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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的主流态度:反对侵略,热爱和平。

时间:2022-03-10 00:0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捍卫律师权益大群仲裁裁决书(2022)第02号

【编者按】捍卫律师权益大群是中国微信群中最优秀的律师群,有体验民主法治的群运行规则。兹公开的这份裁决意义很大,对当前热点国际事件作出了中国律师的价值判断,反映了中国律师的主流态度,进一步捍卫了捍卫律师权益大群的价值观。

捍卫律师权益大群仲裁裁决书

(2022) 第 02 号

申请人张立富(反请求被申请人),捍卫律师权益大群群友、执行人。

被申请人周雷(反请求申请人),捍卫律师权益大群群友。

捍卫律师权益大群仲裁庭于 2022 年 3 月 5 日受理申请人张立富 (反请求被申请人) 对被申请人周雷(反请求申请人) 的仲裁申请, 当日由轮值仲裁员石钰、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文东海、徐晨笛、被申 请人周雷选定的仲裁员刘书庆、王秋实组庭。在 2022 年 3 月 6 日 19 时开庭前,被申请人周雷提起反仲裁请求,本庭予以受理并与本请求 进行了合并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到庭参加审理,现已依群规审 理终结。

申请人(反请求请求人) 张立富申请称: 被申请人系捍卫群群友。2022 年3月3日,本群有群友转发被申请人在国内互联网某微信  群发表的“支持普丁侵略乌克兰”之言论,该言论公然为“俄罗斯侵  略主权国家乌克兰”站台,明显违反联合国有关对俄乌战争”之决议, 亦与中国《宪法》 所主张的“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热爱和平”之基本  价值理念,被申请人在互联网上发表此言论之行为,明显与捍卫群之  基本理念格格不入。依据捍卫群《群规》 第八条“执行人或者 10 名群友联名,即可提请仲裁委裁决移除严重违规或者与群理念格格不入 之群友 1 年”之规定,现依规申请“移除群理念格格不入之群友@周 雷律师 1 年”。

被申请人周雷(反请求请求人) 答辩称: 一、其言论并未违反群 规规定; 二、本群的管辖权范围仅限于群内的活动,对外群活动不能 申请仲裁; 三、仲裁请求违反本群有关言论自由和民主法治的宗旨; 四、本人的言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五、本人的言 论内容基于本人的个人判断、价值观和立场,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六、 本人的言论内容的正确与否可以接受评论、评价和辩驳,本人随时接 受与修正。

据此,被申请人(反请求请求人) 提出反请求: 责令反请求被申  请人张立富向反请求申请人周雷道歉,并将反请求被申请人张立富移  除捍卫群反省一年方能再行入群。事实和理由系: 3 月 5 日反请求申  请人接到反请求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 张立富对本人依照捍卫群群  规,对反请求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称: “申请人被申请人系捍卫群  群友。昨天,本群有群友转发被申请人在中国局域网发表言论: “支  持普丁侵略乌克兰”之违反人性和《中国宪法》 所主张的“人类和平  共处”之基本价值理念(截图附后),此言论与捍卫群之基本理念格  格不入矣!(经与本群多位群友核实,该言论属实)”。 反请求申请人依据捍卫群《群规》 第八条“执行人或者 10 名群友联名,即可提请  仲裁委裁决移除严重违规或者与群理念格格不入之群友 1 年”之规定, 申请对“群理念格格不入之群友@周雷律师”移除出群一年。反请求被申请人张立富违反群规第一条所规定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 的群主旨,滥用仲裁,排挤不同的思想者,以言构罪,已经违背入群 宗旨。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 对反请求答辩称: 一、反请求申请人 请求被申请人向其道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被申请人在本案 开庭前,依法、依规将本人的《仲裁申请书》 提交本案的首仲,未曾 在本庭仲裁群公开出示。今天,在本案开庭时,被申请人出示的是经 过润色、修改过的版本。2、至于初稿中所谓“没有人性的语言”, 正如反仲裁申请人出示的《反仲裁申请书》 中所言,“没有人性的语 言”是针对的“语言”,即反申请申请人之“言论没有人性”~“没 有人性”的指向是“语言”,并不指向反仲裁申请人本身,故不涉及 到其人格尊严。二、反请求申请人申请仲裁庭将被申请人移除捍卫群, 严重违反《群规》 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反申请申请人所谓的请求仲 裁庭移除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捍卫群《群规》。反仲裁被申请人是捍卫群现任群执,依照捍卫群《群规》 没有经仲裁庭裁决移除群执之规 定,正常的程序是依照《群规》 依法提出对群职的罢免动议。并需要 经过一系列严格、审慎的程序,通过捍卫群全体群友临时会议,来进行罢免投票。

