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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成都公安是怎样哗然天下烂造涉嫌

时间:2008-08-09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成都公安是怎样哗然天下烂造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

华夏

   2008年7月18日15时,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负责人黄琦被中国公安正式逮捕。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于2008年7月18日《逮捕通知书》和2008年6月11日4时《拘留通知书》逮捕、拘留黄琦的”法律”理由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中国刑诉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将”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的黄琦”(简称为”非法持有罪”),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拘留、逮捕……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中国刑法》)的470多个罪名中、查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225个条款,根本没有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办案公安人员易勇、王鹏飞两人所签发的”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简称”非法持有罪”)一项。而成都警方所唯一列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依据是: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是,成都公安”拘留、逮捕”黄琦有两个法律逻辑的空前荒唐:一是”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与《中国刑诉法》第61条,没有任何干系;二是《中国刑法》中根本没有”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一项罪名。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莫须有、罗织的”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与黄琦、与《中国刑法》、《中国刑诉法》第六十一条,都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与犯罪的干系、中国所有国家法律中也根本没有这一罪名。这就是说,被成都警方所称黄琦”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完全系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所空前制造的子午须有的编出来的中国国家的一项罪名。除国家《刑法》而外,谁有权力冠一种所谓的罪名给任何一个合法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所谓的”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一项,而是成都警方却哗中国”法律”60年之空前之然,制造了史无前例、古今中外《中国刑法》近60年都没有的”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一项。

   中国公民黄琦,遭遇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一样、所谓的”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而中国所有的国家法律中没有此罪名,那么中国成都警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天理何在,想干什么?中国法律真的允许他们罗织罪名、凌驾于《中国刑法》《中国宪法》之上吗?

   现在,再给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一席可能之地,就是制造、此地无银三百两的”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真的成立,那也要搞清楚中国”法律”为何设立”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的罪名,其理论与实践又怎样与国家法律所融通、链接。

   而任何一个”法制国家”的法律可能的立法和实践是:其一、要搞清楚这个罪名干什么?会造成什么国家法律的结果——什么是”国家机密”;二是这个罪名要具备的法律要件、环境是——什么叫”非法持有”。一个普通中国公民,既非抢劫、又没有盗窃,他从哪里获得、弄来”非法持有”和”国家机密”的前提条件?而”国家机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签发的、有保密级别的”机密”文件,而中国各级中共包括中共中央,各级省、市、县政府、政协、人大等等这些所有机构签发的任何文件,既是自己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别,也不能属于这个”国家机密”。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所界定、调节的”法律”范畴。

   查遍中国所有法律,唯一可能与”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对号入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供行为实践支持的,没有罗列任何国家”罪名”的权力和资格)。但中国公民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必须具备的法律前提条件是:只要有为境外窃取等”四种行为”之一才能定罪。否则,除此而外,中国法律没有任何”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一项罪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名下,根本没有”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的罪名,若非要把黄琦以此罪论除,那么还要等全国”人大”通过”举手”后来增加《中国刑法》中”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的罪名,然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亲自签署才可能成为”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的罪名来行使。否则,就要在现有《中国刑法》的470个罪名中,另外寻找其它罪名来戴在黄琦的头上。

   在当今世界所有各国,任何所谓的犯罪,都由国家法律所严密层层法律程序规则。但”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的出现,几近荒唐到中国古代的”指鹿为马”一样,然做为一个国家”法律”犯罪的罪名,绝非哪一个人、哪一个组织就能够异想天开的就制造出来。一如你不能随口就说出”共产党罪”,你更不能出笼”江泽民罪””布什罪”什么,因为这些所有国家法律”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美国刑法》根本没有这种罪行。相反,任何人、任何机构制、组织造了这”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就当然是一种的违法国家《刑法》的犯罪。


–《议报》第364期 首发
http://www.chinaeweek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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