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忘记密码

萧瀚:暴政下的私力救济

时间:2014-09-14 13:42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暴政下的私力救济

萧瀚

暴政下的私力救济-1

谨以此文献给一切不下跪、不上访、不自焚的血拆受害者。

人民有反抗暴政的天赋权利——这是一种源于人的基本良知和生物性本能正义感的权利,这已被古今中外无数思想家倡导过、论证过,似乎已没有多少话可说——只有那些将非暴力视为绝对教条的极端非暴力主义者(连甘地都不是)会认为念起非暴力咒语就能让暴政者翻然醒悟、立地成佛。

我也是个非暴力倡导者——历来都是,将来也会是,但我是前提性的非暴力者,而不是结果性的非暴力者,即认为利益冲突的双方应该以和平、理性、互相尊重对方正当利益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和平交流无法解决问题,不能因此而动用暴力。如果一方使用暴力,对方对于正在发生的严重暴力,拥有正当防卫的天赋之权。如果受暴力侵害者因过于弱小而无法实施正当防卫者,并且事后的司法救济道路一概堵塞,此种情形下,我并赞成当事人在严格条件约束下的正当复仇。

我和极端非暴力主义者的差别在于,连正当防卫都会被他们视为暴力,他们的非暴力主义至少在物质层面上相当于任人宰割。而我从来都反对这一观念,因此,正当防卫和正当复仇都是我赞成并且倡导的。

当代中国,血拆是暴政最集中最慘酷的代表,因此,以血拆为例,探讨正当防卫和正当复仇,或许是有必要的。但本文所讨论的自然正义原理当然包括,但不限于血拆暴政,而适用于一切暴政。

一.血拆中的正当防卫

血拆,就是未经房屋主人产权人同意的任何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跪久了不习惯站起来的奴隶,常会认为对于那些“要价太高”的“钉子户”就可以强拆,我的看法是,在公共意义上,“钉子户”恰恰比那些一听说政府要强拆就将房产拱手相让的懦夫体现出更为明确和勇毅的公民精神。做钉子户是每个公民的天赋之权。

不可强拆,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没有经过良法的正当程序下的公开辩论与公正裁决,没有符合市场公平规则的对价以上交换性的充分补偿与赔偿,强拆没有任何正义性可言。这也是基于合法财产权的绝对性基本原理(这一原理当然也有例外,但那是非常复杂的法律过程,与目前中国血拆关系不大)。

住宅对于每个人都有特殊的价值,它不仅仅是一种物质性的存在,还是一种心灵性、精神性的存在,它对于人心理的稳定、安全感常常都是决定性的。正因为如此,住宅权被视为人权的最后堡垒,保护无辜者住宅的绝对安全,是文明世界的一项基本准则。没有经过良法正当程序下的授权,任何公权力无权擅自进入公民住宅,更无权随意以暴力侵害,若遇任何外界明显邪恶目的的非法侵犯,在住宅主人(包括租住房、宾馆等具有居住性质的地点中的人)合理警告之后不退出者,主人对入侵者有格杀勿论的无限防卫权。

在暴力拆迁中,强拆者对住宅的侵犯已经远远严重于一般的入侵者,他们是从住宅的外围彻底毁灭住宅,因此,此处的正当防卫及其无限防卫权扩展到对室外的强拆者,以法律解释上的举轻明重原则论,是理所当然的。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上述条文,除了第三款的“行凶”易引发司法解释的歧义,其他方面没有什么问题,符合世界文明通则,因此,它毫无疑问适用于血拆,同时血拆中的公民正当防卫也适用上述法条第三款的无限防卫情形。

血拆中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即来源于上述理由,但是在一个枪械持有权彻底剥夺,连菜刀都要实名的国家,公民的正当防卫权面对武装到牙齿的政府暴力机关,因过于弱小而难以展开,因此,正当防卫及其无限防卫权在血拆中很难办到。

二.血拆中的正当复仇

由于上述原因,要实现血拆中的正当防卫极其困难,不但困难,一旦发生正当防卫后果,当今中国的刑事司法也无法公正地支持正当防卫。从目前看到的数起血拆正当防卫案例,例如张剑案、吴曼琳案,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同样问题,即没有承认血拆受害者对于强拆者享有无限防卫权。为此,在血拆中,受害者行使正当防卫权不但事中艰难,事后也缺乏司法保护。

有鉴于此,如何救济血拆受害者被损害的权利,正当防卫显然不是最佳方法,正当防卫作为私力救济之一种,需与公力救济配套,才能实现其维护权利的效力。现在看来,既然正当防卫这条路基本上走不通,只能另觅他途。