申请人(反申请被申请人)为支持自己的仲裁申请及反请求抗辩, 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一: 被申请人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 1 张,证明本案被申请人

周雷律师在互联网上公开叫嚣战争,其言论比如: “战争,就是使人 不使人不叫战争,幼稚的荒诞无稽”。 然后被申请人周磊律师表示, 中国就缺乏俄罗斯这种骨气、胆气、豪气、硬气,要向俄罗斯大哥学 习,第三句话,管他赢不赢,先揍欧美的狗一顿,真解气,大欧美的 狗有种俄罗斯,这次奏得好痛快。

证据二: 被申请人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 9 张,证明周磊律师作为 被申请人,他在其他微信群公然叫嚣战争,但是该言论已经被汗微群 一位胡姓群友律师转发到捍卫群及捍卫群,所有群员都看到了被申请 人周磊律师所谓的言论。

证据三、微信名片截图一张,证明被申请人周磊系捍卫群群员之一,也同时证明其言论是捍卫群群友转发到捍卫群,让群里所有群员 知悉其言论的内容。

证据四、捍卫大群于兆东律师发言截图,证明于兆东群友认为被  申请人的观点不宜在本群发布。并补充认为: 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 的言论发到捍卫群之后,最近两天已经有数位群友退出捍卫群,捍卫  群在前两天由 337 人突然变成了 335 人。说明捍卫群群友对被申请人  的言论表示强烈的抗议和愤懑,但又估计是不想得罪人,以退群来显  示自己的愤怒和抗议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反请求请求人) 对证据一的合法性真实性不认可,认为系捍卫群成员胡林政截到群里的,截图没有场景,没有来源出处, 不能采信。是将其发言内容统一提取出来,其提出应该以全截图为证。

对证据二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系断章取义,认为该内容所依 托的场景系他群(微信江湖群)

认为证据三图片来源不明,断章截取,没有对话场景,不能采信 该证据; 证据四不存在关联性不能采信,纯属申请人张立富的单方考 量、主观臆测。其在别的群发表的观点不应在捍卫群解读。

被申请人(反请求请求人) 为支持反请求申请,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证明反申请被申请人张立富违反 群规第一条的主旨“自由,平等,民主,自治”,排挤不同思想言论 的群友,严重违反捍卫群的主旨。应该对其这种滥用仲裁的行为给予 移出本群处罚。虽然反请求被申请人修改掉“违反人性”的表达,对 于他滥用仲裁措施必须给周磊本人进行道歉。

证据二、捍卫群群规。证明张立富作为前执行人应该充分理解捍 卫群的群规是什么,捍卫群的群规就是在群内要实行民主和自由。包 括言论的自由、著述的自由等,言论自由是很核心的自由,因此严重 违规。

证据三、捍卫群截图 7 张。证明张立富已经丧失了执行人的仲裁 主体资格。因为暂时没有仲裁员受案,就要退群,已经实际退群,并转让群主,该行为已构成辞职。

申请人(反申请被申请人) 质证称: 不认可证据一,因不存在有 效力的裁决,故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证据二恰恰证明其作为执行人

依规履行职权; 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因为其当时生气了。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 对本庭询问的答复总结如下:

其确系在清醒、非胁迫状态下发表涉案言论; 其关于俄乌战争的 言论并非全部真实的意思表示,当时在群里活跃气氛 怼怼人,扯了 扯,申请人第二组证据中的截图最后两张图,表达了其的最真实的观 点(打乌就是打美); 其基本观点是“谁是大哥都行。大哥也好,小 弟也罢,表达了自己对于中俄长期兄弟般的合作关系的基本认识”; “在我的感觉上俄罗斯的前身苏联一直是被称为‘苏联老大哥’,习 惯顺延了一下”; 其认为自己其系捍卫群老群友,在一六年、一七年 由其他群友拉入,并在庭后出具了群友蔺其磊律师拉其入群的微信截图。

