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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3日(总19期):走向北京

时间:2008-12-29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督察简报
 
(上海版)
 
2008年12月23日(第11期)总19期                       护宪维权网•冯正虎编
 
 
走向北京
 
冯正虎
 
   寒冷的12月上北京,肯定不是美差。但是,由于上海司法的不公正、不负责任,行使中国公民出版自由权利而遭受牢狱之灾的冤案以及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状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三个案件已按司法程序跨进最高人民法院的门槛,申请上海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案也跑上中国公安部的办公桌,作为这四个案件的主人也就不得不要在寒冬腊月赴京告状。
 
   一、赴京申诉受阻
 
   我很少去北京,已经有一年多没有去了。这次计划2008年12月16日赴京,一周内就回沪,如果幸运的话,最高法院的法官能早日接待,我就可以提前回家。我是一个穷人,去北京也要精打细算,节约申诉成本。所以,去北京之前,还特意发了一个《聘请最高法院申诉代理人的启事》,希望能聘请到申诉代理人。申诉作为再审诉讼的前期工作比较简单,无非是提交申诉状及证据资料、坐等催办,我去北京时可以代理其他申诉人提交材料或催办,其他申诉人也可以代我提交材料或催办,这样我们可以不要常去北京,相互帮助,成本低、效率高。
 
   但是,我要去北京申诉的举动却让某些上海权贵又一次表现失常,动用警力来阻扰我赴京。2008月12月16日中午11:30许,我下楼出门,停在门口的黑色小车里出来三位警方人员,民警小叶、社区保安老李、蒋姓的实习警察,他们告诉我:“冯老师,今天你又不能出门了。”我说:“现在我去超市买盒饭,你们就陪我去吧。”他们就贴身陪同我去沃尔玛超市买盒饭。从昨晚上海市杨浦区国保警察李科长的来电,我知道今天为什么会再次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而且也清楚谁在指使。这次我不会为难小叶、老李他们,也不会把这笔账算在五角场街道派出所。
 
   我很希望能看到国保警察部门领导或更上一级领导敢做敢当,不要再把基层的警察当炮灰,成为知法违法的牺牲品。买饭时,我问陪同的三位警方人员:“今天你们执行任务,谁是负责的?”他们说:“是小叶。”我告知小叶民警:“你们不准我去北京申诉,这是违法的。这次我会配合你们的任务,但我要追究指使者的违法责任。请你向你的上级领导汇报我的要求:1. 他们现在不准我去北京,那么他们准许我何时可以去北京呢?2. 我这次去北京已购买了车票,谁来承担这个经济损失?”小叶说:“我马上汇报。”我说:“我下午2:00下楼听你的回复。”
 
   当日下午,我的朋友赵汉祥先生来我家做客,我请他见证这一幕。下午2:00,我准时下楼,并将三份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状、一份致中国公安部的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以及晚上赴京的特快列车票复印件交给小叶警察,请他转交给他的领导。意思很明确,我是依法去北京最高法院申诉的,谁敢阻扰,谁就违法。小叶马上驱车把我提交的材料送给指使他干这项违法工作的领导。我们就与老李、蒋姓的实习警察站着聊天。向领导汇报回来后,小叶告诉我:“你何时可以去北京的事,他们还没有回复,先把火车票的钱499元给你。”我收了钱,也把当日晚上7:32发车的Z14次上海至北京的火车票交给他。我告诉他:“转告你的领导,他们已经违法。或许现在谁也不敢承担违法决定的责任,让他们慢慢商讨吧。我明天上午10:00再下楼听候回复。”
 
   晚上8:00警察换班,张警长一组三人看守,他们要在小车里坐等到第二天上午8:00。寒冬腊月的守夜是很辛苦的,而且是无意义的自我折磨,因为他们看守的对象是虚构的,我不会偷偷去北京。凭我的智商与做事能力,我决意要冲破阻扰赴京申诉,不会等到深夜偷偷溜走,白天就可以冲出去,没有人敢于我同归于尽,而且在短时间内我可以聚集极大优势力量战胜违法分子,国家机关在公开的场合也会支持我。但是,这个事件对于我来说是第一次发生,我就先礼后兵。我决定保全五角场派出所的警察,不为难他们,不让他们做政治斗争的牺牲品而断送个人前程,我要引出幕后的部门及人物。我乐意与作恶的人正面交锋,不伤及无辜者。我又一次兼任业余检察官的角色,清楚地目睹违法者怎样一步一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也知道将来法律如何制裁他们。我交出我的车票,就已经表明我不会不明不白的“逃离”,我等着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每个晚上,我都要下楼去关心一下守夜的警察,打一个招呼:“你们安心睡觉吧,我不会走的。”
 
