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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上海法院

时间:2007-11-02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这个司法解释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当一个公民处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中,他在理论上依然持有诉权,但实际上他根本不可能像自由人一样完整地去行使诉权,与其他自由公民,尤其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诉讼是处于一种极其不平等的境地,甚至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或不受虐待,处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当事人还会暂时放弃诉讼的请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治精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做出了正确的解释,给与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公民一个司法救济,也就是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坐牢服刑的人是受到人身自由罚的人、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判断是公认的。一个牢笼中的囚徒连生命受到威胁时都无法自助,根本不可能像自由人一样完整地去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有时连生命健康的权利也难以保证。没有坐过牢的人不会有很深的体会,也无法看懂监狱是怎么一回事。难怪有些法官、行政官员只会照本宣读:你虽然坐牢但还可以享有多少权利。但是,这些人将来有坐牢的机会时,就会发现自己是一个书呆子,在狱中犯人可以享有的权利与实际享有的权利是两码事,一个小小的狱卒就可以主宰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更不用说其它权利了。我已有亲身经历,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中为了向上海市人大、法院提出无罪申诉,就被剥夺通信权利半年以上,并遭受虐待。谁还能奢望在狱中把有权有势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即使他决心死在狱中,这场民告官的诉讼也是无法启动的。当然,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我们这些囚徒就可以安心服刑,不需要在狱中拼死拼活地去启动民告官的诉讼,不给狱警增添麻烦,冤有头债有主,等恢复人身自由后再依法向侵权的行政机关追索我们应有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2003年11月出狱后,再经历了一年的冤案申诉后,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知错不纠、无理可讲。我只好兑现临出狱时检察官的赠言,本案的基点在上海新闻出版局,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2004年10月27日我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告上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法院也依法受理了。我知道,法院一旦受理,这场官司无论输赢,我都是赢了。因为根据行政诉讼的规则,由被告方举证,被告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而这些过去隐瞒的证据及真实的原因正是我需要搞清楚的问题,也是推翻冤案的重要证据。这点我已得到,但我还想赢这场官司,这场官司有很大的社会意义,它的胜诉标志着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在司法上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方圆法治》杂志社记者亲临本案的一审庭审,目睹上海的司法不公正后,挥笔写下长文《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在2004年12期上公开发表。这场官司完全可以在上诉的二审中获胜,面对上诉人冯正虎的上诉状里提出的问题被告不敢对质,法院不敢判定,因为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既没有道理,又没有法律依据,而上海的法官及权势者也没有胆量敢直接对抗宪法法律及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倡导依宪治国的政治方针,这场官司肯定是以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败诉为终。

   但是,上海的法官及权势者已经习惯于不可一世,决不会认输,他们就找出一个在一审立案时已认可的法律事实、这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企图来挽救这场败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二审时回避上诉人冯正虎诉状提出的原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判不公正的实体问题,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也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限里对上诉人冯正虎的诉状作出辩驳,道理输了就索性剥夺原上诉人冯正虎的诉权,连做做样子的司法程序公正也不要了。冯正虎2005年3月17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个连小孩也知道坐牢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却又一次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困惑得无法判断,苦恼了8个月之后,还是作出了徇私枉法的判定。上海法官是精明的,又一次耍上海人的小聪明,捡软的欺。他们故意制造一个司法程序的错判,拖延审判时间,推迟败局的出现。所以,他们敢公然亵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冒天下之大不韪。在以官僚为本、没有法律信念的这些上海法官的眼里,最高人民法院是什么东西,也不过是比他们的法院仅高一级的部级单位而已,冒犯了又怎么样,管钱管人的党政部门是不能得罪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还算有点心虚,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沪一中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里,通篇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也闭眼不见冯正虎的坐牢事实,故意装傻,作出错判,就像搞笑一样。相比之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造假的胆子更大,真是胆大妄为,居然在白纸黑字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5沪高行监字第113号)上也敢造假,难道他们不在乎当事人会把这份司法文书呈送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也会公诸于众,还是以为所有的人都是白痴。读一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本案法官所编造的事实与认定:“你于2004年10月20日向卢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对于你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致使你耽误法定起诉期限事由,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你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对你的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事实上,冯正虎在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正是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冯正虎的刑事判决书、监狱的释放证明书以示证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事实,卢湾区人民法院法官才依据法律与事实予以立案,并进行一审审理。冯正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事由,是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不公正的实体问题,根本不存在立案未被受理的程序问题。这些起码的立案程序与法律条文,一审的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法官也是懂的。现在道理输了,二审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申诉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就要耍赖,可以不遵守游戏规则,让下级法院也背黑锅。

