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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冯正虎的冤假错案

时间:2007-10-02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冯正虎的冤假错案

    上海的司法公正吗?上海有法律制度,但没有法治;五颜六色的经济繁荣、豪华气派的高楼大厦遮掩着上海司法的落后。上海市民冯正虎六年多的亲身经历就是一个最好的见证。

    或许,上海市很少有人获得这样一个难得的机会,能与上海市大多数司法机关亲身经历一遍,而冯正虎有幸遭受冤狱,正好可以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实地观察与研究上海行政与司法的现状。自从冯正虎因《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一书编辑出版的事由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拘留(2000年11月13日)后,冯正虎经历的行政司法机关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新收犯监狱、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包括信访中共上海市委信访办及政法委、上海市人大信访办及内务司法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冯正虎亲身体验的结论:上海司法是不公正的,上海法院没有公信力,上海法官才低胆大、公然蔑视法律。

    而且,冯正虎一人就独占4个冤假错案,10个错判,这是奇闻。这些案例都是简单明了的。这些案例的审判,不是考核法官的审判能力,而是考核法官是否恪守法官的第一义务: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在此,列举四个冤假错案,请公众评判。

    1.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案。冯正虎主编《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并由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编辑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了226本,这个事由使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拘留,嗣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2001)沪检二分诉字第38号],一审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冯正虎三年有期徒刑[(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二审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从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对当事人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二次拒绝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请求[(2002)沪高刑监字第42号、(2005)沪高刑监字第19号]。今天真相大白,法院为什么仍然坚持错判,一再剥夺申诉人的司法救济权利?法官是为了维护法院的部门利益。一旦冤案纠错,原审法官就要承担错判的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此,法律的权威往往会被法院部门的权威所取代,法院利益也就高于冤案受害者的利益。本案的错判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出版自由)、《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依法自主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2.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诉讼案。上海市新闻出版局2000年6月14日的批复侵犯了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权益,是导致冯正虎冤案的起因。冯正虎于2004年10月20日起诉上海市新闻出版的批复没有法律依据,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受理本案,但作出了一审的错判,居然以红头文件来取代法律[(2004)卢行初字第31号]。然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二审时回避上诉人冯正虎诉状提出的原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判不公正的实体问题,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也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限里对上诉人冯正虎的诉状作出辩驳,道理输了就索性剥夺上诉人冯正虎的诉权,连做做样子的司法程序公正也不要了。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但同时作出更加荒唐的判决,不顾当事人坐牢三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以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限的理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2005)沪一中行终字第20号]。本案一审是实体审判的错误,二审是程序审判的错误。本案一审的错判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出版自由)、《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的权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行政部门无权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及合法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高于法规、规章)、国家新闻出版署1997年10月10日《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备案不是审批)。本案二审的错判显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诉讼期间内)。

    3. 冯正虎再次状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申诉案。冯正虎2005年3月17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拖至2005年7月5日才正式立案复查冯正虎的行政申诉案[(2005)沪高行监字第113号]。这个连小孩也知道坐牢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却又一次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困惑得无法判断,苦恼了8个月之后,还是作出了徇私枉法的判定。2005年11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通知书,确认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错判,其实也就维护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部门利益,因为这个行政审判的错案是奠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冤案的基石。坐牢服刑的人是受到人身自由罚的人、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判断是公认的。一个牢笼中的囚徒连生命受到威胁时都无法自助,根本不可能像自由人一样完整地去行使诉权,因此为了保障犯人的申诉权利,国家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作了特别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个司法解释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上海市行政部门及法院的部门利益与权威可以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歪曲事实,损害法律的权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不仅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而且还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行政申诉案。冯正虎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期间因不服判决、依法申诉受到了歧视及不公正的待遇,甚至遭受虐待。更为严重的是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第六监区的严管室里遭受56天体罚虐待的处罚,侵犯冯正虎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等其它人身权。而且,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至今仍扣留冯正虎的日记本等私人物品。冯正虎于2005年11月7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正式道歉,并赔偿56元人民币,退还冯正虎被扣留的私人物品。但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受理本案的错误裁定[(2005)虹受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维持错判的终审裁定[(2005)沪二中受终初字第151号行政裁定书]。本案的事实已表明,监狱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间所行使的处罚行为已经侵犯原告冯正虎的其他人身权与私人财产。或许,法官根本就分不清楚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约,但是监狱是执法机关,隶属于司法部、司法局,这个“司法”不是法院那个“司法”,这些法官应当补学一下行政学的基本常识。本案的审理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的行政诉讼权)、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项(对财产扣留等强制行政措施不服)、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公民的行政赔偿权)。2006年1月5日冯正虎按诉讼程序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马法官提出行政申诉,到这个不讲道理的地方去走程序。不出冯正虎的意料,拖至4月27日才正式立案审查[(2006)沪高受监字第1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据法院信访办告知,主办法官是苗蕾(音)。2006年6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签发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法官玩完了5个多月的司法程序所规定的时间,就又一次露出霸道的真容,不需要道理给一张驳回通知书就完事了,面对披着法袍的无赖,个体的公民是无可奈何的。

