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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德邦:法官何以尊严?

时间:2008-03-31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法官何以尊严?

 王德邦

 

   日前看到上海作家、维权人士冯正虎先生讲述他到法院立案被无理拒绝的经历,读来让人感觉可笑又可气。

   冯正虎先生早在3月20日向上海闸北区法院提交了一份诉讼状及其证据资料,结果3月30日被以特快专递原样退回,且内中什么说明都没有。于是当天下午,冯先生就赶到法院去找起先接待他的立案庭沈法官,了解有关情况。据冯先生记述:沈法官一见到冯先生,就显得很不自在,当然沈法官应该知道他的来意。他把当天上午收到的诉讼资料放在沈的面前,问他这是什么意思,他避而不答,只是说不要找他。冯先生告诉他,“刚才我已去了信访咨询室,那里的法官告诉我们,应当找你,你是具体经办的法官。不找你,找谁?”冯先生坚持要他接待。过了一会,沈法官叫来法警带冯先生去进行了例行检查,冯先生觉得这下该接待了。在他回头再来找沈法官时,结果沈法官还是:很紧张,不敢正视冯先生,一直就是重复一句话:“我不接待。”冯先生说,“你不接待,谁接待?”他总算多了一句话,“你能找谁接待,谁接待,我不接待。”冯先生指出他这种行为违纪违法,他也只是一味地摊着手,摆出一副打死也不作声的架势,麻木得对法律的敬畏都丝毫没有。不说理由,也不接待。冯先生无论怎么劝戒,他就是不回答,要说的还是一句话:“我不接待”,并摊出拒绝的双手、流露出很无奈、很委屈的眼神。面对此种情况,冯先生感慨地说:“的确,他也很可怜。法官无法履行法律的职责,自己的心情一定也是很痛苦的。此时,他的窝囊样子还有一点法官的尊严吗?真的,我实在不忍心当众批评他,我希望他比我更懂法律、更加敬重法律、遵守法律,能保持秉公执法的法官尊严。”最后冯先生郑重地、语速很慢地说:“沈法官,我请您保持法官的尊严。您思考一下,我等一会再来找您。”
从上面这段简单的文字,勾画出一个法官可怜的情形。在此我实在不忍用更刻薄的言辞来描述那法官,只有“可怜”,一种“哀其不幸,恕其不争”的可怜!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无论如何也唤不起那种对法律的威严与对法官的尊严的感觉。

   应该说人类自有法律以来,严格执法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在这方面的故事,中外历史上都随处可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法的威严的形象代表,而象宋朝包公之类铁面无私的执法者,更成为民间千古传颂的偶像。法官在人们心目中就是秉公裁断的正义,就是无私无畏的威严。然而今天冯正虎先生到法院却碰到的是这样一种情形,给他的印象是法官成了窝囊、可怜,法律成了游戏、滑稽。亘古以来的威严,到今世怎么就成了近似闹剧的荒唐?是时代真的变到不需要法律的威严,也不需要法官的尊严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是什么使原本应该威严与尊严的东西蜕变成了滑稽与荒唐?这就得从法律的本质与法官的天职上来认识。

   法律的本质是人对潜藏于自然、社会之中规律、真理的认识,是普世价值的反映,从基督教的角度则是对上帝设置的天条的发现,因而它是超越于任何个体、集团、地域,甚至时代的限制的社会普遍认识的结晶。它绝对不是象马克思之流所讲的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虽然人类历史上的法律的确烙上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但这并不意味那就是法律的当然本质,而只能说那是法律在历史上难以逃脱的局限,是法律的时代特征。法律唯有反映了人类不可忤逆的规律,才显现出它的威严。也就是说正是因为有人类违背不了规律的内涵,法律才拥有了威严的身份,否则它跟别的文字,如小说、诗歌、曲艺,就没有本质的不同了。所以法律的威严在于体现了规律与普适的价值,而规律是没有阶级性的,也不会为某集团而存在与消亡。只有体现规律的法律因其具有无可逃避的、不可更改的强制性,因而具有着威严。相反,那些没有体现规律,只代表某个时代,某个集团意志的法律,那事实上是不能称其为法律 的,只能说是统治的工具、统治的条规。而这种工具与条规常常不能体现规律,因而也就失去了威严的根基。

   同样,如果没有体现普遍规律与普适价值的法律,那么作为执行法律的法院也就沦陷为一种统治、镇压的帮凶。当法院不是为了执行一种反映规律的、普世的法规时,而只是为了一个时代的统治需要时,这个法院就根本不可能是公正裁决的地方,因为它所赖以裁决的标准就是错误的。一个完全为统治需要而设置的法院绝不会是公正与正义象征的地方,这样的地方无非跟世俗社会千千万万其它机构没有两样,因而也就唤不起人们对法院威严与尊严的联想。作为在这么个地方工作的法官,就只是充当统治意志条规的执行工具,而没有正义与公理代表的式样,也就是完全充当权力的棍棒,而不是公正的裁判。这样的法官严格说不叫法官,只能叫权棒,一个只是权力工具的东西怎么会赢得人们由衷的尊重?一个不能唤起人由衷尊重的职业,又怎么会有一种尊严可言?

   当我们了解到法院何以威严与法官何以尊严时,对照中国的法律、法院及法官,我们知道冯正虎先生到法院的遭遇,不是某个法官个人的特殊表现,其实它是中国法律、法院、法官的真实本质。在一个只存在反映统治意志的法律、承担统治工具的法院、为权力统治服务的法官的社会,法律、法院与法官原本就只是权力御用的工具,原本与规律、公正、道义无关,因而也就跟威严、尊严沾不上边。在这样的地方,法官充当的是这样的一种角色,怎么可能具有尊严的成份?又怎么能奢求法官尊严呢?所以冯正虎先生对法官的要求是完全脱离了中国国情,把权力的工具当成了正义的裁判。应该说在中国如此的背景下,法官的没有尊严是一种常态,而有尊严却是种反常。

   翻开近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从法院的如山似海的判例中,我们几乎找不出什么可以与法官尊严相称的案例,远者如对张志新、林昭等的宣判,在此我们就不说了,仅从近年来,看看那一个可以宣判鲍彤有罪、可以剥夺胡思根、师涛、张林、杨天水、许万平、陈光诚、高智晟、力虹、严正学等等人自由的法院及法官,怎么可能与威严、尊严相干?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种丑陋、阴暗的森严与狰狞!

   面对今天中国法律、法院与法官完全沦落成极权统治工具,背叛自身本质与天职的现实,我们不能苛求它们还会有威严与尊严!而要想真正恢复法律、法院的威严,找回法官的尊严,就必须从法律回归自身本质着手,将法律从统治集团的工具、奴婢角色解放出来,使其成为普遍规律、社会意志与普世价值的反映,进而使法院成为超越阶级、集团与个人之上的公正裁判地,最终使法官臣服于法律之下,超越于权与利之上。唯其如此,我们才能看到威严的法律、法院与尊严的法官!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一天早日到来!期待早一天看到法官的尊严吧!

2007年4月20日于北京
原载自由圣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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