双方辩论意见略。

首席仲裁员石钰认为: 双方诉争焦点明显,被申请人涉案言论是否与群基本理念格格不入应予移除? 申请人是否以言构罪该被移除? 除此之外,被申请人群友资格及申请人的执行人资格均受到了质疑。

本仲裁员认为,申请人张立富的执行人资格应予确认。其提起仲裁系在退群前,符合提起的条件。其退群前将职务委托副执代理,并无明确表示自己不干了要彻底一走了之,且退群时间短暂很快又回到群中,客观情况符合其因“生气”一时退群的自述。本仲裁员虽然对本案中的执行人资格予以确认,但对其动辄耍小性、撂挑子的行为予以谴责。

被申请人周雷的群友资格亦无不存在疑问。至于入群是否符合法 定程序,本仲裁员认为非申请人申请内容,已超出本案审理的范围。

俄乌战争的立场问题确属重大价值判断,经本案审理,本仲裁 员注意到被申请人周雷观点是复杂的,其承认该战争系俄对乌的侵略战争,其之所以给予肯定,基于俄对美势力的打击。

本仲裁员反对侵略战争,支持被侵略者对侵略者的反抗,支持援助被侵略者进行反抗的行为。至于被申请人延伸出来的认同侵略但 因为其反美所以才叫好支持的观点,本仲裁员更加不认同。俄之与中, 较美之中,孰好孰坏? 常识! 常识就可以告诉我们。被申请人大可不必如此纠结。在此不展开论述。

但本仲裁员经综合考量,认为被申请人言论不应成为其移除的 理由。其挺战言论虽在群外发表,但不能因此成为不被群友评价的理 由。人是群居的动物,人们之间的感知、评价是综合的、全面的,非 局限于一隅一群。但是,其言论由本群其他群友引入群中,由此其成 了“被言论者”。 其不主动在本群发表,应自有其审慎的考量,这考 量中应当包含了对本群群友立场、观点、情感的尊重。这应当是其行 为与本群自由包容之理念契合之处。庭审交流中,本仲裁员感受到其 对本群的珍惜和重视,加之其答辩时提到自己接受评价、辩驳,可以 “修正”观点,故本仲裁员反对、谴责其挺战言论同时,却认为不宜决绝地将其移除。

关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一是违反群规程序。此为弹劾程序,即 使直接移除,亦应得 10 名以上群友附议。二是反申请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行为之本身,合法有据、理性慎重,根本不应成为被移除的理由。

综上,本仲裁员认为: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驳回被申请人的反请求; 反请求一案六百元仲裁费用,由反请求申请人承担。

本案边裁徐晨笛意见如下:

本案事实相当清楚,被申请人周雷不否认相关言论系其个人真实 意思表示,且在庭审过程中已作出了更清晰的解释说明。则边裁认为 本案关键在于以下三个问题,并分别加以论述: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仲裁是否符合群规的程序? 申请人在 提起本案仲裁申请后的退群行为对本案事实是否有影响?

群规第 8 条规定执行人可提请仲裁委移除严重违规或与群理念  格格不入之群友一年。申请人作为执行人单独提起仲裁,其仲裁申请 书也已写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理由为认为被申请人周雷与群理念格 格不入。因此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程序上符合群规,仲裁理由在于认 为被申请人理念与捍卫群理念不符而非违反群规。则本案仲裁庭的审查重点应该是被申请人的理念是否确实与群理念格格不入而非其他。

至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的抗辩,申请人已自行退群,辞去执行人职务,放弃执行人身份。关于这一点虽属事实,但边裁认为对本案的审理不构成影响。首先,申请人提出本案仲裁申请时,其身份职务为群执行人无疑,否则根本无权提出该等仲裁申请,此后申请人因表示对仲裁委无人收案的抗议而退群,但其申请仍在群内公开,并未表示撤回申请,而仲裁委只是因上月轮值首仲已期满,本月轮值首仲微信号被废难以联系而导致暂时无人受理案件。在紧急更换为下月轮值首 仲石钰代班后第一时间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因此,只要申请人 提起仲裁时身份适格,哪怕后来其确实辞职放弃了执行人身份,亦对 其仲裁申请的效力不构成追溯性影响。其次,申请人确有动不动就撂 一下挑子的习惯,但鉴于本群尚有副执行人暂时顶班,申请人在情绪 平复后也一般可以回群履职,并未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因此认为退群 即意味着申请人永久辞职放弃执行人身份系误解,本群历任诸多执行 人风格各有不同,作为群友如果不是原则性问题应该都可以容忍,如 果属于原则性问题,那就要进入弹劾执行人相关程序了。具体到本案中,仲裁委无法认定申请人已经辞职,因而退群事实不能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

