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荔蕻案辩护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之子齐建翔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确认,担任王荔蕻的辩护人。受案后,我本着对事实、对法律、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工作,认真审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王荔蕻,了解案情。今日出庭辩护,我心情非常沉重,深知冤假错案的危害,不断提醒自己“律师不仅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要通过个案彰显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的指控是错误的
2011年4月16日,王荔蕻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门前,喊口号、唱国歌、打条幅等活动不是寻衅滋事,而是对马尾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行径进行批评和抗议。马尾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福建三网民诬告陷害案”,拒绝公民旁听,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害了王荔蕻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显然,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宪法规定,属维权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的权利,王荔蕻等人不能例外,她们天赋地享有这些权利,批评合法,抗议有理!何来罪过?况且,王荔蕻等人的活动是在福州警方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根本影响不了法院的庭审,更没有妨害交通秩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何来寻衅滋事?公诉机关的证据与本案均没有关联性,所谓的有罪证据纯属“指鹿为马”!
二、本案是一场政治迫害,而非法律审判
被告人自2008年开始,参与了许多重大维权活动。她帮助过上海袭警案杨佳的母亲、声援过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案、关注流离失所的女律师倪玉兰、山东盲人陈光诚,还有河南省艾滋病人田喜、北京赵连海的家人等等。王荔蕻的维权行动,唤醒了许多人的公民意识,他们和王荔蕻一起要为权利而斗争,开展了一场场维权活动,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赢得业内广泛认可与好评。然而,正义之举却让某些人、某些势力坐卧不安,他们视其为洪水猛兽,欲想除之而后快,故处心积虑地构陷了这桩冤案。经济发展了,但不公加剧了。面对社会上的种种丑恶,王荔蕻挺身而出,伸张正义,行使公民权利,何罪之有?不该刑事拘留,却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拘了,不该批准逮捕,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逮了。今天,无辜的王荔蕻又被推上被告席,接受法院审判,公理何在?!
三、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现行《宪法》第5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而非依党治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确定了法院性质,是人民法院,不是党法院。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党的领导应当体现在立法上,不是表现在司法上。党可以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法律,推行全国。而不该插手司法,直接断案。全国有2800多家基层人民法院、300多家中级人民法院和30多家高级人民法院,总计3000多家,分布全国。他们要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而地方党委会从保护地方利益、集团利益和个人私利出发,干涉司法,曲解法律,破坏法律实施。法会不法,法已不法!司法独立,是立法本意,同是人民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远离政治,独立于政党,独立于党组织。做到独立审判,公正裁决,实现法治天下。
综上所述,没有光明,人们才遥望星空,为了理想,我们会脚踏实地。王荔蕻失去了自由,她渴望自由,但我们不期望当下的法庭能恢复她自由。一纸有罪判决,抹杀不了本案的性质,更不会让王荔蕻蒙羞,历史将宣判她无罪!
辩护人:韩一村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 年 8 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