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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感谢上海当局挽留在国内维权

时间:2008-08-09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2008年5月22日下午3:00左右,冯正虎在上海浦东机场办理完登机及行李托运手续,准备乘坐16:30飞往日本的东方航空公司271航班,但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被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浦东边防检查站的警察扣留。年轻的边防警察告诉我,“你等一下,你的护照资料需要核实。”说着起身,拿着我的护照与登机卡,去找边防检查站的负责人。

   过了一会儿,浦东机场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艾卫明警官,领我进入边防检查站办公室,通知我,“今天你不可以出境了。”我问,“为什么?什么理由?”他说,“不清楚,是上面指示的。”我说,“这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门,我们国家是有法律的,要禁止我出国,就必须出示法律文书。”他告诉我,“是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指示的。”我责问他,“法院凭什么禁止我出境?你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法》来执行的。法院没有权力批准或阻止我出境,因为我既不是犯罪嫌疑人,又没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他告诉我,“他们也不清楚为什么要这样做,他们也在催法院发法律文书,但还没有来。”他给我一个法院的电话,希望我自己问一下。他说,“我们一般都这样告知当事人。”我连法院电话的小纸也不看,告诉他,“今天我与法院没有关系,与你们出入境部门有关系。你们对别人的处理方式,我不管,但我是一个懂法律的人,你必须出示一个阻止我出境的法律文书,否则我今天不会离开这里。”这位艾警官觉得,我讲的很有道理。哪个部门做错,将来向哪个部门问责。他又走出办公室去联系了。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浦东边防检查站的警察很有礼貌,他们已见多不怪,知道这些指示有问题,最后也还是要执行的。他们倒水给我喝,还告诉我如果这次不能出国,如何办理飞机票的时间延期。我也告诉他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月20日匆匆向我送达执行7年前冤案的罚金通知,尽管这个通知很荒唐,但我想去执行,要求法院提供汇款的账号,一个多月几乎天天电话、亲自去法院两次,最后用特快专递给院长王信芳致函,要求汇款,但是他们都回避,真是天下奇闻,被执行还如此艰难。其实,他们心中有鬼,不是要罚款,知道我这个穷光蛋没有油水可以榨取,是为了阻止我出境,因为胡锦涛访日,他们不愿让我这个名人回日本向胡主席当面叫冤喊屈,揭露上海司法不公正的问题。上海当局的小算盘,明眼人都知道,我当时也不想点穿。我不与这些小人计较,顾全国家的颜面,自己决定在胡主席访日期间不出国,也不让上海当局出丑。我2003年11月出狱后,已出入境14次,根本没有想过要逃离中国。缴纳冤案的非正义罚金是我的光荣,是我伸张正义的机会,是我提醒所有人不要忘记迫害的警示。天赐良机,岂能放弃,我会出国不归吗?

   时间接近16:30,机场广播不断地在呼我的姓名,催促我登机。或许飞机上旅客还不知道今天又有一个中国人失去了自由出境的公民权利,他们也将为人祸晚点起飞。我也催促警察快拿出阻止我出境的法律文书,免得让飞机上的旅客也陪着我。最后,艾警官拿了一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的传真件交给我,上面写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08)沪二中执刑字第44号
冯正虎:
   本院在执行你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一案中,因你未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现我院依法限制你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在本案执行期间,你不能出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盖章)
                                                         2008年3月20日

   我一看法院的签发日期3月20日,就告知艾警官,我本人至今都没有收到这份决定书,在司法程序上法院已经违法。法院的做法也太卑鄙,有胆坚持错判、签发错误决定,就不要偷偷摸摸,应该在3月20日就可以随同3月20日《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刑字第44号)一起交给当事人。如果我知道这个决定,就不必今天辛苦地赶到飞机场出国,坐在家里状告法院的错误决定多么轻便。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除此以外,没有上述法院决定的法律依据。法院没有立法权,不能随意决定侵犯公民的出境自由权利。我的案件不是民事案件,而是刑事案件,我已服刑完毕。7年来法院为什么不执行罚金呢?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冤案,最高院、检察院、上海党政及人大领导层也知道。知错犯错、故意违法迫害司法受害者的法官,不久就会受到法律制裁。艾警官也很无奈,将护照与登机卡归还我,请一名警察陪我去东方航空公司机场服务处办理退机手续,取回已经在飞机上的行李。

