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4日是什么日子?在网络上也是一阵杀戮,天伦公司网站就是这天无辜地牺牲的。不知谁下达的格杀令?中国最大的网络服务运营商(新网公司 http://xinnet.com/)也积极参与这次封杀行动,连与它有九年客户关系的企业网站也照杀不问,没有反党反政府内容纯属商品业务介绍的网站也难免一劫。新网公司告诉被害者,是天津市公安局网管处下的封杀命令,但是天津市公安局网管处的警官告诉被害者,他们指定的封杀名单里没有天伦公司的网站(http://www.tlchina.com)。无论是谁,滥杀无辜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并对被害者予以赔偿。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法院理应承担依法仲裁的司法责任。
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依据不是法律,而是领导的指示。现在,这些法官的领导已被滥杀无辜的恐惧吓得不敢开口,而法官没有领导的表态就不知所措,法官的司法不作为再一次侮辱了法律,也让滥杀无辜的杀手逍遥法外。幸好,法院不是一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是孤儿,还有上级法院,儿子有过,不讲道理,我们还可以去找它的老子论理。如果老子也不讲理,就找它的爷爷。决不放过违法者,这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责任。
附录:上海司法不作为的见证之一—-冯正虎状告新网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本诉状已于2008年11月18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X569176840CN)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毕啸波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原告诉讼代理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大软件园2号楼
邮编:100176
电话 010-58022077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侯涛
注册住址:上海市保镇工业区(崇明县堡镇大通路529号7室)
经营住址:上海市延安东路500号 延福大厦14楼
邮编:200001
电话 021-63606611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开通原告的网站(天伦咨询网)tlchina.com,并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再发生此类没有法律依据的擅自封网行为。
2.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400元人民币,赔偿原告的网站(天伦咨询网)tlchina.com被被告无理无法又不事先通知封网七个月(2008年3月14日至今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3月14日被告无理无法又不事先通知原告,就擅自单方中断服务器的租借服务,封闭原告的公司网站,至今已有8个月,造成原告在物质与精神上的重大损害。原告于2008年8月1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被告的侵权行为,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领导不表态,法官不敢受理,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侵犯当事人的诉权。所以,原告11月18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裁定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秉公司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1999年12月,原告向被告购买天伦咨询公司网站存放的服务器空间,并购买独立域名tlchina.com。
2005年12月,根据中国信息产业部规章《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的ICP备案申请已通过审核。备案网址:tlchina.com。单位名称: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网站名称:天伦咨询。备案序号:沪ICP备05057996号。审核日期:2005-12-16 10:14:08。天伦公司网站是企业网站,以介绍本公司的业务与产品为主,不涉及敏感性的政治话题。
2007年12月原告又继续与被告签约,并支付域名费240元/2年,服务器空间租费600元/1年,共计840元人民币。原告是被告近9年的忠实客户,在被告刚刚起步时就支持被告的发展。但是,被告现在成了知名大企业后,为了自身利益却不顾合同法与企业的诚信,随意侵犯自己的老客户。2008年3月14日无理无法又不事先通知原告,就擅自单方中断服务器的租借服务,封闭原告的公司网站。
原告发觉后,就与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沟通。被告工作人员告诉原告,原告的网站是被公安部门封杀的,并提供了天津市公安局网管处谢警官、邢警官的电话(022-27319000×65166)。原告于2008年3月21日直接与天津市公安局网管处两位警官通话,警方核实后告知,他们没有封天伦公司tlchina.com的网站,封掉的是其它网站。这次封杀原告公司网站的责任在于被告,是被告新网公司神经过敏、滥杀无辜的行为。原告公司网站从1999年起放就在被告新网公司的虚拟服务器上,是新网公司的老客户,现在第1次遭遇的封杀事件居然是新网公司自己干的,这是实在不应该的。为了保全自己的最大利益而随意牺牲客户的利益,这是不道德的商业行为。
原告的代理人冯正虎先生就此案多次与被告的新网客户服务中心姚嵩巍先生进行商谈。被告新网公司告知原告,新网公司要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提供网站空间的服务,可以退回本次缴纳的费用。原告不能接受的被告的霸王方案。原告认为,天伦公司可以体谅新网公司的违规做法,考虑天伦网站退出新网的空间,仅保留域名,但是新网公司必须支付天伦公司本次年租费的10倍,即6千元人民币,补偿天伦公司与新网建立的十年合作关系(本次合同是到2009年12月)遭受破坏及封网行为造成天伦公司的业务中断及其他损失。既然被告新网公司愿意不顾合同的信用及新网的声誉而要强行终止合同,肯定是为巨大的商业利益所驱使,那么被告新网公司理应对受到侵害的客户作出经济上的补偿。