   二、国保警察直接操纵派出所的警察
 
   12月17日上午10:00,我下楼去听小叶传达的领导回复。如我所料,上级领导的回复是一句多余的废话:“你一个人可以去北京。”我回答小叶:“我原来就是一个人去北京。如果我与一大帮人一起结伴乘车去北京,我会把车票交给你们吗?而且,一般访民是很少乘软卧上北京的。现在,你的领导这么说,也就是我可以一个人去北京了。你转告领导,我要走了。如果他们不放心,可以派人送我或陪同我一起上北京。”小叶犯愁了。阻止我上北京的禁令未撤销,我一走,就是他的失职或不得力,要受领导的批评或处分;但是继续阻止我上北京,也是违背领导的公开指示,而且违法的责任还要自己承担,今后受到法律的追究,会断送自己的前程。领导的一招太险恶了,明摆着他是一个牺牲品。但我没有这么狠心,不想与他冲突,我给他充足的请示汇报时间。我告诉他:“现在我不走。下午1:00再来听候你汇报后的领导回复。”
 
   下午1:00,我下楼。小叶说:“他们还没有回复。”我告诉小叶:“你转告这些领导,如果他们不回复,就表示同意,我就去北京了。下午3:00,我再来听候回复。”我准时下楼。小车里的老李、蒋姓的实习警察见我出来,就主动让出位子,我已意识到小叶的直接领导出场了。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国保警察沈国良同志在这个事件里是小叶的直接领导,这表明五角场街道派出所不参与这个事件,仅派出人员协助。我与个国保警察老沈谈了一个多小时,双方都有录音,但是99&的谈话都是与主题无关的瞎扯谈。谈到主题上,他就含糊不清了,一会说由我自己决定去北京,但我说我决定现在就走,他马上有说,他说的不是这个意思。我告诉他:“你们阻止我上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是违法的,而且直接违背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两个规定。你们没有权力可以准许我上北京的权利,但我出于尊重以及相互理解的需要,所以耐心地等你们的批准。” 我也直接问他:“现在你来是否代表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的领导?你们不让我现在去北京,那么你告诉我何时可以去北京呢?”老沈无法正面回答,只好说:“我也是一般工作人员。”我说:“你做不了主,来干什么?我们就不要谈了,你拿着我们的谈话录音,回去汇报请示吧。”
 
   12月18日上午8:00,我下楼通知小叶:“你向老沈汇报,今天我要走访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信访办、纪委信访办、上海市检察院信访办举报这个违法事件。不去北京,去上海的信访机构反映问题,他们应该放心吧。这些地方都在他们的势力范围内,除非他们所做的这件事是隐瞒上级领导机关的,他们才会怕我举报。你们可以陪同我去。”小叶当即向老沈这位领导汇报了,对方指示他拦截我。但是,老沈的指示太离谱了,在座的看守人员谁也不敢执行,谁敢蔑视上海的这些法律监督机关。我态度很坚决,要求小叶把老沈喊过来,否则我就要走了。老沈他们不要躲在背后,自己来承担责任吧。老沈指示小叶他们把我带到派出所,但是没有执法凭证我可以拒绝去派出所,谁敢在我们小区门口的光天化日之下绑架我。我告知小叶:“老沈他们来了,我会跟他们去派出所,他们既然喜欢做违法的事,我就成全他们。”
 
   如果老沈他们不亲自赶到,我就要走了。老沈告诉小叶,他会马上赶到。我们就在小区门口等他。过一会儿,老沈的车赶到了,随同他一起来的是上海市公安局的国保警察小章(音),我与他们都相识。老沈的处世经验老道,小章的出现表明上海市公安局也插手这件违法的事件,以后的法律责任就在上海市公安局。他们要求我去派出所,但没有出示执法凭证,我就随车去派出所。他们是执法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执法过程中错误在哪里。我对老沈说:“你现在太了不起了,权力无比大。可以指派他们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阻扰我去北京最高法院依法申诉,还敢拦截我去上海的信访机关举报。你可以不把胡锦涛放在眼里,天高皇帝远。也可以看不起俞正声。但你怎么能不怕你的顶头上司张学兵,居然敢阻扰我去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办。你的胆子也太大了。你太强大了,我也怕你,这次乖乖地听你们的话,什么权利都交给你们了。”
 
