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至上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海波 、副主任李苏滨
地球上自从有人类以来,人们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知识的渴求、对美好生活的追寻、对正义的求索,对意义的追问,这些问题在不同的人群中有不同的进路,人们得出的答案也各有不同;立足于说明全体、解释普遍真理的宗教不仅成为人们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也是人类人人迟早要面对的永恒主题。由于宗教间的差异、加上一些宗教对信众的排它性要求,宗教与政府之间、不同宗教之间、宗教内部各支派之间极易产生纠纷和流血冲突;但是对各种“异端”采用高压政策,却不可能使之消灭,甚至还多次出现开始的“异端”成了后来的正统的例子。比如,清教曾被英国政府指摘为异端,饱受迫害,却创立了美国,成为当今的主流教派。经验表明,没有人能垄断真理,处理宗教问题必须遵循普世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原则——宗教自由原则、信仰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它是一切实行信仰自由原则的法治国家必须遵守的规律,这一原则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
诚然,我国要把公民权利落到实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政府落实宪政的诚意和广大公民的努力。每一个公民争取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就是争取维护国家的权利,就是在争取维护国家尊严。
从法理上看,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宪法是法律的渊源之一。只是因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十分特殊,是国家根本大法,人们通常才将宪法和法律并列。因此,宪法和法律至上也可以说是法律至上。法律至上不过是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简化表达而已。宪法和法律至上,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一个不争的原则,似有天经地义的性质。但是,这一理念在我国却曾命运不济。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宪法和法律至上被斥为资产阶级学说而加以否定,人们对宪法和法律至上讳莫如深,多少人甚至因言获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逐步从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积极吸收人类文明的成果,使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便是一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曾经有过与宪法和法律至上同样的命运。现在,宪法和法律至上已不再被视为禁区,人们也不再谈虎色变,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还是心有余悸。究其原因是有些人认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冲突,主张宪法和法律至上不利于党的领导,因而不能明确肯定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更不能把宪法和法律至上作为一种原则。其实这种把党的领导与宪法和法律至上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江泽民同志曾经多次对党的领导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作过重要论述。1995年1月20日,江泽民同志在党中央举行的法制建设讲座结束时指出:“我们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关系十分重大。”(《人民日报》1995年1月21日第1版)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次论述了党的领导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他深刻地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产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02年12月26日进行的第一次集体学习就是学习宪法。在这次学习结束时,胡锦涛同志说:“要坚持依法执政,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我们党是执政党,应该在贯彻实施宪法上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十六大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这是我们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而提出的一个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做遵守宪法的模范,严格依法办事,带动全社会严格贯彻实施宪法。”2003年4月28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又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党的两任总书记关于宪法和法律与党的领导关系的这些论述,内容丰富,思想深刻,意义深远,具有权威性,充满着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从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同志上述重要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重要的结论:
第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规范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是按人民意愿办事,也是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贯彻党的主张,这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权威关系十分重大。
第三,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执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要求,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第四,党必须依法执政,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至上,实质上就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至上,体现了党的领导的崇高地位,宪法和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是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或冲突。主张宪法和法律至上不会不利于党的领导,相反只会有利于改革、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否定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才真正会不利于党的领导,甚至会导致党的领导的虚化和弱化。可见,把党的领导与宪法和法律至上对立起来是没有依据的,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不仅如此,把党的领导与宪法和法律至上对立起来,并以此否定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实践中是有害的,会为少数人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