此,全国人民稀里糊涂地被剥夺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权利,全体知识分子都丧失了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国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的判定,这个“潜规则”是非法的,依据非法的“潜规则”行政、司法也是违法的。而且,行政或司法部门故意借此“潜规则”来陷害公民,这是犯罪行为。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著作权人履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不是犯罪,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司法保护。

1、中国公民是否有出版自由?

按照上海法官的认定推论,中国公民是没有出版自由权利的。他们认定,一切出版物出版都要经过新闻出版局的批准,连具备出版资质的国家出版社也没有出版权利,未经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是违法的。这是上海法官的审判依据。因此,冯正虎编著的作品,没有政治敏感的内容,也不涉及到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是一本普通的经济类的书,而且是由国家的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一不高兴出了一份“请撤项”的几个字的批复,就可以把合法的书变成非法出版物,然后销售非法出版物就是非法经营,与《刑法》的非法经营罪一个挂钩,就可以送冯正虎进大牢。草菅人命就是这么容易。上海的法官制造了一个中国没有出版自由的鲜活例证,同时依靠这些冤案强化了他们的错误认定,继续理直气壮地制造新的冤案,他们会以为这个认定就是法律依据,也不去认真读一读中国的宪法与法律,是否有支持他们错误认定的法律条款

事实上,中国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作者(个人或单位)不得编辑、印刷、复制、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作者编辑、印刷、复制、出版、发行哪一类的作品内容是由作者自己决定的,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现阶段,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只要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禁止条款,作者应当可以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每部出版物都是合法的。无论著作权人自己印制的作品,还是没有书刊号的作品,都可以公开发行,并且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享有著作的收益权。当然,著作权人有了收入一定要照章纳税。

2、中国有知识的公民都成了违法犯罪嫌疑人

有知识的中国公民(包括这些法官自己)都有可能在违法犯罪,或许中国有上亿个违法犯罪嫌疑人。这不是一个惊人的假设,而是根据上海法官认定的“潜规则”作出的判定。从一般识字的工人、农民到大学生、科学家、作家都会创作一些文字性的东西,有的只是一张纸,有的是厚厚一本,赠送自己的朋友或者销售给需要这些知识的人。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在网上写几句见解或发表一篇文章都是很自由的。这些作品的出版都没有得到新闻出版局的批准吧。上海的法官或许与我一样也是研究生毕业的,我们写毕学位论文,请印刷厂制作几十册,然后赠送老师及亲朋好友,这就是出版物的出版,而且还发行了,赠送也是属于发行的。这些上海法官当时或许也没有经过新闻出版局批准就出版发行了,我们复旦大学的研究生肯定没有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批,而是自由出版了。按照上海法官的认定,如果我有权力的话,也可以指派警察依法拘留这些上海法官,因为你们的论文出版未经新闻出版局批准是违法的,但发行数量不大,还够不上犯罪标准,就免于刑事追究,关30天放你回家。这个司法程序肯定是公正的,但是这些上海法官也肯定会像冯正虎一样依照宪法与法律推翻他们现在的这些认定。

如果不推翻这个违宪违法的“潜规则”,新闻出版部门的权力就会不受制约地膨胀,会无休止地颁布违法侵权的管理条例及文件通知,没有法律信念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也会以此取代法律依据,随时可以借非法出版的理由对公民进行拘留、逮捕、判刑、送进大牢。当然,法不治众,这个“潜规则”也无法管制上亿公民的出版行为,但它可以进行选择性惩罚,你被它选中了,你就倒霉。越有文化、越有创作能力的公民越危险,他们离坐牢的边缘太近了。

3、中国宪法与法律保障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

中国宪法已表明,国家保障人权。现在,应该是清源正本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就是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一部具体法律。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公民的出版自由,但是行政部门却在随意侵犯个人、单位的出版权利。新闻出版局应该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是政府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管理部门,有建议权,管理权、督促权、处罚权、但它不应该是新闻出版专卖局,可以垄断新闻出版业务。新闻出版局没有批准著作权人或国家批准设立的出版社是否可以出版哪些出版物的权力,也没有许可著作权人或国家批准设立的出版社对自己出版物是否可以发行的权力,现在新闻出版局持有的这些权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非法行政行为。而且,没有发行权的出版自由是虚假的。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均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得以保障。而且,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指出,“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评判一部出版物是否合法的标准应当是法律,而不应该是依据新闻出版局的主观“鉴定”或“批复”。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会因人因地而异,其结果导致冤案层出不穷,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禁而不止。其实,在中国已有一条统一的法规标准,即《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只要作品的内容不违背《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禁止条款,作者就可以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当然在美国、日本等民主国家里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的范围比中国更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版反对执政党、政府的书,没有谁敢违宪去追究作者或禁止出版这类书,执政党与政府也没有把这当一回事,读者可以自由选择阅读支持或反对执政党、政府的书,并发表自己的意见,与中国相比,他们更不会轻易受到鼓动;在舆论和出版自由的社会里,公民更加理智与冷静。

