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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士辉:杨佳袭警案二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时间:2008-10-16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杨佳袭警案二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刘士辉

 

   倍受瞩目的杨佳袭警一案,日前通过官媒得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0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杨佳的上诉。该案将开始二审程序。

   作为一个法律执业者,本人一直在关注杨佳袭警一案。本人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法犯法,公然违反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在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中搞 “秘密审判”,开创了我国1980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审判领域一个最恶劣的先例。作为严重违反公开审判法定程序的一审判决,在二审程序中,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人试图从法理角度对杨佳故意杀人案发表一点个人之见。

  (一)杨佳袭警案应当依法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文明世界的通行作法,也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公开审判问题上使用的字眼是“一律”,可见这种强调的整齐划一性和普遍适用性。当然,公开审判有除外情形,但这种“除外”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了“除外”情形:“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也扩大解释为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为此,可将刑事诉讼不公开审判的法定情形归纳为以下四种:①案情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③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情形。由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杨佳袭警一案因为既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也不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因而毫无疑问属于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

  (二)“公开审判”的判断标准和尺度。

   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几乎尽人皆知。但是什么样的审判才算公开审判?是不是只要有人旁听就算公开审判,没有人旁听就不算公开审判?公开审判的判断标准和尺度是什么?公开审判最低限度的要求是什么?正像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各自的证明标准一样,公开审判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为了更好地落到实处,为了避免以“公开审判”之名,行“秘密审判”之实,也必须确立自己的判断标准和尺度。那么,“公开审判”的判断标准和尺度以及具体的操作规范是什么呢?让我们先来看有关的法律规定。

   1981年,我国刚刚恢复法制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开审判的初步意见》中规定:“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实行这个制度,可以带动各项审判程序和制度的执行,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改进审判作风;有利于查对证据,核实案情,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正确执行法律,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因此,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必须公开审判。/对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是:/1. 审判活动要对群众公开。要将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公布,允许成年人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2003年12月)第22条规定:“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要把树立司法文明形象和提升司法权威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群众可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旁听案件审理。……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3月)中规定:“牢固树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權并重,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既要保证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也要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中规定:“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會主義和諧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會主義和諧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2.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3.依法公开。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4.及时公开。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5.全面公开。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三、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11.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15.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16.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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