   三、国保警察是违法行政的直接责任者
 
   我与老沈、小章进入五角场街道派出所的小会议室,后来杨浦区区公安局国保警察李科长也来了。虽然我们的谈话也插入几句关于零八宪章的问题,但更多的谈话是我责问他们为什么要限制我人身自由、阻止我去北京申诉的事。他们真聪明,也是难得糊涂,始终避开实质性的回答,支吾不清,不肯当面承认他们在阻止我上北京申诉,好像当前发生的违法事与他们没有关系,他们也不知道。我对老沈说:“这次我要告你了,一切都是你指使的。我不告五角场街道派出所,告杨浦区公安局。”小章说:“把我也算进去。”我说:“你也要想硬挤进来,我还不要你。”但事后想一想,小章也在场,他是上海市公安局的国保警察,上海市公安局理应承担责任,与老沈的单位分担责任。我告诉他们:“尽管你们做事很精,不想承担责任,但是这次证据链已形成,从法律的角度你们已无法逃脱责任。”
 
   作为个人来说,我与这些国保警察没有私仇,可以友好交流看法、保持相互尊重。当然,他们的职务所在,我与他们的位置不对,彼此的斗争也是正常的。我对他们说:“你们这个国保部门权力无比,讲政治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有些人很羡慕你们这个部门,做一个国保警察很了不起,可以无法无天。现在绝大部分的行政部门都讲法,就是你们这个部门很特殊,可以不依法办事。其他部门都有点怕你们这个部门,不知道你们干什么事,很神秘,权力背景这么大,但其他部门都讨厌你们这个部门。我觉得,你们这个部门以后一定会撤消。国家安全有国家安全部,国内的安全有刑警、治安警察、社区民警、交通警察等各司其职,你们这个部门实际上是为某些领导办事,是这些领导的政治需要。我希望公安局的国保部门做事也应当有章法,不要随意性太大,不要与民众结仇太深、太广。”
 
   中午我在五角场街道派出所就餐后,就由小叶驱车送回家。下午2:00,我下楼继续向小叶提出走访上海五个信访办的要求,小叶向老沈他们汇报请示,但他们还是不同意,指使小叶他们拦截我。这些国保警察当面一套,背后又一套。我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起诉国保警察的违法行政行为,也就暂时不抵抗了,让他们充分表现吧。即使今天自由了,我也不考虑去北京,下周开始我要处理家里的事务、圣诞、元旦、又要春节,我要维权,但我也有自己的生活安排。只有老沈这些国保警察以及他们的领导满脑子阶级斗争观念、到处树敌,把我们这些老百姓、当地派出所的警察折腾一下也是功绩。如果国保警察不信任别人,把所有的人或事都怀疑成敌对的,那么他们最后也将成为所有部门及人的对立面。
 
   2008年12月19日早上,我下楼活动一下。社区保安老李向我介绍一位新来的看守人员:“实习警察已请假办理自己的事,我拉一个小孩一起来看守,不过我们称他为指导员。”其实,他年龄与小叶差不多,就是人样长得像小孩,个子很小,见到我一副害羞不安的样子。我对老李说:“没有关系,我很尊重小孩。其实,请幼儿园的小孩来看管我也是一样的效果。现在最笨的是这些瞎指挥的领导。”老李说:“对的。冯老师说不走就不会走的。”老李是家里的长子,与他的母亲感情笃深,冬至之前要操办母亲的葬仪。我说:“孝为大,母亲的葬仪对你个人来说是头等大事。明天你放心去办,这里不会出什么事。”下午,我们一起在小区内的民警办公室里打乒乓球,我与小叶民警持续对练45分钟,出一身大汗回去洗澡。晚上的警察也明白老沈他们的瞎指挥,但没有撤岗的命令,他们还继续守夜。这几天,停在我家楼门口的这辆牌号沪EC2565的黑色小车就是他们昼夜栖居的岗亭。
 
