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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访李苏滨:北京司法局长、律师协会会长构成敲诈罪

时间:2009-04-22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专访李苏滨:北京司法局长、律师协会会长构成敲诈罪

张清扬

就北京市十名律师控告北京市司法局长、律师协会会长敲诈勒索一案,著名维权律师李苏滨先生接受了本站记者独家采访。
 
   记者:李律师你好,从网络上看到你们十位北京律师控告北京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敲诈勒索,构成刑事犯罪,想对你们做个采访。
 
   李苏滨:可以。
 
   记者:请您先简单的介绍一下情况。
 
   李苏滨:2009年2月21日,我们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了举报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会长李大进敲诈勒索律师十亿元律师管理费、注册费、会费的举报信。2月25日上午十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信访处22号警员(该警员至今不愿告知姓名)电话告知我,准备将该举报信转至北京市司法局。我对此提出质疑,指出国家有明文规定,严禁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22号警员随后说,他认为吴玉华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属于违法,如不同意转给司法局,他们就转给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总之一句话,不愿意立案。
 
   我们认为,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会长李大进敲诈勒索律师十亿元律师管理费、注册费、会费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义务立案侦查,退一步说,即使公安机关在定性问题上与举报人有分歧,或者认为案件棘手,担心此案“拔出萝卜带出泥”,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63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我们再次要求公安机关将制作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但是他们没有这样做,这是违法的。
 
   记者:为什么说北京市司法局跟北京市律师协会是敲诈勒索而不是乱收费?
 
   李苏滨:他们的行为首先是乱收费,其次也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乱收费是违法行为,而犯罪是严重的违法,他们乱收费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时候,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我们来看一下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北京市律协会长李大进等人,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借助其领导地位,利用年检之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指使他人对律师进行敲诈勒索,数额极为巨大,毫无疑问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且他们的行为亵渎了国家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记者:那么,他们的犯罪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呢?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个人吧?
 
   李苏滨:敲诈勒索罪确实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个人,不能是单位。这个案子看起来好像是单位行为,其实是个人行为。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都可以被看作是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北京市律协会长李大进等人,在党中央大力反腐的大形势下,变换花样,故意使用红头文件和把律师注册费变成会费这种形式掩盖他们的犯罪性质。他们巧取豪夺这么多钱,用于盖大楼、出国旅游、搞福利,实际上是一种分赃。所以他们仍然是个人行为。
 
   记者:那么你们为何只告组织策划者,不告行为人呢?
 
   李苏滨:我们主要考虑到,具体收费的人是被胁迫的,而且起的作用较小,擒贼擒王。
 
   记者:十年前你们也告过司法局乱收费,当时是按照行政违法告的,为何现在要按照犯罪控告呢?
 
   李苏滨:十年前我们主要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违法,但是现在腐败越来越烈,已经发展到犯罪的程度。我们只好运用刑事法律对犯罪集团进行反制。十年前我们就得到了中央电视台的支持和法院的支持,这次我们也充满信心。
 
   记者:是否存在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反告你们诬告陷害的问题?
 
   李苏滨:这种担心是有的。北京市有2万多律师,都是受害者,但是现在只有我们十位律师站出来,其他律师其实还是担心他们报复。但是我们有信心战胜他们。因为我们有法律,正义在我们手里。
 
   记者:祝你们成功,谢谢您接受采访!再见!
 
   李苏滨:再见!
 
 
文章来源:参与   200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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