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看上海法院强盗的逻辑 无赖的作风
上海冤民许正清的声明
今天是2008年8月6日,今年的4月1日,我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状,不服2005年10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我入狱三年,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月20日刑事裁定维持该判决。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申请的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三个月内即今年7月1日之前给我书面回复,确认是否决定再审。
为了切实提高案件的透明度,体现在“阳光下”的申诉审查制度,同时让更多关心、同情、支持和帮助我的人全面了解和公正评判我是否应该入狱坐牢。为此,我向海外媒体公布了我的刑事申诉状全文。
我认为这是我光明磊落、襟怀坦白的良心所在,也是体现我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道德风尚。
我希望国内媒体能够予以转载,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能够抽空关注此案进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查处,独立的国际人权组织能够作出调查报告,国际刑事法庭能够介入受理立案。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中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公开透明和客观公正,为了中国人权的显著改善和全面进步。我认为这是最起码的本义之举。
然而四个多月的时间已经过去。时至今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仍未在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内给我以明确回复。
想当年,上海市公检法无中生有、栽赃诬陷我含冤坐牢之时,极尽强盗逻辑是何等地无法无天气焰嚣张。而今面对无法抹去的法律污点,人证物证俱在,当初不可一世的法院干脆耍起了默不作声的无赖腔调。我想,这可能是与我选择4月1日这个称之为“国际愚人节”的日子有关吧!
中国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逮捕、起诉、判决的认定内容,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不使无罪的人受到追究,也不让有罪的人逃脱惩罚。然而,面对现实,我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却得到了相反愿望的结局。
上海市地方司法恐怖份子占据着这个城市的权力,极尽疯狂残暴的镇压迫害着广大维权民众,而这种现象却变得一发而不可收拾。有关部门却熟视无睹、无动于衷,任其滋生扩散、激化矛盾。
所有这些国家体制内的行政腐败、司法黑暗和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普遍内容和直接表现。这是国家的悲剧,这是法律的耻辱。
我认为,这就是北京市民杨佳袭警案发生之后,和北京奥运会临近开幕之时,地球上的许多人做不到尊敬这个国家的其中一个理由!
上海冤民许正清
20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