2、被申请人的群外言论是否属于本案仲裁庭管辖范围?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周雷发表关于俄乌战争相关言 论的场所并非捍卫大群,而是另外的微信群,事实上,被申请人在捍卫大群几乎也从未发表任何言论。那么,被申请人关于群外言论不属 于本群仲裁委管辖范围,仲裁庭对群外言论无审查权的抗辩是否成立?

人是社会性动物,在微信社交媒体上则以微信账号的面目出现, 那么能够客观真实反映某人三观理念体系的,是应综合研判其在各个

社交场合下发表的所有言论,而不是只解读其在特定社交圈发表的言 论。同理,微信群亦然。如本案审理的关键点在于被申请人群内行为 是否违反群规,那么当然此人群外任何言论都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 据,哪怕他在外群天天侮辱他人,张嘴就骂娘,只要他在本群内一言 不发就不可能违反本群群规。然而,如本案审理的是某人理念是否符 合本群的群友秉持的共同理念,则在任何场合,任何社交媒体上发表

的言论,均可作为研判此人三观理念的证据,与是否发表在本群无关。

为免微信账号使用者可能不是本人,或者使用账号时其本人并非 处在正常状态这种问题,本边裁特地向被申请人确认过,其答复在清 醒状态下由本人发表相关言论是肯定的,但就是否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作出了含糊不清的答复,但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可综合其庭审中的答 辩意见和对王秋实仲裁员要求其明晰个人观点的回答进行综合分析, 亦不以其本人的含糊答复为准。

因此,被申请人在外群的相关言论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不受所谓的管辖权影响。

3、被申请人如系被误拉入群对本案审理是否有影响?

首先,被申请人是否违反群规入群和被申请人是否属于理念不合应当出群,这是两个范畴的问题。群友是否违规入群,这是一个行政 管理问题,执行人本人在核实清楚情况后即可直接处理,无须提交仲 裁庭裁决。申请人提交本次仲裁的目的是为了厘清被申请人理念问题 而非简单要求移除被申请人即可,被申请人本人在庭审中亦称自己是 老群友,并非被违规拉入。那么本案如焦点变成审理被申请人是否违

规入群,则违背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的仲裁目的,属于仲裁委自行扩权,实为不妥。

其次,即使确实存在可能影响被申请人在群合规性的事实,并且 该事实也导致了因此移除被申请人的争议,那是另外一个案子,仲裁 委完全可以另案处理,在本案中审查申请人未主张的移除理由也是超 越仲裁委职权的行为。

4、被申请人的理念是否确实与捍卫大群理念格格不入?

边裁认为,以上综合的三点虽然都是本案要点,但只有这一点才是本案的核心问题。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理念的质疑,来自于被申请人 发表的有关俄乌战争的个人言论。被申请人对俄乌战争评价为“战争哪有不死人的”、“俄罗斯大哥硬气,打美国的狗揍得好,有种”等, 毫无疑问,这是对发动战争的俄罗斯一边倒的支持,认为乌克兰是美 国的狗,打之没毛病,需要叫好。

而实际上,虽然安理会因为俄罗斯本身就是轮值主席和常任理事国,其又不可能主动回避,在俄乌之战这个议题上显然达不成任何决议。但联合国大会对于俄乌之战是有全体公决达成的定论的。俄罗斯 单方提出的任何理由或借口是否成立在此不作深入分析,没有联合国 合法授权以正规军入侵另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已经决定了这是侵略行为。甚至连被申请人本人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也自行承认: “此战从国际法角度是一场侵略战争,但基于美国重回亚太和北约东扩,直接威胁我国的安全,立足我于我国利益,我的战略判断上认可俄罗斯先发制人以攻为守的进攻战略”, 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其实非常清楚这场战争的性质,但基于“我国”利益,支持俄罗斯侵略乌克兰, 那么显然被申请人是将自己置于“我国”的利益立场,反对美国,这 代表什么边裁不再深入分析,群友可自行揣摩。

