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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义澄:“海归”冯正虎状告沪新闻出版局

时间:2007-09-27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司法当局违宪,制造出版自由新冤案

“海归”冯正虎状告沪新闻出版局

周义澄

从受市长表扬到被抄家入狱

   二○○○年十月下旬,“上海第二届国际工业博览会——高新技术成果展”在上海国际展览中心召开,当时的国家主席江泽民题写了会名,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黄菊出席了开幕式。这次“工博会”首次开设了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创业区,邀请十二家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免费参展,其中包括从日本留学回国不久的冯正虎创办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六位留学归国人员代表之一,冯正虎还应邀出席“工博会 ”的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回国创业的情况及天伦公司的产品——新开发的电子出版物,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二○○一年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二○○一年版)》。当时日本的一些报刊、上海所有电视台均在显著地位报道了冯正虎的成果。

   “工博会”结束后才十五天,二○○○年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几名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工作人员冲进了天伦公司,搜查了公司办公室的各个角落,扣押了所有中文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二○○一年版)》电子书以及公司财务账册、公章、文件、计算机;将冯正虎及三名公司职员一起押至上海市公安局传讯,之后又以“非法经营”电子出版物的罪名将冯刑事拘留,押至上海市看守所。同时对冯正虎的居家也大肆查抄。

   被称为“非法经营”的电子工具书究竟是什么内容,值得公安局如此大动干戈?冯正虎担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八年九月,是经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科委批准的高科技公司,坐落在五角场高科技园区,一九九九年三月开始营业。二○○○年,该公司先后组织了三十名留日学者、专家及复旦大学师生,花了近七个月时间,投入四十多万人民币,利用国际上最先进的电子工具书制作软件与技术制成了这两本电子工具书,分别由同济大学出版社、日中展望出版社正式出版,并委托专业公司刻录光盘。电子书的内容包括一万二千八百多家中国日资企业;四千三百多家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一千多家日本企事业单位驻中国各地的代表机构;一千多家与日本相关的中国企业以及上海日资企业的典范介绍;还有上海的主要产业和上海市及其所属十九个区县发展成就与对外开放的介绍;书中还包括对近万家中国日资企业及其相关的中日两国企业进行地区、行业分布的研究。
很明显,这是一个科研成果的商业产品,其内容即使从中国官方发展经济及对日交流的立场上来看,也是有益无害的。所以时任上海市市长的徐匡迪的办公室曾经代表市长对天伦公司发电祝贺,而分管浦东新区的周禹鹏副市长则特意请浦东新区外事办公室在十月中旬给天伦公司寄来称赞信,祝贺公司的电子书顺利出版。

   正当书生气十足的冯正虎以为公安局此举可能是“阴差阳错”,等待他们“有错必纠”的时候,势力强大的上海市公检法的加快了迫害的步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宣布正式逮捕冯正虎,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天伦公司、冯正虎“非法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不过没有按公开审理要求进行庭审,除了被告人的妻子、妹妹、哥哥参加外,其它亲友均未被允许参加旁听;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即就此提出意见,未被法庭采纳。被告及其辩护人依据事实证据认为天伦公司制作销售上述电子出版物不构成犯罪,提请法院宣告被告人冯正虎无罪。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一审宣判庭,宣告判处被告单位天伦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被告不服判决,于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合议庭没有开庭审理此案,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了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九月十一日,冯正虎被转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

部门通知可置宪法权利于死地

   被告的辩护律师为冯正虎作了无罪辩护。因为,第一,从内容来说,天伦公司的电子书合法,既非反动,又不黄色,也无国家机密;第二,从出版手续来看,电子书交给合法的出版机构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拥有正式的书号;第三,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情节严重”。依照现有法规的司法解释,要“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才算“情节严重”。 实际上到公安局查抄时为止,天伦公司共向政府机关、企业赠送电子书的光盘六百余张,售出二百二十六张,才回收投资七万八千元,经营所得是负数。二百二十六张的经营额是七万八千元,即便全部算作“非法”,也远在三十万元以下。

