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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苏滨:一党独裁不是社会主义

时间:2008-04-30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一党独裁不是社会主义

——读李劲松为胡佳刑事辩护意见心得体会

李苏滨

   核心提示:到底什么是社会主义,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我和李劲松、胡佳一样懵懂。 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完全搞清楚。但我知道贫穷肯定不是社会主义。套用一下小平的说法,我们今天是否可以这样说: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中国搞了60年,也没有完全搞清楚。但我知道一党独裁肯定不是社会主义。前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曾谆谆教导我们: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看来,一党独裁不是社会主义,并不是笔者的新发现,故人早已有定论。笔者认为,李劲松律师的辩护意见,极大的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和胡锦涛同志的科学社会主义发展观,值得全党、全军、全国人们认真学习讨论。

2008年4月7日

胡嘉辩护人李劲松律师的补充辩护意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 
    
   身为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我审阅了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在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后,现提出本补充辩护意见。 
    
   我的补充辩护内容如跟李方平律师当庭宣读的辩护词有些重复还请谅解。 
    
   因为, 
    
   事关我国全体公民言论自由这一重大宪法权利的保障和落实; 
    
   事关一位”真心赤诚热爱自已的国家自已的民族自已的同胞””极具宽容无敌精神””敢作敢当、敢爱敢恨、既勇于坚持正确的,也勇于改正错误的””真有大爱大勇美德”的优秀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不能把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执政地位,当成国家政权。 
    
   不能认为: 
    
   如果一个公民不喜欢或反感现有的执政党官员的执政能力和服务态度,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如果一个公民想要现有的执政党和平下台,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如果一个公民坚持认为一党世袭自已在国家政权中的最高执政权力是导致腐败现象高发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如果一个公民坚持认为中国需要多党公平竞争在国家政权中执政地位的民主普选制度并应该通过全民评判来确定哪一个政党能成为执政党,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因为,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执政地位,并不是国家政权。 
    
   一个公民宣传鼓动推翻某一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执政地位,这只是煸动颠覆该政党的执政权并不是煸动颠覆国家政权。 
     
    二、什么是国家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国家。 
    
   我认为, 

   在原始社会结束之后至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国家政权是永远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 
    
   现代国家政权,指的是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 
      
    三、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 
    
   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界定有三个基本要素:公有制;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计划经济。 
    
   社会主义制度理论上是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公正、更公平、更先进、更科学的社会制度。 
    
   社会主人与社会公仆的区分,是马克思社会主义的分权原则。即:人民大众在政治上是国家主人,而在国家行政事务上是被管理者;国家政府官员在国家行政事务管理上是领导者,而在政治上却是为社会主人服务的社会公仆。 
    
   不遵守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分权原则,社会公仆的政府官员就会异化为社会主人而形成恣意妄为的权贵阶层,工农大众就会变成弱势的奴仆阶层。 
    
   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制度的分权原则,是区分清主人与社会公仆的地位,以直选、监督和罢免的社会民主来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的论述及恩格斯为此文写的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页,新版)。 
    
   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完全搞清楚。但我知道贫穷肯定不是社会主义。我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刚才,我在庭审调查过程中曾问过胡嘉,他知不知道什么是国家政权?他知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他知不知道什么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他刚才的回答大家都听到了: 
    
   他以前从没想过这几个问题,他的确不知道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及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定含义是什么。 
    
   其实,我自已和胡佳一样,至今也并不知道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及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定含义是什么。 
    
   因为,我国法律及立法和司法解释均还没有对此明确界定。 
     
   我个人认为: 
    
   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社会成员普遍具有社会主义道德水平,在于它的政权机构是为全体民众的社会服务机构。公有制和私有制其实也不过是社会财富的保管方法、保管人、保管地点的区别。国有制私有制只是财产管理分配的形式,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多党制与一党制,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本质区别。 
    
   真正坚持了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真正坚持了惩恶扬善,就是真正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 
    
   譬如,有一由10个真正社会主义者组成的国家,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现有100个苹果,1000只狗。这十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综合自己的国情设施条件,可自主决定这公有生活生产资料国家财产的具体分配管理形式。可将他们交由一人总保管,也可分由每人各管10个苹果,100只狗。至于养狗所需饲料,他们可各自去找够喂100只狗的饲料回家喂养,也可把各自找到的这些饲料交总保管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他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都不变,因为他们绝不损人利己的社会主义行为准则不是受财产管理分配方式主宰的。知道只有100个苹果,把他们全放在总保管处时,也没有一个人会拿10个以上吃,采集饲料,也不会因100只狗放在自己家里,有一只没吃饱就听得到它的抗议吠声,才每次采足饲料;而在100只狗全放在总保管处,则明知自己所采集饲料绝不够喂100只狗也不再去采齐就充数送交总保管。在财产私有制形式时,他们每个人都照样仍恪守绝不沾他人血汗便宜的良心律;同时,他们乐意多做点额外的社会劳动作为共同积累积聚起,以备成员遇天灾人祸有人需社会救助即他人代尽其职。此时,接受社会救助,不能归为损人利己,而应属社会主义互助互利;因天灾人祸谁都可能碰到,每个人为防它也已做了一定量的社会储备劳动,获助者今后自又会为偿此人情债更尽力做社会劳动。 
      
   我个人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是:①、社会中已有一定数量的类似本案被告人胡嘉这样助人为乐、追求高尚精神享受重于物质享受、愿为社会主义理想所驱向人民奉献身心的先进人物,而且,这部分人已有条件成为社会服务机构(国家政府机关)的中坚分子。这些理想(社会)主义者都有为现实主义民众奉献的热心。由他们影响决定着的政府,是尊重遵守民意而不自以为是的社会主义政府,绝大多数民众的意愿是他们的现实施政方向。多数社会成员一致利益凝成的共同意志国家法律,就是他们誓死捍卫的具体对象。他们是充满爱心的社会救助服务人,又是一丝不苟的公正守法执法者。在经济方面,他们尽职维护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并随着经济发展主动逐步为民众提出有益于缩小贫富极端分化又不太损害人们各自竞致力于经济发展的积极创造性的,从社会增长财富中扩大公共积累比例、增强社会救助保障能力的切实法案。在社会人际交往方面,他们不惜牺牲,坚定卫护社会公平正义、人道平等、民主自由等社会主义法则,惩恶扬善,扶扬社会主义正气压抑封建主义专制特权及资本主义损人利已邪气。②、与此同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了相对公平的经济发展竞争起点能力条件,有了人人平等同为国家社会主人的社会意识,有了共同富裕的人道观念;但社会成员总体觉悟度还不够,私有观念、个人价值观念在多数成员脑海中占极大比重。按能力度、幸运度、创造社会财富实际作用度分配社会增长财富,仍被大多数成员视为最公道天经地义,否则就是不公平。因此,他们潜存的能有助于整个社会进步发展的积极创造性与他们个体利益的社会承认补偿度,紧密结合得近似死生与共。由于小河无水来大河必涸,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客观上也受制于这种结合,与他们的个人财富增长度同兴同衰。 
    
   有人说,市场经济机制就是市场经济客观所需机制,没有什么主义之分,加上去恐会画虎不成反类犬。是的,然而,加上社会主义这几个字,正是因为市场经济机制是在内容形式上与西方先进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机制模式完全一样,找不出有不利于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其有效作用的欠缺不同之处;因此,绝不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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