   下午5:30左右我与为我送行的妻子一起乘机场大巴士回家。虽然又遭受一次不公正的对待,但我与我妻子心情都非常平静,我们高高兴兴地回家。我妻子对我说,“这一下你满意了,可以不要出国了。” 每次回日本都是由我在日本的亲属资助的,他们希望我在国内太平,尤其在国内有什么官方的重大活动时都请我出国休息,避免我与监视我的警察发生冲突。这次也是这样,5月23日、24日奥运圣火到上海,我的离开对上海市杨浦区的国保警察,甚至上海市的国保警察都应该感到高兴,我不在上海,他们就没有麻烦了。我是一个在不放弃信念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妥协的人,当然会顺从亲友的好意,同时也保持了我自由出入境的公民权利。其实,我最喜欢在自己的国土上做事,直面与邪恶势力斗争是其乐无穷的。现在中国公民维权运动的形势一片大好,国外一些知名民主人士都纷纷要求回国,还要“闯关”,我能留在国内应当是幸运的事,坐牢、受到警察的干扰等遭遇也习惯成自然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做什么人就理应承担什么压力。现在是中国遭难时期,我在国内也捐款了。这次回日本除了探亲访友之外,还打算做一个义工,为汶川地震的灾区难民募捐,当然我不去,在日本的一些朋友们已经做得很好了。

   现在,我的家人与亲属已无话可说,不是我不出国,不想尽量减少国保警察的麻烦,是上海某些领导人太愚蠢,不体谅上海警察的辛苦,不顾国法与上海的声誉,一意孤行谋私利。我回家的第二天就成了上海市杨浦区国保警察的麻烦。5月23日上午7:45左右,我从居住的大楼门口推自行车出来,准备去邮局寄东西,因为我昨天不能出国,就把捎给我妹妹东西寄给她。自行车刚下台阶,就被杨浦区的国保警察小李与另一人挡住,小李说,“冯老师又要你帮忙了。我们到楼梯里轻轻说两句。”我们就回到楼里,他告诉我,“今天你不能出门,奥运圣火到上海。”我回答道,“奥运圣火与我有什么关系,我又不去参加,我现在要去邮局寄东西。如果我昨天出国了,你们今天也就没有麻烦了。”他说,“我们杨浦区国保也没有办法,昨天晚上才知道你没有出国回家了。今天你一定要帮忙。你出了楼口,在小区大门口还是有许多人会堵住你。”我说,“上海的奥运圣火传递怎么如此扰民,政府部门实在没有必要如此恐惧,欢欢喜喜的奥运怎么变得如此胆战心惊。我原来就不想去凑这些热闹,不出门可以,但这封信谁帮我寄呢?”后来,就把刚走到上海财经大学上班的妻子呼回家,专程代我寄信,并由国保警察的小车送回学校上班。我知道,这两天还有许多上海市民也被限制人身自由。为了奥运圣火的传递需要这样做吗?这不是奥运的光荣,而是耻辱。我相信,胡锦涛、温家宝先生不会赞成上海当局的做法,每一个中国人都不愿把2008年奥运会办成一个侵犯人权的奥运会。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同样的人权,这应该是2008年奥运会的真正理念。

   我被上海当局阻止出国,海外各媒体纷纷来电采访,又多了一条上海当局侵犯人权的负面消息。上海的维权上访民众也纷纷来电致敬,并且幽默地感谢上海当局。他们原来还担心我出国后是否能回国,现在放心了,上海当局已挽留我在国内从事公民维权运动,与上海维权上访民众天天一起,团结互助,并肩作战,监督上海的“一府两院”,纠正上海司法不公正的局面,建设一个自由、民主、法治、和谐、尊重人权的新上海。

2008年5月24日上海仁和苑

上海市浦东机场边防检查站电话:021-68345199
当日值班队长、警官:艾卫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1- 56700000    021-56625571
院长:王信芳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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