   检察院指控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法院判决被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电子出版物”。请注意,第一,“非法出版”变成了“非法经营”, 如果是“非法出版”,理应追究同济大学出版社的责任;第二,“违反国家规定”均语焉不详。直到上海高级法院的二审的裁定书才比较清楚地指明,天伦公司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这就是定罪的主要依据。这个“出版管理部门”是何方神圣?就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公民的出版自由,是庄严的中国宪法赋予的权利;即使对照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规定,冯正虎和天伦公司也没有违反;不过,作为地方政府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一纸公文他们确实没有遵守,于是,他们就成了罪犯。

   在当代中国,写在《宪法》上的公民的“出版自由”往往是空洞的,各级行政部门对出版自由的限制常常是实在的。比如国际书号,在现代世界各国只是为了便于图书管理而采用的一种方式,公民、出版商可以用一般商业行为取得,在中国则变成了限制出版自由的一个手段,书号由官方垄断,拿不到书号就是“非法出版”;比如出版社,在现代世界各国只是一般的商业企业,在中国则要官方批准才能成立。即便如此,冯正虎的电子书还是具备了这些要件:同济大学出版社——官方批准的出版社;书号也已经具有。

官员失职换来冯正虎三年冤狱

   问题出在冯正虎这类知法守法的读书人忽略了中国的法外之法:多如牛毛的红头文件。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同济大学出版社按照规定发文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出版申请,说明天伦公司的电子书“经审查和检测符合出版要求”,要求新闻出版局开具光盘的“复制委托书”。直到申请后的四十六天,即二○○○年六月十四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才发传真给同济大学出版社,称“经研究,你社所报材料不符合国家出版名录的有关规定,请撤选。”这个红头文件并未阐述天伦公司的出版物不符合国家哪些规定,违反了国家哪条法律。在今日之中国,并没有一个正式的法律规定出版物经过出版社批准后,还需经政府的新闻出版局批准。至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到的“名录性质”的出版物,根据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一九九七年《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也不是实行审批制,而是实行备案制。因此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反而与国务院文件相抵触。可是,就是这个剥夺公民合法著作权利,直接侵犯了法律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权的红头文件,却成了上海检察院、法院控告、判决的主要依据。

   事实已经很清楚了,造成这一新冤案的根源就在于上海司法当局以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凌驾于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上。真是何其荒唐!

   在这里不得不提到的一个更为荒唐的事实是,当冯正虎坐满三年牢狱出来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时候,作为被告的新闻出版局才说明了当时作出“撤选”批复的理由是“同济大学出版社报送的材料中没有书稿和电子出版物样片”。且不说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规定,出版社向上海新闻出版局申请时候不必报送样片;即使实在需要,出版局的官员们只要一个电话,这些要求就能得到满足。为此,冯正虎的律师杨绍刚十分愤怒地责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在批文中为什么不说明这一如此简单的理由!这些官员不愿意花三分钟的时间打个电话,却宁愿让天伦公司四十三万投资付之东流,让几十名专家苦心经营七个月的电子出版物毁于一旦,更让冯正虎在监狱中苦度了三年光阴!人们不需要多少智慧就能判断,这些被称为“公仆”的官员缺乏起码的工作责任性,缺乏基本的人类良心,他们有错,甚至有罪。而天伦公司和冯正虎无罪——他们的“错误”最多是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面处理的“违章操作”而已。

秋后算账——“六四”的滞后效应

   当人们以一般思维方式无法解释这件冤案的发生时,自然会从其它途径来寻找真正的答案。熟知中国当代司法黑暗的朋友提出一种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冯正虎有前科,而且是在一九八九年中国民主运动中的前科;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历来明察秋毫,赏罚分明。

   冯正虎一九八○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一九八六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系,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在上海财经大学任教。研究生期间他读书认真,又热衷于社会活动,曾经被评为三好学生,担任过任复旦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副主席,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研究生委员会主任。在与他多年的交往中我发现,冯正虎没有政治野心,却极具管理才能——就读复旦大学管理系如鱼得水。冯正虎在研究生期间便主持筹建“上海市研究生经济与发展开发中心”,担任理事长。一九八六年十一月,该中心在上海主办了首届中青年中国企业发展研讨会。近百名中青年学者、企业家、政府官员云集一堂。会后,冯正虎与伙伴们四处奔波,在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和上海市某些党政领导人以及一批经济学家、管理学家的支持下,经中国企业管理协会批准,于一九八七年二月成立了“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上海中青年企业发展研究会”——次年改名为“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一九八九年又改名为“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冯正虎一直担任研究会会长。