但无论被申请人有一万个理由,主动为国际公认的侵略战争叫好, 这就是反人权甚至反人类的,这种非正义战争中,代价永远是普通乌  克兰老百姓的生命以及普通俄罗斯家庭儿子的生命。某些战争狂人甚至声称俄罗斯没了世界还有存在意义吗? 为了自己的野心以手中的    核武威胁整个人类的生存,此人我就不说出他必将遗臭万年的名字了。 捍卫大群是以维护律师权益为宗旨,以自由、平等、民主、自治为原  则。律师权益即是人权范畴,本群的创始人以人权律师为主体,则维护人权应为本群第一公认的理念。上面已经分析支持不义侵略战争即  为反人权。而且枪炮之下无自由、强权之下无平等、独裁之下无民主、 核弹之下无自治,支持四个前者的人,就不可能同时支持四个后者, 否则其逻辑无法自洽,俄乌战争中的侵略者俄罗斯同时具有四个前者, 而得到被申请人的支持,那么被申请人是否支持四个后者,不言而喻。 很遗憾,逻辑是不可能以个人表态赞同某些理念的辞令巧言为转移的, 逻辑只尊重事实。

回到被申请人的理念是否与捍卫大群理念格格不入这个问题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边裁会假设一个场景,假设被申请人现在并非捍卫大群群友,现有群友以被申请人的呈堂言论为证据,引荐其入群。 那么是会一片附议没有反对,还是会瞬间跳出一大波群友坚决反对?  很遗憾,无论假设几次,以边裁对群友的了解,结果只会是后一种。

另一方面,从本案案发至今,边裁旁观捍卫群友在各个场合对被申请 人言论的评价,几乎全部是反对,没有看到一个公开赞成的。以上无 论是假设反论还是事实正论,均已证明了捍卫群友对于被申请人理念 的评价是正面还是负面,被申请人理念是否与群基本理念格格不入, 已是显而易见的事。

关于言论自由问题,实际上不用说太多,如果在捍卫群可以有无 数五毛粉红言论借“言论自由”之名大行其道,这个群还有其存在的 必要吗? 言论自由,只有在世界范围来评价,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 任何人无权以别人在大街上发表五毛言论让他闭嘴。但是在一个以秉 持共同基本理念的有限社交圈,言论自由是相对的。以言论自由之名 否定或者违背该社交圈基本理念者,该社交圈其他人士有权将其排斥 在本圈之外,不与其进一步交往,这并不损害绝对意义上的言论自由, 而是一种社交选择的自由。在捍卫大群,这种选择被固定入群规,本案当然可以作为断案依据。

对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没有任何群规和事实依据,驳回。 综上,边裁对于本案最终裁决意见如下:

一、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移除被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入群。 二、驳回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

三、 仲裁费 600 元,反请求仲裁费 600 元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根据庭审情况,王秋实仲裁员对本次仲裁所涉及的几项重点问题 持以下意见

1、关于张立富的执行人身份问题。依据举证来看张立富明确提到  其移交的是群主权力并未明确其为辞职,且其提交仲裁申请书在先, 因此无论其现时身份是否依然是捍卫大群执行人,亦无论其移交群主  之时是否已经辞职,可以确认的是其提交仲裁申请时是具有当然的群  规职权的。因此本次仲裁当中张立富的身份问题并不影响仲裁的进行。 但仲裁员也注意到张立富曾数次移交群主权力与副执行人,此似乎俨  然成为其担任执行人期间的“惯例”和习惯,但此种行为不应当因其  数次出走又自行返回而成为执行人职务与身份的当然状况,亦不能因  其已成数次而默认为合理。此应当予以公开谴责,其应当予以公开道  歉。

2、对于周雷群友身份问题。现周雷已提交其入群证据,虽并不能 完整证明入群情况,但执行人方并未补充相关反证,且此属于执行人行政权力范畴仲裁庭对此应仅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不影响 本案裁决。

