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忘记密码

维护公民诉权 ——冯正虎致函胡锦涛等党政领导人

时间:2010-10-22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2010年8月3日起,冯正虎开始“我要立案”的行动,揭露并消除中国司法不作为的恶习,以维护公民诉权为司法改革的切入点,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冯正虎10月10日起,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分别致函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EE903886875CS)、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EE903886898CS)、国务院总理温家宝(EE903886853CS)、    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EF463281793CS)、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习近平(EE903886990CS)、中共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EF463281759CS)、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EE903886819CS)、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EE903886915CS)、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沪宁(EE903886955CS)、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黄镇东(EE903830298CS)、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EE903886972CS)、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EE903886836CS)等领导人及相关法律监督机构、媒体。

同时,冯正虎也分别致函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EF463281303CS)、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EF463281189CS)、上海市市长韩正(EF463281348CS)、上海市政协主席冯国勤(EE904059332CS)、上海委纪书记董君舒(EF463281060CS)、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EF463281100CS)、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杨全心(EF463281524CS)、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EF463281325CS)、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及部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界的人大代表。

司法不作为的恶习已在中国盛行,这是典型的粗暴的司法程序不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这是司法不作为,即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正如温家宝总理8月27日在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讲的:“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冯正虎以执着精神与醒目数字来唤醒民众与官员,一个司法不作为的法院根本就不可能保证司法公正。

2010年10月21日

尊敬的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

您好。

我是中国公民、维权人士冯正虎,一直关注中国的法治建设,倡导并实践护宪维权的政治理念。最近,我以“我要立案”的行动来支持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与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违法恶习作斗争,并以保障公民诉权作为司法改革的切入点,从纠正程序不公正入手,继而促进司法实体与结果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这是司法不作为,即非法剥夺公民诉权。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地方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正如温家宝总理8月27日在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讲的:“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对敏感的、领导交办的、有关系背景的、经济收益低的案件、等等法院认为麻烦又没有经济实惠的案件,尤其是民告官的案件,立案庭的法官都会采用这种司法不作为的违法手法对付提起诉讼的公民。法官违法剥夺公民的诉权,这个现象在中国既秘密又盛行,上海亦是比比皆是。我一个人就有八个案件在提出诉讼时,遭遇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法院违法情况,截止今天10月10日其案件的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天数已达:5004天。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家的司法不作为天数就是3801天。

三年前我已开始关注中国司法不作为的问题,在《督察简报》2007年第4 期、第5期发表文章《剥夺公民诉权的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社会没有和谐—–上访上海法院、检察院的纪实》,调查报告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的重视,但批复转到上海就不了了之。而这几年由于我关心帮助访民依法维权,遭受各种打击报复,也耽搁了追究司法不作为的问题。

现在我继续参与消除司法不作为的行动,8月3日发表《我要立案》的呼吁书,8月19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我要立案”的请求。8月31日至9月30日一个月内天天静坐法院等候立案(除国定休假日),创造了维护公民诉权的中国新纪录,并连续写了27篇《我要立案日记》记载这段历史,这是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铁证。我以执着精神与醒目数字来唤醒民众与官员,一个司法不作为的法院根本就不可能保证司法公正。

9月19日、20日我去过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立案的新址,映入我眼帘的是一个干净、有序、宽敞、文明的形象,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相匹配。而且与最高法院法官的两次面谈,基本上是依据法律及案情具体事实来展开,彼此谈话有一个法律标准,很容易沟通。但是,上海法官不是这样,开口闭口是领导说的,要么就耍赖不理睬,对法律没有丝毫敬畏与尊重,实在不像法官。地方法院司法不作为、不公正,而且法官违法行为不受制约,即使有一个司法公正的最高法院,也无法保证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法院也在关注司法不作为的违法问题,2009年11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 。但是,地方法院连法律都可以不遵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意见还会受到尊重吗?犹如摆设的废纸一张,地方法院还是我行我素。法院司法不作为成灾,被剥夺诉权的公民只好冲向党政部门不断上访,或是逼上梁山、暴力反抗。没有法治,没有司法途径,利益对抗的中国公民只能处于一场又一场恶斗,永无止境。

司法不作为的根本原因就是有关部门或领导干扰司法。法官不依法立案审判,照领导指示办理,大小官吏得势,但百姓遭殃,天下大乱。国家法律有统一标准,而大小官吏的意见是没有标准的,以长官意见唯上的司法永远不会公正。温总理说:“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过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我希望各级领导也应该这样做。

请您关注并力图消除中国司法不作为的恶习,不要让中国太丢丑了。任何一家法院及法官都可能在司法实体的审判时有误判或出现不公正的审判,但是没有一个国家的法院、法官会不受理公民的诉讼案件,公然漠视最简单的法律,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说,都不应该出现这样荒唐而粗暴的程序违法,居然这几年还那么盛行,这简直在侮辱我们的国家,向世人展示中国的法官都是法盲。

请您与我一样爱自己的国家,维护国家与法律的尊严,从消除中国司法不作为的恶习着手,归还公民诉权,力图司法改革,保证司法公正,“使人们在生活中有安全感,对国家的发展有信心。”

此致

敬意。

中国公民:

冯正虎

2010年10月10日

附件:与司法不作为问题相关的《督察简报》:

总4 期(2007 年9 月15 日)

《剥夺公民诉权的上海法院》

《法官,请您保持法官的尊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亲历记》

总5 期(2007 年10 月23 日)

《司法不作为的社会没有和谐—–上访上海法院、检察院的纪实》

总39期(2010年8月5日)

《我要立案》

《司法不作为的案例(八件)》

总40期(2010年8月19日)

《非法软禁十三日的推文(2010年8月3日—16日)》

总41期(2010年9月9日)

《我要立案日记(一)(2010年9月1日—8日)》

总44期(2010年9月21日)

《我要立案日记(二)(2010年9月9日—20日)》

总45期(2010年10月5日)

《我要立案日记(三)(2010年9月21日—30日)》

0

发表评论

你必须 登录后 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