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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关于修改中国警察入警誓词的公民建议 ——从一起违法拆迁案引发的思考

时间:2014-09-07 21:35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关于修改中国警察入警誓词的公民建议

——从一起违法拆迁案引发的思考

张海

笔者最近承办了青岛市崂山区某办事处下辖村庄的拆迁案件,由此发现中国警察的入警誓词的确值得商榷。

拆迁一般要求达到95%同意的标准。政府官员目前常用的办法是,把人民群众各个击破,分割,然后一个个蚕食,最后剩下的少数几户便成了无赖、钉子户。下面开始采取所谓的法律程序,征收管理局申请执行,法院竟然下达了由案外人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拆迁的裁定,违反了只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可以裁定政府拆迁的规定,裁定由政府组织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前,政府并无公示告知,在夜间就开始强拆,纠集了几百人动用重型机械,强行把房屋推倒,居民进行有限的反抗,便以妨害公务罪抓了若干名。其中的女居民刚刚做了尾椎手术被连拉带拽送进了看守所。经取保申请后得以出狱,伤情明显加剧。据事主介绍,被抓家属找公安评理,公安说这不是他们愿意搞的,而是服从命令被迫之举。目前部分涉案村民已经被逮捕,仍在关押中。

中国警察的入警誓词是: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格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中国警察誓词的主要问题在于缺少对法治人权的基本价值尊重,缺少法律依据,助长了人治的理念,长期对警察队伍存在错误导向,被贪腐干部违法乱纪所利用,影响到其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权益的基本义务。中国早已经告别了革命夺权阶级斗争时代,警察誓词的内容值得反思,适时的进行修改应经刻不容缓。

 

一、忠于党用语法律依据缺乏,宜修改为忠于宪法。

从中共的建党过程来看,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从情感上忠于党是对的,但是将一种情感上的尊重,一种职业道德上的引领写入了具有公职人员的誓词是值得商榷的。公安干警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应当与宪法规定相符合,公安部是国务院隶属的部委,不是为一党设立的部门,所谓的忠于党在宪法中也没有依据,甚至与宪法精神也是相违背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看来,《人民警察法》中也没有将警察有效忠党作为入警的条件。从实践经验来看,忠于党的誓词内容对巩固党的地位和权威也并无益处。

历史上和某些当代君主立宪制国家中,警察效忠于君主的誓词一般也是有前提的,及必须符合法律。此外,效忠君主是象征性的,而且君主的范围只有一个皇帝,基本上不会对基层履行法律职责造成影响。中国警察誓词虽然忠于党不是忠于某个人,但是根本上还是崇尚人治的本质,忠于党的不良后果大大超出忠于君主,因为党的组织是一把手负责制,在中国地方保护盛行,集中过度民主不足的国情下已经不是一个君主而是有着数不清的土皇帝,已经影响到了公民基本人权保护,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党的宗旨、党的意志体现在现实中很难把握,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党建史上纲领变化大,当前利益决定立场成常态。

首先,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一种压迫工具,共产党目前是领导党实质上就是统治阶级,忠于统治阶级的立场与马克思基本主张和共产党群众路线是相悖的。其次,遍览中共党史我们会得出一个经验,中共不同时期甚至是同一时期都存在着不同的权力上的分野和纲领上的分歧,红军时期存在陈独秀、王明、博古、张国焘、毛泽东等权力斗争,从建党之初一直至今,忠于党的本质是一种站队的选择而不是一个唯一的选择。当前还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忠于党往往变异成了忠于省委忠于县委甚至忠于办事处书记。

(二)贪腐干部欺上瞒下,基层干警无所适从。

党的领导机关是党委,地方党委书记、公安部门的党组、党委都是公安部门的领导机构。实际上,对于基层警察来说,党首不是一个习近平总书记,而是若干个。忠于党的立法本意是让警察忠于党的基本宗旨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是在实践中,警察忠于党只能体现在忠于自己的上级领导的意志,这从根本上架空了忠于党的本意,甚至是反对党背叛党的一些行为思想。比如说,我们忠于党理应忠于党中央,假如说党中央的政策和措施是正确的,作为人民警察理应忠诚。但是,基层警察无法直接向中央负责,只能听命于派出所所长、分局局长、市局领导的意思,如果所长和局长的行为直接违反纪律,违背党中央的政策,基层警察将如何站队?毫无疑问,这个时候忠于党已经被忠于上级所僭越,各级党委成为了地方上的党的最高权威,即使违背党的政策的做法也要下级无条件的服从。在这种体制下,高级领导下马后总是会牵出副官秘书一大串,已经不鲜见。

例如,薄熙来、周永康都是中央政治局成员,前者指挥了重庆打黑,后者长期担任中国政法界、公安界的最高领导人。他们的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是利用了所谓的忠于党的誓词予以得逞。沉痛的经验和现实的教训告诉我们,忠于党的誓词不仅不是党的安全保证,反而被人所利用,根本上祸乱了党的权威和形象。

