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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明磊:世界给了他自由的喉咙

时间:2008-04-02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世界给了他自由的喉咙

——胡佳为何无罪之一  

翟明磊

各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大人,各位律师,各位公安人员: 

   作为一个民间研究NGO与公民社会的学者,我愿向法庭作证: 

   证词的主要观点如下:被告胡佳被指控的言行,根据国际法常识,不仅没有违反中国国内的法规,而且受到国际法与国际公约的保护,是世界公民正当的权利,符合国际规范与潮流。 

   因此我认为我们不能关起国门来审判一个因良心而发言的年轻人,也不能简单指责世界各国政要与人民对胡佳案的关注与抗议是干涉我国内政。

   作为法官与公安,你们需要知道以下的国际法与国际规则的常识。 

人权能否超越主权 

   二战以前,国家有将人权作为国内管辖问题的自由,包括美国在内都是反对将人权作为国际关心事项。但是1923年的突尼斯——摩洛哥国籍法令案中,国际法院明确指出,某一事项是否完全属于一国管理是一个相对的问题,其依存于国际关系的发展。 

   其实从一九五零年开始欧洲人权条约机制,人权思想动摇了西欧的主权国家框架。在以前,个人无法受到国际上保护,在一个国家判决错误的情况下只有认了,在《世界人权宣言》后,个人有“前国家性权利”,个人不仅可以在国内法,也可以在国际法凭借自己重来抗争对自己权利的侵害。1998年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议定书》个人可以直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诉人权侵害,一个个人可以说从自己国家的行政司法程序开始到司法程序到再到联合国以及各种人权条约,人权委员会,人权法院的救助,如今“个人的前国家性权利”这一度被认为是无可救药的空想,在今天却成了在拯救人们于酷刑,保护难民,纠正种族歧视及性别歧视等方面发挥作用的一种制度,已成为世界上习惯性做法。 

   南非罗得西亚曾抗议认为种族歧视政策为国内管辖事项,属于内政。联合国反驳:它属于国际关心事项,并最终作出“和平之威胁”用了30年制裁才解决。 

   在人权超越主权的国际准则确定过程中有几件事是标志性的,一是无国界医生打破国界的直接援助。二是卢旺达式的种族变绝,再如索马里内战大量死亡,塞尔维亚民族净化,坐视种族灭绝与人类常情不合。塞尔维亚在南斯拉夫内战中出现二十万死亡的民族净化惨剧,但没有国家出兵,卢旺达种族屠杀更是国际社会可耻弃权,欧洲与美国公民在电视中看到屠杀惨剧愈演愈烈,在这之后,联合国态度急剧改变,于是突破了主权尝试,索马里一战联合国卷入了实际的战争。90年代联合国的实践与1993年《维也纳人权宣言》决议,至少可以说国际法已经确认:大规模深刻的人权侵害是不允许援用不干涉内政原则抗辩的国际事务。世界人权大会《维也纳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且互相依存,互相关联的,国际社会必须以公平,平等方法基于同样的基础并以同样的强度,在全球范围处理人权问题。”当时有173个国家签字。第四条规定: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正当关心事项。” 

   客观说,从70年代开始,通过《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各国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性审议,批判,督促改善的对象。当然部分国家如美国借人权合法名义进行军事干涉,比如1965年干涉多米尼加,1989年干涉马拿巴被质疑是假借人道之名,而且往往选择有较大经济利益的地区,因此引起较大的国际争议,引发了新的讨论。而1964年美与比利时干涉刚果,1979年坦桑尼亚用武力干涉乌干达残虐的阿明统治则受到大多数国家好评。尽管任何一个国家都拥有制止灭种罪发生的权力,但因成本太大,一个国家的干涉往往限于以下理由1,人权侵犯使保护侨居该国的本国国民成为必要 2,人权侵害对象涉及某一特定民族集团。3,从成本相比,经济利益巨大。 

胡佳作为合法 

   联合国保护人权的办法与程序如下: 

   报告阶段(三种方式): 

   1. 缔约国可以自己作报告。 

   2. 就其它国家人权状况的报告。 

   3. 受害人与NGO组织的报告。 

   上述三种报告均有法律效应,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经常发表的《美国人权白皮书》与《中国人权白皮书》属第一种与第二种,胡佳在国际网络上发表的人权报告属第三种。胡佳有权就所知人权受害者状况向国际社会公布自己的调查,此种行为受联合国与国际社会的公约保护。 

   然后递交给国际社会,联合国。 

   审议与解决阶段:(五种方式) 