   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是一个民办的独立的社会团体,它不是政府机构,也不同于大学、研究所等事业单位或“科协”、“社联”等半官方的“人民团体”。它不受官方支配,没有党组织;不享有国家行政拨款和人员编制,独立管理。这是中国民间社会的一个细胞,是未来民主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冯正虎的运营下,研究会与一些官方人士有着较紧密的个人联系,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和同情。原国家经委副主任、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会长袁宝华担任了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的名誉会长。在顾问名单中还有原上海市市长江泽民、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总干事马洪、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主任汪道涵、上海市副市长黄菊、上海市科协副主席刘吉等人。袁宝华、汪道涵、刘吉都对研究会有过实际的支持。我曾经提醒过冯正虎,可以与好官交私人朋友,但不要让研究会与官方走得太近,他笑着让我放心。实际上冯正虎的分寸拿捏得还是很好的。我也赞成他的一个思路:让具有开放心态的官员参与企业研究,对他们管理政府也有帮助。

   继首届中国企业发展研讨会后,研究会于一九八七、八八、八九年每年主办一次大型研讨会。连续四届研讨会网罗了政府机构、传播媒体、大学、经济管理研究中心和大中型企业参与,讨论中国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包括中国企业发展模式由行政性生产单位向市场主体的演变;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益、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产业结构的调整,市场疲软问题等。

   “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的骨干,除开一些企业家和官员外,大多是上海几所大学的经济系、管理系毕业的研究生,也有少数原先攻读物理、数学,乃至从事历史、哲学研究的,其中硕士学位获得者居多。他们务实肯干,潜心于企业发展的研究,对于出头露面的政治活动幷无兴趣。在以往“清除精神污染”或“反对自由化运动”中,绝大多数人未曾“失足”。冯正虎邀我这个哲学博士加入理事会,我也认真参与其事,严守本分;我们曾为师生,情同兄弟。同为研究会理事的《世界经济报道》副总编辑朱杏清,在研究会里也一直以中国企业发展为主要话题,从无出格的政治言论。但是,研究会的主要成员们又是一群时刻关注祖国和民族前途的真诚学者,具有知识分子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所以,在一九八九年的政治大风波中,他们也理所当然地表达了自己的态度。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研究会秘书处假上海伯乐科宛召开了例行的信息发布会,请《世界经济导报》记者“纯客观”地介绍上海的热点新闻——《世界经济导报》停刊事件。近四十名研究会理事出席了该信息发布会。《世界经济导报》是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诸多业务活动的支持者,但两者之间幷无任何组织上的联络。五月二十二日,研究会所属“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收到了“上海市中共党员致中共中央的公开信”,研究所成员对信中一些观点有同感,认为李鹏发布的戒严令是错误的决策。当时大家不清楚北京的真实情况,担心戒严之后军队进城可能会引起冲突,造成流血和经济损失。基于善良的忧虑,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发表了“致厂长(经理)们的公开信”,呼吁厂长经理们为了挽救党、挽救共和国、挽救社会主义,要坚决而有效地抵制错误决策,督促政府保持理智与克制,用和平、民主、法治的方式处理目前事件,争取市民、学生与政府的谅解与团结,决不允许发生镇压学生和群众的流血事件。《公开信》还呼吁全国厂长经理们冷静、理智地协助地方政府克服危机,正确引导工人对学生的声援活动,保证生产健康发展。五月二十五日香港《文汇报》刊登了该公开信的摘要。

   随着局势的发展,五月二十七日召开的研究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对《公开信》问题作出决定,正式发出文件,认为《公开信》有严重错误,要求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全体成员“认真学习李鹏、杨尚昆讲话”。六月十七日,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发出关于《公开信》的《写作过程和认识汇报》,《公开信》的起草者,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长冯正虎承担了全部责任,引咎辞职。研究会同意冯的辞职幷于一九九○年一月停办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

