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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中国公民回国权的法律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9-08-04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关于《维护中国公民回国权的法律意见书》征求意见公告

   中国上海当局禁止上海市民冯正虎回国回家,而且还伙同美国西北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一个主权国家的日本机场上侵犯人权,导致这起侵权事件成为三国四方的国际事件。这起事件的最后解决方式,无论是外交谈判,还是司法诉讼,以及事件的是非判断,都要以国际公约及各国的法律为依据。中国政府官员以及航空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国际公约,但是否违反中国的法律?中国是否有侵犯公民回国权的法律规章?中国官员说一套、做一套的中国特色,使国际社会无法认清中国的法律制度,或许中国的中央政府也不清楚自己国家的具体法律,否则中央政府不会如此软弱,宁可让中国在国际社会上蒙受羞耻,而容忍上海地方政府连续6回禁止本国公民回国,践踏中国国家与宪法的尊严。

   《维护中国公民回国权的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国法律对维护中国公民回国出国权利问题的法律评判。本法律意见书定稿后,报送中日美政府、法院、立法机关及联合国相关机构。本法律意见书的征求意见稿由上海的法律专家执笔,并已向国内部分律师、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等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兹将征求意见稿公开,继续向中国公民、海外华人征求意见,尤其欢迎法律专家提出赞成或批评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09年8月10日。

中国留日创业者联盟人权委员会
2009年7月27日

意见回复的电子邮箱:fzh999net@gmail.com

或电子表格:
 http://spreadsheets.google.com/viewform?formkey=dGU5VXZqaEpFcmlwdERMUnBMaW1WNkE6MA

冯正虎回国事件的相关资料参见:http://fzh999.net 

 或直接向冯正虎索取相关资料:fzh2005@hotmail.co.jp

附录:

维护中国公民回国权的法律意见书

 (征求意见稿)

   冯正虎先生是中国公民,也是上海市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护照号码:G33406155)和国内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8195407012452),在国内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是上海市。冯正虎先生今年4月1日合法出国去日本暂住休养,6月7日回国时,却遭到上海当局拒绝入境。上海浦东机场边防警察禁止冯正虎入境回国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书面的决定文书,仅仅是依据上级领导的口头命令。 

   冯正虎先生为了捍卫公民回国回家的自由权利,从6月7日起每周乘坐国际航班回国,至今已经多达六次,但是都被上海当局以各种形式阻挠,无法回国。一个合法的公民,出国一趟,竟然回不了国内的家,这种荒唐事不仅是上海市地方当局的丑闻,而且是令国际主流文明社会震惊的国际丑闻。对一个弱势的个体公民冯正虎,强大的上海当局为何感到如此恐惧,还要威逼绑架航空公司这样的商业机构去共同侵犯他的人权?中国是中国人的国家,上海是上海市民的家乡,回国回家是人的天经地义,是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宪法和法律都保障的基本人权。所以,这起事件引起了众多中国人的公愤,也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大家都关心冯正虎的遭遇。这也是每一个中国人都有可能碰到的遭遇。

   禁止合法公民回国违反了国际人权公约,也违背了中国的法律。现在我们提出维护中国公民冯正虎入境回国权的法律意见,供中国政府及涉案的相关国家政府机关、法院、媒体参考。

   一、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迄今为止,中国与本国公民出入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总共有五部:国籍法、护照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此外,还有公安部的《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几个部门规章。其中,与本国公民入境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有:《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在公安部的几个部门规章中,与公民入境事务有关的只有《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两个。

   先让我们看一下两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从以上两部行政法规与公民入境有关的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边检站有权阻止本国公民入境的情形只有以下四类:第一,未持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入境证件有问题;第二,拒绝交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边防检查,或者未在限定的口岸通行;第三,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二、禁止冯正虎入境回国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我们按照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边检站有权阻止本国公民入境的情形对照一下冯正虎先生的行为和遭遇。冯正虎持本人合法有效的护照出入上海浦东机场,从规定的口岸通行,在通关时交验证件、接受边防检查,完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禁止公民入境的四种情形中,前两种与冯正虎先生完全无关。或者依照法规条文来说,《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都与冯正虎先生无关。现在只剩下《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第七、第八两项的规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边检站是依据哪一项不准冯正虎入境回国的呢?如果是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上海浦东机场边检站禁止冯正虎入境,边检站就要向冯正虎出示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的通知的书面文件。禁止一个公民入境自己国家的决定是不可以秘密执行的,必须向被禁止入境的公民本人宣布。但是,浦东机场边检站并未向冯正虎出示任何书面文件,只是说是上级领导的指示。
根本不告知因行政相对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而对其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也不依法说明作出不准入境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就可以以笼统模糊的一句“上级领导的指示”来剥夺一个合法公民的入境回国权吗?“上级领导的指示”可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作出吗?上级领导就可以抛开任何法律法规而违法发布指示命令吗?而且,公务员对于上级领导的决定和命令,并非全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上级领导违法、犯错下级可说“不”。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对于明显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明显违法的上海市当局某些上级领导的错误指令,浦东机场边检站边防警察可以不予执行。

   与公民出入境有关的法规还有一条,《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一)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二)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三)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这一条规定的是边检站有权限制出入境人员的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而不是禁止其入境。也就是对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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