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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国汀:论出版自由——声援支持《民间》及主编翟明磊

时间:2007-12-22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论出版自由——声援支持《民间》及主编翟明磊

郭国汀

   近闻中山大学内部刊物《民间》遇中共专制暴政当局蛮横非法查封[1],不仅如此日前还出动执法大队(极可能是秘密警察幕后操控)非法搜查扣押主编翟明磊的私宅物品。在21世纪的大上海上演了一场西方中世纪才有的闹剧[2]。著名人权英雄郭飞雄被阉法院执行中共至为明显的政治迫害竟以所谓[非法经营罪]名枉法判刑五年,罚款四万!这是愚不可及的胡氏专制暴政公然强暴自由知识分子的又一起重大罪孽!而日本归国优秀留学生冯正虎先生因为编辑出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出版物,竟被大上海三级法院以[非法经营罪]硬判三年徒刑![3]《中共宪法》第35条抽象规定公民有出版自由权,然而在众多行政规章中则恶意将该项自由权剥夺得一干二净。[4]

   出版自由主要涉及谁有权行使出版权?是否需要政府许可?是否存在事先检查或审查批准?是否允许猛烈抨击政府及公众人物?是否许可议论政治,宗教问题?就出版物的内容追究法律责任区分到底是蛮荒的专制法还是现代社会文明法律的区分标准:是否允许真实事实、公众利益及良善动机抗辩?

   凡是任何公民个人及公司均有权行使的,凡是无需政府或任何其他部门许可的,凡是无须事先审查的,凡是允许猛烈严厉批评政府及公众人物的,凡是允许议论任何政治宗教信仰的出版权利皆是真正的出版自由,反之必然是虚假的出版自由。中共专制暴政下,个人或公司完全不存在所谓出版自由权,任何出版单位均必须经层层审批,必须获得出版许可书号,同时还须经严格的事先检查即所谓自律(自阉)[5]阉法院从不考虑采纳真实事实陈述抗辩或为公众利益及良善动机抗辩理由,最典型者乃是第105条之颠覆国家政权罪及煽动颠国家政权罪条款皆无”采用暴力”要素。世界各自由民主国家同类法律条款皆明定必须”采用非法暴力”推翻民主政府才构成犯罪;因为公民有权采用自由选举方式决定由谁执政。

   中共专制暴政有关出版自由的规定恶意采取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公然欺骗的策略,抽象肯定是为了欺骗国际社会愚弄国人,而具体否定则是为了一党之私不顾国家民族的根本长远利益,以达到其继续依暴力恐怖加谎言维持其非法无知缺德乏能的专制统治以便继续疯狂掠夺民膏民脂之罪恶目的。

1 出版自由的基本概念

   出版自由是思想、言论、结社、宗教信仰、学术、讲学等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基本自由。因为思想自由若没有言论、出版自由作为前提,则人们根本无法自由进行思想交流争论,从而无法对社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宗教信仰、学术、讲学自由若没有出版自由支撑,同样无法释放其教育公众交流分享的社会功能,进而将严重阻碍科技的发明创造。因此出版自由与上述其他各项自由密切相关不可分割。

   西方新闻出版自由的发展与欧美民主的发展同步。在意识形态层面,出版自由的先驱者是17至19世纪的自由思想者诸如弥尔顿、密尔、络克等。他们在宏观方面强烈反对君主政体,而在微观上则极力主张限制神权和国王的权力。此种为出版自由争辩的自由理论,是一种基于自然权利的个体主张的权利。因此,出版自由是由自由思想者提倡的个体权利。

   伏尔泰曾指出:言说与写作实质上是人类的一项自然权利[6]。英国布莱克斯通大法官早在18世纪中叶即指出:”出版自由,并不意味着冒犯或暴力。出版自由是一个自由国家的基础:对出版物不作事先审查,但不排除出版后对其涉及刑事犯罪问题的审查。任何自由人均有权在公众面前展示他的理性见解;若禁止其这么做,即破坏了出版自由。但若他发表的出版物内容不合适,误导或非法,他就必须承担他冒失行为的后果。”[7]英国权威宪法史专家托马斯则认为:”从历史的观点看,出版自由是指除受民事和刑事法律对出版物的限制的制约外,任何人或任何公司均得自由出版报纸或杂志而无需事先获得官方许可。”[8]亦即除了依据民事诽谤,煽动诽谤政府或道德危害极大的内容之外,任何人得自由出版书,小册子或报纸而不受官方事先审查。