   一九八九年此时我正在前苏联基辅大学作访问学者,无幸参与上述诸事。用一般公众的眼光来看,冯正虎主持的研究会在整个事件中的行为,实在是相当守法、理智和“识时务”的;最后一刻良心用苦的自我保护措施,为的也是免使研究会遭受政治冲击。也许正因为这样,也许此时当局重点整肃的对象太多而顾不过来,在“六四”天安门流血事件以后,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艰难地维持着而没有马上被清算,这年年底还成功举办了第四届中国企业发展研讨会,在全国万马齐瘖的恐怖时期仍然发出改革的呼叫。在研讨会的开幕词中,承担了“公开信”全部责任但拒不认错的冯正虎坚定地声称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会中断,也不可能中断。开会期间正值罗马尼亚共产党覆亡事件发生,冯正虎不合时宜的发言与这次全国性研讨会惊动了当时的领导层,在上海市的内部会议上,某些领导人严厉地点了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和冯正虎的名,当局立即对冯正虎与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采取了强硬措施,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最终还是没有逃脱被解散的命运。冯正虎受到了近两年的审查,被停止财经大学讲师之职,取消党员预备期资格,受到行政记大过的处罚。

   一九九一年四月,这位在“出国潮”中从不打算出国,只想留在国内做一番事业的人,带着一腔热血和种种未了的设想,东渡日本,在一桥大学研修经济政策。其间还担任日本社团法人中国研究所的外国人特别研究员,日本三正实业有限会社中国部部长。此年七月,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重建委员会于东京成立。壮志未酬的冯正虎与我多次通信联络,讨论重建建计划,加上了“联络海外华人、中国留学生和关心中华民族发展的国际友人,支持和帮助中国的改革开放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国企业与日本、美国、德国为中心的三大经济圈的企业合作模式,促进中国参与世界经济的合作”等内容。

   正当这个开创者和爱国者试图按新的思路重建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的时候,他还是经不起“南巡”讲话和重新性点燃的改革火炬的诱惑,于一九九三年回到中国。他考过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博士生,据说成绩合格,因有“前科”被刷下。一些大学、研究机关亦有意聘请他,但均因八九年的“事故”无法成功。无奈之中他只好又回日本。当他另辟蹊径,在一九九八年与其它留日同学创办了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而且刚有起色之时,迟了好几个秋天的清算用意想不到的方式降临到了他的头上。

“大墙”内的黑暗

   三年监狱生活如何?冯正虎从来不谈。他在给我的信中说,他之所以这样做,是“不希望把公众的视力引向政治报复、个人报复、狱警残暴等政治迫害这个老问题,却使关系到所有公民的出版自由与司法审判公正这些大问题被忽视了,而这些大问题的评论有助于公民的维权运动。”冯正虎在上海市看守所的铁笼中席地盘坐,伏在腿上写成的长文中也说:“如果我的坐牢能使社会唤醒,我的建议被政府采纳,促使中国、上海更加文明、民主,我的坐牢也就有意义。”在写给当年同为研究生的朋友、也曾经是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理事、原上海华东政法学院院长、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曹建明的信中他也说:“但愿我的坐牢心得对你这位立法者、共和国大法官的工作有参考的价值。”

   从进入监狱的第一天起,冯正虎给自己定下的坐牢的行为准则是:“不服判决,依法申诉;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多行善事,以德化怨。”监狱对他的回答则是歧视与体罚。