由于党实行集中制,一把手制度,因此党的意志实际上是各个党委的意志体现。有的时候,背离马克思主义、背离毛泽东为人民服务基本思想的各种违法犯罪的命令都被包装成党的意志。这种情况下,忠于党已经成为了忠于领导的代名词,真正党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和精神被领导意志所取代。因此,忠于党的誓词非常不妥,鉴于宪法中已经有了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已经成为的基本原则,因此应当尽快修改为忠于宪法和法律为妥,不宜特别强调警察应当忠于党。

二、服从命令值得商榷。

服从命令的誓词内容是从党的军队誓词演变而来的。最早在红军时期就有了军人誓词,我军最早的军人誓词是1933年7月28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全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革命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名为《中国工农红军军人誓词》,共有5条 ,其中有的内容是:我们是红色军人,要保证自己和同志们绝对遵守和服从苏维埃的一切命令,以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做模范。努力学习政治、军事,爱护工农的利益和自己的武器,使它们不遭损失和窃夺;我们是苏维埃的柱石,誓以我们的血与肉发展民族革命战争,实行土地革命,我们为着阶级利益,遵守革命纪律,服从上级命令。如若违犯,不遵守,甘受革命纪律制裁,愿听同志指斥。

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到本世纪,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反政府组织已经变成了执政党,警察从过去旧政府的保护者也已经变成了人民警察。然而,名称虽然变了,但实际并未落实保护人民的宗旨。服从命令在革命年代是基于军事需要,在法治时期这一誓言明显是不妥的。

2011年10月27日,国新办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公安的执法工作中,主要涉及治安、消防、刑事方面的工作,目前我国的治安处罚条例已经立法升级为治安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几经修改修正,极为完备。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条令、执法规定已经将公安日常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可以说,目前公安干警的各项工作完全有法可依,无需通过上级命令来执行工作。

服从命令实际上是人治大于法治的体现,这种誓言会成为法律贯彻实施的现实障碍,而且长期以来也根深蒂固的植入了人民警察的大脑中,成为了阻碍法治的精神障碍。

警察工作和军队打仗是不同的,警察面对的是国民是群众,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上级的命令可以服从,前提是必须合法,合法的命令无条件执行,不合法的命令绝对不能执行。

三、忠于人民值得商榷。

忠于人民本身的说法是好的,在不改变誓词基本内容的格局下,仍然存在严重问题。即,忠于人民应当位于忠于党之前,如果位于忠于党之后,那就不该称作人民警察,而应该称作共产党警察更为合理。

从根本上说,忠于人民也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已,应当修改。

警察的本职工作是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在现实中只有公民而没有人民,人民是无法落实到位的概念。人民一词是政治理论经典里面的名词,人民实际上是一个虚拟的词汇,人民的范围总是存在变化,统治阶级会根据其政策方向的需要不断的进行选择。因此忠于人民的同时可以肆意践踏任何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笔者在从事律师工作中,经常发现凡是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案件,都是与忠于党(上级)、服从命令的誓词内容分不开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严谨刑讯逼供等人权保护规定,在基层贯彻的非常不好,其原因就是人治思想仍然大行其道,如果能及时的修改警察誓词,将使国家的法治进程提速,将有助于人权保护真正落实。

本文是对法治建设的一家之言,有不妥之处请海涵、指正。

张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台湾警察入警誓词:
“余誓以至诚,恪遵国家法令,尽忠职守,报效国家;依法执行任务,行使职权;勤谨谦和,为民服务。如违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谨誓。”

香港警察入警誓词
(97回归祖国后香港特区**的入警誓词):本人谨至诚作出宣言,本人会竭诚依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效力为警务人员,遵从支持及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不畏惧、不徇私、不对他人怀恶意、不敌视他人及忠诚努力的态度行使职权,执行职务,并且毫不怀疑地服从上级长官的一切合法命令。

美国警察入警誓词:
“作为一名警官,我最基本的职责是为公民服务,保卫他们的生命和财产,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冤屈,保护弱小者不受欺压,打击暴力,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尊重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及享受司法公正的权利。我将保证我的私生活干净清白;在面对嘲讽、蔑视和危险时,我将保持镇定与勇气;我将严格自律,待人和善并永远乐于助人。我将在我的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涯中永远保持诚实,我将作一名遵守法律和内部规章的模范。除非工作需要,我将严守机密。我将永远不会因个人的感觉、偏见、憎恶或友谊而影响我的执法。我绝不向暴力和犯罪妥协,我将文明执法,绝不带有任何邪念、恐惧和恩惠。我绝不滥用武力,绝不收受贿赂。我的警徽是我向公众许下的诺言的象征,我将时刻佩戴它,努力去实践我的诺言,在上帝面前,我将把我的一切奉献给我所崇敬的事业。”

本文所涉及案情及法律意见中秋节后将向下列领导呈送:
青岛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黄龙华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祝华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董以志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院长 孙志远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主席 栾少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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