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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判决,想说尊重还真不容易 ——《尊重法院的判决》读后感

时间:2014-09-09 22:4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判决,想说尊重还真不容易 ——《尊重法院的判决》读后感

李庄

 

前不久,看到《人民法院报》署名仇慎齐的一篇文章《尊重法院的判决》。文章说:“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人们莫不尊重法院的判决。因为,尊重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法治社会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法律信仰的基础,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石。”

接下来,作者用了两个著名的西方判例论证自己的观点,一个是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案,一个是现代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文章的最后结论:“法治社会,从人人都尊重法院的判决开始。”

读了这篇文章,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仇慎齐文章核心的内容就是要“尊重法院判决”,作者在文中如魔术师使用障眼法哄骗观众一样耍了一个把戏,偷换了一个概念,把“法律只有被遵守”偷换成“判决要得到尊重”,而这一偷换,寥寥数字,谬之千里。

其实“法律”与“判决”完全是两码事。前者是抽象的泛指,而后者则可以剥夺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法律是抽象的概念和条文,判决则是法律的具体实施和执行,通俗讲,如果把法律看做理论,判决就是实践,一个是抽象的理论,一个是具体实践活动,既不能等同,也不能互换。

民间有句话,“经是好经,可惜让歪嘴和尚念歪了”,很形象地说明了再好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也不是所有的执行者都能贯彻好的。同理,法律与判决也不是一回事。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往往并不被遵守,不少司法者因主客观因素,枉法裁判的情况屡见不鲜!辽宁清原法官窝案暴露出,在该院打官司,“送了钱也不一定能赢,但不送钱肯定不能赢。法官如果收了双方好处费,结果可能是送钱多的赢。”清原法院按钱的多少裁判案件,如作者“尊重判决”=“遵守法律”的逻辑成立,“有钱能使鬼推磨”岂不成了清远法律?如果把尊重这样的判决,作为“法律信仰的基础”、“法治建设的基石”,岂不是把“一切向钱看”奉为信仰,把“金钱万能”作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基石了?

“尊重”的字面解释是“敬重、重视”,如果要尊重某个决定或判决,起码也应该对其有赞同、接受的情感和认知,底线至少能包容或容忍。很难想象,一边是尊重判决,一边又申诉或上访,无论是上诉还是申诉,都谈不上尊重这个判决!

如此,在“判决只有被遵守才有权威性”这个命题下,上诉、申诉就是不合理的、就是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果如此,岂不得出我国法律规定的上诉、申诉程序破坏了法律权威这样荒谬绝伦的结论?而文章在结尾处不得不提到的:“尊重法院的判决,并不是说放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一审不服,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以申诉”,仇文前边谈尊重判决,后边又言上诉、申诉,这样的逻辑岂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了?

再看文章例举的两个西方判例。

作者引证的第一个判例是: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500多人的大陪审团判处死刑,之后,其学生和朋友准备买通狱卒,营救他越狱逃走,但苏格拉底拒绝了,他认为,自己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因为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他不能违背。

文章在援引这一判例时,再一次瞒天过海地偷换了概念,把“每个人都服从法律”,偷换成“每个人都服从判决,法律才具有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并且,把苏格拉底选择服从判决从容赴死的意义归结为“用一个智者的生命来诠释法律真谛——法律只有被遵守(也就是错误判决要尊重)才有权威性”。
不可否认,苏格拉底选择赴死是用服从不公判决来践行他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但,如果归结为这一点,并用这个典故来规劝世人尊重法院判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奴才,就有些望文生义,对世人也是一种误导甚至是愚弄。

苏格拉底从容赴死的原因和意义到底是什么?这一过程主要反映在柏拉图所著的《申辩篇》、《克里托篇》、《斐多篇》以及色诺芬所著的《苏格拉底在法官前的申辩》中。根据上述文献,苏格拉底是因为宗教信仰与雅典民众发生了冲突,遭到了起诉。苏格拉底认为自己无罪,并在法庭上作了毫不让步与妥协的抗辩,激怒了陪审团,最终被判死刑。被判死刑后他拒绝逃走,认为“逃监是毁坏国家和法律的行为”,不能否认,他为了雅典法律,为了雅典的法治甘愿赴死。

但苏格拉底自愿赴死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苏格拉底追求真理,哪怕面对着大多数反对也决不盲从苟且的信念。也正因此,苏格拉底“服从不公判决“的赴死,引出了西方“公民不服从”的萌芽和延伸,成为西方“公民不服从”精神的最初起源。这一“公民不服从”,不但表现在法庭抗辩上,而且表现在他服从判决从容赴死上。据色诺芬《苏格拉底在法官前的申辩》记载,苏格拉底提到了“使死者被最多怀念的方式来结束我的生命”,他希望被人们怀念的目的是通过自己的死让雅典人重新审视其法律制度。如果苏格拉底选择逃跑,确实是一种表面不服从,但这种不服从没有任何价值。人们只会认为他是畏惧死亡,绝不会认为这是对不公正法律的抗争。因此,对于苏格拉底,最有益的抗争倒是一种服从,一种坦然赴死,服从倒是当时所能采取的惟一正当的、并且影响深远的“不服从”。