   四、北京是上海访民的希望之地
 
   2008年12月21日上午,警察还在站岗放哨。我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五天多、公民的法定申诉权利遭受国保警察侵犯的违法事实已构成。这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使纳税人的税金被国保警察白白糟蹋,也使派出所的基层警察被国保警察瞎折腾一番,违法行为记录在案。这次违法责任人是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我将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继而还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说,在我被非法软禁期间里,其他上海市民去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申诉时也受到阻止,更多的申诉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门口遭到非法截访。
 
   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是司法的诉讼行为,严格地说,不属于信访行为。申诉是处于诉讼的再审程序,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诉讼权。申诉应当由法院的立案庭受理,在法院的内部组织体系里法院的来访接待室是归属立案庭管辖的,所以很多法院把申诉受理工作的地点放在来访接待室,最高法院就是这样。表面上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与国家信访局接待室的职能都一样,是接待来访者,但实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诉讼机构,后者是信访机构。任何公民都可以进入国家信访局接待室,只要凭本人的身份证就可以上访。但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可以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必须持有的所在地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驳回通知书才可以进入,也就是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才可以进入最高人民法院。
 
   我与国保警察老沈的谈话时说:“你们国保警察既然干这一行,也应当提高业务水平,了解一下最高法院、国家信访局、人大接待室等机构究竟是干什么的?上访人去哪里,就已经可以区别出。上最高法院的上访者肯定是合法的,而且手续俱全,最稳定。既然要走司法维权的道路,肯定是遵纪守法的,还必须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你们没有必要去干涉。”我知道老沈的业务水平不低,其他那些参与截访的上海警察、各部门小官员、驻京办工作人员还不如他的皮毛。现在上海的截访人员也有一点疯了,在上海听到有人说要去北京上访就惊慌万分,不分青红皂白地非法限制该市民的人身自由;在北京见到说上海话的访民就随意抓捕,押回上海;路过中南海、天安门广场的上海访民还要遭受行政拘留的处罚。截访人员越疯狂越激励上海市民赴京告状的热情,前仆后继,成百上千走向北京,上海没有地方讲道理,就去北京讨公正。
 
   我比较笨,不惟书,不惟传闻,要靠亲身体验悟出道理。这一阶段,上海的警察让我亲身体验他们打压其他维权上访人士的各种恶劣手段,或许他们希望我悟出一些道理,拿出破解的方案。连我也要上北京告状了,这表明上海的司法维权道路已快到末路,我们可以利用法庭伸张正义、揭露罪恶,但我们不再期望胜诉。上海的一些权贵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金钱控制公检法,封杀法院的大门,甚至不给我及其他维权上访民众上法庭讲道理的机会,其结果反而让我们更加坚定地树立护宪维权的理念与信心,我们可以依法走向北京、走向街头讲道理,向更高的权力机构及其人物、向人大代表、向公众诉求,弘扬法制,维护公民权利。从疯狂的截访行动中,我已感觉到上海官府的虚弱,看到上海民众的力量,体会到宪法法律与中央领导的威力。
 
   如果上海官府办事公道、司法公正,何惧民众赴京告状呢?要相信党中央、相信中央机关的公信力,它们不会轻信一个上海市民的告状,而冤枉一个上海的好官员。上海官府不是中央政府,没有必要操心北京的治安,管好上海的治安就不错了,不要低估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治理能力、不要轻视北京警察的执法实力,如果上海市民(包括截访人员)在北京违法犯罪,北京警方肯定会将他们绳之以法,不需要在北京游荡的这些截访人员代劳。自费去北京上访的上海市民应当受法律保护,其上访的权利在中国宪法法律以及相关信访的条例规定上都明文记载,不可侵犯。公费去北京截访的上海官员不受法律保护,其截访权力没有一个法规授权过,而且截访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在北京各处非法抓捕上海市民,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扰乱北京的信访秩序,上海截访人员已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多项罪名。
 