    上述四个案例中有10次判决、裁定或审查通知,也就表明上海法院在将近六年的时间里对一个当事人有10个错判,其中7个错判居然还发生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大力提倡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这几年里,这也表明上海法院是宪法法律阳光照射不到的独立王国。参与制造上述冤假错案的合议庭法官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黄凯、王国春、黄飞聪,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许珑申、李平、巢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曹洁、李思国、李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冯峰、顾梅、郁亮、王照辉、马浩方、沈亦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周芝国、胡守根、周强、严军、高淑平、苗蕾。这些法官都在错判结论上签字,理应承担错判的责任。或许其中有一部分法官是在审判的过程中也表达了反对错案的正确意见,冯正虎将对这些尊重法律的法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一个人说了一次谎,不知错就改,他只好一辈子说谎,靠后一个谎言来维持前一个谎言的存在,越说越荒诞,连自己也不相信自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是如此,判错了一个案,知错不改,就只有靠继续制假来维持,从实体审判一直错到最简单的程序审判,它的司法不会有公正的,除非它清源正本、依法审判。对于复杂案情的审判法官会有失误,这是可以谅解的。但是对于违宪违法的简单案情,法官的错判不是业务水平问题,是法官不履行法官义务的问题,他背叛他必须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的誓言,他忘记了法官首先是法其次才是官,宁肯为了官位而背弃法律,官官相护徇私枉法,荒诞判决不怕世人耻笑。

    尽管这几年在行政管理改革方面有很大的进步,我们去政府机关办事看到公务员的笑脸、在马路上看到警察的笑脸比过去更灿烂;我们也看到大批法律法规在加速生产,到了每年12月4日法制教育的横幅标语遍地挂满。中国的行政、立法是在进步、上海亦是如此。但是,司法没有进步,除了法院大楼盖得更气派、法官穿上了法袍,其他什么也没有变。如果冯正虎没有亲身经历这一切,或许也无法接受这个最荒唐、最耻辱的事实:出版一本书而坐三年牢的冤案居然发生在上海。上海市连法院都不讲道理,不遵守宪法与法律,公民的人身安全也就无法保障,这是一块可以安居乐业的地方吗?优惠的经济政策、美好的承诺有什么用?没有司法公正,其他人迟早也会遭受冯正虎的厄运,创业积累的资产一瞬间就会被剥夺,连人身自由都难保,受到非法行政的侵犯也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今天仍在坚持昨天的错误,这就意味着上海没有进步,昨天的冤狱明天还会发生,今天还在权力与财富的高位上张扬的人明天也不能自保,也有可能沦为阶下囚。

 

冯正虎

2006年6月18日

 


本案的辩护律师—杨绍刚
杨绍刚高级律师是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原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杨绍刚律师早在2001年5月21日的本案一审庭审辩护中就已经明确指出,“依据法律与事实冯正虎是无罪的。而且,作为留日归国的学者,抱着拳拳爱国之心,利用其掌握的高新技术,开发了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利于介绍上海投资环境的电子出版物,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为上海作了一件好事,理应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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