事实证明,苏格拉底是正确的。雅典民主通过苏格拉底的死而成为后世的教训,唤起人们对非理性的警惕,民主制度才不断地得以完善和改进。苏格拉底是一位古代先贤,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崇尚先贤、圣人、权威的民族,片面地运用哲人、圣贤的典故,往往真会误导很多人。

作者引证的第二个判例,1994年发生在美国、号称“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文章写道:“当几乎所有证据和大多社会舆论都指向杀人凶手是辛普森时,法院最终却出乎意料地宣判“辛普森无罪”。眼看着“杀人凶手”轻而易举地逍遥法外……”对于不了解辛普森案的人来说,这样的引证,完全可以使人想入非非,也会让人误以为美国法院的判决匪夷所思和怪诞。

一位美国普通的家庭妇女如何评说判决的呢?文章写道:“受害人家属(据说是妮克尔的母亲)静静地坐在旁听席上,面对媒体轻轻地说:‘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作者是想通过这个判例得出:在西方,尊重不公正的判决不但是苏格拉底这样的大哲学家、圣人能做到,美国的一个普普通通的家庭妇女也同样做得到。因此,法治社会人人都要尊重法院判决,无论这个判决公正与否,这是法治社会的先决条件!这样的结论与辛普森案本身的意义和带给人们带来的法律思考大相径庭,甚至完全背离!

一个论点若能让人心服口服,论据就要经得起推敲,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如果要引用案例,就应尊重案例原貌。法律人应该了解辛普森案绝不像作者描述的:法院似乎没来由地、匪夷所思地审判。恰恰相反,辛普森案的审判是美国司法制度追求程序公正的成功典范。

辛普森案,检方举示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并且警察在案件侦查时涉嫌伪造证据。最终,陪审团才裁决辛普森无罪。

美国法律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条规则认为,生活中当人们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直接倒掉整碗面条。并且,更有意义的是辛普森案结束后,检察官正式立案起诉在此案中涉嫌作伪证的警官,并以伪证罪判处他3年有期徒刑。而我们近来暴露出众引世人瞩目的冤假错案,又有几个造假的公检法人员受到追究了呢。

辛普森案,说明对程序公正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另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他们看来,司法滥权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其他的犯罪分子。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辛普森案件沉寂了近二十年后,爆出连环杀手罗杰斯很可能是谋杀辛普森前妻妮可·布朗的真凶。这让很多对那时判决持异议的人认识到,当年坚持程序正义的审判是一个多么正确的选择。

由此联想到重庆“李庄案”,那样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判决……

丹东关少枫案,审讯者将其打的两耳出血、尾骨骨折,律师申请调取审讯录像不允,检察官逼迫证人出具伪证……

福建念斌案,八年四次死刑,令人发指的刑讯笔录屡屡被判决采用……

如此曾经的判决,让我们怎么去敬畏、去尊重?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连DNA都不吻合,一审就判他们死刑,到了省高院一审的判决没有被尊重,才有了改判“死缓”。服刑期间张氏叔侄仍然不尊重“终审判决”,坚决不认罪,连减刑都不要,继续申诉,要求再审推翻原判,最后,在朱明勇律师和另一位检察官的共同努力下,终获无罪。释放后的张高平说:“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

试想,当初张氏叔侄如果尊重判决,还有今天的沉冤昭雪吗?

遵守法律与尊重判决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面对不依法的“判决”,谁会去尊重它呢。我们的法治还未昌明,与其提倡尊重判决,不如提倡尊重法律。
法律,是通过审判来实现其内容及强制力的,如果把法律踢到一边,像辽宁清远法院那样依钱审判、像重庆黑打那样依权审判,法律岂不成了一纸空文,法院的审判也就无异于杀人越货。

法院,是国家提供正义最重要的窗口,倘若一切钱权说了算,还谈什么公平、正义?无权无钱的百姓只能是砧板上的鱼肉,任由宰割。这样的判决,还要提倡人们去尊重,等于说“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其结果,只能说实现了奴役。

纪念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重申了十八大报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国家实现法治,法律必须有权威。没错,但法院判决的权威,绝不能自己树立,它是在威武不能屈,不畏强权金钱的依法审判中渐渐确立起来的。只有依法审判,人们才能相信法律的效力,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法治社会才能得以实现。

所以,法治社会,不能本末倒置地“从人人尊重法院判决开始”,而应从司法者严格依法奠基。只有司法者严格依法,“人人尊重法院的判决”就会水到渠成。

对荒唐的判决,我突然想起一首歌的歌词:

想说爱你,

并不是很容易的事,

那需要太多的勇气,

想说忘记你,

也不是很容易的事

……

今天的中国,还没有走进法治成熟的社会,对不少判决,想说尊重,并不是很容易的事。

2014中秋于京

来源:李庄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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