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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田文昌谈周永康案与四中全会

时间:2014-08-12 07:4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刑辩律师田文昌谈周永康案与四中全会

 

2014年8月1日,著名刑辩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田文昌就此主题接受财新等记者的采访。谈话内容整理如下,内文标题系编者所加。

中国法治需要拨乱反正

我经常讲,中国法治改革在2002年以后的十年里,出现了停滞甚至某种程度上的倒退。从现象来看,在那些年里,司法审判权的公正独立行使都受到了严重限制,权力干预越来越明显、干预的作用越来越大,司法机关甚至没办法独立思考了。很多冤假错案的形成,就是权力过分干预导致的。甚至某些司法活动、司法机关,成了权力斗争和权力寻租的工具,这太可怕了。

从我个人的体会来看,律师办案的成功率大大降低。此前,律师还能发挥较大作用。在周永康主政政法系统的十年间,律师很难发挥作用。律师的权利和地位受到严重的打压。

从机制上来讲,2002年周永康担任公安部部长,同时任政治局委员兼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长级别超过最高检、最高法两长,这是一个标志性的机制变化。此前,中国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候,一个标志性的体制设计,就是把检、法两家提高半格,这是制约机制的基础性设计。因为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以后,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公、检、法)要一级比一级高,才能显现出三家制约的作用。

周永康任公安部长以后,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后来又进常委,后来这个机制在全国陆续地铺开。事实上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三家公安就是老大,在提出依法治国以后才改过来了,2002年又改回去了。

这样一来,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案子,检察院、法院有异议的时候,在通过政法委协调时,政法委书记又是公安局长,就很难办了。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2003年开播时,整个一个小时的节目里边,法院、检察院、律师给的时间都很少,国际上反响很强烈,负面影响很大。

以法治方式整体清算错误机制理念

周永康事件如何处理,我很关注。周是“倒”了,但是,是不声不响“倒”了,还是对周的整个这一套做法有一个整体清算?周在政法系统十年,政法系统的问题积重难返,灌输了很多错误的理念,形成了很多错误的机制。要真正恢复法治,需要有一个强力的反弹,必须对这一系列错误的做法,进行整体、彻底的拨乱反正。

除了清理这十年间的错事,更重要的是对这一期间所灌输的错误理念进行清算。比如“民主司法”的提法,就类似于“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群众专政”。又如“零判决”、“零上诉”,这都是明显违背司法规律的。

法律是什么?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国家强制力,如果调解可以解决一切,还要强制力做什么?如果都可以调解解决,法院就变成家委会了。这些做法,直接造成了国家法律强制力和司法机关权威的弱化。同时也导致了个人权力的横行。

薄熙来案时,我在网上发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说,薄熙来案的审判是好事,律师界对此反应也非常强烈。薄在重庆的打黑,完全是对法治的践踏。汉代有“腹诽罪”,“文化大革命”有“思想犯”,重庆“打黑”,律师李庄对当事人眨眼,也成为定罪的根据,竟然又出现了“表情犯”,这令人震惊。同时,也希望薄在受审时能够引起反思,认识到自己这种做法的危害性。但是,我仍然希望对薄的审判,不应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还是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以法治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同理,对周永康案也应该严格按法治的方式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么多年来,很多错误的理念和做法已经形成了。由于认识的惯性、行为的惯性,也会积重难返。

最典型的是沈阳刘涌黑社会案,刘涌被处决两年以后,因办刘涌案而受奖的沈阳公安局一些人也被指控为“黑社会犯罪”。其中,主办刘涌案的刑警队队长的妻子,找到我们所律师,想通过他找我做辩护。谈到两个顾虑,第一怕我不答应,第二怕他丈夫也会像刘涌那样被折磨、刑讯。多大的讽刺啊。当年他就是那么折磨刘涌的,现在他被抓了,他妻子就担心他会不会也被这么折磨。

还有云南杜培武案,他本身是刑警队长,他就是被部下拷打、折磨,屈打成招,承认杀妻,最后证明不是。刑警大队长被下属折磨都认了,有什么办法?你培养了这么一些人整别人,回过头来这些人会怎么样对待你?这是体制问题,必须从根本上解决。

所以,回到这个话题,真正做到以法治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还会有一个过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重要的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坚持程序正义,对任何人都应一视同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司法中,必须要对遏制刑讯逼供痛下决心,要像割除毒瘤一样将其彻底割除。