中国没有建立在公民选举权基础上的议会独立立法权,没有受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及言论自由约束的行政权,没有司法独立,没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没有言论自由,从合法性意义上,这个政府没有合法性来源,只有其最初的建政者所赖以成立的暴力性根据和现实延续性依据。为此,政府行为许多时候可能因其善政行为而具有正当性,即合乎自然正义,但没有合法性。这也导致了当人民遵循或反抗统治者所拟定的行为规范时,具有相应性质。

通常的血拆案例中,典型的过程往往是这样的:开发商与政府勾结,相中某地块之后,政府出面要求地上的原住民搬迁,许诺的补偿款远到不了房产的市场价,房主不同意,要求合理的补偿款,开发商在政府支持下不给,于是政府出面强拆,在此过程中,开发商也经常会参与血拆活动。还有一种情况是,政府自己要用地而发生的纠纷,从头至尾都是政府一力完成所有作恶活动。至于不管给多少补偿,死活不肯搬迁的(我不认为他们这样做有什么不对),现实中很少听说,本文不讨论这种情况。

现状下,血拆结束后,受害者的生活遭到全面摧毁,同时,现实的司法救济途径几乎不存在,而等待制度的全面变革更是遥遥无期,对于当下的具体公民权救济尤其不现实。

复仇,是人类社会数千年历史中十分常见的现象,无论是普通人与普通人之间发生的复仇,还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发生的复仇,都有不少,它也尤其是现当代影视文化中的重要艺术源泉。人们在受到严重的非法侵害时,如果穷尽所有公正的救济途径依然无法实现权利救济,复仇可能就是唯一道路了。即使是在法治国家,复仇也没有在事实上被完全消灭。

本文所谈,仅限于暴政状态下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中发生的具体公民与具体暴政的复仇关系,因此,尤其注重复仇的正当性——在实定法意义上,它不具有合法性——这是民主社会才能成立的一个概念,专制社会里只能考虑行为的正当性而无法讨论其合法性,为此,本文只讨论复仇的正当性约束条件以弥补其合法性缺失,以实现其自然法意义下的“合法性”。

1.血拆暴政中的作恶者是谁?

这是确定复仇对象的第一步,也是确定复仇正当性的第一步,如果复仇非人,便是滥伤无辜。因此,血拆的决策者及其执行者,都是血拆复仇的对象。

2.复仇暴力的限度

正当复仇是否应该包括死亡复仇,这是个大问题。生命权高于一切,这是现代世界的基本文明准则之一,如果服膺于这一信念,正当复仇就不应该包括以剥夺复仇对象生命的目标进行。但问题在于,对那些使用严重暴力彻底摧毁家园行为的首恶者,若不进行死亡复仇,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复仇者无法继续生存下去,而且结局往往会非常悲惨。而且,中国式的正当复仇,在目前语境下,跟无法正当防卫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公民的武器持有权被彻底剥夺,使得现实中双方力量差距不大的暴力对抗几乎不可能。为此,正当复仇在中国尤其应该被视为正当防卫的延续——正当防卫的规则在世界上成为通则本身也取决于法治条件,它并不能因此否定非法治国家正当复仇的自然正义性。

于是,这就使得任何单纯的伦理思考者陷入现实生活本身的悖论中。因此,正当复仇是否包含死亡复仇,我没有答案——这个答案应该由复仇者自己决定。

复仇不应该以羞辱复仇对象的人格等方式进行,也不应该用折磨复仇对象肉体的方式进行,尤其不应该株连复仇对象的家属等人,所谓冤有头债有主,不放过作恶者没错,但不能滥伤无辜者,如果无法确定谁是作恶者及其作恶程度,宁可放弃复仇,也不能滥施暴力,冤枉无辜。复仇也有复仇本身的尊严和仁慈,它是复仇者自身免于陷入猥琐与低级暴力的重要保证。

暴力的限度很难被准确量化,只能根据具体侵害的程度来良心把握,因此,正当复仇者应该在心中确立强烈的公正信念,而不是一般所谓冤冤相报。也就是说,复仇者当为公正而复仇,而不仅仅是为了出口恶气复仇,虽然只要是个人,后者的心理都是难免的,但应当尽可能节制。

3.首从之恶的差别

首犯与从犯,其恶性程度不同是源于他们权力大小的不同。因此,在正当防卫中,可以不分首从一律防卫,且无限防卫,即格杀勿论。但在血拆复仇中,却不能首从一律适用同一复仇方式和复仇程度,并且在正当复仇中不应该适用无限复仇——即剥夺他人生命。例如可以刺杀血拆的决策者,但如果对只搬过一块砖的城管人员肉体伤害到重伤地步就显然复仇过当了。