   上海官府的独断霸道,没有冤民讲道理的一隙空间,就会把所有上访的上海市民逼向北京,而且非法截访只会加强上海民众对北京的向往。中国的宪法法律是在北京颁布的,出台好法规、好政策的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都在北京,制约上海地方司法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北京,上海耀武扬威的局长大人在北京仅算一个骑自行车上班的小官僚,北京到处有压住上海官僚的大官,北京有讲道理的希望,所以上海市民无论遭受什么打压,还要千辛万苦、不屈不饶地走向北京,在北京讨一个说法,找一个正义的权力来压倒邪恶的权力。普通百姓不懂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理论,但是他们已经在实践了。只要上海访民克服自己心里的恐惧,昂首阔步在北京大街上行走,非法的截访人员就要四处逃跑。一旦所有的上海访民都站在北京,欺压百姓、不可一世的上海权贵就要发抖,他们的乌纱帽顷刻间就要落地。
 
 
2008年12月21日上海仁和苑
 
 
 
本期的附录:
   一、审判截访人员的法律依据
   二、聘请最高法院申诉代理人的启事
 
 
 
审判截访人员的法律依据
冯正虎
 
   2008年12月22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编号:EX5689779777CN)就上海市公安局所属警察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侵犯公民申诉走访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追究上海市公安局的违法责任,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申诉走访权利。
   截访人员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多项罪名。《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审判截访人员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兵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邮编:200042
电话:021- 62310110
 
 
请求事项
   1.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所属警察于2008年12月16日至21日强行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2.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强行阻止申请人赴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3.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强行拦截申请人走访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上海市检察院信访办、中共上海市纪委信访办、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信访办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08月12月16日至12月21日上午,一辆停在我家楼门口的牌号沪EC2565的黑色小车成了警察昼夜栖居的岗亭,白天一组三人由民警小叶带队,晚上一组也是三人由张警长带队,他们都在执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国保警察沈国良同志的指令:强行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阻止申请人赴京申诉。2008年12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的国保警察小张与沈国良一同出现案发现场,参与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表明被申请人的国保部门是这起非法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事件的责任部门。
 
   申请人受到警察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日,就已通过民警小叶并将申请人的三份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状、一份中国公安部的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以及晚上赴京的特快列车票复印件提交给小叶警察的领导,明确表明:申请人是依法去北京最高法院申诉的,谁敢阻扰,谁就违法。但是,国保警察沈国良及他的上级领导知法违法,继续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2008年12月18日,申请人要去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信访办、纪委信访办、上海市检察院信访办上访举报,也遭到强行拦截。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公民权利。而且,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1.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中国公安部关于警察执行公务以及办理刑事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执法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的执法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2008年12月16日至21日上午,被申请人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既没有穿着警服、佩戴警号标志,又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也没有出示强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与凭证,甚至连领导指示的凭证也没有,比社会上冒牌的假警察还不如。
 
   2. 执法实体上的违法
   申请人既没有犯罪,也没有违法,2008年12月16日至21日上午的上海官方也没有宣布本地区实行紧急戒严,上海警察有什么权力可以强行剥夺或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呢?即使警察面对犯罪违法的嫌疑人,也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警察有什么权力可以阻止申请人按照司法程序去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呢?警察有什么权力可以拦截申请人走访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等官方信访机构呢?而且,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随意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中国也是一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判断被申请人违法的法律依据
1.《宪法》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 《立法法》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3.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依据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4. 《刑法》的依据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5.《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第四十条(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6. 《信访条例》的依据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7.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依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8.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依据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以上是申请人的陈诉,请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明断。上海市人民政府理应执政为民,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冯正虎
 
2008年12月22日上海仁和苑
 
 
附上证据资料:
   一、纪实:《走向北京》
   二、录音:申请人与违法行政的警察对话
   三、照片:执行违法任务的黑色小车(牌号沪EC2565)及警方人员
   四、2008年12月16日19:32发车的Z14次上海至北京的火车票复印件
   五、三份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状、一份致中国公安部的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副本
 
 
 
聘请最高法院申诉代理人的启事
 
冯正虎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不服地方高级法院裁决的申诉场所不在立案庭所在地,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幸福路18号。由于地方法院的司法不作为、徇私枉法,已使全国的大小案件都按程序走到最高人民法院,因为在民众的心里中国讲道理的法院只有一家。但是,绝大部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不会自己再审的,一则没有人力,二则有损最高人民法院的颜面,大多数简单明了的冤假错案本来不该升级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会把这些案件压回地方法院再审,迫使地方法院承担司法公正的责任,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就会被来自全国各地、数以千计的申诉案压垮。
 
