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试点法院的责任与担当
作为一名非司法改革试点法院的法官,看到无论官方民间,还是体制内外有关司改试点的各种解读和讨论,感触既深,忧思乍现,不禁也想吐槽一二。最先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司改试点法院的责任与担当”。
相关司法改革试点项目中,对于司法财政体制的改革,在中共中央的统一领导,最高立法机关的授权和监督下,由党委、政府部门主导,司法机关配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只要各方齐心协力,方案切实可行,成功应该指日可待。但是,在司法人事改革,尤其是员额制改革目标的确定与实施方面,却面临极大的障碍和困难,并将在根本上决定着改革的成败。因为,这些问题是触及当前法官群体中各类人员切身利益的问题。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触动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那么,真正的司改将会或者应当触及哪些人的利益呢?且让我们先来看看现在的法官队伍中都有些什么人。
一、中国法官队伍现状剖析
从本文研究的需要出发,可以把中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分为以下三类:
1、领导者法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具有审判员身份的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执行局长,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少数享受副院长待遇的高级别审判员等。这些人员中有些是法律科班出身,有些是半路出家学习过法律,有些则只是有着政法工作背景;有些做过一线法官,有些是从非审判业务部门提拔起来,有些则是直接从法院系统之外提拔或交流而来成为领导者法官。他们会不会审案,能否胜任法官之职,无法一概而论,只能因人而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便其中一些人办过案,甚至一直未停止过参与办案,也不能将其称之为“一线法官”,这是现行司法工作机制所决定的,原因已无需赘述。
2、一线法官。显然是指法院内各审判业务部门中以审判案件为主业的法官们,当然也包括庭长、副庭长们在内,即便是他们较少办案,甚至不办案。关于一线法官队伍的素质状况,有个非官方但来自于法官群体内部的说法,认为现有一线法官基本上可以用“三分之一称职、三分之一基本称职和三分之一不称职”的“三分法”来评价。在不称职的人员中,既包括那些道德上有欠缺的无良法官,也包括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较差的无能法官,对此,那些因贪腐被查处的法官以及常常炮制出有悖情理、匪夷所思裁判文书的法官都可作为人证。这部分人对于司法事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危害,还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为他们就是“水源的破坏者”,是导致司法权威缺失、司法公信力走低的直接责任者,但我们却没有一个有效的甄别机制来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及时将其从法官队伍中清除出去。在有关基本称职的判断中,也多少隐含了观察者颇为勉强又无可奈何的心态,因为如果严格从法官职业角度来评判的话,这部分人做法官助理也许胜任,做法官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但是,现实又需要他们来顶缸,否则,那看上去“案多人少”的矛盾又当如何解决?当然,在称职一类的法官中,也有各方面表现都非常优秀的法官,但凭良心说,优秀法官的数量恐怕不会太多,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并不重视法官个人素质培养和能力提升的司法管理体制中。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不必过于纠结,就算是西方法治国家,诸如丹宁、霍姆斯、卡多佐、波斯纳等优秀的法官也并非俯拾皆是。
3、挂名法官。除审判业务部门外,各级法院还都设有与业务部门分庭抗礼的庞大综合部门,这些部门的领导者及其相当数量的成员中,也都具有法官身份。这支徒具其名的法官队伍中,不乏来自办案一线的佼佼者,甚至也不乏虽未办过案,但显然是属于“潜伏”着的优秀法官。
当然,前述“三分法”难谓准确,感性色彩更浓一些,尤其是第一个“三分之一”,若按实际人数来推算简直是有些耸人听闻,难以置信,但其所揭露的问题却是不争的事实。另外,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我们目前无法通过身份、学历、资历、经历、职务、级别、口碑等因素来判断一位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是否称职。对此,可举一充满正能量事例加以说明:薄熙来案一审时的审判长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这位时任济南中院常务副院长,有着民商法博士头衔和近30年法官资历的审判长,其实并没有在一线法官岗位工作的经历,担任院领导后甚至也没有分管过刑事审判业务,长期从事司法研究工作、担任审委会委员参与研究各类案件应当是其与审判业务最为密切的接触了,但是,没有人怀疑他的业务能力,他也不孚众望地出色完成了薄案审判长的工作任务。他的成功,也为我们今后向西方国家学习,直接从优秀的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者中遴选任命法官提供了有力的佐证。与此相类似,在各级法院中虽非一线法官却能于较短时间内甚至瞬间胜任法官之职的人才并不在少数,反之,虽长期端坐于审判庭上却始终难登司法殿堂的伪法官也并非凤毛麟角。
那么,既然我们无法用抽象的、概括的、现成的标准把法官群体做个分类,以决定哪些人改革后还能胜任法官之职,可以留下,哪些人不再称职,需要予以裁汰,那么,我们怎样才能令人信服地将现有法官队伍精简到“员额制”所圈定的限额之内呢?