3、对于本案的核心问题即是否具有严重的理念相左之情况,仲裁双方需要就其理念异同予以证明,而仲裁员应当就其是否具有理念完全向左之状况予以裁断。本庭给予双方充分举证及辩论之机会,同时要求周雷明确其观点并张立富明确捍卫大群之理念。仲裁员认为,自由自当保证,尤其言论自由,但作为具有类似理念而聚首的微信群当中并不需要对言论的绝对自由予以保障,任何言论均需要与该群成员的多数理念或多数想法相类,应有交锋,但不能有根本原则的不同, 此亦系和而不同之意,因此周雷所持之言论自由的观点并不能当然的应用于一个群是否接纳某一名群成员的问题上,否则就会使得微信群 的准入与否完全脱离建群之目的亦是对他人自由的限制。但张立富反复强调捍卫大群群规则当中的该群原则,但并未明确该群多数群员之 理念到底为何物,也未能说明其所阐述的系其个人观点抑或捍卫大群 群员观点,亦未有相关证据予以举示,相反却有如政法大学在读博士 焦南凡的明确支持周雷的聊天信息。

综上仲裁员认为,张立富未能证明周雷的群外言论与捍卫大群一 众群员理念向左,格格不入。周雷所提反请求亦不能成立。

现裁决如下:

1、驳回双方全部仲裁请求及反请求;

2、仲裁费用 600 元由周雷承担

仲裁员刘书庆意见: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第一,执行人在提 请出仲裁申请后退群,其仲裁申请是否仍然有效。第二,本群对于群 友的处罚,处罚事实是否可以基于群友在群外的发言,第三,周雷的 理念是否与本群理念格格不入。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群规第 8 条,执行人可以提请仲裁委  移除严重违反群规或与本群理念格格不入之群友。至于其提出动议后, 因见仲裁庭迟迟没有受理案件而退群,这种做法固然轻率不可取,但  他并无辞职的意思表示,只是暂时委托于副执行人。而根据群规,执行人是可以短期委托副执管理群务的。所以执行人的仲裁申请合法有效。

关于第二争议焦点,本仲认为对群友理念的考察不可避免涉及在群外的言行,入群时的理念考察程序也内含了这一点。如果执行人针对被申请人具体的某句群外言论进行处罚,因为该言论未在本群出现,则本群仲裁庭并无审查的权力,否则就是长臂管辖。但是,执行人是  依据群规第 8 条,这条的适用是执行人基于对群友整体理念的考察,所以将不可避免涉及群友的群外言论。

关于第三争议焦点,也是核心的争议焦点,即被申请人是否与本 群理念格格不入。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仲认为被申请人支持 普京侵略乌克兰的观点确实不当,但是本仲也注意到被申请人自陈认同民主自由的理念,也说普京如果被推翻他也乐见。在开庭时他也陈 述了自己支持普京入侵乌克兰的理由,虽然他的国家主义的视角本仲并不认同,但他能很坦诚地表达出来,遭到别人质疑时也能保持基本 的风度,相信他所说的认同民主自由也并非虚言。而且本仲认为被申 请人虽然很少在群里发言,但从他认真地准备和参与庭审,可以佐证 他对捍卫群有一定的感情。另外,本仲注意到被申请人在答辩时说可 以修正自己的观点,这说明在与其他群友的观念碰撞之后,被申请人 的观念也在进化,或者说被申请人的理念也是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

综上,本仲认为基于现有的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庭审表现 和态度,不宜贸然作出被申请人与本群理念格格不入的结论。

对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并无群规依据,驳回。

本仲裁决意见如下:

1、驳回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反请求。

2、反请求仲裁费 600 元由周雷承担。

仲裁员文东海认为: 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 之道,不可不察也。我国自建政后,在对外关系交往过程中,也一向 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所以不论古今,慎战总是主旋律,也是主权国家一向强调的主体思想。推己及人,从主权国家角度,俄乌之战,孰对孰错,是非分明,无争议空间。

另民以食为天,作为一介平民,衣食住行,邻里和睦,安居乐业, 是天大的事,而战争带给普通人的必定是流离失所,亡命天涯,生死 难测,故鼓吹战争,是为不智,也违背基本的人道原则,如抱着死道友不死贫道的侥幸,则其品行难以服众。

