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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我眼中的这一轮司法改革

时间:2014-09-04 18:35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我眼中的这一轮司法改革

 江平,著名法学家

江平2

【编者按】近期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备受期待。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框架意见的出炉,一段时间以来,“依法治国”成了老百姓谈论的热点话题。因于此,今日特选编一篇媒体近期对著名法学家江平的访谈,以飨读者。

员额制

问:为什么要实行“员额制”?
江平:在法院、检察院,要真正凸显法官、检察官的地位,必须要区别身份,就像医院必须要区分医生、护士和护工人员一样,法院也需要区分法官、法官助理和司法辅助人员。只有分工明确,才能更有利地开展工作。
问:“员额制”多少比例合适?
江平:应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我认为大致在1/3到1/2之间比较科学合理。具体的比例,根据各个法院每年的案件总量除以每个法官一年审案定额的标准,就能计算出法官的人数,当然也需要留出一定的机动名额。还应当考虑每个法官一年的正常审案数量,不能让他们成为办案的机器。要留足法官、检察官的学习充电时间,这样才能保证案件质量。
问:“员额制”后的法官、检察官应具备怎样的素质?
江平:对于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应该严格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执行,让法学功底深厚的大学生、研究生更有机会进入法官、检察官序列,这对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至关重要。
在我看来至少两类人员不适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一种是那些号称法官、检察官的党政工作人员,没有法学功底,因行政职务而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实际上并不具有审案水平;另一种则是部分不具备专业法学知识的转业军人。

法官辞职

问:您认为法官辞职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江平:法官辞职的问题关键在于优秀法官的流失。目前法官待遇很低,很多法官都要为生活奔波发愁。法官的待遇不能和一般公务员一样对待,应当高出普通公务员一大截,让他们不再为生活发愁,以保证法官职业的尊严和成就感。
问:法官上升通道如何打通?
江平:法官的升职空间,不能理解为法官走仕途当行政领导才是一种升迁,按照法官级别从低级别法官成长为一级法官、资深的大法官也是一种升迁,而且后者更应该成为今后改革的一个方向。当然这离不开工资制度的改革,打破按照行政级别涨工资的模式,按照业务级别涨工资,做一辈子法官也有经济保障和职业成就感。
问:如何通过改革吸引社会优秀法律人才的加入?
江平:此轮司法改革提出从优秀学者和律师中选拔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但面临的现实是,可能优秀的社会法律人才不愿进入司法队伍,而想来的却不一定优秀。要想改变这种现实,只能等到法官、检察官制度真正改革完善之后,法官、检察官的待遇和职业化程度真正高上去了,才能真正刺激律师、学者等社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这个队伍。

念斌被判无罪

问:张辉、张高平叔侄案暴露出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江平:张氏叔侄案暴露出了错案追究制的最大漏洞,就是行政签字审批制。一个刑事案子被办成错案、冤案,背后有层层领导的签字审批,最后发现出事了,究竟该追究谁的责任?追办案人员的责任,这不公平,因为不是他个人决定的;追究每一级签字领导的责任?这也不现实,牵扯的面太广了。正是在这种行政审签制度,导致冤假错案责任最终无法追究。
问:本月22日,福建念斌案被宣告无罪,您怎么评价这起案件?
江平:办案人员盲目追求结案率,就难免出现错案。发现错了,能够比较及时地纠正,这是应该肯定的。反映在司法理念上,主要是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坚持“疑罪从无”,恐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审委会存废