   约翰密尔以19世纪统一教的观点谴责权力对自由压制的问题:只要他不损害其他个体的权利,个体有权自由表达他的观点;良好的社会视自由表达为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使最大多数人民享受最大可能的幸福。他认为若人们对某一见解保持沉默,即可能使真理蒙尘。因此自由表达乃一个健康社会的基础[9]。密尔在其《论自由》书中应用该自由表达原则:若所有的人持有同一见解,但有某个人持不同意见,该所有的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令其沉默;否则这个异议者,如果他有权力,就会有合法的理由让所有的人闭咀。[10]

   美国伟大的发明家本杰明富兰克林言及:”如果出版自由是为了自由讨论公共举措的适当性和政治见解,那么让我们尽情享受此种自由。但若它意味着人们可以自由地相互侮辱,诽谤,中伤,我本人宁愿远离此种自由;为了我们自已不被辱骂的特权,我们的立法者应对此种自由作出某些必要的限制。[11]

   因此,出版自由是指任何个体或公司均得自由出版任何书,报纸,杂志,包括音相图画艺术作品,而无需向政府申请许可,同时政府无权事先对任何出版物实行检查查封或查扣。

2 英国出版自由简史

   英国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全球范围内首次使得议会权力超越王权,而激励西方自由主义的主要理论家是约翰络克。他在其《政府论》主张:为了共同安全和公众利益,人们决定将在自然状态下的基本自由(自然权利),部份权利委托给政府,因此而定立的社会契约,旨在授权政府代表人民保护个体安全和权利。

   直至1694年,英国一直有详细的审查制度。未获政府许可不得出版任何出版物。此前50年,在内战期间,弥尔顿写出了他为出版自由声辩的专论。他强烈地反对政府事先审查制并对之进行了猛烈抨击。虽然当时对于停止该事先审查制度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但他的出色声辩仍不失为出版自由抗辩的里程碑。其主要论点:个体能够运用理性区分正确与谬误,辩识好与坏。为了行使此种理性权利,个体必须在自由和公开的场合拥有不受限制的表达自由,由此发展出言论出版自由市场的观念:当人们相互争辩时,优秀的辩论将胜出。在英国广泛受限制的一种言论是涉及煽动性诽谤政府者构成犯罪。依英国星座法院判例,国王应免受公众批评,而批评政府的言论则应禁止。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不能成为煽动性诽谤政府罪的抗辩理由,因为该法旨在预防和惩罚所有谴责抨击政府的言论。

3 早期英国出版受到严格的许可限制,对违者处罚极为残酷

   自15世纪印刷术传至欧洲后不久,出版业在英国和整个欧洲即受到了极为严厉的审查[12]。在TUDOR王朝时期,通过了许多《叛国法》用于处理通敌叛国问
题。它授予皇家指定出版特许官的特权,若没有该特许官签发的出版许可,任何出版物均不可能合法地出版。而凡未获许可的出版物,皆面临出版许可法庭极严厉的惩罚。出版还受到了《专利法》和《专营法》的进一步限制。在玛丽女皇时期依星座法院定立的规则,出版受到非常严厉的限制。而在伊丽莎白女皇时期,出版受到了更苟刻的惩处。(Thomas737)。对于胆敢出版被法院认定构成对教会或政府煽动性诽谤罪的处罚是断肢或处死。(Thomas737)

4  17世纪上半叶对出版自由的严厉限制主要限于政治和宗教原因

   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时期,严禁讨论政治和宗教问题。否则面临星座法院最严厉的镇压。1637年星座法院颁布了一个规则:印刷工艺师不得超过20个,且每个印刷作坊不得超过两名印刷工和两名学徒。由任何不合格的印刷工或未经学徒者印刷的任何出版物的惩处是鞭刑,上颈手枷示众和监禁。即便原已获出版许可,若需加印仍需重新申请出版许可。境外进口图书仅限于伦敦口岸,须经坎特伯雷大主教和伦敦主教指派的出版许可官仔细检查,他们被授权没收消毁所有涉及煽动性诽谤,支持教会分裂,或冒犯的言论的出版物(THOMAS738)。