   冯正虎没有遇到自然灾害及被流氓或黑社会组织绑架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他根本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诉人冯正虎所遇到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条款中均有明文规定。起诉期限的有效时间=二年起诉期限+三年在监狱里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时期-四年四个月(2000年6月20日至2004年10月20日)。经加减计算,起诉期限的有效时间还有八个月,冯正虎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不是冯正虎对法律的误解,而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歪曲。应当提醒的,冯正虎不是在监狱里从事警察工作,而是度过三年囚徒的岁月。当然,如果上海的这些法官有过坐牢的体会,就不会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看得那么轻松,也会感受人身自由罚的残忍与痛苦,就不会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更不会在审判中草菅人命,而是依法秉公审判。

   这些法官想方设法来解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原因是指被歹徒绑架、是指大雪封山不能自由行走、也可以是指其他什么,就是不愿承认是刑罚坐牢的原因,因为当事人冯正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原因就是坐牢。他们也会说,在监狱中服刑的囚犯有民事诉讼权。那么,被歹徒绑架的人、被大雪封山不能自由行走的人更加有民事诉讼权。其实,有诉权与是否能自由地、完整地行使诉权是两码事。而且更主要的是,法官的这些个人解释都是多余的,他们没有立法与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无权制定司法解释,不能以个人的看法作为剥夺当事人诉权的法律依据,在履行职务时必须遵守法律与司法解释。法律是无情的,也是简明的,尽管这些法官、花费了十个月时间进行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还是明明白白的。其实要使当事人息诉很容易,法官只要拿出一条一款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规定“在监狱里受到刑罚的人不能算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享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权利。”当事人马上就会息诉,还会因浪费法官的时间赔礼道歉,不管这条法律或司法解释是否合理,当事人都愿意去遵守。现在是法官拿不出法律依据,却在挖空心思地曲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蔑视法律。法官无法无理,当事人会服吗?即使当事人会屈服,公众也不会服、法律也不会服、北京的高院、高检、中共中央也不会服。每一个中国公民必须遵守中国的宪法与法律,这也包括上海的法官。只有法律的权威,没有部门与个人的权威,谁违法就必须追究谁的责任,这就是法治社会。

   或许,上海的法官还会列举上海首富周正毅的坐牢案例来证明坐牢是多么自由。周正毅重案轻判是上海法官的杰作,在看守所、上海市提篮桥监狱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周正毅不仅公民权利可以充分使用,大亨的特殊待遇也不减。享用每餐“四菜一汤”,允许使用手机,对外联系指挥依然方便,可以随意出入狱警办公室打电话、看电视、享受空凋和沙发、享受多种特权。如果他想在狱中与谁打官司,对方肯定会输,他的诉权是由法官、警官护驾的。周正毅是上海滩老大及其一帮在位的权势者庇护的特殊犯人,是监狱中的例外。因揭发周正毅被诬陷受罚三年的郑恩宠律师与周正毅在同一所监狱,他的犯人待遇又是怎样,不受虐待已是大幸。现在,周正毅的靠山倒了,他再一次入狱,才开始体会到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苦味。

   重案轻判、有罪犯人享受特权;无罪判刑、无罪犯人受到虐待。这些都是上海法官、警官迎合权势者需要所制造的杰作。本文提及的状告上海新闻出版局的一审、二审、申诉的审判结果也都发生在陈良宇下台前的上海法院。当时上海是一个不可一世的独立王国,以滕一龙院长为核心的上海法院也很威风,也许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也要听命于上海的权势,上海法院敢对抗最高人民法院,无法无天,我们当事人也只好无可奈何。现在,上海的领导人愿意服从中央的领导,上海的法官是否还在继续违背国家法律、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希望滕一龙院长反省一下,不要眼只顾向上紧跟上级领导,也要站住朝下看看自己领导的上海法官,他们是如何司法的,应该督促上海的法官与时俱进,要坚守法律,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要拥护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依法审判,有错必纠,才能真正构建和谐社会。

冯正虎

写于2007年11月1日上海仁和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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