   但是,对一个外地的上海市民来说,走向北京的最高法院申诉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是很艰难的,这是一条耗时费钱拼体力的道路,仅靠单个人的智慧与力量是不够的。邮寄申诉状一去无回、石沉大海。非要人盯人,才有一点申诉的感觉,这是人治社会的遗风。我也有过在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申诉的经历,一个初次申诉的刑事案挂在显示屏上排列第一,但整整一周没有被呼号,我没有钱没有时间再等下去,再呼我的时候,我已离开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规矩:每个月每个申诉案仅呼号一次,也就是接待一次。第一次接待是收申诉状及其证据资料,询问一下。以后的接待更简单,一个照面,催办一下。不来催办,谁还能记起,更谈不上有再审立案的机会。每个月要上北京一次,而且每个月也不知哪一天等到法官的呼号,这样就要天天住在北京申诉。如果每个申诉人都天天住在北京,那么北京上访的人数就会增加百倍,对申诉人所在地的上海政府也构成很大担心与压力。而且,申诉人也是劳民伤财、得不偿失。
 
   为了减少申诉的成本、使去北京上访的人数次数减少,可以通过维权互助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先用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向最高人民法院寄送申诉状,然后再亲自去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并催办。俗话称,“双挂号”。依据现行的民事、行政、刑事的诉讼法,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或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申诉是处于诉讼的再审程序,是公民的诉讼行为。提交申诉状、催办等诉讼的前期工作可以委托北京律师代理,或者其他公民代理。诉讼的前期工作比较简单,聘请其他申诉人作为申诉的公民诉讼代理人,成本低、效果好,申诉人之间的互相代理可以节约每个申诉人的申诉成本与时间,当事人不去北京,当事人的申诉案照样由申诉代理人天天等候与催办。北京律师会帮助上海申诉人的前期诉讼工作,如果案件一旦再审开庭,这些诉讼的业务也就归属于北京律师。申诉代理人在北京的合法诉讼活动应当受到中国法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的保护,而且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工作人员也应当履行为上海市民服务的工作职责,为在京合法诉讼的上海市民提供帮助与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有一句名言:法院是讲道理的地方。现在地方法院不讲道理,我们就去最高人民法院讲道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这个层次,一般当事人不精通法律,也至少初通法律。所以,当事人都会依法申诉,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行事。(1)提交的申诉状及证据材料统一编排并打印在A4规格的纸上,并将判决书、裁定书、地方高院的申诉驳回通知书打字为文本文件后复制于光盘或优盘内。如果为了节约成本,也可以将申诉状的文本文件及证据材料扫描成的图像文件一起复制于光盘或优盘内,避免以后再次重复编制。(2)打印三套申诉材料:一套邮送最高法院立案庭,一套提交最高法院来访接待室,一套送申诉代理人备用。(3)预先填写一张《来访人登记表》,届时由申诉代理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照样代写。(4)签发一张申诉代理的委托书。(5)附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没有什么事,就是催办。诉讼行为与一般的上访行为不同,不需要冲动与激进的行为,需要冷静、理智、韧劲、守法精神,依法迫使法官纠正冤假错案。
 
   我也是申诉人,已有三个案件升级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台阶。但是,我没有整年累月的时间可以泡在北京,也没有富裕的钱耗在申诉上,每年最多可以去北京二次,每次也只是一周时间,还要会见一些北京的朋友。其实,再审立案的前期工作除了写一份言之有理、有法律依据的申诉状之外,就是拼体力烧钱的催办与等待。所以,我也需要维权互助,聘请提交申诉资料、催办的申诉代理人,互相帮助,互相免费,节约申诉成本。我要求申诉代理人的资格:1. 严格遵守法律,有敬业精神;2. 每年可以去北京二次,每次保证有一周时间在最高法院来访接待室坐等;3. 有北京上访经历的上海市民,而且有能力做其他上海市民的申诉代理人。欢迎志同道合者来函来电联系,互助共进,早日平反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
 
2008年11月23日上海仁和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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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上海市市长韩正、全国政协上海市委主席冯国勤、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上海市各民主党派领导人、相关部门及人士。
 
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办公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办公室、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办公室、中共中央书记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相关中央部门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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