   1623年世界上第一份报纸新闻周刊面世。出版审查制在国会时代持续。弥尔顿在《为出版自由抗辩》时声称:根据良心自由地知情,自由地言说和自由地辩论,是高于所有其他自由的最重要的自由。(Thomas738)

   1662年《出版许可法》授权政府全面控制出版业。印刷被严格限制在伦敦,约克,及剑桥和牛津两所大学,印刷工艺师的数量亦限数。(Thomas738)作者和违规的印刷商根据其违规的性质,被绞死,肢解,上颈手枷示众,鞭挞或罚款监禁。(Thomas739)

5  直至1832年以前,无论是否真实事实陈述也不论是否赞誉政府凡未经皇家许可出版议论政府的出版物皆构成犯罪。

   1679年《出版许可法》失效,星座法院的12名法官在院长斯克络格主持下一致认定:未经皇家许可,任何出版有关政府的出版物,不论是真实的还是诽谤的,也不论是赞杨的还是谴责,依共同法(commonlaw通译为普通法,但依英文原意译为共同法似更准确)均构成犯罪[13]。结果所有的报纸全部停刊,由于缺乏报纸,咖啡屋成为资本投资公众意见的主要场所。(Thomas739)

6 出版自由在理论上1695年得以确立

   1685年《出版许可法》恢复效力七年,但在1695年再次延续该法的努力被下议院否决,因此新闻出版审查制度不再成为英国法律。出版从理论上获得了自由,但在实践中仍然受到多种措施的限制。[14]

   豪尔特勋爵于1704年确认了斯克络格大法官于1679年确立的上述荒唐原则。煽动诽谤政府法不仅危及政论作者,而且使得任何发表自由意见者如履薄冰。政府还用对报纸课加印花税和诽谤法另两种手段控制出版。故自废除印花税后报纸迅速成倍出现。(Thomas740)每个政党一但掌权便尽力试图以煽动性诽谤政府罪名取缔所有支持反对党的出版物。对报纸课加印花税,随后证明严重地阻碍了公众教育于1861年被废止。179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一份布告警告人民不得恶意煽动诽谤政府,并命令举报此种作者,印刷商和传播者。

7  完全意义上的出版自由于1832年最终确立

   直至1832年通过的《改革法》才使出版自由最终得以完全确立。自此允许对政府和所有公众人物及公共政策措施提出最自由的批评和猛烈抨击。1843年通过的坎倍尔勋爵《诽谤法》,允许以真实的事实及为了公众利益为由进行煽动性诽谤指控的抗辩[15]。

8  18世纪初美国即无需事先审查得自由出版报纸等刊物,且真实事实得作为煽动诽谤政府罪的抗辩理由

   1721年在美国波士顿第一份报纸theNew-EnglandCourant面世。在此期间出版报纸无需许可,自由人能够自由发表异议,但若危及政府的言论则会受到煽动诽谤政府罪的指控。后来并入美国宪法的出版自由的概念源于1735年JohnPeterZenger案,增格受到州长煽动诽谤政府罪指控,辩护律师说服陪审团认定增格说的是真话并无诽谤事实,尽管按当时的英国《煽动诽谤政府法》,即便抨击政府的言论涉及事实属实也不得作为抗辨理由,且法官也指示陪审团适用该法。但陪审团一致认定增格无罪。但即便在此著名判例之后,各殖民地总督和议会仍坚持对出版不受欢迎的见解的出版商指控甚至监禁的权力。

9  自1776年独立革命始美国即已确立完全意义上的出版自由

   在美国独立革命期间,开国元勋们即将出版自由作为一项须坚持和维护的基本自由权。1776年《维吉尼亚权利宣言》宣称:出版自由是自由的一座最伟大的堡垒,且是永远不受专制政府限制的权利[16]。同样地,1780年《马萨诸塞州宪法》宣告:出版自由是一个国家的自由和安全的基础:因此它不应当受到这个国家的限制[17]。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限制国会制定任何限制与言论自由密切相关的出版自由的任何法律[18]。而1874年《阿肯色州宪法》第2条第6款规定得更为具体:出版自由应永远保留不受侵犯。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的一项最宝贵的权利;所有的人均得自由撰写和发表他们对所有问题的见解,并对烂用此项权利承担责任。在所有的诽谤刑事指控中,事实直相可以作为证据提示给培审团;若提示给培审团的被指控的诽谤事实是真实的,且发表是基于良好的动机或为了适当的目的,则被告应当无罪。[19]