4.复仇之后

复仇在本质上是一种私刑。任何法治国家都不允许私刑合法存在,但在非法治国家,当暴政达到人民忍无可忍程度时,严格自我限制后的正当复仇具有自然正义的特性。因此,如果复仇者因正当复仇而被捕,公正的审判应该是根据具体的复仇案件定罪并赦免。但这在中国不可能,因法官没有独立司法权的司法本身就不对此类案例有真正的司法权,其次,即使法院作出类似于上述那样的判决,因无正当程序,其审判也没有合法性——虽然其结果有正当性。而最大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悬念的可能性是,一旦正当复仇的复仇者被抓获,通常只能得到毫无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结果,下场悲惨。因此,正当复仇只要在合理限度之内复仇,他们最应该的结局是案件无法侦破而不了了之。

如果超出正当复仇的限度而滥施暴力,那么复仇者应当受到公正审判。这也陷入悖论,复仇者因缺乏司法公正而复仇,复仇不当导致过度复仇而侵犯无辜者人权(例如滥伤血拆决策人的家属),按理复仇者应当接受公正审判,但其所在社会并不能提供这样的司法程序,而复仇者的行为也因国籍原因,法治国家对其没有管辖权。除非复仇者被不公正地绳之以恶法,却无法被公正审判。这一漏洞目前无法解决。因此,此处的伦理与法律欠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把握如何弥补,也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

三.关于一些质疑的回答

中国在数千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建立起一套尊重个体尊严与生命、自由的伦理体系,也没有全民普遍信奉的同一宗教,或许这两者本来就是一回事。儒家的那套伦理教条,由于其家族性、国族性、等级性所指向的集体主义特性与极权主义伦理有着暧昧关系,无法给个体的尊严、生命与自由以强有力的理念支撑。为此,在上述或古老或现代否定个体价值的伦理观念逐渐崩塌之际,中国并没有建立起新的可替代的伦理体系。

这种混乱导致了诸多的观念混乱,这个时代的中国,既有当前世界最普世的伦理观念,也有最泯灭人性的伦理观念,关键还不仅在此,还在于由于制度的原因,整个社会的每一种伦理观念既软弱无力,又缺乏统一性,以至于任何严重败坏伦理的事件似乎都不再让人惊讶,许多人已经事实上接受了这个社会的一切邪恶——在涉及他们自己利益时甚至毫无心理障碍地参与一切邪恶。

在此基础上,正当防卫及其无限防卫权问题可能不会产生过于严重的观念分歧,但正当复仇问题除了通常的情绪性反对意见外(这种意见我通常不觉得值得认真对待),还会存在大量严肃的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分歧应该是对“何为正当”的不同理解。

换个角度说,关于什么样的复仇才是正当的,对这种提问的实体性结果其实并不难回答,难在谁来确定正当,难在当一种回答发生之后,让谁来赞成它。司法公信力的彻底沦丧,使得无论谁来回答这个“何为正当”的问题都没有权威性可言。

唯一能够担当这一责任的只能是人们的良心,而仅仅是良心显然不够用,因为在一个缺乏统一伦理默认共识的人群中,良心也会千差万别——有的人会认为对“坏人”赶尽杀绝是符合良心的,有的人会认为对“坏人”进行家族式株连的斩草除根是符合良心的,还有无数人甚至可能直接问出最彻底的话:“良心值多少钱一斤?”——直接否定良心的存在和它对于社会秩序的价值。

至于接着就有了第二个疑惑:复仇会不会导致丛林法则?——我的回答是,难道现在不是丛林法则吗?没有司法公正的地方当然是丛林法则!恰恰是正当复仇行动才可能真正遏制丛林法则。担心正当复仇导致社会动乱的疑惑,我的回答是:人权是个即时性概念,人权是现在人的人权,不是未来人的人权,不是旁观者的人权,是当事者的人权,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剥夺人们捍卫现在的人权,没有任何人任何理由可以剥夺人民反抗暴政的天赋之权。

话说到这里就可以明白,我所谓的回答一些质疑,其实是没有能力回答,缺乏坚固的宗教伦理历史传统,缺乏自然法、自然正义传统,缺乏现代普世伦理,如此现状下,在一个制度性作恶并席卷了如此庞大人群群策群力作恶的国度,不可能有关于“何为正当”的人民共识。

这个国家时间上已经进入了21世纪,但在伦理与文明领域,比蛮荒时代还糟——它抛弃了蛮荒时代的质朴,收割了它的野蛮,抛弃了蛮荒时代的血性,收割了它的残忍,它并将等级制、市侩和极权杂糅一体,锻造出一个举世怪兽。

也许熟悉我文字的朋友们明白,写这篇私力救济的文章,意味着我对这政权没有半点期待,我之所以不倡导革命,只是因为这个民族还没有革命的资格——这是个奇怪的烂不透的劣等民族,它的愚昧是无止境的,它除了忍受暴政,就是换一个暴政,它不可能改变。

2010年12月27日於追遠堂

暴政下的私力救济-2

来源:微信 萧瀚 蓝天读书社 2014-09-14

0

发表评论

你必须 登录后 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