人类命运共同体跨越国家、地域界限,不应分你我,而应该站在 整个人类生存发展的角度,思考人类的未来。

具体到本仲裁案,我旗帜鲜明反对周蕾律师的言论,也确实认为 其言论和本群的理念尚有差距。但考虑到其初入群,尚有磨合的可能。

故本仲裁员认为,应该责成周蕾律师向申请人及全体群友道歉,并发红包两百元,如拒绝履行,可考虑罚其离群,驳回申请人其它请求。

本案经仲裁庭合议 ,本着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的规则 ,现综合多数仲裁员意见 ,本庭裁决如下 :

1、驳回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反请求。

2、反请求仲裁费 600 元由周雷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石钰   仲裁员徐晨笛  仲裁员王秋实  仲裁员刘书庆  仲裁员文东海

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

附1、捍卫律师权益⼤群(53世)的版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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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捍卫律师权益⼤群运⾏规则(第五次修订稿)

注:本群规则首次订立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于 2015 年 7 月 1 月起生 效并实施;2016 年 6 月 26  日经群投票第二次修订;2018 年 1 月 1  日经群 投 票第三次修订;2018 年 10 月 5  日经群投票第四次修订;2020年2月28 日经群投票第五次修订。

⼀、本群主旨关注律师权益,本群原则:⾃由、平等、民主、⾃治。

⼆、本群实⾏三权分⽴原则,执⾏⼈负责⽇常管理,仲裁庭裁决群内争议,群会议制定群规等。

三、执⾏⼈和仲裁员均由群友直选产⽣,票多者当选。参选执⾏⼈、 副执⾏⼈(以下简称副执)和仲裁员的群友⼊本群须超过六个⽉。

四、本群设执⾏⼈和副执⾏⼈各⼀名,  副执⽆法定职权,经执⾏⼈委 托可短期代⾏执⾏⼈职权。执⾏⼈与副执任期均为半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执⾏⼈与副执的候选⼈搭档竞选。

执⾏⼈任内如辞职或长期不能履职,由副执接任其职务⾄任期届满选出新⼀届执⾏⼈为⽌。如执⾏⼈和副执均辞职或不能履⾏职务,则由仲裁 庭商议指定⼀名群友暂代执⾏⼈管理群务,代理期限不得超过⼀周,并在⼀周内组织选举执⾏⼈和副执并移交权⼒⾄新执⾏⼈。如在⼀周内未选出新执⾏⼈,仲裁庭应另⾏指定⼀名群友代理执⾏⼈,继续完成选举事宜。

五、本群设仲裁庭,由九名仲裁员组成,与执⾏⼈同时选举。⾸次选 出九名仲裁员后,以后每次选举只改选三分之⼀,先以选票多少为序,由 低到⾼依次改选,三次改选后,再依仲裁员当选的先后顺序依次改选。如 在任内有辞职或不能履职者应及时补选,任职期限为辞职或不能履职者的剩余任期,并继承其改选序列。

仲裁员可连选连任,⽆任期限制。

六、群会议由全体群友组成,任何群友可提议,经⼗⼈附议可召开群会议,审议任何动议,会议按照罗伯特议事规则进⾏。

动议经⼗⼈附议后进⼊正式讨论,讨论得选取⼀位主持⼈,主持⼈以⾃荐和他⼈推荐相结 合⽅式选定,如多名群友列⼊主持⼈候选名单,在讨论开始半⼩时内附议与反对⼈数之差最⼤者为主持⼈。

动议经不少于24⼩时的充分讨论后,主持⼈得交由群友投票,投票时 间由主持⼈决定,但不得少于4⼩时。动议⽀持票多于反对票⽅得通过实⾏。如票决事项为⼆选⼀或多选⼀,则以得票多的选项通过。

会议过程中发⽣的争议,由仲裁庭快速裁决。

群会议秩序由主持⼈和执⾏⼈维持。

七、20名以上群友可联名动议罢免执⾏⼈。罢免案⼀经启动,执⾏⼈ 须将群主移交轮值⾸仲,由⾸仲指定⼀位群友做主持⼈,依照第六条第⼆ 款之规定,在48⼩时内完成对罢免议案的讨论表决。如执⾏⼈拒绝将群主移交,视为罢免动议通过。