   络克的观点激励了法国和美国革命。杰佛逊想将英国和法国两种主要的自由主义思潮合并,其旨在创立一个为个体提供安全和机会的政府。他认为积极的出版是教育公众的基本方式。为了能够自由地工作,出版必须从国家的控制下解放出来。杰佛逊本人是出版自由导致的诽谤受害者,尽管如此,在他第二任总统就职演说中强调经不起批评抨击的政府理所应当跨台![20]

   质言之,英国早在312年前便已在理论上确立了出版自由权,而在175年前便确立了完全意义上的出版自由原则。而美国则自其1721年第一份报纸面世以来从未实行过政府许可出版制也未执行过事先审查制,自1776年始即231年前便已实质上全面实现了出版自由。这正是英美学术科技成果举世无双,英美两个民族成为世界上最优秀伟大的民族的根源之一。若没有包括出版自由在内的诸种基本自由,英国欲成为日不落帝国,美国欲成为世界头号强国完全是不可能的。

10 当代国际社会出版自由的概况

   据2004年至2006年《记者无国界》评估,出版最自由的国家分别是:丹麦,爱尔兰,斯络伐克,瑞典,新西兰,拉脱维亚;而新闻出版最不自由的国家则是北朝鲜,缅甸,塔克基斯坦,中国大陆,越南,尼泊尔,沙特阿拉柏及伊朗。现在全球仍有45个专制独裁国家[
21],与之相应该45个专制独裁国家全是新闻出版最不自由的国家,而中共专制政权无疑是其中最蛮横无理也最下流残暴的暴政。凡是无新闻出版自由的国家几乎百分之百均是专制独裁暴政,因而人民实质上过的是没有自由的奴隶般的精神心灵极为痛苦的生涯。

   北欧诸国均是社会安宁人民生活幸福富裕的号称为社会民主义国家,其实质则是自由民主宪政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与他们的思想、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学术教育的高度自由绝对分不开。例如:芬兰《出版自由法》第一条规定每个芬兰公民都有权出版印刷品,无须公共当局的同意,公共当局也不能对出版设置障碍。第五条规定每一个自任老板和享有充分公民权的芬兰公民都有权开办印刷企业。瑞典《出版自由法》第一条规定:出版自由指每个瑞典国民都有发表任何著作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任何当局或其他政府机构的预先干涉,这种权利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仅受法院的诉讼,并且除出版物内容同旨在维护公共秩序但不封锁一般信息的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者外,不得受到处罚。第二条规定:任一出版物在付印之前不受审查,其印刷也不受禁止。此外,任何当局或其他政府机构不得因出版物的内容而采取本法所不允许的行动阻止其印刷或出版,或阻止该出版物在公众中发行。

   出版自由是任何一个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础,出版自由与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学术自由,教育自由密切相关不可分割。举凡自由民主宪政国度,肯定有充分完整的出版自由权;而凡是专制独裁国家则必定毫无出版自由。人类社会已进入电子信息时代的今天,即便最专制独裁的国家也不敢明目张胆地公然宣称国人不得有出版自由,但它们肯定如中共专制暴政一样,采用抽象肯定具体暗中否定的勾当。这是极端自私自利的独裁犯罪利益集团必然采用的手段。因为专制独裁国不存在任何真实民意的基础,依当代国际法原则精神实质上皆属非法政权,正因为这些独裁者深知其不具合法性,也明知若举行真实的选举其根本无法继续执政。因此它们害怕真相、害怕真理、害怕自由,因为它们本来即属于生于长于阴沟的产物最见不得阳光。

