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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少平、胡啸律师:为捍卫中国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辩护

时间:2007-10-06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为捍卫中国公民郭飞雄的出版自由权利之辩

莫少平、胡啸律师

   一、《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宪。 

   辩护人疏理了一下关于“非法出版”及“非法出版物”有关规定,如下: 

   ——国务院1987年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从两方面作了规定:其一,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 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其二,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必须申办准印证,方可印制,违者亦视为非法出版活动。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的《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9年《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1991年《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列明了非法出版物的七种主要形式即:①“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②“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③“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④“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⑤“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⑥“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⑦“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第一条就开宗明义:
“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 

   ——1997年制定,2001年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报纸、期刊及其它各种出版物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将非法出版物犯罪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通过上述疏理可以看出,第一,关于“非法出版”及“非法出版物”的界定,一言以蔽之就是: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活动,都是非法出版活动(非法出版),由此产生的出版物也一定是非法出版物;第二,关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按《刑法》第225条(三)项的规定将“非法出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渊源于《司法解释》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非法律的规定。 

   辩护人认为上述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直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故出版自由是公民宪法性权利,任何组织、个人无论通过什么形式均无权剥夺公民宪法性权利! 

   那么什么是出版? 比较公认的说法是:出版(publication):是指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用印刷或其他复制方法,将著作,图画,声频,视频,符号等制成各种形式的出版物,以传播科学,文化,信息和进行思想交流,发表见解的一种社会活动。(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688页)什么是“出版自由”,出版自由就是: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出版自己的作品。简言之所谓“出版”即发表、复制和发行的结合。宪法赋予公民出版的自由就是发表、复制和发行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即:“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 众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 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著作权人必须将其作品交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出版单位进行出版、发行。故公民对出版自由权利的行使,同样应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等都不能对上述内容做规定。故,最高法院将“非法出版”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为犯罪是越权。 

   综上,《司法解释》、《出版管理条例》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著作权法》、《立法法》抵触,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故应认定为无效,应予“改变或撤销”。 

   二、《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严重违背《宪法》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确立的原则,四项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那么,让我们来看一看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经典作家对“出版自由”的论述: 

   马克思曾经写过一系列文章来批判书报检查制度,他曾直截了当地说:“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94页)可以说没有出版自由,也不会有《资本论》的公开问世。恩格斯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是出版自由。”他在晚年针对社会民主党出现压制言论自由的做法还曾说过:“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的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4页) 

   列宁多次强调,“出版自由就是全体公民可以自由发表一切意见。”(出自列宁文选)

   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所作的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提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才是有力的政治”(毛泽东答中外记者团《解放日报》1944年6月13日) 

   辩护人认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核心就是自由,人有了自由才有创造力,社会才能发展。而没有自由,特别是没有言论(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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