   冯正虎所处的监区一百多名服刑人员中百分之九十是盗窃犯、暴力犯,像他这样只有三年刑期,又属法人犯罪的服刑人员只有一个。但是因为冯不“认罪服法”,所以受到特殊的歧视,自始至终是D级待遇的服刑人员。所谓“D级”是最低一级的待遇。监狱的犯人分A、B、C、D四级管理,每个犯人必须佩戴有等级标志的胸卡。D级犯人所受监管最严、待遇最差。一般刚入狱的犯人均是D级,后来根据表现升降级别。“表现不好”与“不认罪”的犯人总被归入D级。进入提蓝桥监狱后,冯正虎一直被分配在劳役最重、时间最长的生产小组。每天清晨六点一直干到晚上八点半,有时到晚上十一点多,休息日也经常加班。二○○二年,冯正虎三个月内接连二次被“严管”体罚。第一次是 八月十四日,冯正虎因全身患寻麻疹(由监狱医生确诊)没有去车间。分监区长沈言荣命令他去车间劳动。因为不服从指挥,冯被关进监区的严管室,一关就是十六天。当时他很天真,还想带一本书在禁闭室一边反省一边研读。哪知道这个“严管”是早上五点半至晚上九点半端坐在八公分宽的低凳上面壁,除了吃饭、大小便、洗漱之外,不准离开;每天三餐白饭加酱菜——监狱方面擅自降低国家规定的服刑人员最低营养标准。第二次是十一月七日,冯正虎暂时无劳役任务,在餐厅里写信,突然被召进队长办公室。尽管小组组长证实冯的确没有劳役任务,中共第六监区支部书记杨昌元还是将冯正虎送进了严管室关了三十九天。而根据《提蓝桥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实施细则》,第一次就算冯正虎“不服从命令”,只要扣一分或二分即可;第二次就算“违纪错误”,也是扣一分以下。

   五十多天的体罚对冯正虎身体的摧残是:坐骨神经、腰椎、颈椎以及胃肠受到明显伤害。由于餐餐酱菜,没有油水,冯正虎四、五天大便不通。在体罚的第三十天肚子突然受寒,大便时胃肠痉挛,痛得死去活来,大便一结束,冯正虎眼前一片漆黑,昏倒在地。看到这里,我的心感到阵阵紧缩。

   这是狱中家信。当我看到冯正虎为自己被抓走的那天晚上不能去参加学校召开的家长会而向儿子表示抱歉时,我的心再度阵阵紧缩。

   冯正虎对当年迫害他的人十分大度,而我却指名道姓地把这些事实公布于众。我只是想说明一个简单而又简单的道理: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都必须停止;任何侵犯人权的责任者都必须被追究;在任何岗位上侵犯过他人人权的人都要反省、忏悔、道歉。

   出狱之后冯正虎继续申诉,向上海新闻出版局提出行政诉讼状,也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违宪行为告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捍卫公民的宪法权利。

官司远远没有完结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侵犯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行政诉讼案于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受理,于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在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四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上午十时二十分左右李平法官当庭宣布口头判决,冯正虎败诉。扣除休庭二十分钟,一审庭审在一个小时内高效结束。鉴于一审的判决有悖于司法公正,冯正虎于二○○四年十二月十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冯正虎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开庭审理,开庭之前冯接到法官的电话通知,被告上海新闻出版局要求延期开庭,理由是被告代理人出差没有回来。时隔一月,法官通知冯正虎去法院谈话,谈话后三天邮寄一份法院的行政裁定书给冯。裁定书的内容是:第一,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第二,驳回冯的诉讼;第三,退回冯的两次诉讼费。如果说卢湾区法院的一审是草草走过场的话,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简直就像一出闹剧,法院否定了原审法院判决,但是又剥夺了原告冯正虎的诉权;法院省去了公开庭审,连做做样子的司法程序公正也不要了。法官在裁定书中以冯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剥夺冯的诉权。其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所以冯正虎的起诉根本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于是,冯正虎在二○○五年三月十七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请求对本案再审。

   二○○五年一月八日,冯正虎也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请求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案,督促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的再审,以示司法公正。

   时代毕竟在进步。在中国大地上,正义的力量从来没有放弃与邪恶的较量。今年一月上海市人代和政协的两会上,就有代表以冯正虎案质询上海法院。 三月十四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通知冯正虎,巳受理对该案复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方圆》杂志发表了记者的署名文章《以宪法的名义出招》,详细介绍了冯正虎一案的来龙去脉。文章责问道:“冯正虎何许人也?天伦公司因何遭此劫难?上海市的执法机关因何为这226张光盘出此重拳?同济大学出版社和光盘生产厂家为什么安然无恙?案中至今还有许多难解之谜。”文章提出:“人们需要思考的是:此案应该不应该发生?它是否是能够避免的?”“冯正虎案不大,但它也许会作为一个时代的印记而进入历史,在中国社会走向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争取出版自由的进程中留下一个纪录。”

原载香港《前哨》月刊2005年7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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