   与记者英雄师涛一样,翟明磊先生才智超群,文彩出众,诚实正直,且勇于担戴,为中国的出版自由扎实努力默默无闻地长期耕坛奋斗不已岂料如此低调行事仍无法避开中共专制暴政的政治迫害;而冯正虎先生则纯属被中共阉法院逼成为一名为中国出版自由而战的勇士,并已成为这方面的法律专家;南郭借此机会特向翟明磊,冯正虎先生致敬。希望有更多的记者朋友们公开声援支持你们的记者同仁,更希望更多的知识分子法律人勇敢地群体发出真实的心声,因为翟明磊正在抗争的出版自由权并非属于哪个人的私权,而是全体国人的公权。此种作为自由民主社会基础的最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正受到中共当局的随心所欲的非法侵害,抗卫出版自由就是捍卫我们的基本人权。 

  
2007年12月2日于加拿大

摘自自由圣火网

注释:

[1]翟明磊,”《民间》她将含笑死去”,《博讯》2007年11月13日;翟先生是当年公开宣称愿意为郑恩宠冤案作证的记者六君子之一。

[2]翟明磊”《民间》杂志主编翟明磊家被抄发布紧急情况通告”,《博讯》2007年11月29日

[3]冯正虎,《冤狱事件所反映出的中国社会问题》《博讯》2004年10月12日

[4]见莫少平《郭飞雄案一审辩护词》

I 国务院1987年《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规定:一,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二,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必须申办准印证,方可印制,违者亦视为非法出版活动。

II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的《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

III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9年《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1991年《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列明了非法出版物的七种主要形式即:①”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②”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③”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④”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⑤”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⑥”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⑦”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IV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第一条:”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

IV 1997年制定,2001年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报纸、期刊及其它各种出版物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V 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非法出版物犯罪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由上述规定可见,中共恶意非法剥夺国人出版自由权的相关规定实质上与英国中世纪的相关法规同等。

[5] 例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公然规定:不得谈论任何政治敏感问题!同样规定:禁止涉及法轮功,三退及活割话题!大陆中国几乎所有的网站均有相类的自我阉割规定。

[6] VoltaireonlibertyofthePress。

[7] Blackstoneonlibertyofthepress。

[8] WadeandBradley,ConstitutionalandAdministrativelaw,tenthedition,
LongmanLondonandNewYork。1985P。523。)

[9]  JohnStuartMillonlibertyofthePress。

[10]  JohnStuartHillonLibertyofthePress。

[11] –BenjaminFranklin(AnAccountoftheSupremestCourtofJudicatureinPennsylvania,viz。TheCourtofthePress,12September1789)

[12] ThomasPittTaswell-LangmeadandTheodoreF。T。plucknett,
EnglishConstitutionalHistorytenthedition,London,Sweet&MaxwellLimited1946。P737

[13]而该荒唐至极的见解却真到1765年才在Entickv。Carrington案中受到AftertheLicensingActexpiredin1679,the12Judges,chiefjudge

     坎顿勋爵从司法角度的驳斥。

[14] ThomasPaine,’LIBERTYOFTHEPRESS’1806潘恩认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以前未经事先经过审查并获得出版许可,不能发表任何出版物。革命后废除了出版审查官,因此可以无需事行审查即可出版了。出版自由从此得以确立。不过,依宪法史专家考证,潘恩的说法并不确切。实际上英国理论上早在1695年即已经享有出版自由但真正获得完全意义上的出版自由是在1836年而非自1688年始。

[15] 美国在1732年的增格诽谤政府案中即由培审团以陈述内容真实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英国人则在111年之后才修改其法律规定,英国人的保守性格由此可见一斑。

[16] The 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 (1776) proclaimed that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is one of 

       the greatest bulwarks of liberty and can never be restrained but by despotic governments.” 

[17] the Constitution of Massachusetts (1780) declared, “The liberty of the press is essential to the security of 

        freedom in a state: it ought not, therefore, to be restrained in this commonwealth.” 

[18] the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restricted Congress from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closely associated freedom of speech. 

[19] 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Of Arkansas Of 1874. Article 2. Declaration of Rights. 

   § 6. Liberty of the press and of speech – Libel. 

[20] Jefferson was a person who himself suffered great calumnies of the press. Despite this, in his second inaugural 

       address, he proclaimed that a government that could not stand up under criticism deserved to fall. 

[21] 马克。帕玛,《粉碎恶轴心》博大出版社2005年版第 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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