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克格勃条款的意见
胡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我是中国公民胡佳(本名:胡嘉),身份证号:110105197307254115。我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06月26日自由刑刑满出狱,现正在被继续执行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但即便是服刑公民,也有权利对立法、修法提出建议。
作为经历了完整刑事程序的公民,我充分体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与我们权益的密切关系。2008年我在预审期间,预审警官给我提供了《刑法》,让我知晓罪名和可能刑期,但却始终拒绝提供《刑事诉讼法》。我的律师在为我提供法律帮助时也曾给我打印过刑诉法的在押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条款,预审部门却未转给我阅读。庭审阶段我对此深感困惑。直觉认为刑诉法一定有什么对我有利却制约刑侦机关的内容。直至我在监狱服刑时,才从家人处获得了刑诉法的原文。我方明白原来当局是不想让我了解刑事诉讼程序中我的权利。由此,我认为:第一,现有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在公检法部门办案中常常不被执行,我们的权益常常处于不知情、不被保障中。二,刑诉法内容对公权力的制约本身很薄弱,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很不力。所以,刑诉法的修改甚为迫切。
法治的内涵是良法善治,而非酷法恶治。我国当前的司法滥权是比腐败更具社会危害性的痼疾。警察机关克格勃化,“国内安全保卫”的政治警察拥有法外特权。但至少他们采取的强制失踪和非法拘禁措施无法可依,公民对权利救济还抱有希望。随着问责制度加强和法治进程向前,政治警察部门也对长期的执法犯法将多少有所顾忌。但这次的刑诉法修正案,却提出了正式的克格勃条款,即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将侵犯公民权利的非法行为合法化,使实体恶法在程序恶法支持下如虎添翼,贻害无穷。现就个人最为关注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
我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常被启动用于报复公开批评政府和执政党的公民,此法条违背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原则,属于制造冤案和社会对立的恶法。然而此言论罪也包含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类别中。长期以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受到国际和国内广泛的质疑和反对。执政党和政府因此也多次颜面扫地。而当前的刑诉法修正案将危害国家安全罪统一打包,将非罪混同于国事犯罪之中,更会加剧本已广泛的滥用。
第三十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第三十六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三十九条:“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征求意见稿中的以上三条,均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列为法律要件。而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失踪状态,对当事人很恐怖,对当事人的父母妻儿等家属更是一种痛苦煎熬。对法律未定罪的嫌疑人和无辜家属均丧失基本人道。
我在2006年2月16日至3月28日期间,被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秘密扣押,非法拘禁于通州区台湖和梨园的农村。当时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刑事立案,而是一种侵权违法的维稳措施。我母亲和妻子每日奔波于北京各地各级公安和检察机关,查找我的下落。母亲在我失踪的41天内,体重下降十余斤,常常以泪洗面,噩梦我已遇害。政治警察部门自始至终没有通知过我的家人,因此我家人在怀疑他们非法拘禁我之外,也无法排除我是否因为绑架、急病、车祸等丧失生命。
此类克格勃秘密警察式的红色恐怖手段,并非仅在我身上实施过,而是针对很多维权律师、异见人士、艺术家、上访者、以及政治犯家属都采用过。例如高智晟、艾未未、滕彪、江天勇、刘霞、曾金燕等。并且全国各地也都广泛采用,例如山东临沂的陈光诚、湖北潜江的姚立法等。政法机关的统一做法都是秘密扣押、肆意虐待,事中事后皆矢口否认。并施压当事人和家属三缄其口,不得向外界透露受侵害情况。而如果刑诉法修正案中的以上三条通过,将助纣为虐,使司法滥权更有恃无恐,法治进程发生倒退。政法机关依法侵权的直接恶果就是民怨沸腾,党民矛盾和官民矛盾更趋对立,社会加剧动荡。因此建议删去以上三条的但书,无论何种强制措施,皆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除此信之外,我已在“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中提交以上意见,排第66730位。望全国人大广泛听取民意,立良法,图善治。
公民 胡佳
2011年09月29日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