刑讯逼供不遏制,冤假错案就很难杜绝。我们很多高官,包括很多司法高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逼出来、打出来的95%以上的都是真的,但这绝对不是事实。打出来的,很多都是错的、假的。

对四中全会寄予期望

我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寄予了很大期望,因为历来还没有一次全会专门以法治为主题。

我具体的几个期望,第一,是在独立司法问题上能够切实走出一步,权力干预司法和司法行政化、地方化问题必须彻底解决。

第二,律师地位和作用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程度的标志,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律师地位和作用的问题。

第三,办案经费问题,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应该要由中央统一拨款,不能从扣押、追缴的案款中提留,这种做法,由于利益的驱使,会导致可怕后果。

第四,纠正冤假错案。虽然积重难返,但是如果能够拨乱反正、纠正冤假错案,无论对于对维护法治,保障社会稳定,还是对于解放生产力,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没有个案公正就没有大局公正

我关注到两个领导人的两句话特别重要。

一句话,是习近平总书记讲,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句话我体会很深,能够谈到具体个案公正性的重要性。“文化大革命”讲“大帽底下开小差”,什么意思?就是说抽象肯定的话,做具体否定的事。过去讲了那么多“司法公正”,但是一讲具体个案,就不讲司法公正了,就讲顾大局,就讲维稳。那时很多法律圈内的人跟我讲:“田律师,你在个案上为什么那么较真啊?”这意思是我太狭隘了,我层次太低了,我不讲政治,不顾大局了。

个案都没有公正,大局怎么能公正?“文革”中有一句话,“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没水小河干”。也就是说,要每个人民群众都往大河里添水,不要顾着你自己家的小河。我也跟着喊了十几年,后来才明白这是一个典型的逻辑错误。是把大河与小河的关系颠倒了。是大河组成小河,还是小河组成大河啊?实际上我说这种顾大局不顾个案的做法,就是与“四人帮”“大河与小河”的理念一脉相承。所以,习近平总书记能关注到具体案件的公正,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公平正义是一点一点做起来的,是从一个一个具体个案做起来的。

厘清“权力”与“权利”,奠基法治国家

另一句就是李克强总理讲的,也很重要。他谈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差别:“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话,是法治国家最基础的原则。但这么多年来没有人重视。

这么多年,包括法律圈里边,都混淆这个概念。我们的大学教育,我们的法治教育,我们的法治建设,讲一些皮毛,但对这些基本理念没有重视。所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象司空见惯,人们习以为常。

我们动不动公权力无限扩大,私权利受到打压。(官员)动不动问老百姓:“谁给你权利?”“谁让你这样干的?”照理说,你没有禁止,就可以干。警察抓人,(被抓的人)问:“你为什么抓我?”警察经常会反问:“你说为什么抓你?为什么不抓别人单抓你呢?”这是非常可笑的,但在我们国家、我们社会,司空见惯,见怪不怪。

公权力是什么权力?公权力是一种恶,这种恶是必需的,因为没有这种恶,社会就没办法治理。但是,这种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才行。为什么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因为公权力是一种恶的权力。历史一再证明,任何一种公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失去控制,都必然会导致滥用,必然导致腐败。

习近平和李克强讲的这两句话,应该说,过去的历届领导人没有讲过。那么,我们如何把这两句话准确理解、贯彻、宣传,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公正的两个前提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两个前提。

首先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争论一直很大。这些争论的观点,角度各不相同,有的是不愿放弃权力干预,有的就是担心司法独立会不会出现问题。

法官素质不够高,会不会乱套?这个担心并不多余,但是任何事物都要尝试。尝试初期难免会出问题,我们法官的水平就在那摆着,善意判错的可能性也很大。但(司法独立)这一步总得走出来,因为这是必然趋势,不能等若干年水平高了以后再走出来。因为,等待的过程中,由于权力过分干预,会出现更大的问题。法官可能出错的代价,远远小于司法不独立的代价。这一点不容置疑。

其次,没有司法公开,没有监督,司法独立就难以保证公正。

有一年我在美国开会,我问台湾的法官,台湾司法独立性很强,怎么防止司法腐败?他说,很简单,只有两条。第一条,他说我做了法官,工资比我的老师要高,相当于部长的工资,而且退休以后,退休金还要加一倍。我就会对这种地位非常珍视,不会轻易失去的。第二条,很重要的,就是法官的每一个判词都是对全社会公开的,媒体可以随意得到、发表、评论。如果法官真想胡来,一两件错案你就完蛋了,根本用不着别人处理,全社会就把你赶出去了,你没法做人了。

