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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正虎:审判截访人员的法律依据

时间:2010-09-09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审判截访人员的法律依据
 
冯正虎
 
   2008年12月22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编号:EX5689779777CN)就上海市公安局所属警察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侵犯公民申诉走访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追究上海市公安局的违法责任,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申诉走访权利。
   截访人员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多项罪名。《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审判截访人员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兵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邮编:200042
电话:021- 62310110
 
 
请求事项
   1.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所属警察于2008年12月16日至21日强行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2.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强行阻止申请人赴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3.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强行拦截申请人走访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上海市检察院信访办、中共上海市纪委信访办、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信访办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08月12月16日至12月21日上午,一辆停在我家楼门口的牌号沪EC2565的黑色小车成了警察昼夜栖居的岗亭,白天一组三人由民警小叶带队,晚上一组也是三人由张警长带队,他们都在执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国保警察沈国良同志的指令:强行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阻止申请人赴京申诉。2008年12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的国保警察小张与沈国良一同出现案发现场,参与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表明被申请人的国保部门是这起非法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事件的责任部门。
 
   申请人受到警察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日,就已通过民警小叶并将申请人的三份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状、一份中国公安部的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以及晚上赴京的特快列车票复印件提交给小叶警察的领导,明确表明:申请人是依法去北京最高法院申诉的,谁敢阻扰,谁就违法。但是,国保警察沈国良及他的上级领导知法违法,继续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2008年12月18日,申请人要去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信访办、纪委信访办、上海市检察院信访办上访举报,也遭到强行拦截。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公民权利。而且,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1.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中国公安部关于警察执行公务以及办理刑事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执法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的执法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2008年12月16日至21日上午,被申请人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既没有穿着警服、佩戴警号标志,又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也没有出示强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与凭证,甚至连领导指示的凭证也没有,比社会上冒牌的假警察还不如。
 
   2. 执法实体上的违法
   申请人既没有犯罪,也没有违法,2008年12月16日至21日上午的上海官方也没有宣布本地区实行紧急戒严,上海警察有什么权力可以强行剥夺或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呢?即使警察面对犯罪违法的嫌疑人,也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警察有什么权力可以阻止申请人按照司法程序去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呢?警察有什么权力可以拦截申请人走访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等官方信访机构呢?而且,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随意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中国也是一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判断被申请人违法的法律依据
1.《宪法》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 《立法法》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3.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依据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4. 《刑法》的依据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5.《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第四十条(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6. 《信访条例》的依据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7.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依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8.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依据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以上是申请人的陈诉,请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明断。上海市人民政府理应执政为民,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冯正虎
 
2008年12月22日上海仁和苑
 
 
附上证据资料:
   一、纪实:《走向北京》
   二、录音:申请人与违法行政的警察对话
   三、照片:执行违法任务的黑色小车(牌号沪EC2565)及警方人员
   四、2008年12月16日19:32发车的Z14次上海至北京的火车票复印件
   五、三份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状、一份致中国公安部的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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