动议如未通过,⾸仲应⽴即将群主交还执⾏⼈,如果通过动议,则交给副执,副执接任执⾏⼈职务⾄任期届满。副执如也被罢免,按照群规第四条选举新的执⾏⼈和副执。

如欲罢免仲裁员,依据群规第六条进⾏。

基于审慎原则,动议罢免执⾏⼈或仲裁员,投票⼈数需达到群总⼈数的三分之⼀以上,且须经投票⼈数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执⾏⼈有权对违规群友警告,有权对违规群友禁⾔或者暂移出群不超过10天(⾃作出决定当⽇算起),以及监督执⾏其他⽇常事务。

执⾏⼈禁⾔或者移出违规群友应该坚守审慎原则,在正式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罚⼈处罚的事实和理由,被处罚⼈有权申辩。

执⾏⼈或者10名群友联名,即可提请仲裁委裁决移除严重违规或者与群理念格格不⼊之群友1年,仲裁委应当组成5名以上成员的合议庭并经三 分之⼆多数赞成,移除始得成⽴。

被移除⼀年的群友如再申请⼊群,按新群友⼊群程序。

九、本群群主与执⾏⼈应为⼀⼈,执⾏⼈任期届满时需将群主⼀同转 让新的执⾏⼈。

⼗、仲裁庭对群友提出的争议进⾏仲裁。仲裁以合议仲裁为原则, 仲裁合议庭由奇数名成员组成。

⾸仲由轮值⾸仲担任,如轮值⾸仲因回避等事由不能履职,由下⽉轮 值⾸仲担任,以此类推。

经争议双⽅同意,可由轮值⾸仲独任速裁。轮值⾸仲如果因回避等事 由不能履职,按本条第⼆款确定独任仲裁员。

仲裁合议庭其他成员由争议双⽅各指定⼀半。

仲裁申请应以书⾯⽅式向轮值⾸仲提出,轮值⾸仲如果因回避等事由 不能担任⾸仲时,按本条第⼆款确定⾸仲。

⾸仲应当受理仲裁申请,但仲裁申请明显超出受理范围可直接驳回 。 仲裁庭接受仲裁申请后,应在24⼩时内作出裁决。仲裁合议庭成员有不同

意见时依多数意见作出裁决,仲裁结果是终局的,争议双⽅均应遵守。

执⾏⼈在履⾏群管理职责所引致的仲裁案中,败诉免交仲裁费。

⾸席仲裁员由九名仲裁员轮值,按照选举时得票⾼低排序,得票⾼者 轮值在先,每个⽉轮换⼀次。

注:⾸仲为⾸席仲裁员的简称。

⼗⼀、仲裁庭可被动地对执⾏⼈管理⾏为和群友之间的群内争议进 ⾏司法审查,但不得审查群规。

⼗二、群会议⼀项议程进⾏中,不得启动另⼀项议程。⼀项议程被否决后在⼀⽉内不得再次启动同⼀内容的议程。

⼗三、群友可以提议认同本群理念和愿意遵守本群群规的新⼈⼊群 ,由提议者介绍拟被拉⼊者的基本情况。

拉⼈⼊群由⼀⼈提议,在提议8⼩时内须经10⼈附议,且不得有⼈反对才可以直接拉⼊,如在8⼩时内有⼈反对,则应在征集完10票附议后,由提议⼈决定是否交仲裁庭裁决。

经仲裁庭裁决不准⼊群后⼀⽉之内不得再提议拉⼊。

⼗四、群友发⾔请使⽤⽂字,⾮紧急情况不得使⽤语⾳发⾔,违规者由执⾏⼈对其相应处罚。

⼗五、群友必须实名,不实名者经通知 24 ⼩时内不改正,执⾏⼈可暂时移出群待其愿意改正再拉⼊。

⼗六、群友不能在群内发表包括⼴告、谩骂、污辱和攻击性⾔论,不得刷屏, 经提⽰不改者,可依群规对其进⾏相应处罚。

执⾏⼈在禁⾔或者移除10 ⽇的处罚权限内,可采灵活的处罚⽅式。

⼗七、执⾏⼈ (含副执)、仲裁庭成员任职期间不能提议或者附议、反对新⼈⼊群。

⼗⼋、本群规需经群会议投票通过后于2020年7⽉1⽇⽣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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