问:如何才能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江平:去行政化的主要因素是,法官、检察官不应该有行政因素,司法人员办案只服从法律。而要根本实现这一改革,就要确立合议庭独立办案制,对于一般案件,合议庭在开庭审理结束后,直接进入封闭式的合议办公室,马上合议,合议完之后立即作出裁判,虽然裁判文书不一定马上能写出来,但裁判结果已经出来了,这样就可以减少院里行政领导和社会因素的干扰,也能做到审理者自己裁判。其实这项制度建立起来也不难,只要建立起了这项合议制度,自然可以减少司法干预,真正实现审判权独立。
问:您如何看待审委会、检委会制度?
江平:审委会、检委会制度在审判初期法律基础差、审判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发挥了一些积极的作用。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审委会、检委会制度已经是弊大于利,审委会、检委会是完全依照行政权力而组成的机构,组成人员有不懂法学知识的行政领导,一个案件上了审委会、检委会,裁判结果可能就被变成了行政领导的决定,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现在是时候考虑取消审委会、检委会制度了。
问:取消审委会、检委会,法官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该怎么办?
江平:我觉得可以适时考虑成立专家委员会代替审委会。专家委员会完全由法学专业的专家人员组成,在合议庭无法做出准确裁判时,提供专业的法律参考,仅仅是业务参考,而不是裁判结论。

《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

问:您如何看待《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废止的阻力有哪些?
江平:阻力的关键在于人们观念的保守,认为嫖娼问题“罪大恶极”,必须要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处罚。事实上,对于卖淫嫖娼这个道德层面的问题,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历史上,都没有以剥夺人权的方式来进行处罚的规定,道德层面的问题,就应该用道德的标准和方法来处理。
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进展如何?
江平:具体进展还不清楚。对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处理,也不只是简单的废止,还应该考虑替代的办法。

去地方化改革

问:您如何看待这一制度?
江平:将省级以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收归省一级统一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可以减少地方党政机关的干预,但能不能从根本上减少省级行政部门的干预却不好说。
最理想的办法是实现全国统一管理,但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太大太复杂,各地的差异也非常大,因此从目前来看要实现全国统筹统管根本不现实。
问:实行省级统管,会不会增加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色彩?
江平:的确不排除这种可能,司法行政权的省级统管,并不等于审判权的省级统管,两者属于不同的体系,改革中需要把握好这两个体系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影响下级法院的裁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尽管人财物实行了统筹管理,但上下级法院之间仍然是独立的,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一级法院的裁判都是独立的裁判。
问:实行省级统筹后,地方可能会把一些情况复杂、需要地方配合化解的矛盾大量推给法院、检察院,怎么办?
江平:一直以来,我都不太赞同以往的这种“联合办案”“共同处理”的办案模式,法院判案就依据法律,地方政府所做的决定,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参考因素,而不能成为左右裁判的证据。如果法院在审理中,需要地方政府的意见,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让政府拿出处理意见,法院与地方行政机关相互独立,不能“共同处理”。
律师制度
问:如何看待律师的执业环境?
江平:越来越多的律师都不愿意担任刑事辩护人,这与律师的执业环境差、权利得不到保障密切相关。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中,公权力机关的强势,从而让辩护人的意见很难得到采纳。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才会出现“死磕”律师。
问:近日17名律师向司法部申请撤销对律师的年度考核和备案,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江平:律师的生存环境差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管理过严密不可分。各种审批制度、管理制度,越来越严格地管理和束缚着律师行业的发展,限制着律师的自由。在司法改革中,应该减少各种行政审批和管理,让律师职业更自由化。律师兴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兴的基本要求。

司法腐败

问:您如何看待目前的司法腐败现状?
江平:司法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不预防和杜绝其腐败,其后果将很可怕。
问:如何才能更好地预防司法腐败?
江平:司法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而司法公开的关键在于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文书中将有完整的证据内容、判决理由和裁判流程的记载,一旦公开,将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对于完全暴露在公众眼皮下的判决,任何法官都会有压力,都会自觉拒绝和抵制腐败。
问:在完全公开的状态下,司法机关如何平衡依法办案与民意的关系?
江平:民意是什么?任何一个判决有人满意就必然有人不满意,对法官来说,我始终认为尊重法律是前提,依法判案是原则,不能将舆论作为判案依据。目前的确存在舆论干扰司法的问题,我始终主张一种观点,就是任何一个案子在没有法院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对于判决前就搞什么“展览”之类的行为,我是反对的。

2014-09-03

来 源:据《成都商报》 相关报道整理成文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治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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