但是,被告自恃网络公司中的老大、有靠山,也能摆平法院,所以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一直不回复,或许也不在乎原告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已给足被告协商解决的时间,既然被告喜欢耍大牌的脾气,愿意打官司,愿意在网上公开丑闻,原告也只好顺其意,奉陪到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买卖合同。现在,被告违背了双方的合约,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中断服务器的服务,导致原告的网站tlchina.com被封闭时期达七个月,至今尚未恢复开通。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花钱得不到服务,以及原告的邮发及网络销售业务受到严重影响,造成经济上的极大损失。天伦公司的网上宣传代销产品《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繁体中文版电子书每册580元人民币、《中国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每册980元人民币,每个月各少销两册,七个月就要损失15600元人民币。五个月内,原告发出的订购单,所有的客户都无法从天伦公司网站上详细了解天伦公司的产品,致使业务机会失去很多,所有邮寄费、资料印刷费均浪费。在本次诉讼中,原告对被告的赔偿请求的标的是低的,仅起警示作用。希望被告自重,在经营中必须遵守法律,尊重消费者的权益。顾客是上帝,不把顾客当一回事,这样的企业迟早要垮台。原告的名誉也受到侵犯,侵权部分的起诉权暂且保留,另案处理。
因此,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十四条第七款,特此向法院起诉。
二、领导不讲法、法官服从领导,立案就遥遥无期。
原告于2008年6月29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W043068433CN)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因为被告的注册地在崇明县。
2008年7月4日上午崇明县人民法院法官来电话告知:本案属知识产权诉讼案,可能要移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8年8月11日下午2:00,原告与崇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话,确认本案究竟在哪家法院处理。崇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朱庭长明确告知原告,本案已归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知道此事,并希望原告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08年8月11日下午3:00,原告由上海警方派车护送专程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王培庆法官接待,他确认了崇明县人民法院的告知,并当场阅读了原告的起诉状,拿着去请示领导。王法官回到办公室里告知原告,本案归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请原告按他的要求将起诉状的文字稍许改一下,并附上证据资料一起交来。我随即通知崇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可以将原告的诉状及证据材料退回原告。
8月14日上午,原告收到崇明县人民法院的退回材料。下午,原告由上海警方派车护送专程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向立案庭的王法官正式提交状告北京新网公司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王法官又拿着原告的起诉状离开办公室去请示领导。他回来后告诉原告,领导不在,不能受理。原告说,你前几天不是请示过了吗?领导说可以,我是按你的要求修改诉状的。怎么今天还要请示领导呢?王法官说,你今天送来的诉状也要让领导看一看,领导同意后,我才能受理。他将原告的起诉状复印一下后,退回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要等领导同意后再交诉讼材料。
8月18日上午,原告由上海警方派车护送专程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法官未上班,一位年纪较大的法官接待,他告诉原告,王法官下午在。下午,原告由上海警方派车护送专程又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法官不在,当班的另一法官不肯受理。
8月19日上午,原告由上海警方派车护送第五次专程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本案的诉讼手续。立案庭王法官在办公室,但他仍然说,“领导还没有回音,我不能办。”我要求他先接受我的诉讼材料,然后你们的领导可以在法定的受理审查时间内慢慢研究,但王法官死活不肯收原告的诉讼材料,致使原告无法办理诉讼手续。下午,原告只好用邮政特快专递(EX002371959CN)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时附上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导的信函。摘要部分内容如下:
“今天上午,警车再次护送我到贵院提交诉讼材料,立案室王法官还是不收,要等领导批示。但贵院立案庭立案组的于(音)领导架子实在太大,不愿接待我们这些小民百姓,在电话里告诉我去第十接待室里有领导接待,就把电话挂了。我很信任于法官,去立案大厅里找了一遍,才发现第十接待室还没有建造,最后的一间接待室是第九接待室。在场的一位信访组领导张法官(女)很负责、真诚,疏导我的愤怒情绪,请我继续打电话(40314)要求这位领导接待。当再一次打通电话后,我告诉他,这里没有第十接待室。这位于领导又要我去信访办,那里有领导接待。他不知道,信访办的领导就在我旁边。我就问,张法官怎么办?张法官说,“这个立案问题,应该他们接待,你告诉他,你已问过信访办,我姓张。”我再打电话,对方已无人接听了。我很感激张法官,虽然她没有帮我办成一件事,但她的诚信与责任心令当事人信服。如果二中院的法官多一些像她一样,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就会少一些。”