二、法官甄选裁汰问题不容回避
不知道是刻意回避,还是疏忽,我们在专心构建“员额制”和“法官遴选机制”之际,其实忘却了一连串至关重要的前提性问题:是不是应该尽可能把所有能办案、办好案的法官都安排到一线岗位上?应不应制定一个衡量法官称职与否的主客观结合的评判标准?要不要借助于第三方主导的客观公正的机制和方式对现有法官群体进行甄别和筛选?
当前法官队伍中的人心惶惶,正是由于回避了上述问题,令人无从了解员额制的真实意图所造成的。那么,我们为什么要进行试点,试点法院的责任是什么?这都是需要试点领导机构与试点法院用行动来回答的。事实上,一切改革的根本问题,都是如何摆布人的问题。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也正是有关怎样有效整合法官资源的问题。而试点法院所承担的重任,就是要面对这一最难啃的硬骨头,做先行者、探路人,哪怕是走弯路、会失败,也绝不可以不弘毅,回避矛盾、选择妥协。人们看到,作为试点之一的上海法院提出了33%的法官员额比例,但不清楚具体要通过怎样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而以年轻人为主体的一些法官纷纷通过媒体发声表示了对自己未来命运的担忧,似乎表明很可能是通过论资排辈,靠时光流逝的自然淘汰方式来逐渐实现法官员额的缩减。若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也无需什么试点,全国法院都可以同步实行员额制改造了。
我们有理由揣测,对现有改革方案表示担忧、质疑甚至悲愤的法官,大多都是有能力和实力取得真法官资格的资历尚浅或者职位较低的人,而人们理想中的改革方案,则应该能逼着徒有法官之名,尸位素餐的人跳出来反对才是。那些对司法改革满怀期待的人们,是多么希望试点法院都敢为人先,把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法官甄选裁汰机制建立起来啊,惟其如此,才真正是为司法改革计、为社会正义计、为法治未来计的勇于担当之举。
行文至此,我想读者已然明了:试点法院的责任与担当,就是甄选适格法官,裁汰不称职法官。而裁汰,也不应以比例为标准,当然,这很可能造成有的法院称职法官数量严重不足,而有的法院又过剩的问题,这也将意味着中国的法官群体将面临着一次人员异地间的交流和自上而下的返流过程。对此问题,相信我们的组织人事部门是完全有智慧予以完美解决的。
三、怎样甄选和裁汰
无疑,这是一个触及根本利益的大问题。按照常理,人们会设想怎样构建这样一个甄选裁汰机制,但是,这并不是首当其冲的事情。首要的问题是,既然触及了利益,就必须弄清楚对哪些人的利益影响最大。哪些人?哦,不!不是那些发牢骚的年轻人,改革之剑首先指向的,是现有法官群体中既得利益最大化者,不错,就是领导者法官。
如果我们真的想把现有的“法院”改造成法院的话,就不应当容许一个顶着法官名头,拿着法官薪水,只领导和监督其他法官办案的长官法官团队的存在。那么,如此一来,副院长这类职位就没有必要保留了,而协助院长管理人事、行政、装备等事务的领导,不再享有法官身份,明确为院长助理也未尝不可。走下主席台的副院长们将以审判长的身份与从前的下属法官平起平坐在审判台上,平等地合议案件,撰写判决,难道不应该如此吗?当然,这一美好画面的背后,还隐含着一个疑问:副院长们就不需要通过甄选吗?无疑,也是必须的。方案可以如此假定一个:首先,由副院长们自己决定,选择成为院长助理一类的司法行政管理人员,还是选择担任法官,而一旦选择做法官,就将接受与其他法官一样的业绩评价和胜任度考核了。
试点的意义就在于给出一个合理的时间段,试一试改革方案的可行性,而一个刚走上审判台的法官是不是能够胜任也需要一定时间的检验,我们相信,绝大多数的副院长都会经得起考验的,当然,也应当允许其在尝试办案的过程中知难而退。
如果副院长们的问题解决了,那么,其他法官员额的落实也就不再是难题了。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不谈谈院长的甄选呢?其实,这个问题,不必说大家也都懂得,让院长更像院长,需要更多一些的时间。至于甄选和裁汰机制的具体设计,我们可以从法官遴选机制的设想中得到一些启发,在此不妨给大家留下一个想象的空间吧……
来源:律师微信公共平台 China Legal Care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