虔诚的基督教徒、应予尊重的维权人士
——记沈佩兰被“拘”的始由
沈纯理
这次事发于2009年10月29日的15:25,当时沈佩兰在毫无违法现行的状况下,从马桥镇新西街2弄5号101室(就是在自己的家)中,被上海市闵行区马桥派出所带走了。至17:00,她老爱人到马桥派出所去要合法手续,该派出所民警(手机:13818289025)说:“你先回去我们正在做她的笔录,有什么事我们会打电话给你,沈佩兰不是我们要做她(生活),市政府和市公安局下令抓人的,是他们说她‘扰乱社会秩序’”。于18:58,金月花接到沈佩兰手机的通话,她说:“我现在在浦东的闵行区拘留所门口,在警车上不愿下车,因为警方没有理由与任何行政手续下,只凭他们口头上说要拘留10天,就要把我轻易送进去了”。说完电话就此断讯了,金月花再也无法连络上沈佩兰。
第二天的10月30日,金月花特地打电话讯问沈佩兰的老爱人,他说:“昨天晚上12:00左右,民警打电话说沈佩兰拘留10天”。今天早上又打电话说,“你到派出所来一下,把沈佩兰的东西带回去”。她老爱人说:“我在上海市区没有时间”。民警说;“那我把东西放在居委”。中午时居委干部拿回了沈佩兰的一部手机和自家的钥匙。
第三天是11月1日,沈佩兰的老爱人特地到马桥派出所,去要行政上的法定手续——拘留证,民警说:“今天星期日承办不在,你明天来”,沈的老爱人说:“天冷了我要送衣服和药”。民警则好心告诉他:上海市公安闵行区分局的拘留所,在浦东杜行、三鲁路600弄199号。
至第四天(2日)星期一的上午,金月花陪同沈佩兰的老爱人在万般无奈地下,为她专程送去了御寒的衣物与常用的药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鉴于上述的行政行为,对于当事人沈佩兰显然存在着违法行政的事实!
总而言之,沈佩兰是在没有现场现行的条件下,即可由市政府、市公安局构陷下遭遇陷害,并就此事先认为其“扰乱社会秩序”。也就是说沈佩兰的“违法行为”可以由上级授权下事先被预设的,这是由上海地方当局某个当大官的领导同志说了算,看来沈佩兰真不知是何时、在哪里踩了它的尾巴了?
笔者已经注意到一个迹象,“拘留”沈佩兰是在事先没有任何行政手续下实施的,以这种惯例执行公务的警察,只有“国保”警察们经常采用的方式。
据悉沈佩兰的被拘不外于以下原因:一、前不久,沈佩兰发表了“祝贺奥巴马获诺贝尔和平权奖”。二、她与郑恩宠都是上海市虹口区沐恩堂的教友,由于郑恩宠长期被上海警方软禁在家,10月28日,沈陪同“抬抬女”想去郑恩宠律师家咨询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当然沈本人更有理由在教友之间,展开探讨与研究圣经福音的权利,竟想不到在门外受到非法阻挡,而她们个人行使自由的权利也因此已受到侵害。三、更令人担心的是:维权民众实属强势权贵利益集团下的弱势群体,上海行政方为了明年世博胜利召开的“维稳”需要,很可能就像奥运会召开之前一样,把几个看不顺眼的维权民众,先下手为强来他(她)个劳教或判刑,也就是说沈佩兰在整个行政拘留期限内,继续面临着“小票(拘留)翻大票(劳教或劳改)”的可能,这位在人品上受人尊重的维权人士沈佩兰的厄运仅属开始而已,对其打压的结果应视为未定之中!
事实上维权民众们各种问题的性质,一般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大家只不过善于以其之矛攻其之盾,此则古已有之者矣。可管治方始终不思“与时俱进”,却依旧落套于维持一贯性的、高压姿态的打压,其效果往往就等于横刀断流,而民众们相信法律并不害怕非法打压,与其毫无作用的打压还不如应势利导为好,否则社会矛盾将继续在不断地发生中升级,照这样下去太容易引发管治方所害怕看到的、难以预料的、各种形式的群体性维权。
20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