8月25日上午,原告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询问立案庭王法官,“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材料收到吗?本案可以立案了吗?”王法官回答:“材料已收到,但领导还没有回音。还没有立案。”
9月28日上午,原告再一次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询本案的立案事宜。立案庭王法官的回答:“领导还没有回音,我也没有办法。你去找领导。”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待大厅的接待窗口唯独缺立案庭的领导。
10月6日,原告再一次用邮政特快专递(EX002371888CN)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催问本诉讼的立案。当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收。
10月15日下午,原告再一次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询本案的立案事宜。立案庭王法官的回答:“领导还没有回音。”
10月22日下午,原告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付非正义的罚款,顺便再一次查询本案的立案事宜。立案庭王法官还是一句话答复:“领导还没有回音。”
11月3日,原告再一次用邮政特快专递(EX002371928CN)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催问本诉讼的立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签收,但截至11月18日尚未回复。原告不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反映,也直接致函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但王信芳院长等领导一直装聋作哑,自弃领导之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标准不是法律,而是领导的指示。领导不表态,法官就不敢遵守法律,只好违背立案受理期限的法律规定。
法院领导自己没有能力判定是非,不愿承担责任,又不让立案庭的法官独立决定,最后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法院的公信力、法官的尊严与当事人的诉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不作为,这是向公众告知一个信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名存实亡,根本无法履行法院最起码的职责。
三、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月5日,原告主动与被告再一次协商,但是由于双方的利益诉求差距很大,无法协商解决,被告也主张通过法院的诉讼裁决来解决。当事人的双方都主张通过法院来了断这个民事纠纷,但奇怪的是,有义务受理诉讼并裁决的法院却拒绝履行法院的义务。法院的领导不应该把法院看作某些个人的私器,不能像在马路上摆小摊一样,想卖给谁就卖给谁,想收摊就收摊。幸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是孤儿,还有上级法院,儿子有过,不讲道理,原告还可以去找它的老子论理。
所以,原告于2008年11月18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X569176840CN )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希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应当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明智一些,至少不做鸵鸟,一头钻进沙堆里翘着屁股耍赖,自己看不到天下人都明白。我相信,高院的法官比中院的法官更应该珍惜法官的尊严,有独立审判的权利。
本案是一个很小的民事案,在原告所提起的各种诉讼案件中是最容易解决的案件,原告一直低调处理,至今尚未在互联网上通报,也没有向上级监督部门举报。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却希望把它搞成大案要案,要向公众再一次证明上海司法的不公正,张扬法院的霸道与无赖,或许他们非要出名才过瘾。原告不清楚这些法官的领导居心何在?原告也只好成全这些法官领导的愿望。
综上所述,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及其领导明断。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裁定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秉公司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章)
2008年11月18日
附件:
本起诉状副本 2份
书证9份
1、天伦公司网站的首页图片
2、被封掉的天伦公司网站图片
3、tlchina.com网站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审核的网页图片
4、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Xinnet用户服务开通—通知单
5、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发票复印件
6、tlchina.com域名服务期限的网页图片
7、原告代理人冯正虎回复被告联系人姚嵩巍的电子邮件
8、天伦公司网站的产品销售图片
9、标有tlchina.com网址的天伦公司的信封及宣传邮购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