4、法律条款粗疏与司法行政化是司法不公正的基础

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这类技巧无非两种,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证据。权力机构不受制约,法律就会成为权力者掌中的玩物。没有忠于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华而不实的装饰品。只需要有偏记、偏写、偏听的技巧,也可称“一半原理”,就能轻而易举地制造一个冤假错案。在审讯时,记录一半供述;在写起诉书时,拼凑一半证据;在一审时,偏听公诉人的这一半,忽视被告人的那一半;在二审时,偏听一审判决的这一半,不听上诉人的那一半。被告人有辩解、上诉、申诉的权利,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不记、不写、不听,其结果偏听则暗,冤假错案就定局。

本案运用的《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中的“其他”给司法解释留下立法的空间,而司法解释中的“其他”又使司法行政化有了空隙。《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出版物显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的非法出版物。那么,认定它是其他非法出版,又有谁来认定?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判定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司法审判权属于法院,还是出版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还是依据出版行政机关的部门意志?如果法官的审判偏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他就会偏信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或鉴定报告,照单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使法院实际上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

导致这起冤假错案的根源就在于以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取代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法律规定:出版物出版经过出版社批准后,还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法律为有关部门“倾斜”之后,司法不公正的问题便随之滋生,同时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遭到破坏。在对于天伦公司立案侦查、起诉、一审的审判中都很模糊地指控,天伦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直到二审的裁定书才比较清楚地指控,天伦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这种认定表明,对天伦公司的刑事追究一开始就错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定义已在《刑法》第九十六条作了严格的规定。天伦公司根本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均是法人,也必须遵守国家规定。如果法官公正地将个人与国家机关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就不会迷信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而且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这样大部分冤假错案就可以避免。因此,国家必须要尊重与保障人权,法官必须要树立司法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在法律社会里,法院没有负起最具权威的独立司法审判机关的责任,就会沦落为地方行政部门非法行政或豪富不正当敛财的帮凶,致使国家的统一法制分崩离析,亵渎法院的尊严,诋毁法律的权威,社会正义与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5、谁之罪?

犯罪一定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因此,不危害社会的行为肯定不是犯罪,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就更不能认为是犯罪。事实证据证实,天伦公司及其他参与单位均是各自分别具有制作出版复制销售电子出版物营业资格的合法单位,并按宪法、公司法、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事。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销售,没有危害社会,也根本不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而是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吸引外资,有益于精神文明建设,有益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这就是无罪的客观基础。因此,这一案件的所有参与单位都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但是,法律为有关部门“倾斜”之后,司法不公正的问题便随之滋生,同时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遭到破坏,就会出现一个极其不正常的现象:唯独天伦公司与冯正虎受到不公正的刑事追究。

本案的错判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出版自由)、《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依法自主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三、上海人权的标志性案例

本案例公开后,引起国内外人士,包括高层官方人士极其震惊,这是上海的耻辱。2004年12月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法治》杂志发表《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一文,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国内最大的官方网站中国网、各大城市的曝光台网站、东方法眼、中国宪政等国内网站相继转载、海外的报刊及网站也作了报道与转载。旅美华人作家、原复旦大学教授周义澄博士也在海外知名的报刊上发表长文《“海归”冯正虎状告沪新闻出版局–上海司法当局违宪,制造出版自由新冤案》。在上海市人代和政协的两会上,也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以冯正虎的冤案质询列席会议的法官,各个司法监督部门也将当事人的申诉信纷纷转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所有公众(包括有良知、有法律信念的法官等司法人员)都已认定本案是冤案,平反是个时间问题。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置之不理,并采用法院逃避法律追究的惯用手法:玩弄司法程序,拖延时间,企图避过公众舆论及人民代表的压力,拖垮申诉人的毅力。

本冤案的形成过程中公安局有错、检察院有错、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错,但是承担错判的责任只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它是本案的终审法院。一旦冤案纠错,原审法官就要承担错判的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此,为了维护法院的部门利益,法律的权威往往会被法院部门的权威所取代,法院利益也就高于错判受害者的利益。这就是本案申诉人立案难、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的根本原因。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中共上海市政法委已成为一个利益相关集团,吴志明先生既是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又是领导检察院、法院的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公检法都归吴志明先生统辖,吴志明先生是否愿意遵循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勇于承担陈良宇任期内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责任,平反冤假错案,谢罪天下,恢复上海的和谐与尊严。