媒体不应受限,司法要受监督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媒体和司法的关系。我们媒体和司法的矛盾和冲突,一直没有解决,矛盾升级是从11年前的沈阳黑社会案“刘涌案”开始的。那个案子是我代理的。(法院对刘涌)一审判死刑,二审判死缓,最后媒体一报道,(刘涌)又给杀了。

这个案件引国内外的轰动,提出了“舆论审判”、“舆论杀人”这样的问题。那个时期,我们开过几个国际研讨会,研究“舆论审判”的问题。很多人提出来,要通过立法,建立制度,严格约束媒体,不能胡说八道,不能导致舆论审判。很多人替我鸣不平,说媒体把我害了。

当然成也媒体、败也媒体,这是个事实。但我的观点却超出了很多人意料。我认为,舆论杀人、舆论审判的责任不在媒体,而在审判机关。媒体的责任就是监督,如果连这点监督权都没有了,谁来监督你啊?媒体就是要说话,不说话还叫媒体吗?

媒体只要不说假话,不造谣不撒谎,就可以。媒体评论是他的权力,评论可能对也可能错,可以说内行话也可以说外行话,那都是他的问题,但司法机关应当“脚正不怕鞋歪”,如果你没有底气,跟着别人跑,那是你的问题。他说他的,你判你的,能经得住检验,就不怕别人说。这才是一种正确的制约关系,相辅相成,相反相成。媒体说话,是他的权利,是他的义务。如果因噎废食,就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制约手段,司法公正就更难保证了。

所以,第一,舆论监督对独立司法是必须的,是不容置疑的。第二,独立司法会在一段时间有负面效应,这是正常的,不足为虑的。第三,要防止独立司法产生的负面效应,唯一的最重要的途径就是要加大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第四,对于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必须要正确认识,媒体不应受到限制,而司法应要受到监督,同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坚持自己的立场。

曲解民意将破坏法治

说到舆论,还有一个司法和民意的关系。周永康时期特别强调民意,以民意为理由甚至为幌子来干预司法,这也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民意有两种。一种是在不了解案件的基础上的表达、认识。现在很多案件还没审判,官方报道就出来,用报道来定案,那肯定是不对的。任何一个报道也不可能像法庭直播那么完全,并不能让人了解案件的全部真实情况。第二种是了解案件情况,社会公众表达对司法的一种认识、判断。比如“药家鑫杀人案”,案件非常简单,就是这个事实摆在这,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对药家鑫的判决,到底是杀还是不杀、重判还是轻判。

前一种不知情的民意,显然没有参考意义;第二种,知情的民意,是否可以左右司法?这就涉及到一个整体民意、部分民意、个别民意的关系。

美国一个大法官讲:“审判案子时,假如外边有五百个人在抗议,我怎么能知道更远处有没有五千人在支持呢?”五百人能代表民意吗?网民能代表民意吗?所以,大民意、小民意,整体民意、个别民意,这个区别非常重要。局部地区、部分人的认识,不能代表整体。民意永远是不能统一的,任何事情,都会有两种以上的不同声音。

这就涉及“立法是什么”的问题。立法就是代表民意,既然立法代表民意,严格执法就是体现民意。你不能用部分民意来否定通过民意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这是一个最原则、最关键的问题。如果立法不对,违反民意了,是恶法,那只能提出修法。但在没修改之前,还得遵守它,这是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真正尊重民意,就是尊重法律本身。如果以个别人的民意,以某一个案件中的部分人的民意为理由,来否定法律的规定本身,那就是破坏法治,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意。因为某些人抗议了、某些人反对了、某些人呼吁了,就可以突破法律了,这就非常可怕,就是破坏法治,就是回到暴民社会了。“文化大革命”是一个例子,历史上“暴民社会”的例子也很多,大家说那是一个小偷,打死他!说那是一个强奸犯,杀了他!一帮人上去就打死他,结果打错了,但错了也没办法。这就是“暴民社会”。法治社会恰恰要避免这种现象。

千万不能把民意问题曲解了,把民意问题庸俗化了,那是对法治的破坏。

(财新网记者 欧阳艳琴 整理)

来源:法家(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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