   1. 反馈为国际人权机构人权状况审议 

   2. 公开审议构成国际压力 

   3. 以一般或特定国家事件各方式的建议 

   4. 国际机关及成员会议解决 

   5. 国际人权法院。 

   这些手段都受国际法保护,欧洲议会对胡佳案的抗议决议,欧洲议会主席对胡佳受害的谴责,美国务卿赖斯对胡佳案的关注都属于这个范畴。 

   胡佳的作为包括做个人调查报告,为国际会议做证,申请国际NGO干涉,均没有超过此范畴。“胡佳思考,良心和宗教自由与主张与表达的自由受国际法严格保护。”因此不能以攻击政府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来定案。 

其它适用国际法 

   1998年联合国通过《人权捍卫者宣言》,这个要求联合国大会全体成员遵守的宣言一个非常基本的目标,即有效地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保护人权捍卫者。而胡佳正是这样一个人权捍卫者。 

   其中第六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合“了解,寻求,获取,接收,掌握所有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信息,包括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如何在国内内立法,司法或行政体系中具体实施的。”——胡佳有权做人权调查并公布政府违法情况,而不应指责其为攻击政府。 

   第七条“每个人,无论是单独还是与他人联合,都有权讨论和形成关于人权的观点,并且促使它们为人们所接受。”胡佳关于奥运与人权关系的观点是受国际法保护的言论自由。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参与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活动,并且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不参与这些活动而受惩罚。”——北京公安对胡佳,齐志勇,曾金燕,滕彪等绑架,软禁,监视,威胁等行为明显违反此条规则。 

   第十二条:“每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合,都有权参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胡佳的言行因此受到保护。 

   第十二条“当每一个人,无论是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合,在合法实践本宣言所指各项权利,而受到任何暴力,威胁,报复,在实际上或法律上的任何歧视,压力或压迫行为时,国家应当通过适当机构来采取必要措施以制止这些行为……”——中央政府必须出面制止北京公安的诸多不法行动。 

   第十九条:“任何个人,团体,社会机构或国家都不得曲解本宣言内容,做出损害本宣言涉及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为。”——这是硬性的规定,一目了然。 

世界在变 

   世界在变,我们可以关起国门吗,抓一个胡佳全世界都知道了,全世界都在管闲事,干涉我国内政吗? 

   要知道因为卢旺达种族屠杀事件,国际的规则已经变化,那是1994 年,当西方的民众在电视上目睹大屠杀发生时,他们的国家因为称这是别国内政而不干涉,最后受到自己国民的指责,从此以后国际规则在之前一系列渐进的公约铺垫下有了实质变化,所以现在联合国与国际通过一系列人权决议形成了人权高于主权的共识,也产生了一些国家因为屠杀问题得以理直气壮地引用国际公约交涉别国内部事务。如果我们不顾人类文明已经达成的高度,单纯以内政自保,实在是落后心态。世界已经不是你可以关起门修理国民的世界了。 

   因此北京公安以此来指责胡佳叛国里通外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胡佳向国际报告人权状况是国际法与国际认可的正当程序。 

世界性大国需按国际规则办事 

   中国历来统治者历来都有一个忌讳,怕国民“挟洋以自重”。因此北京公安对胡佳向国际社会揭露中国人权的真实状况而恼火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中国已不是闭关锁国的封建国家,我们必须依照国际通行的准则来行事。 

   在胡佳案中,北京公安的心理也许是很委曲的:我们为了维护国家稳定,将一个攻击政府言辞激烈的人员绳之以法,有什么错,为什么国际与中国民间的舆论没有一个支持我们的?这种委屈的心理原因之一正是缺少国际法与国际规则的常识。 

   我认为公安与胡佳对一些事情的看法有差异是很正常的,不同的立场与判断导致看法迥异,但我们认为双方应有一定共同的基础,这些基础应当是事实与知识。 

   因此我建议北京政府与中国政府在公安人员中有必要进行人权与人权保护的基本常识普及。这是我国政府签约同意的: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必须公开广泛传播人权公约。第十五条:“国家有责任在其教育的各个阶段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教学,同时在培训律师,法律执行官员,军队成员和公共官员时应当开设人权课程。” 

   相反以其它国家干涉中国内政来回避胡佳案是一个大国可笑的想象中的“受害人”心理。无国际法可言。 

   综上所述,我作为证人认为被告胡佳的言论不仅没有违法而反而是国际法保护与鼓励的正当行为。我国既然是国际《维也纳人权宣言》《人权捍卫者宣言》的签约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国(共有146个国家成为公约成员国,9个国家仍在签署,我国是其一,1998年已签署,等待人大批准),并以东道主的身份举办国际和平的奥运大会,理应遵守国际法准则,对于胡佳这一依法与良心行事的世界公民与以释放与平反。 

证人:翟明磊 


(我愿意随时遵照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而出庭作证) 

20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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