制造冤案,并长期坚持司法不公正的错判,这个政治责任理应由时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黄菊、陈良宇负责,但是我们已放弃追究死人的责任,入牢狱与下地狱也是差不多的。时任中共上海政法委书记、负责上海政法工作的市委副书记、现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云耕,作为上海司法监督部门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明知本冤案的存在,却不履行司法监督的职责,致使上海司法不公正的现象蔓延,损害法律的权威与上海的声誉。对司法监督不作为的责任也是要被追究的。今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能使人大常委的腰板硬起来,也希望他们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司法,纠正上海的冤假错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终审法院,一个千古奇冤就在这里铸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似乎是中国宪法法律的盲区,不受中国法制观念进步的影响,它的一些法官的观念仍停留在2002年的水平,依然固执地为上海行政部门的违法行政买单。它不讲公正,又没有效率。一个情节简单的冤案,申诉至今已有五年多,还没有一个公正的结果。本案的错判及申诉的过程典型地反映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正的现状。上海市民的其他冤假错案,在此我不一一举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定代表人滕一龙,应当承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正的直接领导责任。因此,冯正虎提请在明年的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会议上弹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7日颁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第四条(一)、第六条罢免滕一龙的院长职务。

中共上海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他主编的《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一书中写道,“法院是最讲理,最讲公正的地方”。是的,因为在这个地方,有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是他们主持公道,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但是,如果法官的素质低下,甚至背叛法律,这个地方还会讲理与公正吗?因此,社会学创始人爱尔里希有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义最终的保障。” 法官的职业是神圣的,法官必须对社会正义、司法公正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在西方民主社会里法官审判时也会受到强权的压力,但是既然您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您就必须坚守法官的操守,为忠于法律奉献,否则您可以选择其他职业。

本案不是一个普通的错判,而一开始就是一场权权交易的徇私枉法,法官在这场交易中背弃了法官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的第一义务,成了草菅人命的帮凶。如今真相大白,有些法官还在奉命做帮凶。复查的错判已不再增加受害人的个人伤害,而是在危害法律的权威、威胁司法的公正、破坏社会的和谐、维持上海的负面声誉。

无任是业务水平低,还是屈服于权势的压力,法官作出错判都必须承担个人责任。对于财产相关的错判,是可以纠错的,对于受害者也能得到赔偿;但是,对于人身自由、生命相关的错判,实际上是无法纠错的,受害者失去了生命或人身自由的时间是不会再恢复了。因此,对于刑事、行政审判的法官有更高的要求,必须严厉追究法官的个人责任。为了维护法官的声誉与公信力,无法与受害者及其代理人达成谅解的法官,必须被清理出法官的队伍。

参与本冤案制造及坚持错判的法官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法官冯峰、顾梅、郁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法官周芝国、胡守根、周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诉复查的承办法官严军。这些法官都在错判结论上签字,理应承担错判的责任。或许其中有一部分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也表达了反对错案的正确意见,冯正虎将对这些尊重法律的法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这些承办法官应当重新审视本案,虽然他们已经没有资格参与本案的再审,但是他们仍然可以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凭借法官的良知、依据法律与事实重新对本案提出个人的司法意见,希望与受害人达成谅解。

面对公认的简单明了的冤案,上海的当政者及法官如何来应付?采用鸵鸟政策。他们把头埋进沙子里,以为自己什么都看不见,就觉得天下太平无事、一派和谐。其实,是自欺自的。封住法院的大门、剥夺公民的诉权,法院是清闲了,息诉率也高了,好一派和谐的气氛,但是社会不和谐了、党政机关门口的上访者多了、街头上示威抗议者多了。每当召开两会或党代表会议,门口会云集大量上访者,当然警察会在开会前用车把这些访民运到别处,让代表们看到一派和谐的气氛,让习近平先生等领导感觉满意。上海的访民是少了,但是北京的上海访民增多了,北京不和谐了,中国不太平了。

习近平先生为首的上海当政者是否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为了维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部门利益及某些法官、官员的个人声誉,以保持上海侵犯人权的恶劣纪录为代价,公然漠视中国法律及公众舆论,对司法受害者紧闭法院大门,剥夺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把他们推向社会、推向北京、推向国际。如果哪一天,冯正虎依法申请示威游行,高举“抗议上海司法不公正”、“要求国家保障人权”、“争取与捍卫公民出版自由权利”、“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标牌走上街头;如果哪一天,冯正虎成为北京上访村的一员,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控诉上海的司法不公正,要求纠正冤假错案;如果哪一天,冯正虎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向国际法庭起诉上海公权侵犯公民出版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举措是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不公正、不作为逼迫所致,也是上海当政者的败笔。

本文借用原《方圆》杂志社记者杨建民先生的文章结尾:“冯正虎还要在他的道路上抗争下去,记者却依稀看到了结局,改革开放以来出国留学的70万学子中仅有17万人回国效力,冯正虎也是其中的一个,然而72万元的学费加三年的铁窗也许会给他、给另外的一些人一个不小的教训。而人们需要思考的是:此案应该不应该发生?它是否是能够避免的?是不存在让这一电子光盘能够合法出版的第二条途径,还是人们没有去认真寻找它?杨绍刚律师说得好,那些掌握着国家公权的人们,当他们适用公权来制约私权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其中稍有一点点的偏差,都会对个人造成巨大的,无可挽回的灾难。冯正虎案不大,但它也许会作为一个时代的印记而进入历史,在中国社会走向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争取出版自由的进程中留下一个纪录。”

冯正虎

2007年9月5日上海仁和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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